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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04-05 07:46:39

① 大修基金在哪里查

1、我们可以从网上查询,也可以去当地住房公积金处查询。住房维修基金查询要从住房维修基金的权属开始了解: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2、按照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3、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

住房维修基金有谁管理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公共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 房地产 ) 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 房地产 ) 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区域内公共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开立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 ( 房地产 ) 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区域内公有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 ; 其中,业主交存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② 维修基金在哪交

问题一:住房维修基金在哪里交呢?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将会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 *** 监督”。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弧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问题二:房屋维修基金和契税在哪儿交 维修基金一般在交房时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然后开具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发票。契税要看的,有的开发商也代收的,有的不代收,不代收的话在交房后的十个工作日里到地税局自行缴纳。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什么时候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呢?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问题三:契税 维修基金 怎么交到哪里 维修基金一般在交房时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然后开具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发票。契税要看的,有的开发商也代收的,有的不代收,不代收的话在交房后的十个工作日里到地税局自行缴纳。

问题四: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交?交到那里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问题五:住房维修基金在哪里交呢?是直接交到银行吗 维修基金到底交给谁
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 *** 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部门......>>

问题六:楼房的维修基金去哪里交都需要带什么 新房:购房合同(证明买的房子面积大小,以确定选择多大的税率),购房发票(证明花费多少钱);二手房还要有评估文件,证明你的房子值多少钱,收税以此为基数*百分比=契税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能带的证件都带上;
契税应该是到财政局交;维修基金到房产管理部门交

问题七:房屋维修基金去哪里交带什么材料 新房 带上购房合同 身份证 维修资金交费通知单 身份证 到房产局指定银行交 二手房 拿房产证 原房主维修资金第二联 身份证 到房产局办理过户

问题八:房屋维修基金是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缴纳的 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开启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先河,开始为非强制性缴纳,后来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之一。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
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问题九:维修基金在哪里交是房产局还是地税局 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问题十:哪位知道房屋维修基金去哪交 维修基金按照总房价2%左右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③ 大修基金可以退出来吗

法律分析:可以的。主要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退还维修基金余额:

(1)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宅已缴存维修基金后,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

(2)已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商郑腔答品住宅,因拆迁等造成灭失的。

申请退还维修基金本金和利息,需要提交材料:

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申请退还维修基金。按照相关规定,退、换已购商品房退还维修基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申请同时退还。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到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领取《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后,应提交下列材料:退契税凭证、经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加盖专用章的《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分别持有的原《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喊慧联)、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的已收到退还维修基金的财政局统一收据和购房人身份证。

(2)被拆迁房屋权利人申请退还维修基金。需填写《灭失商品住宅房屋维修基金退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核准注销通知书》、《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市商圆脊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④ 请问哈尔滨市住房大修基金上哪里交费

是住房维修基金吗 到各区的房管所,你是哪个区的就到哪里去交。可以打114查询房管所的电话

⑤ 辽阳市房屋维修基金一年是多少钱一米

收费20元,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房地产,公共产房18元每平米,一次性付款专的四年连续维修基金。属负责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明年1月1日,付款地址:
哈市住房特约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道里经纬街,2楼,139号,84682150 84682152
2市松北科区维修资金管理的接受窗口松北松北方式的真理房地产外汇银行收款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长江路151号82301637
4 88100196
8号的发展房屋局在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窗外,道里区经纬七道街3 84226230
南房地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和兴路177号,86335039
路,一个银行收款窗口号南17街183号,88983137
7折的道路,两家银行,房地产交易收入窗外的路,外区南直703号57860021
香坊房地产外换银行接收窗口17日,中山路,55664363
功率的变化银行收款窗口香坊区101号,民生路以外的房地产,84682150
10间平房产权交易所应收款窗口平房区建文细胞2号楼,86515402
我希望您的帮助!

⑥ 哈尔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这个问题我已经给另一人解释一遍了。这个房子是02年的,06年哈尔滨才开始实施的住房维修金,10年才要求买卖住房必须要交住房维修金的。按理说,06年的时候,各个小区就该建立住房维修金,并开始收钱了。但是似乎这个政策实施的很差,所以很多小区连建立都没建立。按理说,在你买房子的时候,就该缴纳住房维修金了,或者是原业主给你他交的住房维修金的发票。但是就像我上面说的,这个小区可能跟本就没建立住房维修金,原房主也没交过这个钱。这样好办点,这个小区的物业她们会在年底赶着建立,然后去主动收钱。这个钱是这么收的首次缴存维修资金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房改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收取。但要是建立,但是原房主,却没交过住房维修金。这就麻烦了。你是把06-10年的都补上,还是就交09年的。这就是法律上的问题了。我,没法回答。或者自己去咨询一下。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 0451-84630879
哈尔滨市端街11号

⑦ 哈尔滨市换不动产证需要补交住房维修金吗

需要补交,掘尘(一)房屋产权继承的过户费用包括:公证费,按房价2%交纳;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
(二)房屋产权过户买卖的费用包括: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3、土地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三)房屋产权赠与的费用包括:
1、契税:按房价3%缴纳;
2、土地税: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
6、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7、公证费:按房价2%交纳查档公证费房。
另外,旧的房产证并非一定要换“新证”。只要市民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的需要,就不需要换证,原来的房产证继续有效。没有规定要在一定期限内“换证”,也不需要在判郑禅没有发生产权变更时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以后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将逐步丛弯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⑧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去哪交

