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區電梯維修費誰來承擔
法律分析:質保期里由電梯公司承擔,質保期過後由小區業主、物業公司一同承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B. 小區電梯維修費用誰來承擔
小區電梯維修費用由物業承擔。
業主既然已交了公共維修基金,當公共設施需要維修時,只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就應該動用公共維修基金。一般是由物業公司承擔,電梯的維護保養是由電梯公司或委託的維保單位進行。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若無專項維修資金,小區電梯維修費用應該由每個業主按比例支付;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內業主共有場地、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做廣告)的,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對該部分收益的支出予以公開。
小區電梯責任
電梯屬於公共設施,歸全體業主共有。通常來講,小區電梯大修或更換,物業公司是不需要承擔費用的,他們也是承擔不起的。電梯壞了本身就是業主的責任,物業公司畢竟只是業主聘請的,如果有些業主自己都不重視不承擔責任,物業公司就更不需要承擔責任。
目前對特種設備監管有十餘部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但卻沒有專門的電梯安全監管行政法規,對電梯責任主體、維修經費、發展規劃、采購配置、報廢更新等環節,缺乏明確和統一的規定。尤其是『電梯使用單位』法律主體不明確,致使電梯安全監管維護面臨困境。
C. 小區電梯維修費用誰來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也就是說:「業主既然已交了公共維修基金,當公共設施需要維修時,只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就應該動用公共維修基金。」
一般是由物業公司承擔,電梯的維護保養是由電梯公司或委託的維保單位進行。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若無專項維修資金,小區電梯維修費用應該由每個業主按比例支付;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內業主共有場地、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做廣告)的,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對該部分收益的支出予以公開。
D. 電梯保修期內年檢費由誰來出
一般不應該有施工方承擔。電梯年檢費都是電梯使用方支付,也就是物業公司或者電梯所有人。電梯免保一年或者兩年,只是負責產品的維護保養,和配件(人為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免費更換,並不包括電梯年檢費。
一般的免保合同不包括電梯年檢費用,建議查看合同,比如物業和開發商的合同,開發商和電梯公司電梯采購合同。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也就是說:「業主既然已交了公共維修基金,當公共設施需要維修時,只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就應該動用公共維修基金。」
根據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4)電梯維保期內維修費由誰承擔擴展閱讀:
電梯維修費的支付:
一般是由物業公司承擔,電梯的維護保養是由電梯公司或委託的維保單位進行。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若無專項維修資金,小區電梯維修費用應該由每個業主按比例支付;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內業主共有場地、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做廣告)的,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對該部分收益的支出予以公開。
電梯屬於公共設施,歸全體業主共有。通常來講,小區電梯大修或更換,物業公司是不需要承擔費用的,他們也是承擔不起的。電梯壞了本身就是業主的責任,物業公司畢竟只是業主聘請的,如果有些業主自己都不重視不承擔責任,物業公司就更不需要承擔責任。
目前對特種設備監管有十餘部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但卻沒有專門的電梯安全監管行政法規,對電梯責任主體、維修經費、發展規劃、采購配置、報廢更新等環節,缺乏明確和統一的規定。「尤其是『電梯使用單位』法律主體不明確,致使電梯安全監管維護面臨困境。」
一般情況下,如果我們的小區的電梯有我們的物業公司維修或者保養的話,一般都有物業公司來承擔,如果修電梯的費用較高,可能就會需要用到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這個時候需要經過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進行使用。
E. 小區電梯壞了,維修費用誰負責
法律分析:
小區電梯壞了,維修費用由物業和業主共同負責,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F. 電梯維保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電梯維保費用由業主承擔。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G. 電梯的維修和養護應由誰來負責
法律分析:電梯屬於共用的設施,產權是全體業主所有。電梯壞了以後電梯設備的正常使用和運行、維護保養所需的費用由物業承擔;如果是在保修期外,按規定是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範圍內支出。保修期內應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支出維修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H. 小區電梯壞了,維修費用誰負責
全體負責。
若無專項維修資金,小區電梯維修費用應該由每個業主按比例支付;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內業主共有場地、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做廣告)的,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對該部分收益的支出予以公開。電梯屬於公共設施,歸全體業主共有。
通常來講,小區電梯大修或更換,物業公司是不需要承擔費用的,他們也是承擔不起的。電梯壞了本身就是業主的責任,物業公司畢竟只是業主聘請的,如果有些業主自己都不重視不承擔責任,物業公司就更不需要承擔責任。
小區業主維修必須要知道這幾點
1、乘坐電梯時要避免粗暴使用電梯行為,有的業主會將客梯當貨梯使用,時常超載使用電梯,並且撞擊到電梯門,若需要更長時間搬運材料時,有可能找工具抵住電梯門,或者在電梯內蹦跳,用鑰匙等金屬物代替手操縱按鈕,這些都會導致電梯損耗,為了電梯運行安全,需要業主正確使用,細心呵護,還需要維修單位要做好定期保養工作。
2、電梯安全是三分靠質量,七分靠維護保養,因此日常保養和愛護都是非常重要的,為了確保電梯可以正常運行,要定期做好電梯維保工作,且維保時需做好詳細備注和記錄信息。
I. 小區電梯維修費該誰出
一般是由物業公司承擔,電梯的維護保養是由電梯公司或委託的維保單位進行。 根據《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也就是說,業主既然已交了 公共維修基金 ,當公共設施需要維修時,只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就可以動用公共維修基金。 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 》相關條款,若無專項維修資金,小區電梯維修費用應該由每個業主按比例支付;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內業主共有場地、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做廣告)的,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對該部分收益的支出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