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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預算維修費

發布時間:2021-12-04 07:28:04

㈠ 地質調查項目撥款與支出

一、國家財政撥款

隨著國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財政部門在國家財政資金的管理上,初步建立了「以預算編制為核心、以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為主要執行手段」的預算管理模式。中央各部門預算單位實行部門綜合預算,即「一個部門一本預算」。針對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管理,在政策制度上頒發了「中央本級項目庫管理規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和「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管理辦法」以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在立項申報程序上對立項申報、專家審查、論證篩選、合理排序、資金撥付、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等方面作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建立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規范了支出撥款程序,制定了比較科學完整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方法,實行了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制度的改革試點。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對我國財政資金賬戶設置和支付方式的根本性的變革。作為國家財政資金安排的國土資源大調查中地質調查項目的管理工作,也要適應這一改革的形勢,嚴格執行這些制度和辦法。

1.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國庫集中支付又稱為國庫單一賬戶制度,是指對財政資金實行集中支付的制度,其核心內容是通過建立國庫單一賬戶對財政資金進行集中管理。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以後所有財政性資金都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支出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 3個基本特徵:一是財政統一開設國庫單一賬戶,各單位不再設有銀行賬戶;二是所有財政支出根據部門預算均由財政集中支付到商品和勞務的提供者;三是財政設立專門的國庫現金管理和支付執行機構。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構成:

(1)財政部門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國庫單一賬戶(簡稱國庫單一賬戶);

(2)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零餘額賬戶(簡稱財政部零餘額賬戶);

(3)財政部門為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零餘額現金賬戶(簡稱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

(4)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簡稱預算外資金專戶);

(5)經國務院批准或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批准為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特殊賬戶(簡稱特設專戶)。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國庫單一賬戶和預算外資金專戶按專用存款賬戶管理。財政部對於財政性資金銀行賬戶、國庫單一賬戶、零餘額賬戶、預算外資金專戶的設立、使用和管理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這些賬戶構成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內容。

2.國家財政性資金的支付方式

財政資金的支付,應當堅持按照部門預算、分月用款計劃、項目進度和規定程序支付的原則。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分月用款計劃,並根據批復的分月用款計劃使用財政資金。分月用款計劃是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的依據。預算單位依據批復的年度部門預算(部門預算控制數)和項目進度,科學編制用款計劃。基本支出用款計劃按照年度均衡性的原則編制,項目支出用款計劃按照項目實施進度編制。財政資金的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

(1)財政直接支付 是指由財政部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代理銀行簽發支付令,代理銀行根據支付令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勞務供應商等)或用款單位(即具體申請和使用財政資金的預算單位)賬戶。

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工資支出、工程采購支出、物品和服務采購支出。

預算單位按照批復的部門預算和資金使用計劃,向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提出支付申請,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和資金使用計劃及相關要求對支付申請審核無誤後,向代理銀行發出支付令,並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部門,通過代理銀行進入全國銀行清算系統實時清算,財政資金從國庫單一賬戶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勞務供應商等)或用款單位(即具體申請和使用財政資金的預算單位)賬戶。

財政直接支付主要通過轉賬方式進行,也可以採用「國庫支票」支付。

支付對象為預算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支出,由財政部門按照預算執行進度將資金從國庫單一賬戶直接撥付到預算單位或下級財政部門賬戶。

(2)財政授權支付 是指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的授權,向代理銀行簽發支付指令,代理銀行根據支付指令,在財政部批準的用款額度內,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

財政授權支付適用於未納入工資支出、工程采購支出、物品服務采購支出管理的購買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單件物品或單項服務購買額不足10萬元人民幣的購買支出;年度財政投資不足50萬元人民幣的工程采購支出(含建設單位管理費);特別緊急支出;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

預算單位按照批復的部門預算和資金使用計劃,向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申請授權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額,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將批准後的限額通知代理銀行和預算單位,並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部門。預算單位在月度用款限額內,自行開具支付令,通過財政國庫支付機構轉由代理銀行向收款人付款,並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

3.國土資源大調查經費的財政支付方式

國土資源大調查經費屬於國家的財政專項經費,因此,也要按照國家財政資金的撥付要求,採用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形式。2003年國土資源部作為部門預算改革試點單位,財政部授權國土資源部對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科研事業單位、地質事業單位等基本支出(包括工資支出、工程采購支出、物品和服務采購支出管理的購買支出和零星支出)和項目支出實行授權支付。中國地質調查局28個直屬單位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採用授權支付;各省、市地質調查院承擔的地質調查項目財政資金由財政部根據項目預算、項目工作進度和用款計劃撥付各省、市財政廳、局,由地方財政支付機構審核同意後,直接撥給項目預算單位,即財政直接支付項目經費。

