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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维修资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2-06-04 07:05:12

A.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一、将第一条中的“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修改为“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续筹、补建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续筹、补建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质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市辖县及西咸新区管理范围内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确定。”七、将第八条修改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八、将第九条中的“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九、将第十一条中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进行查验。”十、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负责交存管理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拟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或者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账目管理的决议;

“(四)确定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决议;

“(五)维修资金存储方案的决议;

“(六)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办法的决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第一款第二至六项决议确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原代管部门。”十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B.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续筹、补建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续筹、补建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质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二章交 存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第七条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市辖县及西咸新区管理范围内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确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百分之二;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第八条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九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第十条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进行查验。第十二条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负责交存管理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拟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或者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账目管理的决议;

(四)确定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决议;

(五)维修资金存储方案的决议;

(六)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办法的决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第一款第二至六项决议确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原代管部门。

C. 西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网点有哪些

中国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中国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中国银行西安大明宫支行,中国银行西安大兴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行政中心支行,西安银行城西支行营业室,西安银行咸宁路支行,西安银行城南支行营业室,西安银行城北交易大厅网点。

西安银行高新支行营业室,西安银行雁塔支行营业室,西安银行新城支行营业室,西安银行文景路支行,西安银行尚勤路支行便民服务点,建设银行长安路支行,建设银行劳动路支行,建设银行兴庆路支行,建设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建设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建设银行含光南路支行,工商银行电子工业区支行营业室,工商银行未央支行营业室,工商银行韩森寨支行营业室,工商银行西大街分理处,农业银行西大街支行营业室,农业银行曲江支行,农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室,农业银行陕西自贸试验区高新支行营业室

(3)西安维修资金中心扩展阅读

一般来说专项维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某单位,用于完成专项维修,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

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经常提到的专项维修资金,一般泛指针对商品住房或者已售共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D. 西安怎么查交没交过大修基金

西安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标准按面积收取,每平方米60元、90元和145元三档。

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及其孳息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可通过社区业主委员会查询大修基金的情况。

西大街116号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www.xafgj.com

E. 西安优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取消三项证明材料、开通网上预审服务

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对西安小区业主来说绝对是好消息,华商报记者昨日从西安市住建局获悉,为提高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效率,该局不仅对使用流程进行了优化,同时开发“维修资金使用微信投票系统”,业主可在关注“西安住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业主身份后,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西安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局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进行了优化,首先是简化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材料,取消《业主书面表决证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三项证明材料。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局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也进行了优化,申请单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仅需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级管理机构)提交材料,区级管理机构完成审核后,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系统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工程款发票上传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管理机构),申请单位无需到市级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该工作人员表示,申请单位可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上传申请材料,区级管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后,通知申请单位一次性报送纸质材料,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为了让维修资金使用更透明,有效化解维修资金使用中业主表决难、周期长的问题,西安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局开发建设了“维修资金使用微信投票系统”,业主可通过关注“西安住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业主身份后,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进一步提升业主投票表决效率,确保维修的及时率。
工作人员表示,优化后的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将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知道一下
区级管理机构要赴现场查勘并留取影像资料
据悉,维修资金优化后的使用程序是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或其他可证明保修期届满的相关材料、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区级管理机构核实以下信息:
1)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总面积、总户数及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其次,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第三步是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上传《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业主书面表决明细表》,区级管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业主书面表决明细表》在小区显著位置及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各单元门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间,区级管理机构赴小区现场查勘并留取影像资料。
应急维修项目须区级管理机构确认
维修资金优化后的使用程序对小区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维修的也做出说明,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上传以下材料(报送申请列支材料时再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包含小区基本情况,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保修期的到期时间,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总面积、总户数及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书面材料或其他可证明保修期届满的相关材料;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证明,电梯维修须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消防维修须提供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其他维修项目须提供3户(含)以上业主维修需求书面材料。
同时,区级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立即赴现场查勘,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出具《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并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系统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传送至物业服务企业。

F. 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缴存要带什么东西

尊敬的网络用户你好!交存维修资金时需携带:1、购房合同原件;2、购房人身份证原件;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原件(开发建设单位出具);4、若面积有误差,需提交补充协议原件。证件齐全后到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维修资金窗口即可办理。

G. 西安市民可线上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月9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自开通维修资金线上交存业务以来,我市城六区及开发区范围内已有725户业主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线上交存系统交存维修资金,累计金额952.63万元,维修资金线上交存户数呈逐月增长趋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被称作房屋的“养老钱”,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为小区电梯故障、屋面漏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提供了资金保障,对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今年初,市住建局开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线上交存业务。目前,线上交存平台包括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西安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恒丰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共15家维修资金专户银行。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王养潮表示,今后随着广大业主的逐步认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过网上平台交存的占比将不断提高,城六区及开发区的居民可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足不出户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业务,业主可自提交存票据,也可享受交存银行提供的免费邮寄服务。同时,他提醒广大业主商品住宅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对违规代收、挪用维修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其违规信息将被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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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该交多少钱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
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H. 西安市出台老旧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补建方案

近日,市住建局出台西安老旧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补建工作方案。方案明确,2010年以前建成的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应当补建维修资金。补建标准可参照我市2010年之前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按照购房款的2%交存;高层住宅(七层以上)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
据悉,此方案旨在构建我市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机制,提高老旧小区业主的宜居水平。方案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及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曲江新区、航天基地范围内,2010年以前建成的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应当补建维修资金。
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老旧小区维修资金补建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工作;各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维修资金补建的管理及实施工作,充分利用媒体,通过召开老旧小区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老旧小区维修资金交存政策,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立维修资金网上办公平台账户并上报业主信息,打印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开立维修资金网上办公平台账户并上报业主信息,打印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维修资金的收交工作,共同推进老旧小区维修资金制度的建立。
维修资金补建标准可参照我市2010年之前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按照购房款的2%交存;高层住宅(七层以上)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也可按照以下规定补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补建标准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讨论决定。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和西咸新区老旧小区维修资金的补建参照本方案执行。

I.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第七条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第八条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第九条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第十条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第十二条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第十三条维修资金实行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或者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

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其维修资金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第十四条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择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监督协议。第十五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方案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但是续交后的维修资金数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建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具体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建。

J.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续筹、补建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续筹、补建和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第七条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市辖县及西咸新区管理范围内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确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百分之二;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第八条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九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第十条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进行查验。第十二条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负责交存管理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拟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或者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账目管理的决议;

(四)确定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决议;

(五)维修资金存储方案的决议;

(六)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办法的决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第一款第二至六项决议确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原代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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