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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保修

發布時間:2022-07-27 17:07:41

A. 商品房漏水,購房者能直接找施工單位賠償嗎

能。據建設部頒發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也明確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保證交付使用的房屋質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以及合同的約定,如在保修期內,房屋確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即使房屋已經通過相關行政部門的驗收,也並不能否定房屋存在質量缺陷的客觀事實,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進行承擔保修責任。
如房屋出現滲水、漏水等質量問題,開發商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購房者可以直接起訴開發商,要求其承擔保修責任。或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購房者也可以先自行維修或委託第三方進行維修,相應的維修費用以及維修期間購房者的損失,應當由開發商來承擔,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應注意保留與房屋質量缺陷及維修費用相關的證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的保修期限為5年,而浙江省就這一方面做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規定,商品房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地下室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八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交付後8年內出現滲水、漏水等問題的,購房者都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修復責任。

B. 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領導,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計劃、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對象以及銷售價格等。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住房困難標准及家庭的收入標准,由設區的市、縣(市)(以下簡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指導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民政、價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開發建設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並報省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適用住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告。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土地供應年度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變相開發商品住房。第九條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用房以及引進人才用房等專門用房,不屬於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佔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計劃。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布局合理,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配套完善,方便群眾生活。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負責立項申報。
市、縣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適用住房、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報經省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單位(以下簡稱開發單位),由項目立項申報機構依法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擇優選定。
開發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資本金,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第十三條開發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層、小高層可以適當增加建築面積,但增加的建築面積一般不超過10平方米。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在前款規定的建築面積標准范圍內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類戶型的比例。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和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以外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以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
開發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以在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簡稱准購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C. 請問:國家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版低保修期許可權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3)浙江省房屋保修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D. 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保障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營造舒適宜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本辦法所稱農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房屋。第三條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節約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則,符合適用、環保、美觀的要求,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住房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管理機構,落實管理力量,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的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規劃、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常態化管理制度並加強監督檢查,可以受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委託實施相關行政許可。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擬定有農村住房建設自治管理內容的村規民約,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村民委員會可以為村民提供農村住房建設有關審批、用地和規劃核實手續等事項的代辦服務,指導村民依法實施農村住房建設活動。村民委員會對農村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第六條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選址,盡量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空閑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位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者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區域的,應當符合有關保護規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當地實際,制定和公布農村住房建設標准,合理確定農村住房的用地面積、基底面積、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建築層數和建築高度,鼓勵統建、聯建農村住房。第七條建設農村住房,由建房村民委託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者建築、結構專業的注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並出具施工圖;建設三層以及三層以下且不設地下室的農村住房(以下統稱低層農村住房)的,也可以選用免費提供的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或者委託具有建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並出具施工圖。設區的市、縣(市、區)建設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建房村民選用的設計圖無償提供適當修改服務。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及時更新。第八條建設農村住房,應當依照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有關手續;涉及佔用林地的,應當依照林業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佔用林地審批手續。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簡化程序、聯合審批等措施方便村民辦理審批手續。農村住房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關規劃許可證和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農村住房設計圖紙的,不得施工。第九條建房村民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關規劃許可證以及農村住房設計圖紙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免費提供放線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建房村民放線服務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關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許建設的范圍進行放線。第十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農村住房建設不需要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非低層農村住房的,建房村民應當委託建築施工企業施工;建設低層農村住房的,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築工匠施工。建房村民與建築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築工匠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農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法律、法規對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E. 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與對象、銷售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住房困難標准及家庭的收入線標准由市、縣(市)(以下簡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建設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國土資源、規劃、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開發建設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報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發改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房產、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機構,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告。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變相開發商品住房。第九條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用房以及引進人才用房等專門用房,不屬於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佔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計劃。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以成片開發為主。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負責立項申報。
市、縣發改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企業,由項目立項申報機構依法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擇優選定。
開發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資本金,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企業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為建築面積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兩種套型,高層、小高層建築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准,但每種套型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平方米。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結構等,在前款規定的建築面積標准范圍內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類戶型的比例。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執行,不得上浮。第十七條地處邊遠、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禁止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F.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建設並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範以及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工程質量缺陷、第三方侵權行為、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等原因導致房屋結構體系中承重構件成為危險構件,局部或者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作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被依法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房屋,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電梯、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態化、網格化管理制度,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狀況予以監督檢查,並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等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領域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並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識,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參加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等活動,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投訴、舉報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及時受理、依法處理。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損壞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第七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房屋設計用途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改變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規定要求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對危險房屋採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裝修活動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四)依法委託房屋安全鑒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六)按照規定進行白蟻防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建築區劃實行委託管理的,由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按照約定實施,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承擔。第八條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拆除、變動情況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受讓人和承租人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查詢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及其拆除、變動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受讓人有權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查詢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房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壞除外。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G. 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管理,規范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維護住宅區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住宅物業管理辦法》(第113號)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下同)遵循全額儲存,業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則。實行統一繳交,專款專用,民主理財,接受監督的管理制度。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房屋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暫行辦法所指設備、設施是指住宅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供電線路、樓道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等。供水管道限於每幢總水表與每戶分水表之間,供電線路限於每幢總電度表與每戶分電度表之間,供電(水)一戶一表、電信線路、管道煤氣和有線電視線路除外。第四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專項用於房屋的公用部位、設備和住宅區內公共設施保修期滿後小修以上的維修、更新。第五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向購房者代為收取,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在住宅區房屋單體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由開發建設單位向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預交。第六條商品住宅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按照當地上年綜合平均建築安裝工程造價3-5%的比例繳交。高層建築別墅等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繳交比例可提高到6%。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省定范圍內確定。
公有住房出售時,所收取的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維修養護基金也納入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范圍,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縣財政、物價、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以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單位,以各幢為資金核算單位,並建立明細帳。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所有權屬該業主委員會所屬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不得分割給該住宅區個人或團體,包括遷出該住宅的個人和小團體,不得挪作於其它用途。第八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物業主管部門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在當地銀行專戶存儲,專項管理。物業維修專項資金自收(預)繳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開始按規定計息。維修資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動使用和管理。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增值額度不得低於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年定期存款率,除存入銀行、購買國債外,嚴禁挪作他用。
未設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設立專戶代管。第九條物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管理透明度。在每年初向業主委員會公開本年可使用數額,上年未使用的按年度累計公布,同時匯總上報上級物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根據住宅區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年度計劃,提出物業管理維修專項資金使用方案,經業主大會批准後向當地物業主管部門提供使用申請。
每年每個住宅區可分兩次申請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使用方案。第十一條凡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四條使用規定條件的,物業主管部門在受理使用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並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劃轉資金。對於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第四條條件的,由物業主管部門在受理使用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第十二條對於日常維修,年度使用限額按照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增值部分即物業主管部門年初公開的年度可使用數額確定。
對於中修以上的維修、更新,計劃費用在現值25%以上的,可以動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本金。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可以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其使用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帳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帳戶轉移手續。帳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15日內送當地物業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第十四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第十五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代管單位應當將該資金帳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H. 在浙江省商品房屋面防水 保修期多少年