按照財政部國庫管理辦法的要求,地質調查項目工作單位要按照項目實施進度按季分月編制用款計劃,向財政資金主管部門提出用款申請。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有權拒絕受理支付申請:

(1)無預算、超出預算申請使用資金;

(2)自行擴大預算超出范圍申請使用資金;

(3)申請手續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備,有關審核單位沒有簽署意見或加蓋印章;

(4)未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資金;

(5)預算執行中發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

(6)工程質量出現重大問題;

(7)出現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4.政府采購制度

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對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購買。政府采購制度是指包括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在內的綜合管理制度。一般來講,政府采購制度往往以《政府采購法》的形式來體現。

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制定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整體框架,明確政府采購的目標、原則、操作主體及其職責。政府采購要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共利益,力爭做到競爭、擇優、公正、公開。政府采購范圍包括使用國家財政資金購買、租賃、委託或僱傭等方式獲取的貨物、工程或服務。

二、國家地質調查項目撥款及支出

1.國家地質調查撥款

國家地質調查撥款是指項目實施單位為完成國家地質調查任務而取得的國家財政預算撥款。從目前來看,從事地質工作的資金來源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中央財政預算撥款 是指中央財政預算撥給地勘單位的地勘工作撥款;

(2)地方財政預算撥款 是由地方各級財政預算撥給地勘單位的地勘工作撥款;

(3)礦產資源補償費專項撥款 是指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撥給地勘單位的地勘工作撥款;

(4)其他撥款 是指除上述撥款來源以外的、用於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其他撥款。

2.國家地質調查項目支出

國家地質調查項目支出是項目承擔單位為完成國家地質調查工作任務所發生的並由國家地質調查項目撥款核銷的全部支出。在會計核算上,把為完成國家地質調查任務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即工作項目成本)以及應分配的管理費,稱為地質項目支出。

國家地質調查支出劃分為「已完地質調查項目支出」和「未完地質項目支出」。

(1)已完地質調查項目支出 已完項目是指報告期已經完成項目設計任務、提交的地質調查報告已經評審驗收、原始資料已經匯交取得了資料驗收意見書並經過項目竣工決算審查批復的項目。已完地質調查項目支出是指工作單位為完成已完地質項目發生的所有支出,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和應分配的管理費費用。

(2)未完地質調查項目支出 未完地質調查項目是指報告期內尚未竣工完成的項目。雖提交了地質調查報告但尚未進行評審驗收,或者雖經評審驗收通過但尚未匯交地質成果資料的項目為未完地質調查項目;報告期內未完的地質項目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為未完地質調查項目支出。

3.國家地質調查項目結余

結余是國家地質調查項目撥款與項目實際支出的差額部分,稱為結余。地質調查項目形成的經費結余主要有兩種情況:

(1)未完地質調查項目結余 工作單位按照地質調查項目設計方案和項目經費預算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進度,年度未完的地質項目的經費結余,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2)其他結余 因調整項目設計方案或未按照項目設計開展工作形成的經費結余,如工作單位中途終止工作的未完工作量、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確認須變更工作項目不再施工的工作量、因質量原因扣減的質量保證金返還數、審查確認應調減結算數等形成的結余,項目結余經費將由主管部門收回,安排以後年度的項目。

項目結余主要按照項目累計預算和實際支出計算的項目結余。未完地質調查項目一般情況下不計算項目結余,只有連續跨幾個年度實施的並按要求需要提交階段性成果的地質調查項目才能計算結余額。

三、地質調查項目經濟管理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據有關資料,自1999年以來,國土資源大調查地質調查項目已累計安排4649項次,各年度續作項目對接後,共計安排2833項。投入國土資源調查經費總額39.7億元,其中:基礎調查計劃10.69億元,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工程19.66億元,地質災害預警工程4.84億元,數字國土工程1.7億元,資源調查與利用技術發展工程2.79億元。2001~2003年,國家財政還單獨安排了天然氣水合物資源調查、西部嚴重缺水地區地下水勘查示範等4個調查專項經費4.3億元。包括國土資源調查經費和國家財政調查專項經費,5年來,地質調查工作經費總投入近44億元。

