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要提取住房维修基金,该怎么提取
我要提取住房维修基金,该怎么提取
1、维修基金不能提取
2、能提取的是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再比如: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或离职两年,且家庭生活困难。2、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3、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4、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怎么提取房屋维修基金
您好,住房维修基金?没有这个说法,只有住房公积金和物业公共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的,物业维修基金是不能随便提取的。要是住房公积金,买房、还贷、大病、翻修、离职等很多种型别,都是可以提取的,只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就可以了。望采纳
提取公积金还契税房屋维修基金要什么材料
房屋产权证、购房款发票、贷款合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借据)、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住房维修基金按照国家什么比例提取
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怎样能再怎样能在住房公积金处领取维修基金
根据昆明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职工大修自住住房,且五年内没有以大修该套住房为由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可提取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应提供的资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县(市)区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大修施工协议、购买建材的发票;(二)本人或配偶的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的,可以提供本人或配偶的临时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审批表;(三)单位提取证明提供原件,其他需提供原件及影印件;(四)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影印件、配偶的单位提取证明原件。提取额度:不超过大修住房的实际工程造价。提取方式:转账提取,转账至提取人在缴存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内。提取次数:大修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
每次房屋维修基金提取有数额要求吗
楼房漏水,顶层业主家里遭了殃,但楼下住户却不同意利用公维对屋顶进行大修;电梯应该换新的,但低层业主却说自己用不着,不愿意动用自己缴纳的公维;小区物业管理混乱,跑断腿也不知道公维的钱到底存哪儿了……这样的麻烦让很多业主感叹公维提取之难。但实际上,很多情况下业主可以不用走漫长的投票渠道提取公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日前回应,遇到紧急情况,业主可以走绿色通道加急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最快48小时,钱就能到账。
可加急提取公共维修基金的6种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说,有6种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不用经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可以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房屋防水损坏造成渗漏。
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装置维修、更新、改造的。
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楼梯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申请流程
申请要做的第一步,就是联络业委会或物业公司,由这两方在小区显著位置将申请维修资金的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使用方案公示,告知业主。
其次,只要申请的材料符合要求,区县建委或者房管局就会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可以使用的决定,对于特别紧急的情况,当场就能拍板儿同意。
随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会在接到批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对于特别紧急的情况,只要不赶上休息日,管理部和银行会在24小时之内办理支付。
新房过户给别人,维修基金能取出来吗
不需要, 住房维修金,是购买一手新房时候缴纳,只缴纳一次, 二手房买入,不需要再次缴纳住房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装置的更新、改造等专案,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装置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装置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置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置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定,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稽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 *** 制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稽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十六条业主或使用人、......
购买新房的契税和维修基金怎么收的
维修基金一般在交房时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然后开具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发票。契税要看的,有的开发商也代收的,有的不代收,不代收的话在交房后的十个工作日里到地税局自行缴纳。
卖房可以把房屋维修基金取出来吗
不可以。
房屋维修基金是跟房产的,房产过户给别人,应把维修基金也过户给别人,不能取出来的。
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㈢ 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维修基金交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但是业主一般是直接交给制定的商业银行的。首期的房屋维修基金,而且业主需要在交房前就要交维修基金,它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是可以选择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开发商代为交付。
维修基金可以不交吗
维修基金是必须要交的。首期的房屋维修基金,而且业主需要在交房前就要交维修基金,它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是可以选择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开发商代为交付。如果说是让开发商代交的,那么开发商需在收到维修基金的一个月内,将钱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根据法律规定,若是不交房屋维修基金,是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房手续,购房者也就无法交房了。房屋维修基金主要是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由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督,若要使用,必须达到2/3的业主通过才行。
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买房子为什么要缴纳住房维修基金?
住房维修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所以需要缴纳。法律根据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法律依据: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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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信息、信访、会务、督办、机要、保密、宣传、安全保卫、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电子政务、计划生育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社会治安、人民武装、社团管理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的有关管理工作。
三、综合财务审计科(挂招商科牌子)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建设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承担有关招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承担局机关公文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的普法和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五、建筑节能与科教设计科(挂市抗震办公室牌子)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参与推进城镇住房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拟订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总体设计的评审和大中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参与概预算方案的审批;负责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市区并指导县市墙材基金征缴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初审工作;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六、工程建设管理科
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有关标准、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建设监理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和健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市级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组织拟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工程结算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执行;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统筹管理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完善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计划,指导资金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完善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负责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销售和配租的统一管理工作,对其他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八、城市建设科
研究提出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城建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九、城镇化工作科
负责牵头组织城镇化战略的研究和实施;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整治和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和中心镇的建设。承担市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含城中村改造)管理、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发展目标,拟订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市中心区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承担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和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住宅性能认定和康居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组织编制市中心区红线外基础设施配套年度实施计划并督导落实。承担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建筑行业发展科
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等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负责外地进烟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认证、备案登记等管理工作;组织建筑企业出境、出省、出市承包工程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市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行业统计工作。
十二、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负责制定建筑业技术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十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科
拟订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住房置业担保的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并指导县市房屋管理和房屋登记工作,落实城市私房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承担市房屋登记及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承担市清查市区房地产市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物业行业管理科
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拟订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市中心区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和市属物业用房的归集与监管;参与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社区物业管理和老、旧、散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事宜。
十五、房屋安全与维修资金管理科
负责编制、审核公房修缮计划;负责公房租金的收缴管理;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虫害防治管理工作;负责监管二次装饰装修市场;贯彻落实房屋维修资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六、房屋征迁管理办公室
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承担市区拆迁项目的管理工作;依法协调处理房屋征收拆迁方面的投诉和纠纷;负责市区拆迁评估机构的公示。
十七、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副处级)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