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物業要求業主分攤管道疏通費 這合不合理
使用沒有超過2年就是開發商承擔。超過2年由業主和物業一起承擔。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強制性標准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貳』 1樓廁所堵了,反便水,樓上住戶分攤維修費用嗎求法律條文
如果是自己馬桶壞了,那得自己修;如果是管道壞了,那用小區居民共有的維修基金的錢版來修,依權據的是《物權法》第79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叄』 住房小區管道維修費用分攤是按面積還是按戶頭分攤
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內梯間、走廊通道等容;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保修期滿維修可以申請動用公共維修基金。
『肆』 商品房樓體下沉造成下水管道損壞維修費需要業主均攤嗎
應利用公共維修基金進行維修。
主下水管管道屬於樓體建築的公共設施設備,版在超過質保期時,應由物業申權請利用住房公共維修資金進行修理,詳情可以查閱《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中的詳細規定;在質保期內出現損壞,由物業報告開發商,責成建築施工單位進行維修。
『伍』 小區疏通下水道費用分攤告示怎麼寫
各位住來戶:
為了小區有源一個良好衛生的環境,為了解決下水道堵塞的問題,現決定邀請專業人士對下水道進行疏通。
小區管理人人有責,對於疏通下水道的有關費用,大家都應當自覺分攤。
為此,請大家看到該告示後,主動交納疏通下水道費用每戶10元。
請相互轉告,謝謝配合。
『陸』 公用下水管道堵塞的費用是由物業出還是住戶均攤
公用下水管道堵塞的疏通費用,屬於平時的零星維修,應當由物業支付。如果更換管道之類,才需要動用維修基金或住戶均攤
『柒』 單元主下水管道的疏通費用應該由業主分擔還是由物業公司承擔
使用沒有超過2年就是開發商承擔。超過2年由業主和物業一起承擔。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強制性標准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捌』 樓下的下水道堵了,要不要整個樓都一起平攤修理費
老舊社區基本上都是這種問題最多,老舊社區建造時用的大多都是鑄鐵下水管,長年使用內部腐蝕老化,產生鐵銹使管道內部直徑變小,加之馬桶和廚房下水的廢棄物過大,達不到排水流量要求,從而擁堵倒流出比較低的樓層室內。一勞永逸的辦法就是,樓體排水換成PVC管,和主管道鏈接處也應該更換。只是老舊社區改造成本較大,多數老舊社區,無法正常收取物業費,只收取垃圾費。所以只能自己花費改造。樓上鄰居也不要隨意向下水道里沖過大不易的溶解的物質。都是幾十年的老鄰居,堵了下水大家應該分攤疏通費用,畢竟也沒幾個錢!我們這里一般都是100元內。曾經最頂樓層的不願出,結果可想而知!也不知道他們怎麼想的!
『玖』 一樓下水管道堵塞,樓上所有住戶都應分攤疏通費嗎
應該。
『拾』 小區下水道堵塞維修應該是物業負責還是業主負責
物業負責維修。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10)業主下水管道堵塞維修費分攤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
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