世界上任何事物尤其是新生事物都是在總結中發展,在探索中前進,在完善中走向成熟。隨著國家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地質調查項目經濟管理工作同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1)國家財政預算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單一賬戶體系以後,工作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要集中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進行管理,逐步取消過渡性賬戶。地質調查項目經費撥款由原來的授權中國地質調查局支付轉變為國庫直接集中支付;由中國地質調查局根據項目工作進度下撥地質調查項目經費轉變為由財政部門將資金從國庫單一賬戶直接撥付到預算單位或下級財政部門賬戶;對於地質調查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國地質調查局實施監管逐步轉變為由財政部門、財政支付執行機構和中央主管部門專門負責辦理財政直接支付和國庫現金管理的具體業務,並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和經費使用的安全運行的財政監督檢查等工作。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對於地質調查項目經濟管理提出了嚴峻挑戰。一是地質調查項目的技術管理與項目經費的監督管理相脫節。在國家財政資金撥付制度改革後,中國地質調查局和地質調查項目管理部門如何轉變觀念、採取措施積極適應國家財政體制改革變化的形勢需要;二是中國地質調查局對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經費如何進行監控,保證項目的技術與經濟管理的統一,如何採取有效手段,保證地質調查項目經費的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都需要認真地研究和探討。

(2)國家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發生了根本的變化。部門預算改革是國家財政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國家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部門預算就是「一個部門一本預算」,部門支出預算實行「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基本支出實行「零基預算」。國土資源大調查安排的地質調查項目就屬於中央部門申報項目的范疇。在「項目庫」管理上,對於申報的項目進行科學論證、合理排序,擇優安排,實行項目「滾動管理」;在項目預算的編制上都要按照項目支出預算辦法編制預算;在項目資金的撥付上建立國庫單一賬戶、實行集中支付;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實行財政監督與檢查;在項目實施的結果上進行績效考核。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制度的一系列的改革,對於我們正在進行的地質調查項目預算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如何進一步完善地質調查項目預算管理制度,建立科學、規范、公開和公平的預算標准,逐步形成一套預算有標准、執行有約束、決算有考評的較為科學規范的現代預算管理制度;二是地方財政部門對於地質調查項目經費的監督檢查,主要依據工作單位的項目預算,遵循「預算—執行—決算」的工作程序,「預算就是決算」的原則,並按照項目工作進度和申報的項目用款計劃審批項目經費。工作單位要提高項目預算的編制質量,增強預算編制的前瞻性、預見性、科學性和准確性,細化項目預算、強化預算的約束、嚴格執行項目預算。

(3)相關的會計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改革滯後。部門預算編制改革後,地質事業單位的會計制度、地勘單位會計制度、財務制度並沒有進行相應的調整。工作單位根據單位性質執行不同行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地質調查項目的會計核算執行多種會計制度,導致了在地質調查項目財務報表、成本費用核算、成本費用劃分與歸集以及會計信息資料等方面,始終存在著制度銜接不相符合的問題。地質調查項目預算管理制度與相關行業的會計核算制度,在會計科目設置上、成本核算內容上都存在著預算口徑不一致的問題,既增加了預算的編制難度,也導致預算與會計核算不一致。如何完善地質調查項目預算管理制度,編制科學准確的項目預算,制定出符合國家財政部門改革要求、適合地質調查項目工作單位的成本會計核算制度,有利於地質調查項目管理的經費管理辦法,已成為當務之急。

(4)地質調查項目的設備管理在實行政府統一采購制度改革以後,面臨著機遇與挑戰。在設備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設備選擇、采購、使用、維護、保養等方面存在著許多難以逾越的體制性障礙,也存在著設備管理的觀念問題。如何加強地質調查技術裝備的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充分合理地使用、提高設備的使用效能,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如何理順各項目承擔單位在設備使用過程中的經濟關系等,都是我們經濟管理工作者不斷研究和探索的問題。

隨著國家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地質調查項目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也將發生深刻的變化,要逐步適應這種變化的趨勢,在項目經濟管理方面也有許多問題值得不斷地探討和總結。

㈡ 地質工作規律與地質預算體系

地質工作是專業性極強的基礎性工作,需要資料積累,需要不斷深化調查研究工作,不斷提高地質研究程度,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但是,目前在我國財政預算體系中對地質工作的地位並沒有與其相應的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相協調。特別是在1999 年地勘隊伍體制改革以來,一段時間內地質工作大幅度地被削弱 ( 無論是基礎性的,還是戰略性的礦產勘查) ,其影響在過後的幾年內已經顯現出來,基礎地質資料服務落後,礦產資源勘查基地短缺,礦山接替資源的危機尤為明顯,直到國務院做出了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前後,由於經濟社會對資源、環境等方面的地質工作需求十分迫切,使得地質工作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基礎地質調查覆蓋面擴大、礦產勘查的投入熱情和力度更是達到了空前的地步。在這種形勢下,地質工作在國家 ( 中央)財政預算體系中地位的不協調更加突出。

