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買房,為什麼要交「公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回業區域內答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房屋維修基金屬於全部業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經發現,將以警告、罰款或刑事拘留處置。申請房屋維修基金有一定條件:房屋維修基金必須用於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是在超過保修期限後使用;得到2/3以上相關收益業主的同意。
⑵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 1、專項維修資金是干什麼用的? 專項維修資金是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而專設的資金。它在 購房 款、稅費、物業費之外,單獨籌集、專戶存儲、單獨核算。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不是特別的交易或法律關系,而是為了准備應急性地維修、更新或改造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如果小區內車庫或者健身器材出了問題需要維修,那麼這筆錢就會拿來用。由於共有部分的維護關乎全體業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維修資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就是說繳納的這筆錢是用於業主共有部分的建築上,是業主共同獲利的。 2、專項維修資金必須繳納嗎?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用均由相關法律作出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為了小區內業主的公共利益,因此,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一種旨在維護小區業主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矛盾,如果公共區域出現需要維修的問題,那麼誰來修如何修都可能成為業主們抱怨和爭議的問題,繳納了維修資金就會避免這樣問題。 3、繳納有什麼限制嗎? 基於物業維修資金的公共性、公益性,以及繳納物業維修資金屬於法定義務,該種法定義務在時間上具有持續性,因此只存在補繳問題,不存在因時間經過而可以不繳的問題,即使過了繳納時間,事後也會被告知補繳,這樣也是對其他業主負責。 綜上可以看出,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門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為維護建築物的長期安全使用而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
⑶ 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專項維修資金什麼時候用不住要交物業費嗎
一般來說,專項維修資金就是指行政機關或上級部門拔款某單位用以進行重點檢修,並必須獨立報銷結算資金。換句話說,重點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自財政局或上級部門;二是用以特殊事宜;三是必須獨立核算。
此外,專項維修資金自存進維修資金資金之日起,按照規定計算利息,維修資金利息和純收益檢修期值應用及管理。換句話說,物業管理員工代為保管的專項維修資金所形成的銀行存款利息及其維修資金的盈利,都屬於業主,理應作為物業維修養護的用處。
1、必須。業主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責任義務立即來源於物業管理方法合同中的承諾,物業管理員工按照合同行使權力,提供服務的是公共文化服務。
2、因為一個或是幾人不了在這兒,人力成本也會降低。盡管某些業主事實上並不是生活在小區里,但小區里房子及公共基礎設施的保潔、保安人員、園林綠化、維護保養等日常管理方面一直由物業運營公司開展,並沒減少工作量和費用。物業運營公司根據合同書行使權力,業主也應依據履行合同付款管理費用的責任義務。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條規定》,物業服務公司已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提供幫助,業主並以不享受或拒絕接受有關物業服務為理由開展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假如房子空置未用,也需要交納物業費,業主不要以未享有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
4、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施工單位與物業服務公司依規簽署的初期物業服務合同書,業主委員會與業主交流會依規指定的物業服務公司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書,對業主具備約束,業主以並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理由明確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⑷ 為什麼交房時要交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專新、改造的資金。屬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代收專項維修資金。
⑸ 什麼是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與物業管理費有什麼區別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專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屬。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1、兩者收費單位不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國家收費,由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一並收取,並出具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物業費由物業公司收取,用於物業日常服務工作支出。
2、兩者收費周期不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收取,在款項未使用完畢之前,不得再次收取。物業費屬於日常費用,按月計費,按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周期持續收取
3、兩者用途不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公共區域、公共設備設施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物業管理費用於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管理、維護、小修及企業辦公開支等等。
4、兩者的託管單位不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初期由政府指定部門託管,後期由業委會託管。物業管理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自收自支。
⑹ 什麼是專項維修基金業主如何提取和使用
商品房收房時,購房者需支付一大筆專項維修基金,但這筆錢究竟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卻沒有多少人能說得清楚。下面,我就告訴大家什麼是公共維修基金和它的提取方式。
商品房 收房 時, 購房 者需支付一大筆專項維修基金,但這筆錢究竟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卻沒有多少人能說得清楚。下面,我就告訴大家什麼是 公共維修基金 和它的提取方式。
一、什麼是專項維修基金?
專項維修基金不同於 物業管理費 ,只用於 住宅 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在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 開發商 )交納維修基金。
開發商代收的維修基金屬與全體 業主 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二、哪些設施可以使用專項維修基金?
1、物業共用部位
物業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 房屋買賣合同 ,由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礎、承重牆體、 柱 、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 樓梯間 、水泵間、電表間、 管道井 、電梯前庭、鍋爐房、發電間、配電間、線路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 天井 、公用陽台、公用露台和公共廁所等。
2、共用設施設備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 中央空調 、 防盜門 、樓宇對講系統、避雷裝置、水箱、水泵、鍋爐、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 小區 圍欄、監控報警系統、車輛進出管理系統、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和公益性文體設施等。
三、如何提取和使用專項維修基金?
