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自主性的國家自主
國家自主性本質
表示自主性的Autonomy源於古希臘詞autos和nomos,字面意思是自我統治、自我支配、自我管理、自我主宰。第一次被古希臘人使用時,是指依附於大國的小城邦管理自己城邦內部事務的權力。因此,國家自主性是把國家視作一個權力主體,其自主性就體現在,通過國家的行動實現對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維護。
來源
對於國家自主性的探討,最早可以追溯到黑格爾對於國家的論述。他認為「國傢具有特定的、自在自為地存在進程」。「市民社會代表的是特殊性,是不同個人和團體特殊利益,而國家代表了一種普遍性,反映普遍的利益和意識。古代國家和現代國家主要區別在於後者整體服務於表面的上自給自足的個人的私人追求」。從這里可以看出,黑格爾對於國家的論述已經有了國家自主性的意味,但是他的論證角度主要是從精神合理性的層面進行的。
真正對於國家自主性進行實際意義探討的應該是從馬克思和恩格斯開始的。他們在對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矛盾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國家的自主性,「公共利益以國家的姿態而採取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個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採取一種虛幻的共同體的形式」。從他們的表述來看,盡管採取的是虛幻的共同體形式,但是國家還是以公共利益的形式實現了對個體利益的超越,以國家權力獨立性的形式保證了國家自主性。他們以法國波拿巴主義為例子來論述國家自主性的問題,認為波拿巴國家主義利用各種手段,使資產階級和工人農民進行對抗,在對抗中,使他們各自的利益保持暫時平衡。正是在這個過程中,國家自主性得以顯現,即當各種社會力量勢均力敵的時候,國家的權力作為表面上調停人的呈現出獨立性。同時在他們的論述中,突出了國家自主性的暫時性,他們認為國家背後的真正的代表還是統治階級的實際利益。
在繼承了馬克思恩格斯國家理論的基礎上,西方新馬克思學派對國家自主性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述。主要代表人物為普郎查斯、密里班德等。他們根據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表述,提出國家「仲裁者」的概念,認為「為了保持統治階級的長久穩定和整體利益,國家在日常的運轉中必須與統治階級的各組成部分分離開來。政府的政策可能與資本家階級的短期利益相沖突,但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如戰爭和危機期間),國家獲得了獨立於階級利益的自主性,這種自主性能夠保證國家制定的政策具有長期的合理性」。在他們的視野中,國家的自主性根源於資本家的利益的離散性。國家只有相對於獨立與不同階級的特殊利益,才能保證資本家的長期利益的穩定。他們對國家自主性的探討,使我們對國家自主性的認識更進一步深化。
從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起,在西方政治學界興起的新制度主義也將國家自主性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根據美國政治學者豪爾和泰勒的劃分標准,將政治學中的新制度主義分為「歷史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三種類型。歷史制度主義主要包括回歸國家學派和法團主義,他們認為「國家和政治經濟中的正式和非正式程序、慣例一樣,是一種制度,其本身就是一個行動主體」。回歸國家學派開始將國家自主性應用與政治發展問題的研究上,主要代表人物是米格達爾、斯考切波、埃文思等人。他們在繼承了韋伯對國家定義的基礎上,將國家自主性界定為「國家可以系統的表達和推進自己的目標,而不是簡單反映集團、階級和社會的利益與需求」。埃文思在其代表作《回歸國家》一書中就認為,國家本身就是一個行動者,國傢具有自主性和能力。斯考切波根據對國家自主性理解,對國家和社會的革命進行可研究,通過對法、俄、中三國革命的對比,認為在進行的革命的過程中,形成了強大的國家,國家更加科層化,擁有更多的自主性。而同屬於回歸國家學派的內諾德棱格爾,則通過國家的偏好的權威行動之間的結合程度,對國家自主性進行的分析。在他的理論框架內,引入了公共政策的概念,作為分析國家自主性和公民社會張力的中介,開啟一條新的研究道路。另外,亨廷頓將自主性與國家的制度化聯系起來,也可以劃分到這一學派。他認為自主性是「政治組織和政治程序獨立於其他社會團體和行為方式而生存的程度」,「衡量政治機構的自主性要看的是否具有有別於其它機構和社會勢力的自身利益和價值」。根據該思路,亨廷頓認為「缺乏自主性的政治組織和程序就是腐敗的」,進一步可能會導致國家政權的不穩定。
⑵ 國家的行為組織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家行為,又稱「政府行為」、「統治行為」、「政治行為」。是指運用國家自主權的行為。包括:(1)涉及國與國之間關系的行為,如宣戰、簽訂條約、承認外國政府、對某國的經濟制裁、驅逐某國的外交人員等;(2)處理本國重大事務的行為,如根據憲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國家行為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與國家利益有直接的關系,一般不能對之提起訴訟。中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起的訴訟。如果國家行為確有失當,可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⑶ 行政組織體制的類型有哪些
行政組織體制是指國家行政組織內部的各層級之間,各部門之間的權責配置關系和結構體系的各種制度規范的總和。
行政組織體制按照不同功能可以劃分多種類型。
決策權歸屬劃分
根據行政組織中最高決策權所屬人數可分為首長制和委員會制。
行政組織體制劃分
(1)首長制:又稱為一長制或獨任制,是指行政組織的法定最高決策權歸一個行政首長執掌的組織體制。
優點:權力集中,責任明確,指揮靈敏有力,易於保守秘密,減少不必要的摩擦和損耗,能迅速完成任務。
缺點:①行政決策大權由首長一人獨攬,導致濫用權力,營私舞弊而無人牽制監督。②首長個人在精力、體力、知識、智慧、才能方面的局限,不利於對行政事務的周密考察與恰當處理。
(2)委員會制:又稱合議制。是指行政組織的法定最高決策權由兩個以上的委員通過委員會議集體執掌的組織體制。
優點:能夠集思廣益,容納多方面的意見,處事考察周全,委員互相牽制,有利於權力監督。
缺點:責任不明確,容易造成爭功諉過的弊端,委員間相互協調不易,力量難以集中,決策遲緩,並且容易泄露決策機密。
功能性質劃分
行政組織構成單位的功能和性質可分為層級制和職能制。
(1)層級制:又稱分級制。指行政組織縱向分為若干層次,上下層業務性質相同,但有隸屬關系,業務范圍由上至下逐層縮小的組織體制。
優點:①組織系統業務相通,便於溝通領導。②權力集中,從上到下輻射開來,有助於統一指揮。
缺點:①上級任務繁雜,往往顧此失彼。②缺乏專業分工,工作彈性小。③各層級行政首長權力集中,要求下級對上級的絕對服從,容易造成獨斷專行。
(2)職能制:又稱分職制。指行政組織橫向依據不同的業務性質、職能而平等劃分若幹部門,每個部門所管業務內容不同,但所管范圍大小基本相同的組織體制。