2006 年以前在中央財政預算支出科目中設置 「地質勘探費」 項,通稱 「地勘費」,是政府預算收支科目支出項下的 「類」級科目,財政部對其的解釋為「反映地質勘探單位的勘探工作費用支出」,編碼為 04,下設次級科目 「款」共13 款,是按照原地勘部門 ( 地礦、冶金、有色、煤炭等) 設置為 10 項,每款下設 3 個 「項」,即地質事業費、地質勘查費和其他。其中地質事業費為 「反映地質事業單位和地勘單位的事業性支出」。另有其他地質勘探費、地質行業轉產財政貼息和國土資源調查等設置。

當時財政支出科目的設置沒有完全體現中央財政由建設財政向公共財政的轉變; 財政支出科目的設置與地勘隊伍改革錯位,與地勘隊伍管理體制改革不適應,部門已在改革實際中淡化或消失; 由於地質事業費的不足,地質勘探費使用中社會保障資金和事業費中的基本支出經費、工作經費混為一體; 中央財政用於地質工作的資金分散使用在各部門,資金分散,地質工作項目設置分散,工作缺乏統一規劃和部署; 國家地質工作與國家財政管理體系和方式與地質工作規律不協調,中央財政預算年度與地質工作的實際工作年度不協調,資金撥付與野外地質工作周期脫節,大好工作季節無經費可支出,不利於地質工作的正常開展。加上就連工程項目都難以做到的 「固化」的項目預算,在地質勘查中無法與多變的地質條件相適應。

2006 年財政預算收支體系做了重大的改革,在國家財政支出中突出了 「公共服務」。地質工作 ( 按照加強地質工作決定中所列出的六項任務) 在預算體系中列為 「一般公共服務 ( 201) 」類,「國土資源事務 ( 18) 」款中,具體則分散在「國土資源社會公益服務 ( 07) 」、 「國土資源大調查 ( 09) 」、 「地質災害防治( 11) 」、「地質及礦產資源調查 ( 13) 」、「地質礦產資源利用與保護 ( 14) 」、「國外風險勘查 ( 16) 」、「礦產資源補償費支出 ( 17)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支出 ( 18) 」等項中。這些項的設置有些具體內容不但有相互接續的問題,還有重復和交叉的問題,我們不知道財政部門如何來區分這些工作 ( 隨意性很大) ,也不知道如何來實現上下工作階段的聯系和支持,更不知道中央出資的項目和中央支持的地方和工業部門的項目是如何列入這些項中的。例如 「國土資源大調查09」 列支的長江中下游的深部找礦,與 「地質及礦產資源調查 ( 13) 」 列支的「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的不相協調等,這一類在國土資源部 「管轄」的范圍內,至少可以知道。而 「國外風險勘查 ( 16) 」是財政部直接通過省財政立項的,與國土資源部的有關國外的地質調查工作、商務部的援外地質工作沒有任何關系。不可想像,財政部是如何全面協調和統籌中央財政出資的地質工作的。

現在我國還沒有一個較權威的統籌部署全國地質工作,特別是統籌部署國家財政 ( 中央、地方) 地質工作的部門。目前的中國地質調查局實際上只能做到國土資源大調查的統一部署,國土資源部也做不到,財政部也做不了。因此發生重復立項、多頭立項、簡單的重復工作、斷層式的接續工作現象,多年沒有得到改變。除了中國地質調查局有一套系統完善的管理制度外,其餘項目大都在實施過程中是失控的,當在做 「績效評估」時已經是無法挽回了。礦產資源補償費項目、扶持屬地化地勘單位項目、扶持中央轉企地勘單位項目、中央支持的地方專項———如 305 項目,都有教訓。但是至今,從中央財政預算中仍然將這一類相同的地質工作分割開來。2007 年所謂 「國土資源大調查增量項目」在中央財政預算中的科目不是 「國土資源大調查 ( 09) 」,而是 「地質及礦產資源調查 ( 13) 」,以至於遲遲未能啟動。

在目前財政預算體系中,測繪 ( 20) 、地震 ( 21) 、氣象 ( 22) 、海洋 ( 19)都是一般公共支出中的款級預算單位。唯獨 「地質」與 「土地」人為地將兩個科學意義、管理方式有著截然不同的工作混合在一起。地質工作與測繪、地震等工作都是 「基礎性、服務性、支撐性、前期性」的工作,與土地主要是 「管理性」的工作混合在一個科目下預算是不科學的。

中國地質調查局目前是屬於國土資源部下的二級預算單位,無論是部門預算,還是專項科目預算全部都要通過國土資源部報出、下發 ( 當然撥款是國庫集中支付) ,造成地質工作的預算申報渠道環節層次多,地質項目工作經費與地質工作政府履行職能的資金相交叉。

