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長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詳細條款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和規范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維修、更新、改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長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為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市財政部門負責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產權人,以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非住宅物業的產權人按規定繳存的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專項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產權人所有,專款專用。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五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來源:
(一)房屋產權人按規定應當繳存、續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按規定提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條房屋產權人未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均應按規定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比例:
(一)購房人購買商品房屋的,按購房款的2.5%繳存;
(二)參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辦批復的合作建房價格的2.5%繳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額的2.5%繳存;
(三)公有住房出售的,購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2%的比例繳存;出售單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繳存。
第八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個人賬面余額低於首次繳存額的30%時,產權人應及時續存。
第九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方式如下:
(一)購房人在辦理商品房屋(合作建房、經濟適用房)產權交易對,應當持購房發票、商品房購銷合同(購房協議)、申清辦理房屋買賣登記表等要件到管理機構指定的窗口繳存物業專頃維,修資金;
(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按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及時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已經發生挪用的單位,應當及時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補存到專戶;
(三)售房單位代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應當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與主管部門簽訂代收協議,代收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存入指定的賬戶。
第十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按幢列帳,核算到戶。
第十一條管理機構為了保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安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每年轉存一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管理機構應每年公布一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和使用情況。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財政部門的要求報送財務報告等相關資料,並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監督。產權人對其繳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查詢、質疑的權利。
第十四條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產權人的查詢和對帳制度。
第十五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過所涉及的產權人持票權2/3以上通過,由業主委員會向管理機構提出使用計劃(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管理機構核准後根據工程進度分期劃撥使用。
第十六條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向管理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使用計劃;
(二)產權人分戶明細;
(三)物業服務委託合同;
(四)中修、大修、更新、改造項目的工程預算書;
(五)相關產權人同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書面證明: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下列規定列支: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幢房屋的產權人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從各自所繳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產權人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從各自所繳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產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與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房屋受讓人應將轉讓房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支付給原產權人。轉讓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九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由產權人提出證據,經管理機構核實後,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退還產權人。
第二十條因使用不當或者故意、過失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由行為人負責修復或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按本辦法規定繳存(續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催告。
第二十二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繳存的,應當處以自應繳存之日起未繳存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單位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管理及使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業經2010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崔傑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長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商品房屋(包括經濟適用房、 拆遷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商品房屋和已售公有住房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物業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部位,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單幢物業或者整個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的部位,一般包括:屋頂、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值班保安室、物業服務用房、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及道路、綠地等。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物業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單幢物業或者整個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的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消防設施、安全防範智能系統、小區道路照明設備、非經營性車場等。
