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朋友將抵債來的房產在該房產被法院保全後賣給了我,開發商也和我簽了認購書並出具了收款收據!
非常抱歉!~我不能給您詳細的解答;只能給您一些參考的資料。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買房注意不要輕易簽訂合同,更不要嫌手續麻煩,甚至用別人的名譽買房,免得由此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綱要:1、買賣身份莫簡單2、售樓廣告多睜眼3、五證審查須從嚴4、樣板房中少聯翩5、認購書前要盤算6、合同條款多把關7、補充協議別嫌煩8、簽字蓋章祝圓滿內容:1、買賣身份莫簡單即買房人的確定、賣房人的審查。確定好以誰的名義買房,他可能涉及到將來過戶、繼承等問題。同時,注意輕易不要以他人名義買房,由此引發糾紛的情況很多;賣房人應是開發商,少數例外。購房者應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原件,查看是否通過了最新年檢,貼有年檢標記,經營范圍中有無房地產開發、銷售內容。如沒有相應資質,將導致開發、銷售行為違法,這樣的房產買不得。2、售樓廣告多睜眼很多購房訴訟是因廣告宣傳而起。在對樓盤的宣傳中,開發商過多使用溢美之詞已形成一股潮流。開發商對樓盤的規劃環境、價位等極力進行包裝,而直接面對購房客戶的售樓小姐更是利用樓宇沙盤模型大做文章,讓購房者覺得買到了「便宜」:優美的環境、低廉的價位並能享受到開發商無微不至的人文關懷。實際上,一旦購房者拿到鑰匙踏進自己的房屋,往往發現開發商描述的各種美好景象與現實相距甚遠,於是產生一系列糾紛,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只好訴至法院討說法。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承諾的內容寫入雙方協議中,或要求作為合同附件,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此約束開發商實現廣告內容。3、五證審查須從嚴目前在商品房的銷售過程中,開發商一般不主動出示「五證」的原件,只有少數開發商將「五證」或「五證」原件的一部分在銷售時明示。不出示「五證」原件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工作態度及責任心問題,有的是有意迴避「五證」中所記載的瑕疵,如存在抵押等,有的是利用復印件做假,如將某項目一期說成二期等。對於初次購房者來說,要分清「五證」的真偽,認識到記載內容可能存在的利害關系,較為困難。最好將其作為合同附件,並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保證「五證」的真實性,否則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正式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蓋有人民政府公章、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章、有償土地使用證專用章,證上土地使用者應與開發商名稱完全一致,注意有無土地使用權抵押記錄。《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只能用於預售許可證和開工證,不代表已取得最終土地使用權。一般是開發商先期繳了一部分地價款,如後期款項不能足額交付,就拿不到《國有土地使用證》,這是購房者產權證的一個重大隱患。規劃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取得該證後方可申請開工手續。根據房管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看開發商所使用的土地用途、位置和界限是否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一致。建委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是工程可開工的法律憑證,開發商出售的是期房,應要求出示該證。如是現房,應查看建委發放的《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房地局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系可預售、銷售憑證,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內,所購房子是否在預售、銷售范圍。有的房屋開發商已了大產權,此時應看產權證上是否包括了所購房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4、樣板房中少聯翩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有的開發商設置了樣板房或樣板間。並且該樣板房布局講究、裝修精美,往往容易令購房者浮想聯翩,彷彿已置身於自己將來的房子中,被樣板房迷惑,放鬆了很多應該注意的購房問題。結果在購房入住後,發現房屋和樣板房有不小差距。雖然《商品房銷售管理法》第31條規定,開發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但很明顯,購房人是需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要證明樣板房的存在及內部結構、設備、裝修標准等情況。所以買放人對於樣板房要頭腦清醒,如購買的房屋同樣板房,應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一致,要把樣板房情況在合同中確定。考慮到樣板房可能拆除或結構內容等發生變化,建議購房人將樣板房情況以拍照、錄象等證據形式固定。另外,還應注意整體樓房的結構。順義法院受理了一起雜訊超標引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胡女士要求被告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其免費調換一套與原告所購房屋同等面積、同等價格的樓房,並賠償原告12485元的經濟損失。2002年4月,原告裝修後入住,不久發現自己房屋下面有振動和雜訊,經了解是被告在原告房屋下面設計和安裝了地下供水系統。隨著住戶的增多,振動和雜訊越來越大、越來越頻繁,導致原告無法居住。2003年8月20日,原告委託順義區環境保護局環境監測站進行了鑒定,該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原告地下的雜訊超過正常標准,原告隨後起訴。5、認購書前要盤算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這里說明一點,簽訂認購書不是房屋預售或銷售的必經程序,建議購房者不要輕易簽訂認購書。如果有的購房者的確看上了某個項目的房子,擔心錯過,必須簽訂認購書,則應注意以下問題:首先,根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情況;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等條款),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其次,無論認購書具不具備成為購房合同的條件,其效力均應根據開發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本身內容等來確定。再次,購房者在認購書中要明確所交款項是「定金」還是「訂金」,二者法律後果是不同。6、合同條款多把關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因為買賣雙方在專業知識上信息不對稱,有時買方並非出於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後在合同履行中處於被動地位。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對合同條款及專業詞語仔細閱讀、理解,必要時可向房地產專業律師以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進行咨詢。