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第九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三)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2%,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商品房出售时,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第十条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和缴存:
(一)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提取,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0%提取,专款专用。
(二)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第十一条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售房单位自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第十三条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第十四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
『贰』 成都市房屋维修基金申报程序
成都来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报程自序如下:(一)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在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工程信息。
(二)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地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备案。
(三)所在地专项维修资金分支机构核实无误后向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出具备案手续。
(四)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持备案手续到市监管办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拨付手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窗口审查。
(五)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凭使用通知到市监管办财务部开具转帐支票。
(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窗口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详细内容可到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进入维修资金模块中的办事指南的维修资金使用这部分查询。希望能给你帮助。
『叁』 成都市房管局的咨询电话是什么
公开电话:12345
房产分中心窗口投诉:028-86279097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及上市交易咨询电话:028-86279033
(3)成都市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办电话扩展阅读: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该电话为应急值班电话,非咨询投诉类电话):028-86279527
中共成都市纪委派驻市房管局纪检组:028-86279269(若外出办案或开会该电话无人值守)
微腐败监督投诉电话:028-86279866(若外出办案或开会该电话无人值守)
温馨提示: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行业监督电话86280417已撤销,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请通过市长公开电话12345投诉。
参考资料:成都市房管局电话--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
『肆』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监管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第五条(职责划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投诉渠道)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第二章交存第七条(交存范围)
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第八条(交存标准)
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主分户账。
(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时,转由业主承担。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业主大会设立后开发建设单位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已按建筑区划为单位单独列账的,可将单列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摊至相应范围内业主分户账。
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为补偿安置对象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承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第九条(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30%,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自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业主应当按售房款的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业主所有。
『伍』 大修基金在哪里查
1、可在柜台查询:柜台查询须带好公积金卡及身份证。然后直接到公积金办事大厅,向柜台操作员出示身份证及公积金卡,要求查询余额。如果是代人查询,须带查询人磁卡,身份证,查询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2、可在网上查询:网上查询首先登陆当地公积金网站,找到个人账户信息或者余额查询的按钮,然后输入公积金账号和签证号,输入验证码后点“查询”即可查出状态及余额。
3、可用电话语音查询:首先拨通当地公积金电话语音查询电话,按照提示输入单位账号,然后输入个人账号后可以查询,有些地方有设置电话查询密码,这时需要输入正确的电话查询密码即可查询到个人余额,有些地方还有明细传真的服务。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陆』 如何资助四川孤儿
交通广播直播间热线:028-84339696 028-84326355
短信:10629999914
红十字会:028-66722258
地址:大慈寺17号成都商会大厦302(捐献者可直接去)
省民政厅捐助电话:028-84423026 028-84423021
自愿者报名: 028-86123787 028-86127702
救灾物资捐赠:028-87480996 028-8747991
需要挖掘机:028-86697654 (杜处长)028-86240979 028-86637636
需要雨伞,草鞋:86408297
成都市妇联捐助地址:宁夏街27号 028-86632534
彭州团委:13881753177
成都慈善总会:028-87030102 028-87030103
招募机械操作手,征集挖掘机:028-87489726
成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028-86408297 028-86407202 028-86407203
成绵高速招募机械操作手,征集挖掘机:13982528259
中国移动四川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028-85052729
成都气象台:028-87039626
成都电业局:95598 服务热线:96073904 吴女士
自来水公司:028-87792053
都江堰卫生指挥中心:028-87204054
机场方面:028-85206130 028-85206133
出租车管理处 028-85203130 028-85203133 服务公司接人
彭州、北川、绵竹、汶川、都江堰、青城后山需要救助、需要物资支援(衣物、食品、雨具、帐篷、水,奶粉,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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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指挥部电话:0838-7856251;0838-7856252;0838-7856258
都江堰市体育中心都江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联系电话:87266720 87265239 872789290
医疗救护 87201895
治安维护 87201895
物资保障 87285986
纪律督查 87283191
什邡抗震救灾指挥部电话:0838-8207713 8207703
德阳指挥中心:0838-2202953
附:
1. 成都市接收捐赠工作站
电 话:028-87480996 87487991 87480936 87480153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盛路52号
2. 成都慈善会
电 话:028-87030102(传真) 87030103 13709008858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盛路52号
3. 团市委
电 话:028-86127702。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街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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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慈善会电话:
028-87030103、87030102
成都市接收捐赠工作站:
028-87480996、87487991、87480936、87480153
成都市接收捐赠工作站地址:
成都市机投镇万盛路52号
志愿者招募
共青团成都市委(成都市志愿者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志愿者招募热线:86127702
地址:成都市金河街57号
成都红十字会电话:66722258、86725519;
救灾志愿者协会电话:86123787;