目前,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是在缺乏統一管理、統一部署,缺乏統一有效的組織實施,成果質量和效益失控 ( 沒有一個單位負責運行,中國地質調查局目前只有對國土資源大調查有控制的能力) 的狀態下運行著。就是中國地質調查局的預算地位,也無法實現地質工作的統一部署。經費沒有實現統一使用,地質工作就無法實現統一部署。

基於對地質工作發展規律的認識和對財政預算的了解,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建議: 將地質工作由中央財政支出的各項 ( 包括 09、11、13、14、16、17、18) 在財政預算科目中從國土資源事務 ( 18) 款中分離出來,上升為 「款」,與測繪、氣象、地震等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服務性工作平等 「對待」。這樣中國地質調查局成為一級預算單位,從而將履行政府職能的工作與為其支撐的專業技術工作分開。

㈢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經費預算

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預算現狀

2002年12月,全國九屆人大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審查、監督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並確立實行部門預算改革工作。兩權價款「探礦權和采礦權」是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國家財政預算經費,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作為國家財政專項資金必須遵守國家專項資金的管理要求,從立項、審批、使用到成果驗收,實施全方位的監督管理。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作為部門財政專項,目前還沒有統一規范的預算標准,各省項目實施單位在編制預算時呈「各自為政」狀態,隨著專項資金總量的不斷增加,預算過粗、不細化、不合理支付、使用效率低等現象愈來愈嚴重。經調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部門預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由於沒有健全預算規范和支出標准體系,仍用傳統的「基數法」編制預算,造成部門與項目間專項資金不公,不能體現專項預算管理的規范與科學性,與國家財政預算管理體系難以銜接;

(2)由於沒有完善的部門預算標准,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編制的規范化、科學化、標准化很難實施;

(3)預算科目設置、分類方法老化,不科學,很難適應現在預算的需要,有的預算方法已經不適應新的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管理的實際情況。

二、預算依據及取費標准

(一)預算依據

(1)實際治理工程量。

(2)治理工程費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或水利部及省市等相關定額標准、目前市場價格行情,結合礦山環境治理工程實際情況進行測算。

(3)設備費用以當前市場價為准。

(4)項目費用概算採用綜合價計算。

(二)取費標准

礦山環境治理總投資由治理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構成。

1.治理工程費

(1)直接工程費。直接工程費由直接費、其他直接費和現場經費構成。

直接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使用費,根據定額量和現價計算。人工預算單價按所參照的定額標准規定計取,材料費按市場價計取。

其他直接費包括夜間施工增加費、工程定位、復測、點交、場地清理、檢測試驗費、材料二次搬運費等,按直接費的2%計取。

現場經費包括臨時設施費和現場管理費,按直接費的5%計取。

(2)間接費。間接費由企業管理費、財務費、其他間接費用構成,按直接費的5%計取。

(3)計劃利潤。計劃利潤按直接費和間接費之和的7%計取。

(4)稅金。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等。

稅金=(直接費+間接費+計劃利潤)×費率(費率按3.22%計算)。

(5)不可預見費用。不可預見費用指工程中難以預料的費用,按治理工程費用的5%計取。

最後計算出每個單項工程費用造價表。

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包括建設管理費、工程監理費、工程勘查費、工程設計費、監測工程費等,根據相關標准計取。

㈣ 設備維修費用的預算方法有哪幾種

設備維修費用的預算方法:
編制預算的方法:主要是依據過去的歷史統計資料,即以前一時期維修實際消耗費用為基礎,並考慮各種條件的變化,例如:生產水平、設備役齡、勞務、備品配件等情況的變化,進行某些增減來估算下期預算。一般有以下幾種方法:
①按設備類型區分:例如:按機械、電氣、電子、儀器、車輛等分類資料來區分維修費用。
②按長期和短期的費用區分:對短期且非反復發生的費用,採取專款列入的方式。
③按小額或大額費用區分:所謂小額費用是指經常會重復發生的費用,其預算編制在日常維修費用中。
④按維修作業類別區分:將維修作業分為大修、項修、小修、日常維修或分為清洗、潤滑、調整、檢查、修理、改裝、翻新等項目,其在技術改造(改裝、)項目中非常重要,而且是有遠翻新見性的費用,應隨時列入預算支出。從設備維修工作的特點,還應注意編制維修費用要有彈性和尊重設備部門的自主性。
設備維修費用它主要包括設備的維護費和修理費兩大部分。設備維護費主要是指設備日常保養費用和設備檢查、檢驗費用,而設備修理費是指為恢復設備的性能而進行修理所發生的費用。設備維修費用是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但與企業的裝備水平、生產工藝流程有關,而且也是企業設備管理水平的綜合體現。
設備維修費用合理使用與控制的目的,是以盡可能低的費用達到規定的生產效率水平,同時也要防止設備故障的發生,而投入過多的維修工作量,因而花費過多的維修費用。最好是花費在設備維修上適當的費用,使因維修延誤而造成的損失較低。因此,要衡量維修費用與停工損失兩者的均衡關系,即考慮不應由於維修不善而致減少產量和降低質量而造成損失。

