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维修电话 > 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心

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2-08-03 00:51:01

1.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土地、地质矿产资源、房屋拆迁、房产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制、修)订土地、地质矿产资源、房屋拆迁、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与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审核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拟定房产业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对有关规划实施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参与编制、实施区域性国土规划;参与审核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等其它有关规划;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房产等方面的调查和综合统计。
(三)制订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利用、房屋拆迁、住宅建设和城市发展用地年度计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与本市国土资源、房产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四)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负责全市高产农田建设管理,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政策;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及复垦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全市土地资产管理;落实国家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合理高效使用土地;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以及资产处置管理;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及制定基准地价;编制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管理;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理;承担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地政房政管理;负责土地、房产的权属确认、登记、核发证书工作;组织实施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协调处理房地产权属纠纷;负责地籍、房籍等专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统一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和地质工作;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地质勘察成果、地质资料及其知识产权;负责地质环境的管理,负责组织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和矿区环境治理;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协调处理采矿权属、地质勘查纠纷。
(八)负责土地、房产、矿产资源和房屋拆迁执法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拆迁和违法探矿、采矿等案件;负责土地、房产、拆迁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复议、赔偿和应诉工作。
(九)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审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拆迁委托合同进行备案管理,核发拆迁许可证。
(十)拟定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武汉地区各单位执行本市房改政策;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重要事项;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与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管理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组织等社会各类房地产活动,参与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工作,对物业公司实行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与监督。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督修改造;组织编制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并协调实施;承担历史建筑、古建筑的有关监管工作;负责白蚁预防行业管理,负责本市国有直管房产的资产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和房产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十四)负责局系统绩效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宣传、教育培训、审计等工作;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工作经费及其它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五)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土地、房产、矿产、拆迁管理和房改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2. 武汉住房维修基金网上交纳系统可以用支付宝吗

武汉住房维修基金网上交纳系统可以用支付宝
“网上交存操作步骤,使用手机下载宜昌“市民E家”app,实名注册并登录;选择“我要办事”模块中的“不动产业务”;点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栏目后进行查询或交存。目前,系统支持微信和支付宝两种方式进行交存。交存后,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搜索“电子票夹”小程序自主下载电子票据。
手机型号:苹果12 支付宝5.6一般来说,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是可以使用微信支付的,不过不同地区的规定不同,所以在交维修基金的时候,最好是先去询问一下工作人员。在缴纳时需要注意保证微信余额充足。”

3.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担。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交 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的1.5%(配置有电梯的按照2.5%)交存;

(二)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依法择优确定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就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上述服务事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第十一条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和方式由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按照物业总规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还应当作为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12日
市长 万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修改为“《物业管理条例》”,并在其后增加“《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财政、审计、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即“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四、将原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依法择优确定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就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上述服务事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
五、将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初始登记”修改为“不动产首次登记”。
六、将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权属登记”修改为“不动产登记”。
七、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八、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八条 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时,同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九、将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费用及组织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并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表决前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使用方案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四)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划转金额不超过预算资金50%;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下列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手续: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单;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4.其他相关材料。
(七)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通知。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即“鼓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问题约定以下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一定额度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十一、将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将原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无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紧急情况包括:
(一)屋面、外墙严重渗漏;
(二)电梯故障;
(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四)消防设施设备故障;
(五)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六)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七)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
(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的,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不超过工程概算50%的比例预拨工程款;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做好工程造价决算,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据实拨付剩余工程款。”
十三、将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制作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
(四)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抢修;
(五)会同相关业主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后,将工程费用在该物业区域内公示7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维修授权协议书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组织代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十四、将原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
十五、将原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房屋灭失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属于业主所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内容。
此外,对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5.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做什么用的

