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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本体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2-08-08 09:21:48

A.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哪个部门职责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内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般来说会设立一个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之类的事业单位,进行具体处理事务,建议咨询一下你们那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就知道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B.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交给谁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由购房者交纳。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 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2、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4、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5、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6、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C. 房屋维修基金去银行交了单子没了怎么办

去你存钱的那家银行他们会有底子的~~你样铁门帮忙复印一个复印件

D. 房屋维修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怎么用

房屋维修基金是小区公共部分维修时才能使用的比如小区道路、广场、公建、楼顶等,使用时要业主委员会提交申请,有公共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批透过就可以使用了。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鼓励单位职工自筹资金购买住宅而采取的一个互助型的措施。用的时候个人要满足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或者1年以上的条件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填写公积金审批表,银行出具公积金流水账单。
有帮助就采纳吧!

E. 房产局为什么要收住房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F. 什么是本体维修基金

本体维修基金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用于商品房公共中修、大修的储备资金。

本体维版修基金是权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公共部

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

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

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

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厦门市本体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维修基金的其他使用说明:

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

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

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

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G.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拟订并协调实施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秘、政务信息、信访、接待、保密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局政务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和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工作;负责系统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系统年度经费预决算和汇总统计上报工作,组织编制国土、房产、地质矿产、测绘的年度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负责系统预算资金的调整使用和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负责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负责各项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的立项报批和收费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分局和事业单位等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预算经费支出的内部审计。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编制局年度立法计划;组织拟订有关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负责组织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清理、汇编工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培训和检查执行情况;拟订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阶段性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审核、修改涉及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格式合同文本和示范合同文本;组织、参与涉及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行政、民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协调工作;组织对涉及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重大疑难事项进行政策法律论证、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事项听证工作。
(四)规划保护处
组织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并协调实施,指导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和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参与城市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耕地的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及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土地集约节约评价工作;指导各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我市土地利用管理相关政策的研究、拟订和实施;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计划编制,建设用地预审、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严格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供地;负责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土地使用费等有关土地费用的计收工作;负责土地供后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管理;组织编制和定期更新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指导开展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负责企业改制中划拨和限制性出让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指导土地储备工作;负责指导各分局征收土地收益金工作。
(六)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处(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负责宣传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对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拟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并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负责依法审核、批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发布集体土地征收预告公告;负责拟订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负责发布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负责发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通告,受市政府委托批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审核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土地房屋征收事务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对土地房屋征收事务机构和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负责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依法受理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投诉,调解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争议;受市政府委托受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承担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行业动态管理。
(七)房地产权籍管理处(市地籍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城乡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和发证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土地房屋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动态监测、统计、地籍、房籍权属调查的规程、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地籍、房籍专业测绘管理;承担土地勘测、房产测量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地籍测量、房产测量成果备案和土地调查成果审核以及专业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工作;组织调处重大城乡房屋土地权属争议;负责指导私房改造及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处理土地房屋权属遗留问题;负责组织土地调查、房屋调查及其变更工作。
(八)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负责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调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预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等市场行为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相关土地、房地产评估报告的确认;负责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开发项目实施跟踪检查。
(九)房政管理处(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直管公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直管公房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原有廉租住房(公房)的管理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房改、售房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租金、转租收益金的征管工作;负责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清理移交和处置工作;指导按规定应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代管或纳入管理房屋的接收和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使用计划和资源配置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直管公房起租、注销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代管房、信托房的退管工作,负责已退侨房、代管信托房原承租住户安置工作;指导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协调指导房屋抢险救灾工作;负责解危安置房的出售和解危周转房的配租工作,负责政府垫资改造私危房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维修资金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
(十)住房制度改革与综合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研究分析住房重大问题,拟订相关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承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出租、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和政策性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负责局各类统计、汇编和发布工作。
(十一)地质矿产管理处(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编制矿产资源利用规划,负责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和矿产品综合统计;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进行采矿权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管;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管理;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依法协同水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十二)科技测绘与信息化处(市测绘地理信息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基础测绘、工程测绘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基础测绘;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和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测量标志移动和占用的审批工作;负责地图的编制、出版审核;负责全市申报乙、丙、丁测绘资质证书单位的初审工作;负责丙、丁级单位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审核、注册等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负责为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区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测绘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系统的科技管理工作;拟订全局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等。
(十三)执法监察处
监督检查土地房产与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用地审批、土地房产与矿产资源登记发证、土地有偿使用与土地资产处置、土地房产与矿权交易、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使用、测绘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系统执法监察人员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矿产资源审批前的联合现场勘查;对扰乱国土资源与房产市场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四)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局党组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系统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和党务日常工作;负责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培训教育、奖惩等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工人等级评定审核工作;负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系统工青妇、计生、外事、统战、维稳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离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拟订局离退休人员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做好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局下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H. 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8)厦门市本体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I. 厦门务业管理公司收取维修基金有何标准

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

专项维修基金缴纳流程图
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厦门住房维修基金
2012-11-20 16:10 | 分享 扫描到手机
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房屋维修基金比例如何缴纳?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已经缴纳过房屋维修基金费用的二手房,如何处理?
举例说明:2005年,王女士通过某房屋中介看好一套2000年的二手商品房,总价35万。该套房屋整体房屋状况良好且地处繁华位置、交通便利,王女士看后十分满意。在与该业主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中发现一条关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由谁来缴纳的条款,其中王女士所购的这套二手房原业主所缴纳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为6000元。
那么,对于这笔费用王女士应不应该支付给业主呢?“我爱我家”专家认为,当买卖双方签署协议时遇到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应由买家支付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经由买卖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一般会有四种处理方法:
(1)房屋业主将房屋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就王女士这个案例来说,如果房屋业主将这笔6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费用无偿顺延给王女士,那么王女士所购的这套房屋便不用缴纳此项费用。
(2)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客户与业主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即客户支付原业主所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费用的50%。根据王女士的这个案例,如果买卖双方平摊,则王女士应支付业主3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费用。
(3)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按一定比例支付房屋维修基金费用。比例公式为(房屋产权年限-原业主所购房屋与出售房屋的时间差)/房屋产权年限。如果按比例支付,则王女士需支付〔70-(2005-2000)〕/70*6000即558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注:一般房屋产权年限为70年。)
(4)房屋业主不同意将房屋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也不想按比例与客户分担这笔费用,那么购房者如购买该套房屋则需承担原业主当初购房时所交纳的这笔房屋维修基金费用。根据王女士的这个案例,如果业主不同意将这笔费用顺延给王女士,那么,王女士则需将6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费用全部支付给业主。
部分未缴纳过房屋维修基金公房,该如何处理?
(1)已购公房的房屋性质较为特殊,它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福利性房屋,由于是职工按成本价所购买的房屋,因此对于房屋维修基金也就未曾缴纳过。那么,如果购房者购买这样的房屋根据国家规定,购房者需按房屋成交价的2%重新补交这笔款项,
方能合法生效。(2)另外一部分在98年以前建成并于当年交过契税的商品房,如果未缴纳过房屋维修基金费用,其再次交易时购房者也需按房屋成交价的2%重新补交这笔款项。
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可以用到他处?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据了解,今后,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将会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我爱我家”指出,随着政府监督房屋维修基金去向力度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完善以及老百姓对于自身应享受福利的提高,房屋维修基金所存在的问题将会应迎刃而解。

J. 深圳市物业代收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开收据还是开发票

本体维修基金现已改为住宅维修资金。
不是发票,由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归国土资源与房地产局管理)出具专用票据和交款证明文件《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证明书》。
法律依据:
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3.《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4.《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深府〔2006〕40号);
5.《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85号)。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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