就合同主要條款說明如下:(1)關於房屋面積方面的條款。商品房以建築面積計算房款,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與分攤的共有面積兩部分成。應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面積多少,並約定建築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均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目前交付房屋時,往往建築面積增大,且不超過3%,但套內建築面積減少,公攤面積增大。為避免此種對買房人不利的情況出現,合同中有必要約定套內建築面積不得減少多少,公攤面積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並約定超出此范圍怎麼,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費用,不退房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等。另一種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房款,套內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時,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確立的一般原則即是否超過3%處理。(2)關於價格、收費、付款額同的條款。價格條款應比較明確,應有細項約束發展商不得隨意加價,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在付款方式條款中,應明確、詳細規定付款方式,如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數額等。可註明買方在合同生效的幾天之內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如果不能通過的話,買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數取回定金。建議買方無論有無貸款的必要,最好爭取加入此條款,達到留給自己一個冷靜期的效果。(3)關於房屋質量的條款。購房者在簽合同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卧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准、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傢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質量要求都應涉及到。合同中還可以規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持期。雙方合同中表述為「大理石地面、花崗石外牆與進口潔具、廚具」,而實際入住時業主發現,大理石地面材料實為人造大理石,而進口潔具、廚具實際上是國內產品,只是貼上外國商標。在案件審理時,開發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沒有違約,因為當初在簽合同時並未講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進口潔具是合資廠生產,確是外國品牌,也符合約定。當然,使用這些產品使造價和裝修檔次與業主所想像的差距較大。對這種裝修條款約定不明確,雙方解釋條款意見不一的情形,對格式條款按《合同法》有關規定以不利於合同提供方即開發商的解釋為准。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後已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質量問題。而且還有《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作了規定,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質量問題。但事實並非如此。商品房竣工驗收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因而不能保證每一套商品房的質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驗收的質量標准和購房人所希望的質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於《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關於房屋質量的規定,都是由開發商擬訂,側重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質量問題。牆體、地面、頂棚平直度,頂棚、廚房、衛生間防水情況,表面裂縫等進行必要約定。(4)關於售後物業管理的條款。這是購房人在簽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要注意防止物業管理公司變更物業費。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但是,在實際簽約時,很多房地產公司不同意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買受人簽訂有關物業管理協議。對此,買受人應該據理力爭,防止交房時物業公司變更物業費。(5)關於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條款。應寫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價金的交付日期、金額和方法。例如交付房價款,是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清。(6)關於產權登記的條款。由雙方依規定的日期會同,或委託代理人。在產權過戶手續時,賣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買受人的書面報告,以及繳納的稅單。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法》的規定,約定產權證的期限應為60日。但是,實際簽約時,出賣人往往將此期限延長,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買房人應力爭在合同中,將出賣人為買受人產權證的期限約定為60日,不宜太長。如果此期限時間過長,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項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設定了抵押擔保,短期內不能解除抵押,對買受人採用公積金貸款和盡快取得房產證有很大影響。(7)關於稅費負擔的條款。房屋買賣中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應按法律規定,各自承擔,並明確載入合同。(8)關於違約責任的條款。包括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買受人逾期付款應負的責任,以及毀約不買應負的責任等。房產銷售合同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至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火災、戰爭等。依照此規定,房產買賣合同中設定有關了延伸、擴張。但售房方不能把發展商自己的過錯,如:對市場判斷不準確投資失誤、項目設計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同時也不能把應該預計到而沒有預計到的季節影響、上級行為、政府行為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自己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現在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關於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一般約定為每遲延一日承擔全部房款萬分之二或三的違約金。