献血中心的电话:88198082
成都抗震救灾新闻中心
地址:成都市顺城大街391号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中心4楼会议室
电话:(028)86407761
邮箱:[email protected]
有关部门咨询、投诉电话
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12345,86636113
成都市工商局电话:85394331,85394313
成都市商务局电话:61883700
成都市物价局电话:12358,61885560
成都市质检局电话:12365
成都市公安局电话:110
成都市卫生局电话:61881923
成都市能源办电话:61886234
成都红十字会电话:66722258、86725519;
共青团成都市委电话:86123787;
成都市献血中心电话:8819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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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现在新增三部联系电话:13518100335 13518100337 13518100339
成都市慈善会新增三部联系电话
87481701 87485705 8748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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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监管分支机构咨询电话
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监管办公室86279199
锦江区 86763868 金牛区 87530109
武侯区 85575665 青羊区 87766561
成华区 84355491 高新区 85153647
新都 89396520 新津 82518635
金堂 84997692 大邑 88297192
龙泉驿 84865932 都江堰 87127892
崇州 82278323 双流 67035588
蒲江 88532223 邛崃 88798525
郫县 69500719 青白江 83660699
温江 66019665
『柒』 成都市房管局官网
成都市房管局官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开电话:
1、房产分中心窗口投诉: 028-86279097;
2、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及上市交易咨询电话: 028-86279033;
3、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该电话为应急值班电话,非咨询投诉类电话): 028-86279527;
4、中共成都市纪委派驻市房管局纪检组: 028-86279269 (若外出办案或开会该电话无人值守);
5、微腐败监督投诉电话:028-86279866 (若外出办案或开会该电话无人值守)。
(7)成都市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办电话扩展阅读: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如下:
1、机关处室
办公室、物业管理处、产权管理处、机关党委、市场监管处、产业发展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人事处、财务处。
2、直属单位
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物业事务服务中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住房储备中心、房屋安全事务中心(白蚁防治研究中心)、公共住房服务中心、房地产信息档案中心、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机构设置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开电话
『捌』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向所在地房产局申请列支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专户管理银行划转至维修单位。
一、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范围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玖』 成都周边地区维修基金怎么算。怎么交,交几次
1、问:什么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2、 问:哪些房屋需要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答:拥有二个及二个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都需要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3、 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4、 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监管?
答:由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5、 问:什么是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 问:房屋维修资金该谁交?交多少?
答:房屋维修资金的首次缴存主体是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业主)。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
7、 问:什么是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
答: 2004年4月1日起缴存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00元计算;位于其他区(市)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下表所列标准计算:
地区标准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和都江堰市均为720元/㎡;
崇州市为600元/㎡;彭州市、大邑县、金堂县和蒲江县均为550元/㎡;邛崃县和新津县均为500元/㎡。
8、 问:具体怎么计算开发商和业主首次该缴存多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呢?
答:举例说明:金牛区配备电梯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1100×3.5%=38.5(元),业主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1100×2.5%=27.5(元);未配备电梯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1100×3%=33(元),业主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1100×2%=22(元);郫县配备电梯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720×3.5%=25.2(元),业主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720×2.5%=18(元);未配备电梯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720×3%=21.6(元),业主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720×2%=14.4(元),其他区(市)县以此类推。
9、问:维修资金在哪儿交?怎么交?
答:业主领取交款通知单后,严格按照交款通知单核定的金额、专户银行、账号等信息至银行收费窗口缴存,由银行出具交款凭证。
10、问:维修资金缴存到银行后有没有利息?
答: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拾』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查询查询方法有哪些
不少的朋友们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对于办理贷款的方式不太了解。其实买房子可以通过组合贷款的方式来进行,要注意一下具体的办理方法和查询的方法。那么公共维修基金怎么查询?查询方法有哪些?我们来看看我的我的相关介绍与讲述吧。
不少的朋友们在购 买房 子的时候,对于办理贷款的方式不太了解。其实买房子可以通过组合贷款的方式来进行,要注意一下具体的办理方法和查询的方法。那么 公共维修基金 怎么查询?查询方法有哪些?我们来看看我的我的相关介绍与讲述吧。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查询
一、据目前的规定,一种情况,代 办房产证 的单位没有代收代缴,没有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办不出房产证的,也有一式四联收据,如果已经拿到房产证是 开发商 代办的,还有就是收据遗失你拿到房产证,二份交办证部门,可以到开发商那里拿缴款单。
二、如果维修基金是网友自己办证的,一份银行留,可以到当地 房地产 交易查询或凭 购房合同 到当地指定的建设银行查询,必须到当地银行自己交钱,如果都无法查询,其中一份自己留,那么就无法拿到产权证。
三、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 房屋产权证书 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 物业管理 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 小区 ,经 业主委员会 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公共维修基金查询方法有哪些
一、到 房产交易 住房维修基金 管理科或者物业查询。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二、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 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四、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维修基金的使用,是由 物业公司 来支配的,一旦维修基金不足的时候,业主们还要依照业委会的决定再次缴纳维修基金。只有维修基金缴纳了以后,才能办理房产证的。
如果要查询公共维修基金的话,可以根据上述流程和查询方法来进行。其实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也要注意具体的交纳流程和交纳费用。以上就是我关于公共维修基金怎么查询?查询方法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希望对于大家查询公共维修基金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