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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02-11 22:27:08

❶ 威海公积金为什么在手机上打不开啦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8日讯 12月8日,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维护暂停线上服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于2022年12月10日(星期六)0:00至12:00,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升级维护。期间,将暂停网上服务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各渠道线上服务。由此给您带来不

❷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华联北面那个,周六周日也可以办理公积金的相关业务吗

不做业务耶

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❹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怎么登录

网络直接搜索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

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的办法:

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进入官方网站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链接,击进入查询页面,输入账号(身份证或公积金卡号)及密码,进入账户详细页面。
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网银查询: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登录成功后,进入的是网银欢迎页面,点击导航栏“我的账户”栏目链接;进入“我的账户”页面后,在左侧功能菜单里找到“住房公积金”选项,点开“住房公积金”;根据自己需要选择需要查询的“我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交易明细”和“查询还款计划表”。
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职工本人查询需携带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查询需携带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原件、查询职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查询需携带受委托人持查询职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携带资料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打印)公积金缴存历史明细(超过近一年半)的,须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可在5个工作日后领取查询明细。
拨打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查询:拨打公积金热线,根据提示点击自助查询,点击账户查询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即可。
通过短信查询(部分城市不支持):按公积金查询格式要求编辑短信,发送至查询号码即可。
支付宝查询公积金(部分城市不支持):点击手机桌面的支付宝钱包按钮,打开进入首页;找到“城市服务”按钮打开进入下步操作;在“城市服务”菜单中,找到“公积金查询”按钮;首次操作该项服务时,需要先进行授权确认;授权完成后,即可点击“个人查询”按钮;按系统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密码;进入界面后即可等待系统提供具体数据。

❺ 威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号码是多少

9600329威海市经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电话

❻ 威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步骤!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一、 许可范围
威海市辖区范围内
二、 许可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25条
三、 许可条件
符合《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四、 申报材料
(一) 购买自住住房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买期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需提供网上查询密码)、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买拆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收款收据或房屋产权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购房发票及增购面积部分的价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的或申请人与产权登记人不一致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及产权登记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1份;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的或申请人与产权登记人不一致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及产权登记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重要的部分如:借款基本情况、还款账号、银行公章、借款人签字等),第二次以后无需提供。
4.还款存折或银行出具加盖印章的还款证明(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的或申请人与借款人不一致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借款人应本人现场授权中心查询个人征信状况。借款人不能到场的,另需提供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借款人替申请人代办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的或申请人与借款人不一致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劳动者能力鉴定证明(伤残1-4级)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 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失业证(签发之日起一年以上,最近一年经相关部门年审)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基本情况,年审情况)。
4.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注明“收入达不到城镇在职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城乡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最近一年经相关部门年审)、非户主的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 退休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退休证或经社保部门审核盖章的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 调离本市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工作调令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辖外调出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在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开设了个人公积金帐户。调入地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异地转移函》1份。
3.工作调令或户口迁移证明、商调函、现单位在职证明等任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出国出境定居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有效签证、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二)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回乡,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4.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三)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合法的死亡证明。
4.宣告死亡的,提供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法定关系证明(夫妻关系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其他继承关系的出具户籍证明或公证书)。
6.属受遗赠人或遗赠抚养人,提供经公证的遗嘱或经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
7.对继承权、受遗赠权和遗赠抚养协议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十四)农民工支付房租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村委会出具的村民证明。
4.单位为职工出具的租房证明。
5.租赁合同和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五)重大疾病
1.申请人(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及各种诊断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医保部门核定的报销费用清单(一年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缴存职工配偶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缴存职工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同一户籍户口薄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六)支付房租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6.租赁合同和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户口薄、结婚证、户籍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所购住房的产权登记人与缴存职工必须一致。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买期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需提供网上查询密码)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
3.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的或申请人与借款人不一致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必须同时一次性在贷款地管理部办理。
5.由配偶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 许可程序
1.到服务大厅咨询,或到网站查询提取条件。
2.按照提取条件准备相应的资料。
3.送交服务大厅审批。
4.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将款项拨付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电话通知申请人。
附录: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http://whzfgjj.cn/whweb/index.jhtml

❼ 威海公积金提取新规2022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2022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请看正文!
2022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并对违规提取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职工本人申请、管理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具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的;
(九)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五)、(六)、(七)、(八)、(九)、(十)项情形的,职工的账户应为封存状态,提取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第九条 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后同一产权人变更婚姻关系的,配偶不能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条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商务公寓、车库车位以及装修住房等,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配偶的同一坐落房屋按照购建房方式提取后,该套房屋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除组合贷款外,申请人及配偶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借款人应本人现场授权管理中心查询个人征信状况。借款人不能到场的,应提供委托授权公证书。
第十四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并租赁本市住房的。
第十五条 购买期房的自预售合同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自房屋产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批准文件自下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
第三章 提取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银行卡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关系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由其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
第十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2.购买期房的,应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3.购买现房或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购买拍卖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预售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收据或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5.购买本市拆迁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增购面积部分的发票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原件、建房发票原件;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翻建发票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大修费用发票原件。
第十九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近三个月还款明细原件(加盖银行印章);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采用委托逐月冲抵还贷方式每月从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当月还款额直接抵还贷款。
第二十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单身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另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原件、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另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原件、增值税发票原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2.增设电梯单元经业主共同确认的协议书原件;
3.一年内的出资证明原件。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明原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只需提供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伤残1-4级)原件。
第二十四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原件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第二十五条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封存24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封存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死亡职工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宣告死亡的提供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2.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原件。
第四章 提取额度及频次
第二十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工程造价总额;拆迁房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增购面积的价格。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及配偶的同一坐落房屋以购建房方式提取时只能提取一次,提取后不能再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
第三十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款付息额(年提取额为当月还款金额乘以还款月数)。提取后同一坐落房屋不能再以购建房方式提取。
第三十一条 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包括组合贷款),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在提前全部还清贷款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第三十二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年度最高提取额度;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实际支出金额;
(三)租住住房的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参考本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只能提取一次且合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家庭实际出资额。
第五章 提取程序及审核
第三十四条 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管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向异地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职工购房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对下列情形的提取申请严格审核:
1.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
2.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的;
3.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4.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职工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2.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3.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管理中心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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