這個違約金的比例偏低,與支付房款的銀行貸款利息相當,違約金的懲罰性體現不夠,買房者應爭取提高該比例,可以考慮在千分之0.5至1之間。(9)關於不可抗拒力。簽訂合同時,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僅指自然災害,不包括政府行為或社會異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擴大解釋,否則,該解釋不具有約束力。並應約定一個告知期限。出賣人有時提出以下免責條款,買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賣人原因,有關部門延遲發出有關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異常惡劣天氣、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7、補充協議別嫌煩《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內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圖、公共面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說明、裝修標准、遲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說明、公建配套設施以及花園綠地的權屬、物業管理等。建議購房者在簽約時一定不要局限於格式條款的內容,對有損於自己利益的條款要與賣方協商重新擬訂,對遺漏的事項要加以補充。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自己與開發商所約定的事項在合同中加以體現,只有這樣才能在日後發生爭議的情況下,有據可尋,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買受人盡可能要求開發商提供電氣、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線路和裝修的平面圖。這既是購房人的一個基本知情權,也是今後解決爭議的主要依據。房屋平面圖作為合同的附件一,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後發生爭議的解決依據。由於劉先生在簽訂合同時並沒有仔細審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並沒有意識到開發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圖與雙方實際約定的並不一致,並且存在許多缺陷,而當雙方發生爭議時,起到證據作用的卻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圖,所以,希望廣大消費者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審查房屋平面圖的方向、尺寸、比例等具體細節是否在圖中標明。避免商住混用引發糾紛。隨著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產生糾紛的現象時有發生,可在合同中約定出賣人保證本幢商品房只作為住宅出賣,不得作為商業用房出賣,否則承擔違約責任。約定「五證」復印件的真實性,否則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選擇賣方出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房屋交付的條件。交房時出示實測面積。從市場的角度來說,適銷對路的產品供不應求,仍處於賣方市場,賣方就會利用市場的優勢,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做出太多讓步。至於市場需求少或積壓商品房,因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賣方寧死也不肯讓步。從司法的角度看,房地產市場剛剛形成並高速發展,立法者、管理者從觀念上和實際操作上都不能適應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且又無經驗及先例可循,導致立法和管理相對於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來說比較滯後;在幾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短期內買方與賣方是無法抗衡的,無法達到權利義務趨向於真實一致。那麼在這種買方明顯處於弱勢及不利的情況下,怎麼能盡最大可能為自己爭得一些應屬於自己的但實際上卻被侵犯或被忽視的權利呢?買方聘請律師幫助簽訂購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談判的時候,買方要與自己的律師站在一個立場,要表示出對律師的高度信任,這樣才有利於爭取到最大的合同合法權益,最大程度減少合同內容不利於買方甚至對買方不公的結果。在開發商表示不簽就算了的情況下,即使你很想買這個房子,你也要沉著,不要輕易放棄律師為你提出的談判條件,要知道很多談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爭取的過程。總之,購房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不要著急,盡可能多咨詢一些專業人士,這樣才能簽訂一份權利、義務對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堅持賣方先蓋章,買方後簽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建議在合同上由加蓋騎縫章、過頁章,個人買主過頁簽字。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該是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以書面形式表達後同時簽字蓋章,然後合同才能生效。但實際上一些開發商要求買方先簽字,然後才去蓋章。開發商這樣做有很多理由,比如開發商委託中介機構售樓時,中介機構並無權在合同上蓋章,所以必須將談好的合同送到開發商那裡去蓋章;還有的是開發商的公章歸某個人掌管,為了提高開發商自己的效率或自己方便或者其它的原因,開發商一般在湊足了幾份買方已事先簽字的合同後,才集中起來去蓋章。賣方蓋章和買方簽字的時間差,對於誠信的開發商來說無需多慮,但對於個別存在有意欺詐的開發商,買方就不得不防了,比如開發商利用這個時間差,將一式四份的合同修改,在空白處增加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對事先談好的補充協議不認可,可這時買方已簽字了,首付款大都交了,這會使買方處於一個不利的地位。為了防止這種概率雖小但對買方殺傷力卻極強的細節,建議買方事先將合同的空白處劃掉,並將已選擇的條款用漢字在合同的空白處表述出來,以防被改動。最好堅持雙方同時蓋章簽字,這開發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時也是對買方的一種尊重,對合同嚴肅性的尊重
⑵ 買傢具的訂金能退嗎
1 定金是一種特殊的存款,它既是貸款的一部分,又是信用存款。定金意味著違約金。
2 當定金被支內付時,買方不會容購買合同,押金也無權收回。如果商人違反合同,商人應向買方支付雙倍定金。
你需要清楚地看到它是定金還是訂金。其次,你需要看到合同中規定的違約行為。
「定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訂金」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其所有者或補償只是單方面的,這是開發商對開發商的保證。不清楚開發商是否雙倍返還違約金。如果開發商違反合同,他只需退還押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或者在演出結束時,按一定比例的合同金額(不超過20%),對另一方支付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附屬於主合同的從屬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成立並生效。