優點:分工明確,有助於工作專業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首長也有精力進行組織的宏觀管理。
缺點:分工單位無力進行全局統籌,責任不明,過細的分工還促使部門主管過多,政出多門,使下級部門無所適從。
權力劃分
行政組織體制構成哪個單位的權力可分為集權制和分權制。
(1)集權制:指行政決策權由上級掌握,下級機關根據上級機關的指令處理政務的行政領導體制。
優點:有一個總的中心,防止下級錯誤的頻頻發生。
(2)分權制:指行政決策權由上下級機關合理劃分,下級機關在合理范圍內可以自護處理政務的行政領導體制。
優點:分工明確,各盡其職。
上下級機關控制方式程度劃分
行政組織中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指揮、控制方式和程度劃分可以分為完整制和分離制。
(1)完整制:又稱集約制或一元統屬制。指同一層次各行政組織或同一行政組織各機構只受同一上級組織或首長的統一指揮和控制的組織體制。它是行政組織的一種類型。[1]
優點:完整制的優點是事權集中,統一計劃和指揮,易於統籌全局,發揮組織的整體作用;統屬關系明確,責任確定,不致相互推諉和扯皮;易於溝通協調,步調一致,避免各組織機構工作重復和權力沖突,利於精簡機構,節省人力和經費,提高效率。
缺點:缺點是建立權力制約機制較難,可能導致領導機關或首長專斷擅權,責重
事繁,易造成指導不力和發生失誤。
行政組織一般實行完整制,因為行政管理重在執行,必須權責確定,統一政策和指揮,發揮整體功能,不宜權力分割,互相掣肘;但實行完整制的同時應注意加強監督、適當下放權力。
(2)分離制:又稱獨立制或多元統屬制。行政組織的一種類型。指同一層次各行政組織或同一行政組織各機構分屬兩個以上平行的或雙重的上級組織或首長的指揮或控制,或者其中有些組織或機構具有很大的獨立性,不受或很少受上級組織或首長的指揮和控制的組織體制。[2]
優點:分離制的優點是行政組織各機構權力相互制約,利於防止行政權力膨脹和行政首長個人專斷;事權較為分散,可發揮多方面的積極性;分擔工作重負;獨立分離的行政組織各有自主權,便於相互競爭,便於發揮各自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缺點:缺點是事權分散,容易政出多門,各自為政或統屬不清,責任不明,亦容易出現互相推諉和扯皮現象;各機構橫向溝通困難,可能導致組織意見分歧、利益沖突;機構設置不當還會造成機構重疊,浪費人力和經費。
行政組織實行分離制往往是相對的,大多是以加強行政監督、下放權力為目的,以彌補完整制的不足。
⑷ 中國有哪些國家性社團組織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有成千上萬個社會團體,它們均依據憲法和法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這些社團的分支機構遍布城鄉,聯合和團結全國的職工、青年、婦女以及各界人士,參與國家和地方的政治生活,協調社會公共事務,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中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有全國性社會團體近2000個。其中使用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拔款的社會團體約200個。在這近200個團體中,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等社會團體雖然是非政府性的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著部分政府職能。一些社會團體的工作任務、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確定,實行全額財政撥款。 中華全國總工會 簡稱「全總」,是全國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成立於1925年5月1日 。中國工會的主要社會職能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動員和組織職工群眾參加建設和改革,完成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學技術文化素質(簡稱「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職能)。中華全國總工會已和世界上130多個國家(地區)的400多個全國性工會組織以及國際和區域性工會組織建立了友好交往關系。截至2004年9月底,全國工會會員總數達到13694.9萬人。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簡稱「共青團」(曾名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成立於1922年5月。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基本任務是以共產主義教育青年,幫助青年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武裝自己,引導青年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鍛煉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共產主義事業接班人。團員的年齡為14周歲至28周歲。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有團員7107萬。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中華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成立於1949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族女職工、女農民、女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婦女、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婦女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婦女的群眾組織。全國婦聯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簡稱中國殘聯)成立於1983年11月。中國殘聯由殘疾人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具有代表、服務、管理三種職能,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中國文聯」,是由全國性文學藝術家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全國性的產業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組成的人民團體。它成立於新中國誕生前夕的1949年7月,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發起單位之一。 中國作家協會 中國作家協會成立於1949年7月23日。