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你會怎麼處理使用頻次數不高的家居用品
序言:我們在購買家居用品的時候,可能會挑選一些外觀時尚設計精巧的產品,但是購買回來發現一年之中也使用不了幾次。既浪費了錢財又佔了地方,所以說在購買家居用品的時候不能沖動,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分享一下,我在日常生活中怎麼處理使用頻率不高的家居用品。
吃一塹長一智,所以說下次大家再購買家居用品的時候,就不要挑一些沒有什麼用處的商品了。在購買商品的時候,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家裡的需要,選擇最合適的,那就是最好的。而且購買之後出掉也是需要時間的,總的來說非常麻煩。下次大家在消費前,一定要提醒自己,不要沖動理智消費,把錢花在刀刃上。
㈡ 業主丟了東西,物業有責任嗎
業主丟了東西,要看具體情況,是在室內丟的還是在室外丟的,如果物業有疏忽的情況下,物業是有責任。
關於小區內被盜。
近年來,因小區內停放的車輛被盜,小區業主家裡被盜,而引發的索賠糾紛時有發生,已經成為物業管理糾紛中的一大熱點、難點問題。我搜集了與該類糾紛相關的素材,大家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2007修訂)》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二、相關案例
1.物業公司在合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後,對業主遭受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苗景芳訴天津福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2.物業公司未盡對轄區內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注意、保護義務造成業主車輛丟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新斌訴洛陽石化總廠惠康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糾紛案
3.物業公司在履行對小區車輛管理、安全防範和保衛義務時有瑕疵和疏漏,造成業主財產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孟進訴南京市建宇物業公司物業管理糾紛案
4.業主丟失車鑰匙後及時通知物業,車倆依然被駛出小區丟失由物業承擔——王亞蕾訴東營海通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5.物業公司所採取的保安措施不能及時有效地發揮其保護住戶財產安全的作用,應認定其存在不作為的物業管理違約行為——顏冰訴泉州武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案
6.業主無法證實涉案車輛是在小區內丟失的,物業服務企業無須承擔賠償責任——葉志賢、陸小麗車輛丟失訴廈門永同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案
三、物業該不該賠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主要違約行為有:
1、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服務合同規定的內容或違反合同要求向住戶提供服務;
2、未按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設施等進行維修、養護;
3、物業服務企業就業主受到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而存在的違約行為。
「未能履行」,包括根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本不履行合同義務和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由於物業服務管理的內容涉及面廣,在實踐中認定違約行為相對比較復雜。如在相對封閉式管理的住宅小區,某業主存放在車庫中的車輛被盜;小偷進入業主家中盜竊或傷人等,從而發生的糾紛很多。對此類問題的認定,在實踐中認識不一致。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就某一特定事項而言,出現某一結果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在界定各方責任時,不能簡單地認為,既然實施物業服務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就應當保障業主的財產和人身的安全;也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是業主在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受到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物業服務企業就應當承擔完全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的責任,除了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外,還來自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則即使業主人身、財產在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受到損害,物業服務企業也不一定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㈢ 丟傢具物業收費標准
丟傢具物業收費標准:
收了物業垃圾費是基於物業企業對小區公共環境的管理服務,是清理生活垃圾的不是清理舊傢具的,大型垃圾清理由業主自行處理,要物業來清理,只能另外付費。如果居民要求物業運送舊傢具的話,物業是可以收取部分的運送費用。
依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准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公司協商確定,報物價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十大要則:
一、工作應自己創造,而不能等待;
二、所謂工作,就是主動去做,而不能被動;
三、應致力於大的工作,只做小的工作會使你渺小、平庸;
四、要抓住困難的工作去做,克服困難,獲得成功,才有進步;
五、抓住就不放,達不到目的,死不罷休;
六、主動把周圍的人調動起來,調動與被調動,長時間後便有天壤之別;
七、要有計劃,只要擁有計劃,就會有耐力、辦法、前途和希望;
八、要有信心,正因為沒有信心,你的工作才顯得沒有魅力、沒有韌勁和那樣鬆散;
九、所謂服務就是開動腦筋,眼觀六路、耳聽八方、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十、不要害怕摩擦,摩擦是前進之母、積極之養料。害怕摩擦,就會使你變得軟弱無能。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物業服務