第四條 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物業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區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工作。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設的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維修資金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一)商品房屋,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已售公有住房。
前款所列物業中的已售公有住房,除業主交存維修資金外,售房單位亦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本市上一年度公布的物業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7%。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以下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購房款的2%交存;
(二)自管公房售房單位按照售房款的35%交存,直管公房售房單位按照售房款的30%交存。
第九條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本市商業銀行,作為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商品房屋維修資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商品房屋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帳,按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戶門號設分戶賬。
開立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以售房單位為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交存標准,為房屋買受人代交首期維修資金,並存入商品房屋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屋預售許可時,代交維修資金的,在取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備案證明後,房屋買受人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代交的首期維修資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屋初始登記時,代交維修資金的,在取得商品房屋備案證明後,房屋買受人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代交的首期維修資金。
第十二條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將首期維修資金存入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續交後的賬面余額不得少於規定的首期交存額。
第三章 維修資金使用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五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以下規定分攤:
(一)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只涉及到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所涉及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二)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只涉及到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先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按照已售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時,再使用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照所涉及業主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三)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涉及到商品房屋與已售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再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分攤。
第十六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十七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 申請
申請人應當組織制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的工程、列支范圍、費用預算及分攤清冊。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作為申請人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申請使用資金的,由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會議決定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申請人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或者由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申請人,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勘查、公示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查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並組織現場勘查。申請人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適當位置公示七日。
(三)業主表決
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應當經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表決,在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時,即為表決通過。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相關業主會議進行表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相關業主會議進行表決。
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或者由其委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召開相關業主會議進行表決。
相關業主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表決,表決通過後的意見,作為業主會議決議。
(四)核實劃轉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核實同意相關業主會議決議後,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核實的維修費用70%劃轉到維修項目施工合同約定的賬戶。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的,按照核實的維修費用一次性劃轉到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或者由其委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賬戶。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商品房屋維修資金的,應當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證明(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受委託單位應當提供相關業主會議決定的委託書);
