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家電賠償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對不可修復的家用電器,購買時間在6個月及以內的,按原購貨發票價,我公司全額予以賠償;購置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按原購貨發票價,並按「各類家用電器平均使用年限」折舊後的余額,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准;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㈡ 家用電器被燒壞誰賠償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了解情況,家用電器燒壞的原因和責任歸屬,是物業的責任還是電力部門的責任,如果證據表明是電壓不穩造成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該事件由供電部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五十九條 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明確責任後需要在七日內起訴至法院。因為法律規定從家用電器損壞之日起七日內,受害居民客戶未向供電企業投訴並提出索賠要求的,即視為受害者已自動放棄索賠權。超過七日的,供電企業不再負責其賠償。如確認是供電公司責任按下列要求進行賠償:從家用電器損壞之日起7日內,居民用戶應向供電企業提出索賠要求,按照規定認為可以修復的,供電企業承擔修復責任。對不可修復的家用電器,其購買時間在6個月及以內的,按原購貨發票價,供電企業金額予以賠償置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按原購貨發票價、時間,並按規定的使用壽命折價後予以賠償,清償後,損壞的家用電器歸供電企業所有。
㈢ 因電力公司 造成的電器損壞問題應該如何賠償空調主機板燒壞了怎麼賠償
電力的問題造成的,你可以向電力部門進行反映,但是維權相對是比較困難的。
㈣ 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失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護供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的理賠處理,公正、合理地調解糾紛,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由供電企業以220/380伏電壓供電的居民用戶,因發生電力運行事故導致電能質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時的索賠處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力運行事故,是指在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的220/380伏供電線路或設備上因供電企業的責任發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相線與零線接錯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零線斷線;
3、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相線與零線互碰;
4、同桿架設或交叉跨越時,供電企業的高電壓線路導線掉落到220/380伏線路上或供電企業高電壓線路對220/380伏線路放電。第四條由於第三條列舉的原因出現若干戶家用電器同時損壞時,居民用戶應及時向當地供電企業投訴,並保持家用電器損壞原狀。供電企業在接到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投訴後,應在24小時內派員赴現場進行調查、核實。第五條屬於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件引起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會同居委會(村委會)或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對受害居民用戶損壞的家用電器名稱、型號、數量、使用年月、損壞現象等進行登記和取證。登記筆錄材料應由受害居民用戶簽字確認,作為理賠處理的依據。第六條供電企業如能提供證明,居民用戶家用電器的損壞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責任、受害者自身過錯或產品質量事故等原因引起,並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核實無誤,供電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條從家用電器損壞之日起七日內,受害居民用戶未向供電企業投訴並提出索賠要求的,即視為受害者已自動放棄索賠權。超過七日的,供電企業不再負責其賠償。第八條損壞的家用電器經供電企業指定的或雙方認可的檢修單位檢定,認為可以修復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處理;認為不可修復的,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處理。第九條對損壞家用電器的修復,供電企業承擔損壞元件的修復責任。修復時應盡可能以原型號、規格的新元件修復;無原型號規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復時,可採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復所發生的元件購置費、檢測費、修理費均由供電企業負擔。
不屬於責任損壞或未損壞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戶也要求更換時,所發生的元件購置費與修理費應由提出要求者負擔。第十條對不可修復的家用電器,其購買時間在六個月及以內的,按原購貨發票價,供電企業全額予以賠償;購置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按原購貨發票價,並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使用壽命折舊後的余額,予以賠償。使用年限已超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舊後的差額低於原價10%的,按原價的10%予以賠償。使用時間以發貨票開具的日期為准開始計算。
對無法提供購貨發票的,應由受害居民用戶負責舉證,經供電企業核查無誤後,以證明出具的購置日期時的國家定價為准,按前款規定清償。
以外幣購置的家用電器,按購置時國家外匯牌價折人民幣計算其購置價,以人民幣進行清償。
清償後,損壞的家用電器歸屬供電企業所有。第十一條在理賠處理中,供電企業與受害居民用戶因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由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機關申請裁定。第十二條各類家用電器的平均使用年限為:
電子類:如電視機、音響、錄像機、充電器等,使用壽命為10年;
電機類:如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電風扇、吸塵器等,使用壽命為12年;
電阻電熱類:如電飯煲、電熱水器、電茶壺、電炒鍋等,使用壽命為5年;
電光源類:白熾燈、氣體放電燈、調光燈等,使用壽命為2年。第十三條供電企業對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所支付的修理費用或賠償費,由供電生產成本中列支。第十四條第三人責任致使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協助受害居民用戶向第三人索賠,並可比照本辦法進行處理。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㈤ 突然停電給家用電器造成損壞是否可以索賠
如果是電力運行事故導致的家用電器損壞是可以索賠的。
根據《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由供電企業以220/380伏電壓供電的居民用戶,因發生電力運行事故導致電能質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時的索賠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力運行事故,是指在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的220/380伏供電線路或設備上因供電企業的責任發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相線與零線接錯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零線斷線;
3、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相線與零線互碰;
4、同桿架設或交叉跨越時,供電企業的高電壓線路導線掉落到220/380伏線路上或供電企業高電壓線路對220/380伏線路放電。
(5)關於家用電器的賠償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如果判定是電壓原因造成的電器燒毀,居民應該及時和電業部門取得聯系,並保持家用電器損壞原狀,事發7日後舉報無效。
2、在電壓出現反常的情況下,居民最好趕緊將家裡的電器插銷都拔下來,或拉開電表箱內的開關,並立即撥打電業客戶服務熱線電話95598報修,由專業人員來處理。
3、由於不可抗力、第三人責任、受害者自身過錯或產品質量事故等原因引起的電器損壞,電力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由於施工單位外力破壞或自備發電機串電等第三人責任造成居民家中電器損壞的,應該由相應的責任人負責賠償。
㈥ 家用電器三包法規定
法律分析:現實中,若是家電質量不過關發生意外事件的話,那麼此時造成的損害往往是比較嚴重的。而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我國也專門規定了家電三包方面的內容,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㈦ 家用電器賠償標准
對不可修復的家用電器,購買時間在6個月及以內的,按原購貨發票價,我公司全額予以賠償;購置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按原購貨發票價,並按「各類家用電器平均使用年限」折舊後的余額,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家用電器國家三包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末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