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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维修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2-08-30 14:42:54

⑴ 厦门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怎么查询

把维修基金交给相关的部门后,是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能查询到的。当然有的人在交维修基金的时候,不知道应该去哪里交费,所以交费时就会跑很多的弯路,并且也浪费了不少的时间。那么下面我们来为大家介绍有关于厦门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把维修基金交给相关的部门后,是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能查询到的。当然有的人在交维修基金的时候,不知道应该去哪里交费,所以交费时就会跑很多的弯路,并且也浪费了不少的时间。那么下面我们来为大家介绍有关于厦门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厦门维修基金怎么查询?

一、厦门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1、一些地区是由 开发商 代收。

2、在 业主委员会 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 房地产 管理部门,本息归业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 物业管理 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 住宅 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各地有各地的政策和办法。

二、厦门维修基金怎么查询

1、我们可以去当地住房公积金处查询。

2、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 法》对 公共维修基金 的归属和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4、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 房屋产权证书 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 小区 ,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5、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 房屋建筑面积 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厦门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厦门维修基金怎么查询的相关问题,大家了解了对于维修基金交个哪个部门以及缴纳后的查询方法。当然查询时,也是需要带一些相关的材料才可以查询的。再者我提醒各位,一定要及时的缴纳维修基金,而且是早晚都得交的。

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什么编制,是什么级别

(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目前有十五个分别是: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其中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即是计划单列市也是副省级城市。)

(普通省会地级市、普通自治区首府地级市<非副省级城市>正厅级:
石家庄,郑州,南昌,太原,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长沙,贵阳,昆明,西宁,兰州,银川,南宁,福州,拉萨,海口,合肥 )!

普通地级市正厅级:南阳市、朔州市、江门市、漳州市、台州市等等。。。。

1: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副厅级!
(1)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2002年10月组建成立。市管理中心系市国土房管局直属事业单位(同时保留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 市管理中心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设有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综合计划处(挂审计稽核处)、财务管理处、归集管理处、资金运用处、住房信贷处、资金保全处、信息管理处九个处室和铁路分中心。

2: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的城市是正局级(副厅级),有的城市是副局级或者正处级(具体的要看是那些城市)!

正局级的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售房款(维修基金)、住房货币补贴、廉租房建设资金等房改资金的归集、运用和管理工作。

长春市从1993年开始初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年,市政府成立了住房公积金专门管理机构--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挂靠市房地局的副局级事业单位,负责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住房资金的统一营运、统一管理工作。2002年8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成立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

副局级的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副局级事业单位,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正处级的
厦门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成立厦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2年11月,在厦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组建成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受托承办全市房改资金业务。

3:普通省会地级市、首府地级市、普通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的是正处级有的是副处级!

正处级的:
(1)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接隶属于福州市人民政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2)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正处级建制,下设省直分中心和肥东、肥西、长丰三个县管理部。

副处级的:
(1)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4年6月,是直属市政府的副处级全额事业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中国新余欢迎您!
(2)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定登记名称,其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 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5月正式挂牌运作,为直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副处级事业单位。目前内设综合科、...
(4)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网络
中心概况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副处级事业单位[1] ,主 要承担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
(5)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是经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直属宁德市人民政府的副处级事业法人单位,具体承担宁德市直和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拟订并协调实施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秘、政务信息、信访、接待、保密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局政务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和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工作;负责系统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系统年度经费预决算和汇总统计上报工作,组织编制国土、房产、地质矿产、测绘的年度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负责系统预算资金的调整使用和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负责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负责各项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的立项报批和收费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分局和事业单位等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预算经费支出的内部审计。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编制局年度立法计划;组织拟订有关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负责组织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清理、汇编工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培训和检查执行情况;拟订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阶段性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审核、修改涉及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格式合同文本和示范合同文本;组织、参与涉及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行政、民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协调工作;组织对涉及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重大疑难事项进行政策法律论证、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事项听证工作。
(四)规划保护处
组织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并协调实施,指导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和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参与城市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耕地的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及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土地集约节约评价工作;指导各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我市土地利用管理相关政策的研究、拟订和实施;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计划编制,建设用地预审、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严格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供地;负责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土地使用费等有关土地费用的计收工作;负责土地供后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管理;组织编制和定期更新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指导开展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负责企业改制中划拨和限制性出让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指导土地储备工作;负责指导各分局征收土地收益金工作。
(六)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处(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负责宣传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对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拟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并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负责依法审核、批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发布集体土地征收预告公告;负责拟订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负责发布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负责发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通告,受市政府委托批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审核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土地房屋征收事务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对土地房屋征收事务机构和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负责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依法受理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投诉,调解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争议;受市政府委托受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承担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行业动态管理。
(七)房地产权籍管理处(市地籍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城乡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和发证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土地房屋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动态监测、统计、地籍、房籍权属调查的规程、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地籍、房籍专业测绘管理;承担土地勘测、房产测量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地籍测量、房产测量成果备案和土地调查成果审核以及专业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工作;组织调处重大城乡房屋土地权属争议;负责指导私房改造及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处理土地房屋权属遗留问题;负责组织土地调查、房屋调查及其变更工作。
(八)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负责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调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预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等市场行为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相关土地、房地产评估报告的确认;负责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开发项目实施跟踪检查。
(九)房政管理处(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直管公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直管公房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原有廉租住房(公房)的管理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房改、售房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租金、转租收益金的征管工作;负责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清理移交和处置工作;指导按规定应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代管或纳入管理房屋的接收和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使用计划和资源配置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直管公房起租、注销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代管房、信托房的退管工作,负责已退侨房、代管信托房原承租住户安置工作;指导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协调指导房屋抢险救灾工作;负责解危安置房的出售和解危周转房的配租工作,负责政府垫资改造私危房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维修资金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
(十)住房制度改革与综合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研究分析住房重大问题,拟订相关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承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出租、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和政策性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负责局各类统计、汇编和发布工作。
(十一)地质矿产管理处(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编制矿产资源利用规划,负责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和矿产品综合统计;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进行采矿权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管;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管理;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依法协同水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十二)科技测绘与信息化处(市测绘地理信息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基础测绘、工程测绘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基础测绘;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和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测量标志移动和占用的审批工作;负责地图的编制、出版审核;负责全市申报乙、丙、丁测绘资质证书单位的初审工作;负责丙、丁级单位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审核、注册等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负责为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区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测绘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系统的科技管理工作;拟订全局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等。
(十三)执法监察处
监督检查土地房产与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用地审批、土地房产与矿产资源登记发证、土地有偿使用与土地资产处置、土地房产与矿权交易、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使用、测绘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系统执法监察人员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矿产资源审批前的联合现场勘查;对扰乱国土资源与房产市场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四)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局党组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系统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和党务日常工作;负责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培训教育、奖惩等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工人等级评定审核工作;负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系统工青妇、计生、外事、统战、维稳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离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拟订局离退休人员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做好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局下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⑷ 维修基金可以退吗