(三)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分戶清冊;
(四)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五)相關業主會議決議及公示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的,應當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三)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分攤清冊;
(四)按幢提供房屋建築面積資料;
(五)相關業主會議決議。
第二十條 維修項目竣工後,申請劃轉維修費用余額的,應當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維修項目施工合同;
(二)維修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三)工程決算清單;
(四)維修工程結算發票。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在七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資料核實後,將維修費用余額劃轉到維修項目施工合同約定的賬戶。
第二十一條 維修項目預算費用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維修項目決算金額超出核定預算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維修項目預算費用在10萬元以上、維修項目決算金額超出核定預算費用10%以上的,超出核定預算金額的部分,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
第二十二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危及生命財產安全和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需要立即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立即組織現場勘察;
(三)經勘察需要維修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立即組織維修,並按照核實的維修費用70%劃轉到維修項目施工合同約定的賬戶;
(四)維修項目竣工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維修費用分攤清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適當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滿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申請辦理維修費用余額劃轉手續。
第二十三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危及生命財產安全和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緊急情況,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大面積滲漏的;
(二)電梯出現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種設備管理部門要求對電梯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下水管道嚴重堵塞,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脫落危險的;
(五)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二十四條在維修項目施工過程中,業主、物業使用人及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阻撓正常施工。
因維修項目施工不可避免原因造成業主自用部位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給予合理補償,費用計入維修成本。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業主自用部位損壞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得計入維修成本。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專戶滾存使用:
(一)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業主所得的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四)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五)其他按規定應當計入維修資金的收益。
第二十七條 下列維修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和養護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三)依法應當由經營單位承擔的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四)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五)外檐、屋面等部位有合同約定單獨為業主使用,應當由業主自行承擔的維修費用。
第四章 維修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維修資金自存入銀行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算利息,利息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本息每年轉存一次。
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並與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二十九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交易雙方對維修資金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直接過戶給買受人。
第三十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主體消失的,按照公有住房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上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一條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列支的維修項目、費用以及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二條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代交維修資金的,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維修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仍按照原標准交存首期維修資金。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及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長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⑵ 買房公攤面積收契稅,雙氣費和維修基金合理嗎
你好,一、房屋契稅:
契稅是房屋買賣中國家規定必須交的稅收,一般按合同中標明的房屋價款的1.5/100稅率征稅(房交會契稅優惠除外),契稅是國家收的。
買新房子要繳納的契稅為購房總價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減半,即1.5-2.5%。買二手房:非普通住宅契稅要加倍。根據國家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繳納契稅,徵收標准為:普通住宅1.5%,高檔住宅3%全部由買方承擔。 地方規定,住房須同時滿足3個條件才能認定為普通住房。這3個條件是: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不同城市有不同的標准,長春市規定:實際成交價不高於本地段土地住房交易價格的1倍)。
二、房屋維修基金: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 的規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望採納,謝謝。