八年!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品房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不低於八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I. 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的正文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區,是指住宅建築面積l萬平方米以上、公用設施配套的居民生活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設施和場地。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房產的所有權人。非業主使用人可以根據業主委託,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的物業進行日常維護、修繕和整治,同時對住宅區的安全、環境衛生、綠化等進行日常管理,並為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各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物業主管部門做好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入住率達到60%以上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推選的代表組成。
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由住宅區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組織召開。
第六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或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二)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決定聘用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五)審議通過住宅區物業管理方案;
(六)決定其他有關業主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業主委員會或10%以上業主提議,也可臨時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議,以全體業主或業主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二)根據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簽訂、變更、終止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三)監督檢查物業管理經費的使用情況;
(四)檢查業主公約的執行情況;
(五)受理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投訴;
(六)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
(七)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業主委員會根據住宅區的規模由5至15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每屆任期3年。
業主委員會的決議,以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已設立居民委員會的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將日常管理事務委託居民委員會承擔。
第十條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公約的示範文本由省物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和業主公約,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第十二條住宅區交付使用而入住率不到60%的,由住宅區的開發建設單位選擇物業管理企業或自行組建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管理,並報物業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產生後,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物業管理企業的續聘或改聘。
第十三條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應當與受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以下簡稱委託合同)。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委託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委託合同報住宅區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委託合同的示範文本由省物業主管部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物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根據委託合同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的其他有關規定,管理住宅區的物業;
(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三)制止損害住宅區物業和妨礙物業管理的行為。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委託合同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屋公用部位、設備和住宅區公共設施的維修與養護;
(二)住宅區的清潔衛生;
(三)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
(四)車輛進出及停放的管理;
(五)配合公安部門維護住宅區內的公共秩序,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六)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的其他服務事項。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社區管理、社區服務工作,並接受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監督。 第十七條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區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移交下列住宅區工程建設技術資料:
(一)住宅區總平面圖;
(二)住宅區單體建築、結構、設備圖;
(三)住宅區地下管網圖;
(四)有關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維修技術資料;
(五)住宅區綜合驗收資料。
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資料提供給業主委員會,供物業管理企業使用。
第十八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應當建立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用於房屋的公用部位、設備和住宅區內公共設施的維修、養護。
第十九條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專項管理。其收支情況應當公開,接受業主監督。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不得出借,不得用於房地產投資,不得用干經營股票、期貨或其他具有風險的經營性活動,不得為單位或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二十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具體收取、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物業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住宅區交付使用後,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或者由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承擔。
第二十二條住宅區的管道煤氣、通信、水、電、有線廣播電視的管線及設施、設備的維修與養護,由有關專業單位負責或者由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住宅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外貌和用途;
(二)對房屋承重牆、梁、柱、板、陽台及公用部位違章鑿、拆、搭、占;
(三)堆放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
(四)擅自佔用公共場地,損壞公共設施,毀壞綠化;
(五)隨意停放機動車輛;
(六)亂設攤、亂設集貿市場;
(七)亂倒垃圾、雜物;
(八)在建築物、構築物上亂張貼、亂塗寫、亂刻劃;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應當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裝修房屋的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
物業管理企業發現在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時,應當通知行為人立即停止並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並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區開發建設中,應當按住宅區總建築面積7‰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提供,其中3‰作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4‰作為物業管理經營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屬國家所有,交由業主委員會代管,由物業管理企業使用。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維修保養、公共衛生清潔、綠化、交通、保安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而收取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公共代辦性的服務而收取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准,按規定的許可權由物價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制定。
業主委員會已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與服務項目的收費。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其他部門不得重復收取。
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情況,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每年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對未經物業主管部門資質審查擅自承擔住宅區物業管理業務的物業管理企業,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提供。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業主違反業主公約的,或者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委託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罰款的收繳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物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截留、挪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規范。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和物業管理用房提取的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本辦法施行前巳交付使用但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可參照本辦法規定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J. 家裝防水保修幾年