1.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道里区经纬街139号2楼,84682150 84682152
2松北区维修资金管理所受理窗口 ,松北去松北一路8号 , 88100196
3哈市住房局开发分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长江路151号 82301637
4道理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道里区经纬七道街3号, 84226230
5南岗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和兴路177号,86335039
6道外房产交易一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十七道街183号,88983137
7道外房产交易二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直路703号,57860021
8香坊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中山路17号,55664363
9动力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香坊区民生路101号,84682150
10平房房产交易所收款窗口,平房区建文小区2号楼,86515402

⑨ 哈尔滨新房维修基金收取标准2021

高层90元平方米、多层50元平方米。哈尔滨新房维修基金收取标准2021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链码墅)50元平方米(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入)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维修基金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房产行政部门确定,所以哈宴悉尔滨房屋维修基金比例在各地区之间都有一定的差异,购房者可到当地政府网站或房管局网站进棚祥哪行查询。

⑩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综合协调、督办检查工作;负责信息综合、调查研究、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史志、联络接待、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保密、档案、电子政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局笑仿目标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指导工作;负责局指导十二市(县)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产权市场管理处
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市房屋权属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起草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房屋产权注销登记;负责查处房屋权属登记中的违法行为;负责调解处理全市房屋权属矛盾和纠纷;负责落实房产政策;负责在建房屋的预登记;负责全市房屋交易市场的行政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和人员的登记备案、资质核准工作;参与房地产经纪咨询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核和审批工作;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估价结果确认。
(三)商品房管理处
负责起草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地方性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商品房市场(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规范、查处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受理、登记、审批,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许可证》;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简铅备案制度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广告的登记、审核和备案;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登记、备案,指导其对房屋面积进行专业测量,监督测量结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审批。
(四)物业管理处(房产管理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公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市地方物业管理、公房管理法规和规章;负责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全市物业项目招投标、交接验收;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组织全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指导建立业主委员会;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负责全市公有房产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涉及改修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的房屋安全使用申报登记、审批工作;协助产权市场处落实房产政策。
(五)住宅项目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市住宅及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住宅及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控制全市住宅建设项目规模。负责全市住宅及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的经济测算;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项目公开招标;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及危棚房改造项目踏察选址、立项申报、项目审批、价格审核等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危棚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审批;参与全市住宅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参与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及招标挂牌和拍卖工作;参与土地利用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
(六)开发前期管理处
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及住宅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危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摸底、复核和测算工作;参与全市住宅建设选址、立项,提供前期测算数据或资料;对拟建设地段提出初步规划意见;负责建立全市住宅碰咐纤建设与发展房屋现状储备库;负责监督、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参与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参与局属开发建设单位前期部门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资质考核工作。
(七)住宅工程管理处
负责督办指导全市住宅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制定落实开竣工计划;组织住宅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验核项目手册工作;组织协调成片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负责住宅小区庭院配套建设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协调督办提高住宅小区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消除质量通病工作;负责推广住宅建设“四新”成果;负责落实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参与工程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房改工作处(市房改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政策、法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项房改政策的解释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购、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指导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核定和管理,协调、制定市财政拨款单位购房补贴指标资金分配计划,对购房补贴款来源(指标资金、售房款)进行审批,对单位分配职工个人购房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全市各单位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的核准工作,对产权单位使用售房款进行核准和检查;负责对购房预定金使用进行审批和清退工作,对回收住房债券的处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房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全市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等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对违反房改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九)安全管理处
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本市城区内的危险房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市城区内各类产权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房屋装饰装修、改修改建涉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审批,对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
(十)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局综合计划工作;负责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计划的编制及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负责行业归口综合统计及信息汇总工作;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基础工作及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局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审及上报;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清产核资工作;负责财政专项资金及出售市直管公房房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由我局组织实施的市重点工程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劳资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和奖惩、录用、调配、保险、福利、人事劳资统计工作和离退休审核工作;负责局公务员录用、管理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全市行业和本系统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制定全市住宅和房地产业立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起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修改、论证、汇总报批工作;负责法规的宣传、解释、咨询工作及清理、汇编、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实施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工作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查、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经济合同法律文书的审查登记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局直属单位进行诉讼活动;负责房产住宅经济理论研究和改革发展战略的政策调研工作;参与局直属各单位的执法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直属单位普法教育。
(十三)议案信访处
负责承办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承办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负责处理局长热线电话、政务公开电话反映的问题;负责处理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12319”服务热线、市政府门户网站“百姓谈”栏目、市新闻网“议论风生哈尔滨”论坛反映的问题;负责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立案案件;负责督办市政府交办的信访立案案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单位、群众上访问题;负责指导直属单位信访工作。
(十四)党委组织部
负责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奖惩、任免和后备干部 的推荐、培养、考核、选拔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的宏观管理;负责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
(十五)党委宣传部
负责局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宣传和统战工作;负责局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局系统政工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考核工作;负责局承担的双拥工作。
(十六)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休干部管理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负责组织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学习;负责机关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目标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活动的开展;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办事服务大厅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
(十八)纪检监察审计室
负责检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议、法律、法规、党章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对检查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负责检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履行经济责任、财经法纪及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负责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十九)工会
领导局基层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规定参与有关事务管理;组织民主管理和教育职工依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利;组织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受局委托评选先进和市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负责局系统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干部协管工作。
(二十)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负责机关车辆管理;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值班值宿工作管理;负责机关对外接待服务;负责机关职工生活福利服务;负责机关帮乡工作。
(二十一)信息处
负责编制全市住宅及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住宅及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负责全市(县、市)房地产行业归口综合统计及信息汇总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工作;负责全局房地产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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