⑶ 想在長春買房子結婚,總共有10萬塊錢,按揭買,能買到房子嗎
可以的,我不清楚你們那邊的房價,但是照首付十萬,我可以給你推算一下。
首先,只有房子可以貸款,首付三成。一些必要的費用是必須加到首付里的。
1.公共維修基金,高層70塊錢每平方,高層90,大約在5000左右。
2.配套費,地暖、有線電視、天然氣開通費等大約在4000左右。
3、不知道你是用什麼貸款,商業還是公積金,不知道你走不走擔保公司,你可以問一下售樓小姐。一般擔保費20年在5000左右。
4、等你辦理房產證還有一個契稅,房價的百分之一,3000左右。
5000加4000加5000加3000,那你房子的首付其實是八萬五左右,那麼你就可以貸款22萬左右,所以你可以買一套29萬左右的房子。
打字很累,望採納。
⑷ 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一、房改的指導思想及目標
(一)指導思想
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不斷改善居住條件,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的住房問題。
住房制度改革方向,是推進住房商品化,逐步把住房的生產、交換、消費納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軌道,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發展房地產業,進而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
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堅持租、售、建並舉的原則;堅持機制轉換的原則。
(二)目標
近期目標--在「八五」期間,要以改變低租金、無償分配住房為基本點。公房租金計租標准要實現相當於維修費、管理費、折舊費三項因素計租的水平,逐步增加家庭消費支出中住房消費支出的比重;住房建設緊緊圍繞「解困」進行,每年要解決1000戶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使我市人均居住面積達到7平方米,住房成套率達到50%以上,從而使全市住房緊張狀況有明顯改善。
中期目標--到2000年,公房租金計租標准要努力達到維修費、管理費、折舊費、投資利息和房產稅五項因素計租水平;全市人均居住面積達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達到80%,戶均有一處(套)適用的住房,使居民消費結構中住房消費支出基本趨於合理;發展房地產市場,建立住房資金的融資體系,加速住房機制的轉換,初步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
長期目標--利用較長的時間,使公房租金計租標准達到在前五項因素基礎上再增加土地使用費、保險費和利潤八項因素計租水平;住房成套率大大提高,每戶有一套舒適的住房;健全房地產市場,完善住房融資體系,完成住房商品機制的轉換,實現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從根本上解決社會住房問題。二、房改的基本內容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提租補貼、住房買券、優惠售房、合作建房、建立基金。
(一)分步提租適當補貼
改革現行低租金制度,實行分步提租,適當補貼,逐步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
1.提租的范圍和標准
我市直管和自管公房租金,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一律按使用面積及其使用功能實行分等計租:一等為成套住房(有獨用廚房、廁所、上下水),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提高到0.40元;二等為一般非成套住房(比照成規套住房缺其中一項或多項的住房),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提高到0.35元;三等為簡易住房(結構簡易、土坯、土牆、磚土等材料建造的住房),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提高到0.30元。
在些基礎上,根據其樓層、居室朝向、地段環境、室內設備四項因素按基本租金加減法計租。
2.住房補貼對象和標准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按住房補貼計算基數2.5%的比例一次核定,按月補貼。
發放補貼後,職工原來享受的各種住房減租待遇和住房補貼等一律取消。
3.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
住房補貼資金,企業在住房折舊費和管理費中列支;全額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從原有住房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列入預算;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分別比照全額預算單位和企業開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4.住房租金的使用
各產權單位回收的租金專項用於住房維修。新房較多的單位,用於房屋維修後仍有結余的,可用於住房建設。各單位的房租要單獨建帳,按月收繳,不得放棄管理和挪作他用。
5.新增租金的免、補
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退休職工及其配偶、烈士的配偶及其父母、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和無子女、無生活來源、無依無靠生活困難戶,提租後繳納新增租金困難者,在一定時期內要給予適當免、補照顧。
6.超標准加收房租
住房面積超過控制標準的,超過控制標准部分加倍收取租金。
7.有條件的單位,經過市房改辦批准,可以實行單位封閉式的大提大補,適當加大房租改革的力度。
(二)租住公有住房購買住房建設債券
1.對象和范圍
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凡租住公有住房(包括新、舊直管和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均按住房建築面積購買長春市住房建設債券,並按規定繳納房租。
個人以優惠價格買房,參加合作建房和屬於生活特困戶的,經市房改辦審批,可以免購住房建設債券。
2.認購住房建設債券的標准
計購債券標准,由市房改辦每年公布一次。
1993年新配新建住房,按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認購;新配舊有住房,按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認購;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認購。
3.住房建設債券的利息與償還
住房建設債券從購買之日起,滿五年後兌付本息,年利率按3.6%計算。
4.住房建設債券的發售管理
住房建設債券由住房建設單位或承辦出租住房單位組織購買。新建住房購買債券需經市房改辦審查、批准認購債券數額,並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與住房建設單位簽定債券代售合同。否則,市有關建房審批部門不予辦理建房手續。
已經租用住房的承租人購買債券,由承辦出租住房單位或住房產權單位核定應購債券總額,經市房改辦批准後,由單位組織統一購買。拒不認購債券的,從職工所在單位開戶行存款帳戶中直接劃轉,再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
5.住房建設債券資金的使用
住房建設債券資金作為住房建設周轉專項資金。購買債券的單位,可在其購買債券額度內以低息貸款形式有償使用債券資金。職工購買現住房時,住房建設債券可抵付購房款。
(三)優惠出售公有住房
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各單位分配的新房和調串分配的舊房,要先售後租,對買房者給予優惠。
1.范圍和對象
凡持有我市城市戶口的職工,每戶可購買一套不超過控制標準的公有住房。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出售:鑒定為危房或列入近期城市改造規劃的;主要街路兩側宜改造為鋪面房的;房屋產權不清或產權有爭議的;有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獨立庭院式的;以及市人民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
2.優惠價房的售價
優惠價房的出售基價分為優惠價格基價和綜合價格基價。新建房優惠價格基價和綜合價格基價由市人民政府根據住房建築成本造價和居民承受能力,本著鼓勵個人購房的原則確定,一年公布一次。1993年新建磚混結構的單元式套房優惠價格基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0元,綜合價格基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60元;舊房以成新折扣作基價;然後兩者都按地段環境、居室朝向、樓層、室內設備四項因素,將基價增減後計價,但舊房最低價格不得低於每平方米120元。
3.優惠政策