1、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来说是退不的,如果是公共维修基金的话,要经业主委员版会同意,房权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但是不能退给个人。
2、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⑸ 维修基金是交给房管局的吗

不是,房管局只是帮忙监督和保管。维修基金是属于所有业主的,他们能够决定让哪个单位保管,通常是让房管局代管。假如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话,可直接让业主委员会去银行开一个维修基金专用账户,然后把维修基金存进该账户中,让房管局帮忙监督。
一、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为:
1、制定方案。申请人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申请人持《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使用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送业主确认;
3、方案公示。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在小区内公示7日;
4、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通知专户银行拨款。未施工前先来申请维修资金的,先拨付核准金额的30%,竣工验收后,再拨付余款。申请前已经竣工的,将核准金额一次性拨付到位。
二、以下情况可以申请紧急使用房屋维修资金:
1、电梯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经电梯质监部门或检测机构检测明确要求紧急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现场确认证明的;
2、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书,确需紧急维修或整改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现场确认证明的;
3、给水排水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停水或满溢等,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的。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⑹ 厦门务业管理公司收取维修基金有何标准

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

专项维修基金缴纳流程图
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厦门住房维修基金
2012-11-20 16:10 | 分享 扫描到手机
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房屋维修基金比例如何缴纳?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已经缴纳过房屋维修基金费用的二手房,如何处理?
举例说明:2005年,王女士通过某房屋中介看好一套2000年的二手商品房,总价35万。该套房屋整体房屋状况良好且地处繁华位置、交通便利,王女士看后十分满意。在与该业主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中发现一条关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由谁来缴纳的条款,其中王女士所购的这套二手房原业主所缴纳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为6000元。
那么,对于这笔费用王女士应不应该支付给业主呢?“我爱我家”专家认为,当买卖双方签署协议时遇到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应由买家支付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经由买卖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一般会有四种处理方法:
(1)房屋业主将房屋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就王女士这个案例来说,如果房屋业主将这笔6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费用无偿顺延给王女士,那么王女士所购的这套房屋便不用缴纳此项费用。
(2)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客户与业主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即客户支付原业主所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费用的50%。根据王女士的这个案例,如果买卖双方平摊,则王女士应支付业主3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费用。
(3)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按一定比例支付房屋维修基金费用。比例公式为(房屋产权年限-原业主所购房屋与出售房屋的时间差)/房屋产权年限。如果按比例支付,则王女士需支付〔70-(2005-2000)〕/70*6000即558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注:一般房屋产权年限为70年。)
(4)房屋业主不同意将房屋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也不想按比例与客户分担这笔费用,那么购房者如购买该套房屋则需承担原业主当初购房时所交纳的这笔房屋维修基金费用。根据王女士的这个案例,如果业主不同意将这笔费用顺延给王女士,那么,王女士则需将6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费用全部支付给业主。
部分未缴纳过房屋维修基金公房,该如何处理?
(1)已购公房的房屋性质较为特殊,它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福利性房屋,由于是职工按成本价所购买的房屋,因此对于房屋维修基金也就未曾缴纳过。那么,如果购房者购买这样的房屋根据国家规定,购房者需按房屋成交价的2%重新补交这笔款项,
方能合法生效。(2)另外一部分在98年以前建成并于当年交过契税的商品房,如果未缴纳过房屋维修基金费用,其再次交易时购房者也需按房屋成交价的2%重新补交这笔款项。
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可以用到他处?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据了解,今后,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将会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我爱我家”指出,随着政府监督房屋维修基金去向力度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完善以及老百姓对于自身应享受福利的提高,房屋维修基金所存在的问题将会应迎刃而解。

⑺ 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7)厦门市维修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⑻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查

可以去当地住房公积金处查询。

  1.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专帐管理,专款专属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3.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4.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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