㈤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17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資金管理辦法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校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專項資金和國土資源調查專項資金(以下統稱地質調查資金)的管理,提高地質調查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地質調查資金使用安全,根據國家相關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院受學校委託負責地質調查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財經處對項目資金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條 地質調查項目視同學校的科研項目,相關資金按項目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四條 項目預算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政府采購的相關支出,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並按照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預算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調整。如確需調整項目預算,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管理

第五條 地質調查資金必須全額匯入學校指定的銀行賬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將其匯入其他銀行賬號。

第六條 地質調查資金的管理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按項目下達部門的有關管理辦法和學校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負責編制項目經費預算,並按規定和預算使用經費。項目負責人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及其委託機構的監督檢查,提供項目執行情況和有關資料,負責結題決算,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地質調查項目結題及結賬手續,並對地質調查資金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 地質調查研究院負責地質調查項目的立項、登記和合同管理、資金分配,結余資金管理;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不定期檢查經費使用情況,審查項目決算;做好經費管理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八條 財經處會同地質調查研究院制定地質調查資金管理的相關管理辦法,負責地質調查資金會計核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經費預算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在其許可權范圍內使用地質調查資金;負責編制有關決算報表,負責結余經費的核算。

第九條 審計處負責對地質調查資金的使用情況、地質調查項目經費決算進行審計。

第三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開支范圍

第十條 地質調查資金按項目核算成本費用。對地質調查項目在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管理費用進行核算,主要包括:

1.人員費:指從事項目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社會保障費用,如項目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基本支出由財政撥款安排,則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足額支付,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在編在崗教職工依據預算按月領取項目補貼,並承擔納稅義務;長期聘用人員(包括返聘人員),根據商定的標准和簽訂的用工合同,依據預算按月發放。

2.辦公費:指購買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日常辦公用品和專業書刊等支出。購買辦公用品的單張票據超過800元需要提供商品明細。

3.印刷費:指項目發生的報告印刷、出版、制圖費用及其他印刷支出。

4.郵電費:指項目發生的信函、包裹、貨物等物品的郵寄費及電話費(含野外衛星電話費)、電報費、傳真費、網路通訊費等。鑒於目前教師從事項目研究工作主要在野外和家庭,項目支出中可以列支家庭電話發生的與項目相關的電話費、傳真費、網路通訊費等。

5.水電暖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水費、污水處理費、電費及供暖費等。按水電暖消耗數量和實際價格結算,由學校在年底按照實際發生分攤入項目研究成本。

6.交通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支出的各類交通工具(含畜力等)的租用費、燃料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對於野外租車按照《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研究院地質礦產調查評價項目租車管理規定》執行。對於私車公用,野外用車參照項目租車管理規定執行;市內用車與租車合並考慮,按照預算中交通費支出總額控制。

7.差旅費:指項目工作人員開展野外工作、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住宿費、差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等費用。項目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出差,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出差范圍與項目研究所涉及區域一致;對於缺少住宿費並且沒有依據的火車票等,確認屬於項目組成員的,在差旅費列支,不再發放出差補助。

8.會議費:指項目相關專題研究、學術研討、設計審查、成果驗收及組織培訓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9.專用材料和燃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專用管材、專用工具、低值易耗品、技術資料、實驗室用品、野外應急葯品及簡單醫療器具等,以及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專用燃料費等。

10.咨詢勞務費:指項目支付給單位或個人的咨詢、勞務費用,如專家咨詢費、臨時聘用人員和野外僱工費、翻譯費、評審費等。學生勞務費,以及臨時聘用人員和野外僱工費,列明個人信息、項目工作內容、時間等,經本人簽字,地質調查研究院審查屬實後列支。

11.委託業務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委託外單位進行研究、測試、施工、加工、軟體研製等工作發生的費用。嚴格按照中地調函〔2010〕343號文件要求,技術方案中明確受託單位及工作內容、經費額度;更改委託單位,經費額度少於等於總經費10%的需報地質調查研究院同意並備案,大於10%的寫出書面申請報請項目委託單位並備案。

12.設備使用和購置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以及購置專用儀器設備發生的費用。已由其他資金安排購置或現有儀器設備已能滿足項目工作需要,則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對於設備價格較大,多個項目可以共用的設備,可以分別預算、聯合採購、共同使用、學校監管。

