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梯老化 無法修理 需要更換電梯設備箱,應由出租方還是承租方負責
合同上沒有相關條款,那就是出租方承擔
因為是老化導致不是人為損壞,所以由出租方成當
㈡ 租房期間電器的維修費該由誰來負擔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專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屬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㈢ 請問出租房漏水後,應由房東負責維修還是承租人負責維修
房東負責維修,我也是租給別人的房子漏水,但是我去修了.但是租客我覺得能保持乾燥素質高點比較好.大家省得麻煩,其實去修對租客影響也很大,其實良好的習慣能避免很多問題發生
㈣ 公司租賃一層商鋪,專用電梯發生故障,維修費用是由租賃方承擔,還是承租方承擔還是共同分攤求解
看合同中有無明確,個人認為應當租賃方承擔。
㈤ 房屋租賃合同上寫了由承租人承擔維修義務,維修費沒規定。能在交房租的時候扣除維修費嗎
沒有維修事項,你怎麼扣人家費用啊?扣多少啊?再說人為使用及不當使用,才由承租內人負責呢,如果容是設備老化及硬體設施出了問題,還是由出租方負責的。租賃合同里不是有押金條款嗎?押金就是這個作用(含已發生但未及時繳納的水電氣的費用),不用單獨扣錢了。
㈥ 電梯未年檢,應由房屋出租方負責還是承租方負責
合同上有的規定按合同辦,合同上沒有寫明的雙方協議解決!
㈦ 關於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責任問題
你好。此時承租方已經實際使用了旅店數年,難以確定出租方對地板破裂有過錯,一般情況下應當是承租方負責維修費用。
㈧ 請問租客在租房期間 房屋內的設備損壞了,應該是房東負責維修,還是租客自行承擔呢 謝謝!
應根據租房時簽抄約的合同規襲定。
㈨ 電梯維修費由誰出
http://ke..com/view/eabf3db5f8c75fbfc77db2fa.html
普通住宅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
日常維護費用應由物業公司
從收取的物業費中支出
根據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2012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新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從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七十五條規定,住宅物業交付使用後,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由業主承擔;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所需資金由業主承擔,政府可以給予補貼。
一、物業服務公司斷章取義多收費
現在有部分物業服務公司斷章取義,公開對業主發布徵收住宅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維保費通知,其理由只抓住「所需資金由業主承擔」這一句話。屬於巧立名目多收費,變相地增加物業服務費。
二、業主可以根據相關規定拒絕交納所謂的「維保費」
一是《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明確。第七十五條是規定,住宅物業交付使用後,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由業主承擔;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所需資金由業主承擔,政府可以給予補貼。
第七十五條還規定,本條例施行後受讓土地的住宅物業配置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築安裝總費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資金,專項用於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更新和改造。該資金歸業主所有,納入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執行第七十五條不應當斷章取義只講對物業有利的其中一句話。
二是《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作出具體規定。另外,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新修訂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出台了《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第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
(三)清潔衛生費用;
(四)綠化養護費用;
(五)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管理費分攤;
(十)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它費用;
(十一)法定稅費以及合理利潤。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復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一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消防設施、樓道照明、路燈、道路、綠地、水泵、非經營性車場車庫、監控安防設施、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由此兩條可以看出,業主繳納的物業服務費中已經包含了電梯、消防等公共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費用,物業公司不應當另外再收取所謂的「維保費」。
三是帶電梯高層住宅本身已經徵收了電梯等維護保養費用。江蘇省各地級市政府物價部門在規定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等級標准中,已經按照有無電梯來核定相關費用。
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等級標准 (每月每平方產權證登記面積)
一級無電梯0.25元/平方米,有電梯0.35元/平方米。
二級無電梯0.35元/平方米,有電梯0.45元/平方米。
三級無電梯0.45元/平方米,有電梯0.55元/平方米。
四級無電梯0.55元/平方米,有電梯0.65元/平方米。
五級無電梯0.70元/平方米,有電梯0.80元/平方米。
說明:以上有電梯住宅的收費標准不含電梯使用的電費分攤。
因此,電梯的維保費應當由物業服務公司從收取的物業服務費中支出,不應作為增加物業服務費的一個借口。業主也應多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