中國作家協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尊重文學藝術規律,發揚文藝民主,保證創作自由,團結和組織全國各民族作家進行創造性勞動,發展和繁榮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學,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斗。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國科協的前身是「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簡稱全國科聯)和「中華全國科學技術普及協會」(簡稱全國科普)。1958年9月全國科聯和全國科普合並,舉行第一次代表大會,正式成立了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科協現已發展成為擁有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167個全國性學會,31個省級科協及廣泛的地方、基層組織,430多萬會員的科技團體。 新中國檔案:中國科協成立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中國僑聯)成立於1956年10月12日。中國僑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依法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關心海外僑胞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中國法學會 中國法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團體,是中國法學界、法律界的全國性群眾團體和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宗旨是團結我國各民族的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理論聯系實際,開展多學科、多門類的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堅持與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為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按照自身特點、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成立於1949年6月。組織網路已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是全國性民間外交團體,簡稱「全國友協」和「中國對外友協」,1954年5月3日在北京成立,原名中國人民對外文化協會,1966年改為現稱。該會以發展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相互經濟、社會、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為宗旨。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簡稱中國記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新聞界的全國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同新聞界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中國記協前身為1937年11月8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國青年新聞記者協會。1954年成立了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聯誼會。1957年3月14日,聯誼會召開中國新聞工作者第一次代表會議,宣布正式成立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會議通過了《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章程》。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各族新聞工作者, 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堅持新聞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加強新聞隊伍建設,維護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推進新聞改革,開展國際交流,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新聞事業為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簡稱「全國台聯」,是台灣各族同胞的愛國民眾團體。1981年12月在北京成立。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簡稱中國貿促會)成立於1952年。中國貿促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促進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及各種形式的中外經濟技術合作等活動,促進中國同世界各國的貿易和經濟技術關系的發展,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與友誼。 中國紅十字會 中國紅十字會始建於1904年,建會後一直從事救護傷兵、救助難民和賑濟災民活動,並積極參加人道主義救援活動。1950年8月改組。1952年恢復在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的合法席位。中國紅十總字會以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我國已有基層紅十字組織7萬多個,會員2000多萬。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成立於1949年12月15日,其宗旨為研究國際問題和外交政策,進行國際交流,開展人民外交活動。主要任務是同世界各國的政治活動家、知名人士、國際問題的機構和學者進行交往和聯系,同時組織和參加雙邊或多邊的學術討論會等活動,就國際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和交換意見,以促進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與合作。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簡稱「宋慶齡基金會」。為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譽主席宋慶齡,1982年5月成立了宋慶齡基金會。