13.維修費:指項目實施必須開支的固定資產(不包括交通工具)修理和維護費用,網路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費用。

14.其他費用:指項目實施和研究過程中發生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及青苗補償費、招待費、勞動保護費、人身意外傷害險、必要的出國費、不可預見費等。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得列入項目支出:

1.歸還貸款本息。

2.投資性支出、捐贈及贊助。

3.各種罰款、違約金、滯納金等支出。

4.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按規定費用開支范圍和標准對項目進行成本核算。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第四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差旅費報銷

第十三條 使用地質調查資金出差的人員,按教師和學生兩類標准報銷相關費用。

出差分野外出差和非野外出差兩種情形。

第十四條 野外出差指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有野外工作時間或任務;工作地在縣級以下的鄉鎮、村莊或無人區、山區、極地、高原、戈壁沙漠、海上等。其他均視為非野外出差。

第十五條 野外出差補助採用定額包乾的方式,結余歸己,超支不補。

包干范圍僅限於個人或者分攤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對於野外期間發生的各項檢查、驗收,與地方部門協調等發生的費用,不在包干之列。

第十六條 教師野外出差補助包干標准按工作地區分類計算:

1.一般地區野外包干標准300元/人·天。

2.高寒(西藏、青海、新疆等)、艱苦地區(寧夏、甘肅、內蒙古、雲南等)及地區調整系數大於等於1.4的其他地區,野外補助標准400元/人·天。

有分歧的地區由地質調查研究院比照地區調整系數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 學生野外出差補助包干標准由項目負責人視具體情況在下列范圍確定:

1.一般地區野外包干標准100~300元/人·天。

2.高寒(西藏、青海、新疆等)、艱苦地區(寧夏、甘肅、內蒙古、雲南等)地區調整系數大於等於1.4的其他地區,野外包干標准100~400元/人·天。

第十八條 非野外出差的,教師伙食補助標准每人每天50元,學生伙食補助標准由項目負責人在不超過每天50元標准內自定;住宿費和公雜費在合理范圍內憑票報銷。

第十九條 交通工具的選擇,由項目負責人自定,但乘飛機的不享受途中補助,乘坐火車的不再計發應坐卧鋪而未坐卧鋪的獎勵。

往返途中夜間連續乘坐汽車超過6小時的,發給伙食補助15元,乘坐車船超過12小時的,每滿12小時加發20元補助。

第五章 其他有關報銷規定

第二十條 報銷票據時間在春節期間的,計算補助標准天數減少7天。

確有證據表明一直進行野外作業的不扣減。

第二十一條 臨時聘請、僱傭的野外工作人員,可以領取勞務、僱工費,不發放補助。

第二十二條 購置設備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辦理固定資產入庫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凡項目組及個人提取的人員費、勞務酬金、評審費等應按國家有關政策,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核算

第二十四條 資金到賬後的核算程序

1.項目負責人與地質調查研究院確認項目經費中的外協費,將扣除外協部分後的經費登本或立新本,地質調查研究院根據本辦法中資金分配比例開出地質調查資金分配表,交財經處經辦人員。

2.財經處經辦人員對地質調查資金分配表和有關單據進行審核、分配、入賬。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日常使用由項目負責人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野外租車及外協費(包括測試、加工、設備租賃等)支出應與對方簽訂合同或協議。

第七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決算

第二十七條 地質調查項目按計劃完成後,應進行經費使用情況總結驗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資金結轉和結余資金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相關管理部門日常費用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有關管理部門及人員因地質調查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按成本核算原則計入地質調查資金項目中。

1.學校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以及院系行政人員為項目研究提供服務發生的各項支出,由人事部門、後勤服務部門等核算出應分攤的成本,列入項目研究成本。

2.地質調查研究院作為地質調查項目的專門管理機構,其運行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新上項目前期工作、質量管理、安全管理、能力建設、成果宣傳報道,日常管理、經費核算、項目竣工決算和業務交往等相關支出,其費用根據分攤原則,攤入項目研究成本。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經2012年9月24日校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上級有關部門有新的規定出台,以上級規定為准;學校原有管理辦法如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地質調查院、財經處負責組織實施並解釋。

㈥ 礦產勘查預算價格標准

目前,我國商業性地質勘查尚沒有統一的定額預算標准。由於工作手段和方法與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基本相同,商業性地質勘查前期的工作預算均參照國土資源大調查(地質調查)的預算標准。

2007年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正式頒布了由中國地質調查局組織制定的《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准(地質調查部分)》。該標准對2000年初頒發的《中國地質調查局地質調查項目設計預算暫行標准》在保持預算標准體系基本內容不變的前提下,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後的預算標准水平比暫行標准平均提高24%。