没啥卵用,就是要收你钱的~~

6. 武汉市住房维修基金政策从什么时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时间,各地方都已经相继出台地方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7. 怎样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1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管委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续筹基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代管单位,计入管委会账户和产权人明细户。利用产权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条管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及产权人明细户清单,到代管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管委会账户手续。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产权应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应持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明到管委会登记变更,并由管委会到代管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户更名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的账面余额进行结算。产权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到代管单位按维修基金明细户账面余额提取。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个人累计交纳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十一条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1)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账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账余额。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账。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2范围
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灯具、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上述系统中归专业管理部门所有的除外。

8. 麻烦问一下武汉办理房产证多少钱

1)契税(征收标准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据悉,2011年武汉市房管局、地税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武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通知》,重新设定豪宅标准,新规规定:主城区单套建筑面积140平米、总价140万元以上、容积率1.5以下,满足任一条件即为豪宅;远城区单套建筑面积140平米、总价90万元以上、容积率1.0以下,满足任一条件即为豪宅。去除了之前2008年颁布的旧规对单价的限制,该标准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豪宅契税按总价的3%征收。武汉市普通住宅标准: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七个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总价不超过140万元(含140万元)。其他远城区(含东西湖、蔡甸、汉南、新洲、黄陂及江夏等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总价不超过90万元(含90万元)。2)住房维修基金。2011年4月武汉发布了《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行,购房合同在2011年5月1日签订的,就需要按照新的标准缴纳住房维修基金。缴存标准是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建安造价是建筑安装的每平方米造价,这个数据由武汉市造价管理站定期发布参考数据,目前一般是每季度发布一次。购房合同2008年11月1日到2011年5月1日之间签订的,住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则根据房屋的结构来分为几种不同的等级: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含)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2008年11月1日前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缴存。3)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如下: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4)房屋登记费。收取标准如下: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5)证照印花税。收取标准如下:5元/本。6)工本费。收取标准如下:10元/本

9. 武汉维修基金2021年收费标准

武汉维修基金2021年收费标准为:个人每平方米49元,开发商每平方米10元。
武汉维修基金2021年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小区楼层有电梯并且在14层以下含14层的框架结构住宅,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个人每平方米61元,开发商每平方米25元;
2、小区楼层有电梯并且在15层以上含15层的框架结构住宅,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个人每平方米73元,开发商每平方米30元。
维修资金使用以后,如果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业主要续交,数额不应少于业主首次交存的标准。对于二手房,业主可以与购房者协商解决。二手房业主可以把已经交纳的房屋维修资金无偿顺延给购房者,也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但是不能超过当时交纳的金额。
【法律依据】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担。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10. 武汉市住房维修基金怎么交

武汉市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如下: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维修资金按购房合同价的2%标准缴纳,非住宅维修资金按照1%标准缴存。

2008年11月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具体缴纳标准为:

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

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

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

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很多购房者可能不知道,其实开发商也是要缴纳住房维修基金的。根据武汉市国土房产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发商缴存的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为1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无电梯住宅为12元/平方米,14层以下有电梯住宅为25元/平方米,15层以上为30元/平方米。”

阅读全文

与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心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铁路护栏翻新用什么漆价格是多少 浏览:495
湘潭华为维修点查询 浏览:623
史密斯热水器售后维修这行 浏览:921
重庆九阳电器售后维修 浏览:91
广州顶级家具 浏览:807
伟威家电维修部怎么样 浏览:100
本地家具回收哪里好 浏览:511
电路板补点 浏览:973
西藏口碑好的家具包括哪些 浏览:743
电路第五版第三章答案 浏览:528
常熟索尼电视机哪里维修店 浏览:588
家居彩装膜价格图片 浏览:551
惠而浦特约维修点 浏览:684
惠而浦洗衣机维修电话是多少 浏览:483
日产西玛翻新多少钱 浏览:228
上海海尔手机维修点 浏览:213
逻辑电路or 浏览:835
电脑维修用什么检测 浏览:204
成工售后维修电话号码 浏览:897
旧房翻新申请电力怎么写 浏览: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