2005年9月,經第五屆理事大會審議通過,更名為中國宋慶齡基金會,英譯名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縮寫為「SCLF」。宗旨是繼承和發揚宋慶齡畢生致力的增進國際友好,維護世界和平;開展兩岸交流,促進祖國統一;關注民族未來,培育少年兒童的未竟事業。本會是聯絡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為實現本會宗旨提供支持和資助的非營利性組織,是獨立的社團法人。 黃埔軍校同學會 黃埔軍校同學會是1984年6月16日在紀念黃埔軍校建校六十周年時,由黃埔軍校校友組織成立的愛國團體。黃埔軍校同學會的宗旨是:發揚黃埔精神,聯絡同學感情,促進祖國統一,致力振興中華。黃埔同學的范圍:1924年後在黃埔成立的陸軍軍官學校、中央軍事政治學校、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及分校的學生;在大陸辦的1至23期的中央軍校學生;在台灣辦的24期以後各期中央軍校學生;冠以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各種訓練班的學生,均為黃埔同學。同學會的綜合刊物是《黃埔》雜志。 歐美同學會 歐美同學會成立於1913年10月。該會宗旨是繼承愛國主義的傳統,團結留學歐美等國歸國同學,廣泛聯系海外同學、親友,修學敦誼,相互切磋,共同為振興中華、統一祖國的大業做出貢獻。 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成立於1983年1月。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密切聯系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全面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服務,為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服務。 中華職業教育社 中華職業教育社是主要由教育界、經濟界、科技界從事和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的人士組成的全國性的人民教育團體,總部設在北京,由黃炎培聯合教育界、實業界的蔡元培、梁啟超、張謇、宋漢章等48位知名人士於1917年在上海創立。該教育社是以倡導、研究和實施職業教育為職志的全國性群眾團體。曾先後在上海、昆明等地開辦職業補習學校、職業指導所等。1941年,職教社參加發起組織「中國民主政團同盟」(後改稱中國民主同盟)。1945年,又聯合遷川工廠聯合會等發起成立了民主建國會。新中國成立後,總會由上海遷駐北京。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簡稱「全國工商聯」,成立於1953年11月,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具有統一戰線性質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成單位。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簡稱「全國青聯」,是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為核心的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中國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
⑸ 我國具體的行政組織包括哪些
第一、 中央行政機關及中央領導的許可權
行政機關,即狹義的「政府機關」。
中國是單一制結構形式的國家,行政機關由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共同組成。中央行政機關及國務院,也稱中央人民政府,是管理國務和政務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地方各省級行政機關,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國當前的地方行政建制,除少數落後地區實行省、縣、鄉三級行政體制外,大部分地區已經建立起省、市、縣、鄉四級行政體制。
地方行政機關的兩種屬性從法律地位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具有兩重屬性。
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後,依法設立的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特別行政區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系,不同於內地的人民代表大會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立法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一)國務院的法律地位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明確界定了國務院在國家機構中的法律地位;即在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關繫上,國務院處於從屬和被監督的地位;在與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關繫上,國務院處於國家行政系統的最高地位。
1、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中國政治體制的基本構架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國務院擔負著繁重的行政領導、組織和管理任務,其實際政治地位要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重要得多。國務院總理的職位也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職位更為重要。國務院總理是一個擁有重大實權的職務,它擔負著繁重的行政決策工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則是一個具有榮譽性的職務。在中國當前的政治實踐中,不僅國務院總理由中國共產黨內重要人物擔任,國務院副總理和各部、委負責人一般也都由中國共產黨高層人士擔任。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則有一部分是由民主黨派或無黨派人士擔任的。
2、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總之,國務院負責統一領導全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國務院各部、委、局、行、署、辦等組成機關。它保證了國家行政權力的統一和政令的暢通。
(二)國務院的機構設置
