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4、维修基金收据(原件)(请先行到旧楼4楼办税服务厅收费窗口缴纳)
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多层-高层);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多层-高层)。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标准缴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Ⅱ 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下列资金列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三)统筹维修资金。第五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管机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住宅小区内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第七条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六十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九十元。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规范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本办法实施前交存的物业维修基金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时,应当按照物管机构的委托收取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未售出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第九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标准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维修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但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孳息)部分支付业主房屋分户账和管理费用后滚存剩余的资金;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四)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提取的资金;
(五)业主大会决定其他计入的资金。第十一条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第十二条在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分户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补交或者续交;补交或者续交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第三章使用第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未售出物业的部分,由建设单位分摊。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业主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是申请人:
(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
(三)在位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事项。
Ⅲ 徐州市公共维修基金必须上房交吗
必须,你不缴就没办办房产证和土地证,其实缴这个初衷是好的,房子有问题的时候可以有维修的基金,但是被有关操作的搞坏了。
Ⅳ 徐州市住房维修基金在什么地方交
主要在抄以下4个地点缴纳费用:
1、坝子街中和大厦(原产权处);
2、市不动产管理局(西安路和建国路交叉路口西北角,国土资源局楼内)
3、市行政审批中心(西安路和建国路交叉路口西北角,国土资源局东隔壁)
4、市行政审批中心(新城区镜泊东路和元和路西南角,市政府东门的南侧)
Ⅳ 徐州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部门是什么称谓
徐州市住房维修基金部门,他们的称谓就是徐州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这是他们的部门的称呼
Ⅵ 徐州市泉山区维修基金申请办公室电话
Ⅶ 徐州市的物业维修基金在什么地方交
公共维修基金是买一手房时交的,都是开发商代收的。二手房没有公共维修基金,直接随房转移了。
Ⅷ 徐州市住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1、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要按照购房款一定比例来收取,收费标准是按照总房款2%来收取。
2、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具体也要看是否为多层住宅,房屋结构不同其收费标准也不同。
法律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Ⅸ 徐州市住房维修基金需要什么资料
您好,凭购房合同,发货票到产权处维修基金窗口缴纳。 望采纳谢谢
Ⅹ 徐州维修基金是多少,在哪里交,什么时候交
商品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以每平方30元缴纳,七层以上每平方45元。
在房管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