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給予20%的優惠。
職工購買現住公房按工齡長短給予以下優惠:工齡滿40年及其以上的給予10%優惠;工齡滿30年不滿40年的給予8%優惠;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給予6%優惠;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給予4%優惠;工齡不滿10年的給予2%優惠。
單位向職工個人出售新建的優惠價房,享受合作建房減免有關稅費的優惠。
購房者免繳一次性契稅、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4.付款辦法
職工購房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交清房款的,在售價的基礎上優惠20%。分期付款的,首次交款不得少於30%,在此基礎上,每多交10%,可優惠2%。分期付款,還應當付利息。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0年。
為方便職工購房,有關金融機構要開辦住房儲蓄和購房貸款業務。貸款購房的職工,按存貸結合的辦法,先存足購房金額的30%,其餘可向住房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
5.住房產權
按綜合價格基價購買的住房,在付清房款後,個人擁有完全產權,即對其購買的住房擁有佔有權、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
按優惠價格基價購買的住房,在付清房款後,個人擁有部分產權,即擁有佔有權、使用權、有限處分權和部分收益權,可以繼承,不能贈與,允許出售或出租,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租用權。售房收入在扣除雙方原投資後的增值部分,按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原投資所得的產權比例分配。
6.售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優惠售房資金必須存入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除了用於歸還住房建設貸款,市政府提留一部分統籌金、售房單位提取房價10%用於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費用外,只能用於新建、改建、擴建住房和發放住房補貼。
售房資金進入各單位住房基金帳戶,所有權不變。
7.公房出售管理
出售公房納入房地產市場統一管理,各種買賣交易均應按規定辦理手續。
優惠價房的出售基價,每年第一季度,由市房改辦、市房地產管理局、市國有資產局、市物價局聯合公布。
公房出售堅持先評估後出售的原則和報批制度,單位自管產和直管產的出售必須經市房改辦審批,由市房地立管理部門具有評估資格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測定,不得自行確定出售基價。
公房售後管理原則上實行自有、自住、自管、自修,也可委託房產管理部門代管代征。
住房的供水系統和住房暖氣費用,在政府沒有新的規定之前,仍由原渠道解決。
8.鼓勵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和家庭收入較高及其他有承受能力的居民,按市場價格購買住房,其房屋產權為個人所有。
(四)圍繞「解困」、「解危」,開展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系指單位、個人共同籌集資金,由政府扶持建設個人自住住房的一種建房形式。包括:住房合作社建房和集資建房。
1.合作建房對象
凡在我市有城市常住戶口的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難戶、危房改造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其所有單位同意,均可參加合作建房。
2.合作建房的原則
合作建房堅持「個人出資、單位補貼、政府扶持」的原則,個人原則上負擔新建住房本身建築造價;住房綜合造價與住房本身建築造價和政府減免有關稅費和差額,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政府對個人出資部分免收有關稅費。
3.合作建房的優惠政策
合用建房按個人合資佔住房本身建築造價加征地、拆遷補償費的比例,實行同比例免交下列稅費:營業稅,耕地佔用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使用實心粘土磚附加費,人防工程費,商業網點費,教育附加費,水、電、排污增容費,解困房源費等;個人出資部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零」稅率。
合作建房的,免交插建費和拆遷費。
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合作建房的計劃、用地、規劃、材料、資金、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條件,簡化各種審批手續,優先予以安排。
合作建房要和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結合起來,嚴格執行既定的「解困」政策,保證「解困」工作的順利進行。
4.合作建房的組織和管理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合作建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住房合作社組建的資質審批;負責全市合作建房規模、項目、資金的審查和合作建房的開展等工作。
合作建房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組織。
有條件的單位和市屬各行政區域內的職工或居民可以組建住房合作社,合作社是公益性的社會服務機構,具有法人資格。住房合作社負責合作建房的計劃申報、資金籌集、財務管理、住房建設、住房分配、維修管理等項工作。
(五)建立穩定的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是指城市、單位、個人專項用於住房生產、建設、經營和消費的資金,它的建立要立足原有資金轉化,在同級財政部門參與下分別核定、理順,納入城市、單位、個人三級基金。
1.城市住房基金的來源
財政原來用於住房建設、維修和住房補貼的資金;按規定征自住房的房產稅及預算調節基金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收入;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資金;發行住房建設債券籌集的資金;提租後由市統籌房租收入10%和自管公房出售收入5%的資金;房改資金在運營使用中增殖後分配形成的資金;其它收入資金。
2.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
單位原來用於住房建設、住房維修、房租補貼的資金;從自有資金中分離出來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出售自管公房回收的資金;單位自管住房的房租收入;上級撥款資金;從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其它收入資金。
3.推行公積金制度,建立起職工個人住房基金
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蓄,公積金制度是通過強制儲蓄方式建立的社會住房保障制度。通過長期儲蓄積累,提高職工家庭解決自住住房的能力,擴大住房建設資金的投資渠道。
(1)凡在我市工作,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在職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均實行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臨時工和三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2)公積金由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共同存儲。職工按公積金交繳計算基數5%逐月存儲;單位也按公積金交繳計算基數5%逐月給職工存儲,兩者均為個人所有。今後隨著經濟的發展,由市房改辦定期公布公積金交繳率。
(3)公積金存儲由職工所在單位承辦,單位為職工設存儲戶頭,並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4)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由個人支付;由企業承擔部分,從企業分離劃轉的單位住房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公積金由行政事業單位繳交的部分,原則上從自有資金和劃轉的住房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列入預算。
(5)公積金定向用於職工家庭購買、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職工可使用本戶成員及直系親屬積累的公積金。
(6)職工離退休、調離我市或出國定居時,其結余的公積金本息全部由職工提取;職工在市內調轉時,公積金隨工資關系劃轉;職工在職期間去世,公積金本息由其合法繼承人提取。
(7)各單位住房建設原則上可有償使用本單位職工結余的公積金。