2003年的行政改革。本次國務院機構改革主要涉及七個方面: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健全金融監管體制,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繼續推進流通體制管理改革,組建商務部;加強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建設,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基礎上組建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更名為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保留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改革後的國務院機構設置如下:
(1)國務院組成機構
其行政首長的產生,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任免。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機構共有28個。
(2)國務院辦公廳
如協助總理密切與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聯系,為國務院領導提供信息、反映情況、傳達政令、辦理文電和會議事務,承辦不屬於部委業務范圍交辦事項,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等。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設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國務院辦公廳與各部、委、行、署同屬於國務院組成人員,參加國務院常務會議。
(3)國務院直屬機構
與國務院組成機構相比,直屬機構的工作量較小或比較單一,其行政級別一般為副部級,稱為「總局」的直屬機構則為正部級。
(4)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設有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分別與中共中央台灣事務辦公室、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
(5)國務院特設機構
地方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由改革後設立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監管。國資委的主要職責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擬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定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進行指導和監督。
(6)部委歸口管理的國家局
國務院設有國家糧食局、國家測繪局、國家郵政局、國家文物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出入境管理局等幾十個國家局。
(7)國務院管理的其他機構
除上述列入國務院行政序列的機構外,國務院還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有一些法律上未作明確規定的機構。
(三)國務院的領導體制
國務院的領導體制在制度上經歷了從合議制向總理負責制的轉變歷程。建國之初,國務院的前身政務院實行合議制。總理負責召集政務院會議,重要決策須經全體政務委員集體討論決定,實行集體負責制。政務院發布的決議和命令,並不全由總理簽署,有些還需要有相關部委的首長簽署。
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四)國務院的職權配置
根據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的職權有18項,歸結起來有以下六個方面:
立法權。
提案權。
領導權。
監督權:即監督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對國家憲法、法律以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等的執行情況,並對違反上述方面內容的不適當的命令、決定、規章予以改變或撤銷。
人事權:即國務院有權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勵行政人員。
其他權力。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地方行政機關及各級領導的許可權
(一)行政建制沿革
中國當前的地方行政建制是對歷史的繼承和發展。秦統一中國後,把全國劃分為36郡,推行郡縣制,奠定了以中央集權為特徵的行政建制。此後,中國的地方行政建制雖歷經變動,但其中央集權的特性基本不變。1949年成立以後,行政區劃和行政建制經歷了多次調整,概括地說,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自1949年至1954年,地方政府機關實行大區、省、縣、鄉四級體制。第二階段自1954年至1966年,地方政府機關實行省、縣、鄉(人民公社)三級體制。 第三階段自1966至1976年,行政區劃和各級地方政府遭受嚴重破壞。「文化大革命」期間,全國各地紛紛建立了「一元化」的革命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召開。第四階段自「文虎大革命」結束至今,地方政府機關實行省、縣、鄉三級制和省、市、縣、鄉四級制同時並存。
(二)省級人民政府
1、省制的沿革與現狀
2、省級政府的地位、組成與任期
中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們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憲法同時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各級地方政府服從國務院。這就是說,地方各級政府具有雙重從屬性質:它們既對選舉產生它們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又必須服從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
省級政府的組成與任期
3、省級政府的機構與職權
省級政府的機構設置與國務院具有一定的類似之處。根據統一領導和垂直管理的原則,省級政府參照國務院職能部門的設立情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需要,設置與國務院基本相應的行政機構。省級政府所設行政機構的名稱不一,比較常見的是「廳」、「局」、「委」等。這些機構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不列入省級政府的行政序列,但省級政府應當協助它們開展工作,在某些事項上擁有監督及綜合協調權。
省級政府的職權,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大體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
4、省級政府的派出機關——地區行政專員公署