⑶ 房屋交易中定金與訂金有何區別
房屋交易中的定金和訂金是有很大區別的。
定金」與「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法律上的含義卻截然不同。
1.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傢具銷售者(賣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
2.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傢具銷售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 20% 。
3.訂金並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4.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傢具銷售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與傢具銷售者協商解決並要求經營者退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3)傢具認購書擴展閱讀:
房屋交易稅費是簽訂預售合同時需繳納的稅費。
印花稅:稅率為1‰,買賣雙方各0.5‰。公證費:費率為房款的3‰,計費前提為合同公證之時,繳納人為買受人。 律師費:費率為房款的2.5‰-4‰,計費前提為簽署房屋預售合同時,繳納人為買受人。
1、一手房屋交易:
契稅:買新房子要繳納的契稅為購房總價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減半,即1.5-2.5%。
維修基金:按建築面積乘一定金額收取。
物業管理費:房屋交房後支付,具體檔次費率按各地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2、二手房房屋交易:
非普通住宅契稅要加倍。無論取得產權滿不滿兩年。
房本不滿五年,要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房屋產權取得滿兩年的免徵,未超過兩年的按房價5.5%繳納。目前我國改善性需求量還很大,如何減少政策影響呢?秦虹表示,2006年國稅總局的文件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並計劃賣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
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同時,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這一政策實際上對改善剛性需求有一定的優惠,應繼續堅持執行,切實達到'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機性需求'的政策目的。
土地增值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徵,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繳納。
所得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徵,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或房屋原值-房屋現值差額20%繳納。(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稅完稅額計算)
萬分之十的印花稅。
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價1.9%交納。
賣方:①印花稅--0.05%,②營業稅--5.5%(個人購買住房不滿2年的普通住房),③個人所得稅(轉讓收入-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20%
買方:①契稅--1.5%(普通住宅享受1.5%的優惠稅率,即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這3個條件的住房為普通住房)--3%(非普通住宅按3%稅率徵收契稅),②印花稅--0.05%
⑷ 定金與訂金區別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⑸ 買傢具交了定金賣家沒有與我簽訂合同我可以要求退還訂金嗎
定金不能退。定金的性質是違約定金受定金罰則的約束,即交付定金方違約,收受方可以主張不退還定金;如果收受方違約,交付方可以主張兩倍返還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
法律分析
若不存在賣方違約,定金是不能退的。合同上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賣方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買方違約時,定金不返還。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當事人一方違約,違約方是繳納定金的,定金不退;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的,雙倍返還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能退回的情況只有2種,要麼合同是無效的,要麼傢具店不履行合同條款(違約定金雙倍返還)。如果簽寫定金合同,傢具店按照合同辦了(把自己的承諾履行了),但因為自身一些原因不想要傢具了,買方是無權請求返回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⑹ 簽訂了認購書現在不想要房子了,定金應該怎麼退回
定金不可以退。
定金有以下法律屬性,其中第四條明確: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6)傢具認購書擴展閱讀:
案例:北海一老人買房反悔要退「定金」遭拒,經協商退一半
日前,因為把「訂金」和「定金」的定義搞混了,從成都到北海過冬的李女士想索回交給房產代理商的1萬元而屢屢遭拒。3月1日,在市工商局銀海分局工作人員的調解下,房產代理商退還了一半的錢款給李女士。
2017年2月初,李女士和老伴在北海過冬時看上了某樓盤的一套房源。在代替兒女簽訂房屋認購合同時,李女士交付了1萬元給房產代理商,房產代理商出具了「收取定金」的收據。當時,李女士並無異議。
然而,李女士發現房產代理商三次出示的房屋認購合同,竟有兩次印章與房源並不符。思考再三,李女士決定放棄購買這套房子,向房產代理商索回1萬元。可房產代理商告知她「收據上寫的是『定金』,不能退還」。
在雙方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李女士申訴至市工商局銀海分局。
經向李女士和房產代理商了解,執法人員得知李女士在拿到收據時對「定金」並無異議,意為李女士已確定買房,並且互簽房屋認購合同。而李女士覺得自己繳納的是「訂金」即預付款。
執法人員介紹,「定金」和「訂金」雖一字之差,概念卻天壤之別。「定金」是合同訂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方式,具有法律效應。買方不履約無權拿回定金,賣方不履約,需雙倍返還買方定金。而「訂金」可視為預付款,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買方違約,還是賣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根據相關法律,房產代理商無需退還定金。」執法人員說,但考慮到李女士年紀大、對法律不熟悉的情況,執法人員多次與房產代理商溝通並調解。最終,房產代理商退還了5000元給李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