4.住房資金的使用范圍
住房資金必須專項用於住房制度改革的提租補貼和住房建設、維修與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項目是:用於發放房租補貼;用於繳納或支付公積金本息;用於住房的維修和管理;解決住房困難戶、危舊房改造等其他住房問題;用於發放住房專項貸款;用於新建、改建和購買住房;用於住房建設債券本息歸還;用於房改的其他支出等。
5.住房資金的管理
「中心」對我市預改范圍內的各類住房資金進行管理、統一營運,保證政策性住房資金用於住房建設。「中心」要會同財政部門進行住房資金的核定和劃轉,並對各單位的住房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住房基金和單位住房基金要同其他專項基金分離開來,專項用於新建、購買和維修住房。
房改資金的金融結算業務,由市建設銀行和市工商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
⑸ 商品房契稅和維修基金一般是多少
房屋契稅和房屋維修基金與是否為首套房無關。不同地方所交金額不一樣。
附註:相關稅率
買新房子要繳納的契稅為購房總價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減半,即1.5-2.5%。買二手房:非普通住宅契稅要加倍。根據國家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繳納契稅,徵收標准為:普通住宅1.5%,高檔住宅3%全部由買方承擔。 地方規定,住房須同時滿足3個條件才能認定為普通住房。這3個條件是: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不同城市有不同的標准,長春市規定:實際成交價不高於本地段土地住房交易價格的1倍)。
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⑹ 長春市新房房產證辦理需要哪些手續及費用
住宅按套收費,一套80;非住宅每套550
⑺ 現在在長春買新房都需要交什麼費用
煤氣2500元,裝修抵押金500-2000元不等,維修基金房價的2%,稅3%,
⑻ 我想知道房屋契稅不交會怎麼樣交房子的時候我還需要交哪些費用不交會怎麼樣呢
一、房屋契稅不交最大的問題在於,一直拿不到房產證,而且在交房的當天就要交房屋契稅,不交的話拿不到交房鑰匙。
二、交房的時候,
新房交房時要交的稅費
1、契稅:非普通住宅契稅按4%徵收,普通住房標准為按1.5%徵收。個人頭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約按1%徵收。各城市具體收費標准略有不同。
2、住房維修基金: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3、房屋產權登記費:有的開發商是辦證時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證照印花稅:5元/本。
5、工本費:10元/本。
(8)長春市購房維修費擴展閱讀:
買新房子要繳納的契稅為購房總價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減半,即1.5-2.5%。買二手房:非普通住宅契稅要加倍。根據國家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繳納契稅,徵收標准為:普通住宅1.5%,高檔住宅3%全部由買方承擔。 地方規定,住房須同時滿足3個條件才能認定為普通住房。
這3個條件是: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不同城市有不同的標准,長春市規定:實際成交價不高於本地段土地住房交易價格的1倍)。
2011年9月1日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通知顯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5%。各地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級政府在3—5%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資料鏈接:網路 房屋契稅
⑼ 長春市城區房屋託管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房產管理,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房產的合法權益,方便群眾生活,根據《吉林省城市房產管理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屬我市城區內全民、集體、個人所有的房屋,因不便管理或無力管理,由所有人委託市房屋託管部門託管的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房屋託管工作的主管部門,下設市房屋委託管理處負責房屋託管的日常工作。第四條市房產委託管理處的職責范圍是:
(一)負責託管房屋的管理、維修、供暖工作;
(二)負責託管房屋的租金、採暖費代繳工作;
(三)負責房屋託管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執行工作;
(四)負責房屋託管調查研究和經驗交流工作。第五條房屋託管實行自願有償原則,由房屋所有人與市房屋託管部門簽訂託管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後至五年。第六條託管房產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房屋產權明確;
(二)房屋建築資料、使用資料齊全;
(三)房屋主體結構、設備使用功能完好;
(四)無租賃及其他糾紛;
(五)其他必備條件。第七條房屋所有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託管房屋的建築、使用等有關資料;
(二)認真履行託管合同,積極配合市房屋託管部門搞好房屋管理工作;
(三)變更房屋承租人及房屋用途的,應及時通知市房屋託管部門並提供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遵守的各項規定。第八條託管房屋的承租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市房屋託管部門的管理,愛護房屋和正確使用設備;
(二)按時交納租金;
(三)未經房屋所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借、轉讓、轉兌和互換房屋。
(四)發現房屋及設施損毀,影響正常住用或危及安全的,應及時報告市房屋託管部門。第九條託管房屋的租金和供暖費按物價管理許可權分工制定的標准執行。並按託管雙方協定的期限交給房屋所有人。要求供暖的託管房屋必須具備供暖條件,需經房屋所有人同意。
託管房屋的產權、調配權仍歸房屋所有人,有關產權、調配權事宜均由房屋所有人自理。第十條託管合同簽訂前,市房屋託管部門應對房屋狀況進行技術鑒定,合同簽訂後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合同。第十一條合同雙方遇有下列情況,可以變更或終止合同:
(一)因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二)因房屋產權變更的;
(三)因人為或自然災害造成房屋嚴重損壞或滅失的;
(四)因房屋所有人隱瞞事實或不能如期提供房屋維修費、託管費,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因市房屋託管部門的管理、維修未達到合同規定標准,造成他人重大損失,使合同無履行必要的;
(六)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第十二條房屋維修費由房屋所有人負擔,結算和支付方式由託管雙方在合同內約定。房屋所有人不能如期擔供維修費的,市房屋託管部門有權拒絕維修。第十三條市房屋託管部門應經常檢查託管房屋,發現問題及時與房屋所有人協商並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因市房屋託管部門失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市房屋託管部門應負賠償責任。
因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過失造成其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由過失單位或責任人承擔經濟責任。第十四條房屋所有人應向市房屋託管部門按規定標准交付託管費,託管費收費標准由市房地局會同市物價局核定。
託管費按年計收,不足半年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全年計算。第十五條各縣(市)、郊區城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房地局負責組織實施。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⑽ 長春地區三級物業費的收費標準是多少
0.2(多層)---0.7(高層)元/平方米·月,這是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中規定的,由於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定價,所以價格也不同,通常這些信息都在地方物價局網站中可以找到,但是我沒找到,所以只能拿建設部的參考標准來了,你也可以上市物價局或省物價局的網站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