❶ 建築工程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一、依據和性質不同
1、保修期的概念來源於國務院2000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量保修期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確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質保期來源於建設部、財政部2005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可由承、發包雙方在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自主約定,而僅僅是規定了約定的質保期不得超過24個月。
二、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
1、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
2、而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當事人對於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1、質保期的期限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只要不超過24個月即可。
2、而工程建設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定,即為做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法定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仍然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質保期、網路-建設工程保修期
❷ 工程保修期 含義
一、建設工程保修
1、保修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我國確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責任單位負責維修。工程保修是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在一定期限內由施工單位到建設單位或用戶進行回訪,對工程發生的確實是由施工單位施工責任造成的建築物使用功能不佳或無法使用的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修理,直到達到正常使用的標准。
❸ 保修期和質保期是一個意思嗎
保修期和質保期不是一個意思。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如下:
1、質保期為6至24個月,保修期限為2至5年;
2、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質保期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保修期限則由法律直接規定;
4、質保期是發包人預留及返還質量保證金的期限,保修期質量保證金無關。
保修期是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而質保期是對產品質量保證的期限,是對產品質量做出的承諾期限,是一種姿態,一般結合質量保證金提出,可依據承諾期取得質保金,過了這個承諾期的產品應該依然是合格可用的,並仍可追溯質量責任。日常的食品和生活用品等適於前者;固定資產類工業品等適於後者。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❹ 工程質保期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在質保期內施工方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維護的責任。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❺ 建設工程完工後質量保證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質保期一般都是從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開始計算,這個期限一般情況都約定為兩年時間,或者可以通過專用合同約定為更長時間,到期之後要返還質保金的。
❻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
2、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針對上述問題,近年來,國家不斷通過建立健全各種保障機制,解決「工程質量責任難追溯」、「質量缺陷問題難解決」等問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即是國家探索利用保險保障機制,解決相應質量缺陷問題的有效辦法。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
是指以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由於質量潛在缺陷風險導致的建築物損壞、維護、重修、重置費用為標的的保險。該險種由開發商投保,保險公司將對保險標的在賠償責任范圍內的物質損失履行賠償義務。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具有三大保險保障特點:
1
其一,保險期間最長可達10年,基本覆蓋各類房屋質量缺陷的頻發時間;
2
其二,保險保障范圍較廣,涵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地基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防水工程、電氣管線與排水工程、設備安裝與裝修工程;
3
其三,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引入質量風險管理服務,由專業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TIS」負責項目工程包括勘察、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使用、維護等過程階段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
較長的保險期間與較廣的保障范圍,令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對房屋業主發揮有效的保險保障作用。一旦在保險期間與保障范圍內,房屋質量出現缺陷問題,業主即可通過保險理賠獲取相應賠償,避免自身陷入多方推諉的理賠旋渦之中。
同時,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引入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制,令專業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介入項目質量風險管理,有效防範和避免著各類工程質量缺陷的發生,降低項目工程在保證期出現各種質量問題的風險概率。
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保修責任與質量責任,兩對概念中的相關主體既有相似又有不同,一旦混淆使用,將不可避免的造成一些工程實務爭議,甚至引發相關法律糾紛。因此,准確區別兩對概念的不同對於工程管理實務有種重要意義。同時,由保修責任與質量責任引出的項目質量缺陷問題,也呼喚著國家進一步建立健全包括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內的各項質量保障機制,切實保護房屋業主合法居住權益,促進提高項目工程質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