但在實踐中,地區行政專員公署事實上行使一級政府機關職能,地區行政專員公署事實上行使一級政府機關的職能,地區行政專員公署對本轄區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的建設工作負全面責任,而決不僅僅只是「監督檢查」。
(三)市級人民政府
1、市制的沿革與現狀
截至1997年底,全國的建制市增加到668個,其中:直轄市(省級)4個,副省級和地級市222個,縣級市442個。在城市規模上,按轄區內非農業人口數量,人口100萬以上為特大城市,50-100萬為大城市,20-50萬為中等城市,20萬以下為小城市。
2、市級政府的組成、機構和職權
市級政府的組成。政府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市級政府全體會議成員組成,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組成(縣級市政府的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組成)。
地級以上政府的機構設置一般多於同級其他地方政府的機構設置,一般而言,地級以上政府所設機構稱為「委」、「廳」、「局」,縣級市政府所設機構稱為「局」、「委」、「科」。
市級政府的職權,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與省級政府的職權基本相同,大體可以歸納為6個方面:就是行政執行權、行政領導與管理權、行政指令權、行政監督權、人事行政和行政保護權。
3、市級政府的分類
中國當前城市在行政級別上分為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和縣級四個層次。
(1)直轄市政府。中國現有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4個直轄市。直轄市政府的法律地位、組成、任期、領導體制、職權配置與省、自治區相同。由於城市管理的特殊性,直轄市政府的機構設置一般多於省、自治區政府。直轄市政府以下設區、縣政府。
(2)副省級市政府。
(3)地級市政府。
(4)「市管縣」體制。
市管縣體制是中國地方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相對於地區行署來說,「市管縣」體制的優越性。「市管縣」體制將作為省級政府派出機關的地區行署轉變為省縣之間的一級政權,使省縣之間的一級行政層次由虛變實,優化了中國地方行政管理幅度和管理層級,為逐步建立「省—市—縣—鄉」四級地方行政管理體制奠定了基礎。
(四)縣級人民政府
1、縣級人民政府的地位、組成與領導體制
縣級政府是指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旗、自治旗政府。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的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等組成。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均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級政府每屆任期5年。縣級政府分別由縣長、市長、區長主持本級政府的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需經有關會議討論,最後由行政首長決定。
2、縣級政府的機構與職權
縣級政府設立的工作部門,一般稱之為「委」、「辦」或「局」。其設立、增加或者合並,由本級政府報請上一級政府批准,並報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政府的職權共有10項,與省級政府、市級政府基本一樣。需要說明的是,縣級政府沒有行政立法權,無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
3、縣級政府的派出機關
縣級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級政府批准,可以設立派出機關。縣級政府的派出機關主要有街道辦事處,在一些偏遠地區還設有區公所。
(1)街道辦事處
地方組織法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不是一級地方政府機關,因此也就不存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街道辦事處的主任、副主任由市轄區或者縣級市政府委派。
在實際管理過程中,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能
(2)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政府在必要時,經省級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它的派出機關。區公所設區長一人,副區長、秘書和助理員若幹人,由縣政府委派。最為縣政府的派出機關,區公所向縣政府負責報告工作。
4、街道辦事處指導下的居民委員會
(五)鄉級人民政府
1、鄉鎮建制的沿革與現狀
鄉,1982年憲法規定,鄉、民族鄉政府為農村基層政權組織。
鎮的建制,新中國成立後,鎮的建制經歷了多次調整。1984年,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規定了新的建鎮標准,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建制鎮的發展。
2、鄉級政府的組成、機構與職權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鄉、民族鄉政府設鄉長一人、副鄉長若幹人。鎮長1人,副鎮長若幹人。其中民族鄉政府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公民擔任。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鄉鎮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每屆任期3年。
鄉級政府機構,它們既是縣級政府的職能部門設在鄉、鎮的派出機構,接受縣級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同時接受鄉鎮政府的領導或指導。
鄉級政府的職權
3、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與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7人組成,皆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村民委員會的組織體制,使廣大農民第一次獲得了自由選舉「社區領袖」的民主權利,增強了鄉村社會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實現了鄉村自治及其民主化的制度創新。
⑹ 國際組織都有哪些
國際組織分為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組織,也可分為區域性國際組織和全球性國際組織。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有聯合國,歐洲聯盟,非洲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世界貿易組織等。