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防水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

相關國家法律依據:

1、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2、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工程方面的防水主要是指防明水,可以看得見的流水。少量是為了保護建築物免受水汽,水分的侵蝕而做的防水。這方面的材料主要有卷材,聚氨酯等等。施工要求高,工藝復雜。

家裝方面的防水是指和家庭生活相關的防水常識、防水材料和防水技術的統稱。包括但不限於屋面、衛生間、陽台、外牆、廚房、地下室、游泳池的防水等位置的防水防潮處理。這個細分領域正在初步成型,施工要求相對較低,大眾化,實用。

(10)浙江省房屋保修擴展閱讀:

1、防水注意事項:

防水是家庭裝修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同其他隱蔽工程一樣,裝修時易被業主忽視。一般情況下,樓房中的衛生間、浴室和廚房的地面都做有防水層,在重新裝修地面時易被破壞。如不及時修補,日後會發生滲漏,殃及鄰里。

所以在裝修時要注意保護防水層,若不慎破壞,要及時修補,以免留下隱患。

2、市場上出售的用於家庭裝修的防水材料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JS防水乳膠,這種檔次較高,效果好。使用這種塗料,施工簡單,價格不高,比較適合於家庭裝修用,不至於浪費,還有一個優點是做完防水可在防水層上直接進行鋪貼地磚或噴刷塗料,不用再做水泥砂漿保護層,省時省力,節省費用。

另一種是納米硅防水劑,屬於納米硅系列防水塗料。這種塗料防水效果好,但價格較高。

3、在做防水施工時:

第一步:應先對基層進行處理。去除原有裝飾材料,把浮土、水泥清理干凈,要求表面平整、乾燥。

第二步:塗刷防水塗料。在做防水處理的基層上塗刷一遍,待乾燥後(大約2-4個小時)再重復塗刷一次,防水處理才算做完。防水塗料應塗刷均勻,不能有漏刷、起鼓和脫落的現象,否則會影響防水效果。

在陰陽角、管道根部可加鋪一層玻璃絲布,以起到增強作用。若選用聚氨酯做防水塗料,反復塗刷2-3遍就可以了。聚氨酯塗料本身可以形成彈性保護膜,具有一定耐拉性能。為了提高防水效果,可以鋪貼一層玻璃絲布,但費用會有所增加。

第三步:做閉水試驗,閉水試驗是檢驗室內防水質量的重要檢驗手段。在防水工程做完後,封好門口及下水口,在室內蓄滿水達到一定液面高度,24小時內液面若無明顯下降,即為合格。

閉水試驗完成後,在防水塗料層上再做一層水泥砂漿保護層,注意不要破壞已做好的防水塗料層。等水泥砂漿保護層干透後,就可以在上面鋪貼牆地磚或噴刷塗料,進行正常的裝飾裝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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