1、按照《辦法》規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 建築面積 的比例分攤。
3、已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分攤費用從業主分戶賬中列支。
4、業主分戶賬面余額不足以支付分攤費用的,由該業主補足。
5、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分攤費用由該業主直接支付。
6、支取費用需經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經過管理部門層層審核。
7、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可以採取一次性表決的方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a、一次性表決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b、一次性表決方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且期限內使用總金額不得超過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總額的百分之五。
c、屬於一次性表決范圍內的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不需要業主再次表決。
⑺ 為什麼要繳維修基金,怎麼算的
您好,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維修基金該如何繳納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一、 售後公房維修基金如何繳納
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電梯水泵基金和街坊養護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
繳納標准:首期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和出售人分別交付而組成。(1)根據市政府發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規定:計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比例為多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2)2001年方案規定:購房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8元(多、高層相同);出售人:多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1.88元,高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43.76元。
二、新建商品房維修基金如何繳納
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賬戶的建立、以及繳納時限的規定一般是按如下標准執行的:
1、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標准繳納首期維修基金: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繳納。
2、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維修基金應開立專戶,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按門號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發生的物業維修、更新,不得使用維修基金,其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時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繳納首期維修基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將該新建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2)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變更登記前,按標准將所購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3)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標准繳納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什麼時候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呢?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望採納謝謝
⑻ 交房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要交這
山東省出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2014年月11日
樓頂漏雨、外牆滲水、電梯故障、管道失修……房屋質量問題層出不窮的當下,住宅維修資金使用成為千家萬戶關注的焦點話題。近日,針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出台《山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明確維修資金實行屬地化管理制度,並規定了7種情況可啟動應急維修程序。
根據現行辦法,維修資金使用時,採用「雙三分之二」的決策方式,即「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已入住面積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才能動用維修資金。而實際操作中,有的業主不在小區居住,有的業主認為「事不關己」,物業或業主委員會挨家挨戶徵集簽名是件很麻煩的事。最終,多數會出現維修資金不能啟用,房屋維修不得不被擱置的結果。
為進一步盤活維修資金,草案在沿用「雙三分之二」做法的同時,允許業主採用「異議表決」方式管理維修資金。記者了解到,所謂「異議表決」就是「持不同意意見業主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且占總人數不足三分之一的,視為表決通過。」
在此基礎上,草案還提出,維修資金使用表決的方式不僅限於「書面同意」。「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開電話、網站,開發使用維修資金業務網路平台、業主表決系統、移動終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會投訴監督,提高維修資金管理效率。」
此外,草案明確,「根據業主共同管理規約的約定,可以一次表決不超過連續三年的維修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草案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住宅交付手續前,一次性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截至統一交付時限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設單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建設單位應交的維修資金可從監管的預售資金中劃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向業主交付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予受理產權登記申請。房屋賬戶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由其委託的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向相關業主發出續交通知,相關業主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續交,續交後的分賬面余額達到首期交存額度時停止續交。
據了解,現行辦法中,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計劃使用、一般使用和應急使用。其中,「應急維修」可以不走「雙三分之二」程序。但是,對「應急維修」僅指明是「發生危及房屋安全、電梯停運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而草案則對「應急維修」進行了進一步界定。草案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屋面、外牆防水嚴重損壞,電梯故障或停運,消防系統故障,建築外立面裝飾和公共高空構件嚴重脫落松動,玻璃幕牆炸裂,排水管道爆裂,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等7種情況可啟動應急維修程序。
草案還規定,「出現需應急維修情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報告業主委員會,經現場查驗確認後立即組織維修。未聘用物業服務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組織維修責任的,由相關業主將有關情況報告業主委員會確認後組織維修。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草案中對維修資金存款利率也做出了明確要求。其中提到,銀行實行利率市場化以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同等條件下利率高的銀行作為維修資金儲存銀行,或者通過合同方式在國家允許的利率浮動范圍內,與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約定維修資金綜合存款收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管理的維修資金存款利息收益應不低於人民銀行同期規定的兩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草案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收益進一步明確,主要包括: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生產、經營、租賃等產生的收益;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的回收殘值;保修期滿後,建設單位因注銷,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或反復維修仍未能解決相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質量缺陷等原因無法退還的物業質量保修金。公共收益扣除業主委員會辦公和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經費後,其餘部分用於交存維修資金,具體交存比例由業主大會決定,但不應低於公共收益總金額的60%。
此外,草案最大的亮點在於對維修資金管理模式的職能劃分進行了重心下移的調整。
現行辦法規定,在三分之二業主同意的基本條件達到後,還要經過鑒定、審價、數據整理、數據關聯、維修、竣工驗收、申請、審批和付款九個步驟,才能拿到申請資金。
新草案則明確,維修資金實行屬地化統一管理。山東省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物業主管部門下設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維修資金日常管理工作。出售公有住房的維修資金,應當在完成核對後,由財政部門或其他管理部門劃轉到當地物業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業內人士認為,管理權從市一級下放到區一級後,維修資金使用率將大大提高。
⑼ 房屋維修基金是什麼為什麼強制繳納
房屋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維修基金(maintenance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基金繳納
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專項維修基金繳納流程圖
專項維修基金繳納流程圖
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使用范圍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⑽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意思必須交嗎
法律分析:1、目前的實際情況。一般房地產商在與購房人簽定時一定要在補充協議里約定購房人在時向房地產商一次性交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否則不交房,房地產商為買房人貸款提供了擔保,如不在入住時收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會增加自己風險。
2、如果購房人不及時交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辦理產權證,按揭銀行就辦理不了抵押手續,一直由開發商擔保,一旦發生購房人不履行償還貸款的義務房地產商完全可以以購房人違約為由,將房子另行出賣,補償自己的損失。
3、另外,如果購房人一次支付購房款,房地產商的這個理由根本就不存在了,這主要是在具體操作上房地產商並沒有違反各種規定,購房人在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時,房地產商一般會要求購房人簽署一份,該授權委託書至少有兩項內容,即代辦產權證和代辦繳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
4、因此房地產商收取購房人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是一種「自願」的委託行為,而不是代征代繳行為,從而規避了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一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六百一十二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