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有國際足球聯合會,樂施會,創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紅十字會等,各種國際組織在當今世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國際組織是現代國際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兩個以上國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間團體基於特定目的,以一定協議形式而建立的各種機構。
據《國際組織年鑒》統計,20世紀初,世界有200餘個國際組織,到50年代發展到1000餘個,70年代末增至8200餘個,1990年約為2.7萬個,1998年為4.8萬余個,21世紀初超過5.8萬個。
截至2016年,世界上有6.2萬余個國際組織,包括有主權國家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民間團體成立的非政府國際組織,它們既有全球性的,也有地區性、國家集團性的。
1、聯合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國際組織,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1945年10月24日,在美國舊金山簽訂生效的《聯合國憲章》,標志著聯合國正式成立。聯合國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及實現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2、歐洲聯盟,簡稱歐盟(EU),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Brussel),是由歐洲共同體發展而來的,創始成員國有6個,分別為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該聯盟現擁有28個會員國,正式官方語言有24種。
3、非洲聯盟是一個包涵了55個非洲會員國的聯盟,是屬於集政治、經濟和軍事於一體的全非洲性的政治實體。主要目的是幫助發展及穩固非洲的民主、人權、以及能永續發展的經濟,除此之外亦希望減少非洲內部的武裝戰亂及創造一個有效的共同市場,最終目標是建立「阿非利加合眾國」。
4、東南亞國家聯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簡稱東盟(ASEAN)。1967年8月8日成立於泰國曼谷,現有10個成員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新加坡、汶萊、柬埔寨、寮國、緬甸、越南。
5、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WTO),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世貿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是調解紛爭,加入WTO不算簽訂一種多邊貿易協議。其成員之間的貿易額佔世界的絕大多數,因此被稱為「經濟聯合國」。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聯合國
網路-歐州聯盟
網路-非洲聯盟
網路-東南亞國家聯盟
網路-世界貿易組織
⑺ 自治權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適合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可以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3、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可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4、自行培養各級幹部、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
5、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制定本地方的經濟建設方針、政策和計劃。
7、合理調整生產關系,改革經濟管理體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衍生問題:
自治權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在我國,民族自治機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因此,要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機關享有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要在國家統一領導下,行使法律賦予的自治權,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落實。
⑻ 國際組織類型有哪些
當代的國際組織名目繁多,宗旨不一,數量巨大。按組織屬性,國際組織可分為兩種主要型態:
政府間國際組織
成員都是主權國家或其它成員不必為主權國家的國際組織(像歐盟和世界貿易組織)。從法律角度來講,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必須有一部公約作為基礎,並且有一個法人。
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NGOs):任何國際組織,凡未經政府間協議而建立,均被視為是為這種安排而成立的非政府國際組織。包括獨立組織,民間組織,第三部門,志願協會。
根據性能,國際組織可分為綜合性(即一般政治性的)和專門性兩種。
根據成員國的地理范圍可分為全球性和區域性兩種。 結合上述所有標准,國際組織可分為四類:
(1)全球綜合性組織。如聯合國,成員具有普遍性,兼有政治、安全、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文化合作,以及人權保護等多種職能。這類的組織是允許所有國家加入的。
(2)全球專門性組織。具有某種特定功能,故又稱功能組織。最典型的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還有如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這類的組織同樣是允許所有國家加入的。 (3)區域綜合性組織。具有政治、安全和社會經濟功能的地區性組織。如美洲國家組織、歐洲共同體和東南亞國家聯盟等。這類組織是接受世界上,某一地區或大陸的成員加入的。
(4)區域專門性組織。可分為經濟貿易、軍事同盟、科技文化等類別。此外還有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華沙條約組織和經濟互助委員會等少數組織,雖都具有專門功能,但其成員國並非嚴格以地區而是以社會制度、意識形態以及軍事戰略關系為分野的。這類組織是否屬於地區性組織,在國際上尚有爭議。 這類組織同樣也只是接受世界上某一地區或大陸的成員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