該預算標准由地質調查工程手段(甲類)預算標准、地區調整系數以及地質調查綜合研究與科學研究(乙類)預算標准3個部分組成。地質調查工程手段預算標准包括地形測繪、地質測量、遙感地質、物化探、鑽探、山地工程(坑探、淺井、槽探)、岩礦試驗、其他地質工作、工地建築等9項內容。考慮到野外地質調查存在施工期、工資水平、運輸條件等方面的差異對項目經費影響較大,繼續保留了地質調查預算地區調整系數,並編制了地區調整系數圖,與預算標准一並配套使用。

提示:由於該預算標准主要針對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制定,在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預算中應結合實際情況,酌情考慮人員工資、設備折舊、職工福利和利稅等因素後作適當調整。

㈦ 地質調查項目預算的決算

決算是項目預算單位對已經竣工的地質調查項目,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編制的,用於反映預算執行結果的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由編表說明和決算報表兩部分組成。

一、竣工決算報告的編制

項目完成野外竣工驗收,地質報告通過成果評審,按照規定的程序提交地質成果報告或成果資料,並取得資料匯交審查驗收意見書的地質調查項目,然後編制竣工決算報告。

1.編制依據

依據以下幾方面的資料,編制竣工決算報告:

(1)地質調查項目任務書和經批準的設計及項目預算;

(2)會計核算資料;

(3)野外驗收報告;

(4)地質成果報告和報告評審意見;

(5)國家和項目管理單位的有關管理規定。

2.竣工決算報告的組成

竣工決算報告由編表說明和竣工決算報表組成。編表說明包括:地質調查項目工作內容完成情況、工作內容成本節約或超支分析、成本費用核算採用的會計政策及其依據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竣工決算報表包括:地質調查項目工作內容基本情況表、地質調查項目工作內容實物工作量完成情況表、地質調查項目工作內容經費支出情況表、地質調查項目工作內容支出明細表、地質調查項目工作內容成本費用構成表。

二、項目竣工決算審查

竣工決算的審查有自審和項目管理單位審查兩種形式。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政策性審查。主要是從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財務制度、財經紀律等方面進行審查分析。二是技術性審查。主要是決算報表的數字關系方面進行審查。具體內容包括:

(1)竣工決算報告編制依據資料是否齊全,資料是否齊全完備。

(2)竣工決算報告編制是否符合有關的規定要求。

(3)竣工決算報告提交單位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主要包括任務書、設計書、審查認定意見書、野外驗收意見書、地質成果報告、地質成果報告評審意見書、資料匯交驗收意見書和其他審批手續。

(4)竣工決算報告中所列的設計工作量是否與批準的設計書中設計工作量一致;實際完成工作量是否與工作內容竣工驗收報告、地質成果報告、野外驗收報告一致。

(5)竣工決算附表中數據計算是否正確,有關數據是否與賬表一致。

(6)項目預算執行情況是否按批準的設計進行,各項內容是否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內容執行,有無預算外或提高(降低)工作標准,增加(減少)工作量的問題,有無重大經濟損失。項目預算是否調整,變動設計工作量是否按照調整工作量要求,履行手續並應有相關資料。

(7)費用支出及結余是否與項目會計核算資料一致,是否有結余或超支原因說明。

三、項目經費結算

審查不合格的項目,經補報有關資料或重新編報決算報表仍不合格的,應建議取消其次年承擔地質調查項目的資格。

經審查認定的預算性經費結余(經批准同意中途終止工作的未完工作量、經確認變更工作項目不再施工的工作量、因質量原因扣減的質量保證金返還數、審查確定應調減結算數等形成的結余),工作單位應在竣工決算批復後10日內,將此類項目經費結余返還中國地質調查局,用於重新安排地質調查工作。

四、竣工決算報告的審查評價

在竣工決算報告審查後,經審專家要對項目的竣工決算報告進行綜合評價,編寫竣工決算審查報告,實施單位將審查通過的竣工決算報告及其審查報告送達中國地質調查局審批確認。

竣工決算報告的主要內容:

(1)項目工作的基本情況 對項目的來源、編碼、工作周期、預算總經費、安排的主要實物工作量、預期地質成果概括說明;對項目的野外驗收、成果報告評審日期、級別、實際工作周期、實際完成的主要實物工作量、主要地質成果概況說明。

(2)竣工決算審查評價 送審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工作量的完成及變動情況評價、經費支出和會計核算情況評價;經費結余或超支情況評價;對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說明及附表數據評價。

(3)存在問題及處理建議。

(4)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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