㈣ 我們的小區是封閉式小區 家裡丟了不少收拾 物業有責任嗎 物業不管 怎麼辦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小區住戶丟失物品,首先物業服務合同對這一點有沒有特別約定,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如果履行了相應的職責,做好了該做的安全秩序維護工作,物業公司是沒有責任的。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在你丟失物品的當天,物業公司有不在崗或失職等情況,物業公司要承擔相應責任。
㈤ 請問在小區裡面丟了東西,小區物業有責任賠償嗎
在小區裡面丟了東西小區物業是否有責任賠償是需要根據實際具體情況進行判定的。如果小區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簽訂了相關合同的話,比如業主物品的保管合同,那麼業主在小區里丟失了東西以後,物業公司是有責任進行賠償的。保管合同指的就是保管人來保管寄存人所交付的保管物,並且在如實返還該物的一份合同。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保管合同本身就是一種實踐合同,也就是以標的物的交付以及接受作為合同最終成立的重要條件,不是要求當事人必須採用某種特定的合同形式,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都可以。保管合同關系成立以後,並不是以交納費用作為標準的。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認可了東西已經交付並且由物業公司接受,那麼該物品的保管合同此刻就已經生效了,物業服務公司就擔負起了保管的義務。所以物業服務公司與小區業主之間是以約定的合同這種形式來約束雙方的,需要看合同當中是否對丟失物品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還有需要看的是物業服務公司有沒有盡到本身應當盡到的義務,比如查看小區外部車輛的出入登記記錄,還有外來人員進入小區的登記記錄,以及監控是否正常在運行工作,如果這些都已經做到了那麼物業公司就沒有賠償的責任了。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㈥ 對於在小區里丟了東西的業主物業怎麼回答
以《物業服務合同》為基礎來回答業主。對於業主在小區丟東西,分為業主專有部分(室內)財產丟失和業主在公共區域的私有財產丟失,無論屬於哪種情況,都要從物業公共秩序維護的職責這一角度來具體分析(因為業主繳納的物業費所包含的僅是秩序維護費,並非保管費,物業也不承擔保管責任)。
分析如下:物業是否應承擔責任,具體要看物業公司是否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了秩序維護職責(物業服務合同不等於保管合同),比如,門崗人車物出入核實登記、專人24小時巡邏等等。倘若職責未履行到位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非賠償責任),相反,合同上約定的各項秩序維護職責都履行到位,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與業主溝通前你可准備至少兩份以上的資料來作為支持依據:本小區《物業服務合同》、中物協[2008]1號《關於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的指導意見》,必要時作為企業方還需拿出當天的記錄等資料進行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職責,當然,你也可以先要求業主舉證證明物業職責未履行到位(沒有證據,連違約責任都沒有,何來賠償責任?)。
㈦ 小區丟東西物業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業主丟了東西,要看具體情況,是在室內丟的還是在室外丟的,如果物業有疏忽的情況下,物業是有責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㈧ 我的東西放小區里丟了,物業應該賠償嗎
是否賠償以合同為准,如果業主和物業間簽訂有相關合同,比如保管合同,那麼業主在小區里丟失東西,物業是應該賠償的。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因此保管合同實際是一種實踐合同,即以標的物的交付和接受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某種特定的合同形式,口頭和書面形式均可。
所以保管合同關系的成立,並非以交費為准。如果雙方都認可東西已交付並由物業接受,那麼該物的保管合同就生效了,物業公司就負有保管的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74條的規定,對於無償的保管合同,如果保管人能夠證明自己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沒有重大過失的」,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據此,物業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物業公司(小區停車場)在保管過程有無「重大過失」,如保管制度是否有重大漏洞、車輛放行是否有重大疏忽、管理人員是否有嚴重失職等。
綜上,如果物業公司既不能證明是業主丟失東西,也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那麼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8)小區丟家居擴展閱讀:
我國2007年實施的物權法引入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地下車位是小區整體環境內容的組成部分,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部分。
為了更好地對共有部分進行管理和使用,絕大部分小區都委託物業公司對共有部分進行管理和服務。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停車服務是物業服務中的一個子項,物業公司有義務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對小區內停放車輛進行管理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亦明確規定了物業公司在協助維護小區治安秩序,保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方面的義務。物業公司保管業主車輛的義務既來源於合同的約定,又來源於法律的規定。業主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內,如果由於物業公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過失導致發生損失,業主有權利向物業公司要求賠償。
㈨ 東西在小區被偷物業公司有責任嗎
東西在小區被偷,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安全管理方,需要負一定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9)小區丟家居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㈩ 扔小區物業不讓 舊傢具該怎麼處理
老舊傢具問題屬於政府亟待解決的問題,物業也是無能為力。畢竟物業自己也無法處理舊傢具,必須由專業機構拆毀消納。目前垃圾處理部門和垃圾消納單位都拒收舊傢具,所以物業也沒法處理。北京上海有些回收單位上門回收舊傢具,可以向政府機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