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西安市房管局的电话是多少呢
西安所有市管理局所有电话:
西安市高陵区房产管理所 (029)86913317
西安市雁塔区建设与住房保障局 (029)85264904
西安市阎良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029-86202325
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029)87622679
西安市灞桥区建住局 029-83510509
西安市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029-86263303
西安新城区房管局 (029)87424924
西安市鄠邑区房管局 029-84812583
西安市蓝田县住建局 029-87639960
西安市周至县房地产管理所 029-87111859
西安市临潼区健康北路房地产管理所 029-83812039
西安市城西房产交易市场 029-88649468
西安市城东房产交易中心 029-82056588
西安市新城灞桥房产交易登记所 029-82056599
西安市碑林雁塔房产交易登记所 029-85330045
西安市莲湖未央房产交易登记所 029-88649468
西安市城南房产交易办事大厅 029-85330045
西安市城北房产交易办事大厅 029-89241525
西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9-86785222
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029-87639625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执法监察队 029-87622063
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029-87617303
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029-87516346
西安市房产信息中心 029-87614898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029-87619422
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 029-87617785
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029-87335433
(1)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网站扩展阅读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值班电话:(029)87610294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传真电话:(029)87618843
网站技术维护:(029)87617415
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信 箱:局长信箱>>点击进入局长信箱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116号房产交易大厦
邮 编:710002
B. 《西安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办法》 全文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8】8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恢复震后房地产业发展,确保购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购房者,现就我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即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
二手住房是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别墅除外。
二、购房时间界定
新购商品房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在补贴范围;二手住房以买卖双方向市房屋管理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在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所购住房,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的(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7号)实施后所购住房,即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购住房,经市政府同意,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住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住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四、补贴资金发放
购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由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房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购房者应在所购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确认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管局指定机构办理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认定审核手续,购买商品房的,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审核后,购房者持审核凭证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将直接发给购房者本人。
五、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C. 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是多少
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保局12333热线咨询。
D. 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几点上班
早上8.30上班
西安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承办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变动专、注属销事宜;复核医疗费用支出单据,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业务;承办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划拨、核销业务;负责市级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帐户的管理;参与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参与协调财政部门进行基金收支及结算工作;承办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核算及统计分析,指导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建立参加市级统筹的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基础档案资料数据库;承办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
E. 西安拟将购房款交存监管专户 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
记者从西安市住建局获悉,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该局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明确购房款必需交存监管专户。
向市民公开征求监管意见
12月13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该局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拟订了《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是啥?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等
根据《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介绍,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谁来监督?
政府指定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机构
《办法》中明确,西安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研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该局委托国有企业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上述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变更、撤销;预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监控等日常工作。
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及结算情况的监督管理。
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管。具体负责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预售资金的收存及拨付;每日报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收取、支出、使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如何使用?
对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
《办法》中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商品房开发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由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设立,并在监管银行分行指定的支行分别开设唯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归集购房人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
购房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如何收存?
购房者通过银行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办法》中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打印的预售资金交存单,通过监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等方式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
退房如何退费?
由开发商先行结算退款
《办法》中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及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点制定,并按照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节点设定。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
监管银行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后,应现场复核开发项目建设进度,结合工程施工等实际情况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需退还已交纳预售资金的,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结算退款,再由监管银行审核后从监管账户中退回相应购房款至开发企业账户;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不在监管账户中另行列支。
如何管理?
开发商未按规定收取的将取消网签资格
《办法》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住建部门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销售及监管资金拨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监管银行违反规定或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测算工程造价过低,擅自拨付资金,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监管资格;造成监管项目不能顺利交付的,依照监管协议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购房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将发放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撤销监管资格;未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三年内不得开展。
F. 西安要开物管立法听证会 快来恶补物业知识
近日,西安市法制办将召开物业管理立法听证会,以后用住宅开小饭馆、棋牌室可能会行不通了。
西安市法制办将召开物业管理立法听证会
5月9日,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西安市法制办将召开《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
听证事项包括,禁止利用住宅开设小饭桌、托管班等学生托管机构,以及私房菜、棋牌室等经营服务场所,是否合理、可行?
在住宅小区无法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出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是否合理、可行?
对经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属于应急使用情形,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不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是否合理、可行?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是否可以作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
业主是否可以通过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善意经营?
无论是希望参与旁听的,还是想了解结果的,可能都对所听证的内容只是一知半解。所以,购房指南也是很贴心的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问题一,居民住房可以用来开饭店,棋牌室吗?
根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此前,有遇到类似情况的咨询专家。后者表示,在居民区内开设饭店,已经将住宅房变成了以经营为目的的用房,如果住户在没有征得周围居民同意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建议由社区居委会联合当地城管部门进行处理。
问题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是啥?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问题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都是用来修什么的?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般由政府指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计帐到户;业委会成立后,也可以申请由业主自主管理,但这种管理模式难以规范,其资金安全运行存在一定风险。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使用时,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问题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指的是什么?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是指属于全体野猪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道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最后,再来看看听证会旁听的报名办法吧。
听证陈述人人数为12人,旁听人数为10人,凡年满18周岁西安市居民都可以报名参加,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的,请于5月13日前提交附件所列报名表,并表明自己所持观点(《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法制办网站浏览)。
报名表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法制办专用邮箱:[email protected]或传真至029-86788348。听证陈述人按照报名先后及所持不同观点人数相当的原则,经遴选后确定。
报名作为旁听人的,亦请于5月13日前提交附件所列报名表,并在意见建议栏中注明“旁听”。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5-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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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西安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西安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7年,服务人群约7.2万人。1、职责:⑴ 负责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职工生育及居民医疗保险六项保险业务参保工作。⑵ 负责对区内企业及个人进行社保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⑶ 负责参保人员社保关系及个人账户基金的域内、域外转移工作。⑷ 负责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待遇的核定,以及基金社会化发放工作。⑸ 负责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及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应享受费用的审核、报销、结算、支付工作。⑹ 负责做好管委会机关人员医疗、生育保险的日常工作。
H.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和提取: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二)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三)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交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未提供凭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监督协议。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业主转让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剩余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应当退还业主;公有住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2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三)共用部位: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
(四)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业主楼层间的供、排水总管、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年04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06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