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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2-07-14 02:25:12

1.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土地、地质矿产资源、房屋拆迁、房产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制、修)订土地、地质矿产资源、房屋拆迁、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与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审核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拟定房产业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对有关规划实施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参与编制、实施区域性国土规划;参与审核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等其它有关规划;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房产等方面的调查和综合统计。
(三)制订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利用、房屋拆迁、住宅建设和城市发展用地年度计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与本市国土资源、房产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四)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负责全市高产农田建设管理,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政策;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及复垦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全市土地资产管理;落实国家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合理高效使用土地;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以及资产处置管理;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及制定基准地价;编制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管理;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理;承担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地政房政管理;负责土地、房产的权属确认、登记、核发证书工作;组织实施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协调处理房地产权属纠纷;负责地籍、房籍等专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统一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和地质工作;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地质勘察成果、地质资料及其知识产权;负责地质环境的管理,负责组织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和矿区环境治理;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协调处理采矿权属、地质勘查纠纷。
(八)负责土地、房产、矿产资源和房屋拆迁执法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拆迁和违法探矿、采矿等案件;负责土地、房产、拆迁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复议、赔偿和应诉工作。
(九)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审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拆迁委托合同进行备案管理,核发拆迁许可证。
(十)拟定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武汉地区各单位执行本市房改政策;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重要事项;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与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管理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组织等社会各类房地产活动,参与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工作,对物业公司实行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与监督。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督修改造;组织编制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并协调实施;承担历史建筑、古建筑的有关监管工作;负责白蚁预防行业管理,负责本市国有直管房产的资产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和房产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十四)负责局系统绩效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宣传、教育培训、审计等工作;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工作经费及其它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五)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土地、房产、矿产、拆迁管理和房改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2.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12日
市长 万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修改为“《物业管理条例》”,并在其后增加“《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财政、审计、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即“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四、将原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依法择优确定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就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上述服务事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
五、将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初始登记”修改为“不动产首次登记”。
六、将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权属登记”修改为“不动产登记”。
七、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八、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八条 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时,同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九、将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费用及组织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并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表决前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使用方案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四)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划转金额不超过预算资金50%;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下列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手续: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单;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4.其他相关材料。
(七)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通知。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即“鼓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问题约定以下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一定额度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十一、将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将原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无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紧急情况包括:
(一)屋面、外墙严重渗漏;
(二)电梯故障;
(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四)消防设施设备故障;
(五)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六)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七)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
(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的,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不超过工程概算50%的比例预拨工程款;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做好工程造价决算,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据实拨付剩余工程款。”
十三、将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制作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
(四)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抢修;
(五)会同相关业主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后,将工程费用在该物业区域内公示7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维修授权协议书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组织代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十四、将原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
十五、将原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房屋灭失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属于业主所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内容。
此外,对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4. 武汉市住房维修基金政策从什么时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时间,各地方都已经相继出台地方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5. 武汉住房维修基金可以刷信用卡吗

可以。
维修基金可以刷信用卡。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2、出售公有住房的,当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时,持卡人可以在房管局缴费窗口缴费。可以刷银行卡或信用卡,只要是有银联标识的信用卡都可以用,但必须是刷卡者本人的名字。
维修基金指的是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而缴纳的一定标准的资金。

6.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归集管理处:负责住房公积金促建、促缴、调基工作,组织、实施和完成归集任务;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相关政策和操作规范的研究制定;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相关数据的采集、清理、核对及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对业务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办银行归集、提取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流程中所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归集、提取业务相关的投诉、复议;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年审及政策宣传工作;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政策解答及培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贷款管理处: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目标的拟定,负责目标的实施与完成;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和操作规范的研究制定;负责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催收及贷款风险防范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数据的采集、清理、核对及综合分析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开发项目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立项、调查和评估工作;负责对业务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办银行贷款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中所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贷款业务相关的投诉、复议;负责与承办银行、开发商、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政策解答及培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贷款管理处业务部:负责接待单位办事人员及缴存职工,宣传相关政策,接受咨询,实现一站式服务;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提取、转移等业务;负责办理单位缴存比例变更业务;负责办理公积金账户及资料变更业务;负责单位缓缴、补缴的审批工作;负责公积金贷款项目备案的系统登记工作;负责个人贷款的申请、受理及审批工作;负责提取公积金还贷的审核工作;负责向职工出具未贷款证明及贷款结清证明;负责受理职工公积金账务查询;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负责向相关业务处室反映归集、提取、贷款、核算工作中的新矛盾、新问题,并在相关业务处室指导下予以解决;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会计处: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及成果性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编制和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中心处室、分中心、管理部目标责任指标的制定及考核;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汇总编报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合理调度平衡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有关存款账户的设立及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各项经济指标的分析及资金风险管理;负责对分中心、管理部的财务管理及成果性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会计处核算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负责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流程设计及前台操作规范的管理;负责对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产生的各类账务、凭证、要件进行复核、审查,并根据所发现问题,对承办银行进行定期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并纳入对承办银行的年终考核;负责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相关数据的采集、清理、核对及综合分析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对帐及缴存职工有效凭证的管理,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相关的投诉、复议;负责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系统测试及核对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核算账户的设立及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重空凭证的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年度结息及对账工作;负责项目逾期贷款的核算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政策解答及培训工作;负责中心主机系统前台核算业务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对业务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负责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基础报表的编制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票据清算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计保全处: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对系统内住房公积金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运用、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等实施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负责对系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内部业务管理中的违规、违章事件实施核查;负责监督、检查中心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的情况;负责受理群众对监察对象的控告及投诉的调查核实,对违反行政法规、纪律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负责实施不良资产的管理、处置及变现,对呆坏帐的核销提出建议;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技术处: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的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拟定、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与监督检查;负责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计算机硬件设备的采购、调配、维护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应用软件的开发、优化、维护及升级工作;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控,保证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正确性;负责公积金门户网站和网上业务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与分中心、管理部、承办银行相关业务的技术衔接工作;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负责中心职工计算机技能的培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处:负责中心政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中心文秘、文书档案、保密、信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办公厅做好管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及对外宣传的统筹工作;负责党组及行政会议的会务工作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行风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安全、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中心业务档案及行政档案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党务、工会、共青团等日常工作;负责中心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中心系统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处政策法规部:负责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长远规划的设计及主要业务制度的综合性研究,提出工作创新的建议;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负责对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和主要制度、规范进行合法性、合规性、综合性审查;负责中心重要规范性文件及协议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协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法律诉讼、仲裁等事项的处理工作;负责中心有关政策、法规的政务信息公开及咨询工作;负责相关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负责公积金门户网站的内容更新及网上政策解答工作;负责中心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室:负责对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按照党组部署,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开展党纪政纪及勤政廉政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内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受理公民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不廉洁行为的举报和控告,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信访件的承办、转办、督办,及时报告重要情况;负责做好行政效能投诉管理,规范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行为;负责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中心党组交办的有关作。

7. 武汉市住房维修基金怎么交

武汉市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如下: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维修资金按购房合同价的2%标准缴纳,非住宅维修资金按照1%标准缴存。

2008年11月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具体缴纳标准为:

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

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

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

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很多购房者可能不知道,其实开发商也是要缴纳住房维修基金的。根据武汉市国土房产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发商缴存的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为1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无电梯住宅为12元/平方米,14层以下有电梯住宅为25元/平方米,15层以上为3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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