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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2-05-12 07:16:18

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哪个部门职责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内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般来说会设立一个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之类的事业单位,进行具体处理事务,建议咨询一下你们那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就知道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Ⅱ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一般能够实现的功能有哪些有做的好的推荐一下

住宅专项维修资抄金管理系统一般实现的功能模块包括:基础资料管理、维修资金账户管理、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账务管理、物业管理、统计分析、统计报表、数据交换共享、公众便民服务平台、短信平台、自助终端服务、支撑平台、日志审计。
看你是在哪个城市,如果是长沙,湖南华信软件还不错。能够实现的功能还挺多。
诚心属分享。

Ⅲ 2021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享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享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享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Ⅳ 房屋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所以,业主交的房屋维修基金是属于业主自己,交到哪个部门,谁来管理,请参照以上说法。

法律法规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Ⅵ 唐山市公布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电话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咨询电话
中心管理部2826991

缸窑管理部2036204

赵庄管理部2206182

古冶管理部5028170

丰润管理部3231294

滦南管理部4122309

乐亭管理部4622106

丰南管理部8158913

滦县管理部7106779

迁西管理部5628996

唐海管理部8759630

玉田管理部6869268

遵化管理部6612036

迁安管理部7624175

Ⅶ 唐山市房管局在哪,电话多少

单位地址:路北区北新东道31号,办公电话:2826044

机构名称: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诺电话:2826044

邮政编码:0630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7)唐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全市工程建设、县(市)和村镇建设、建筑业、建设开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协会工作。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住房保障及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承担全市房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共同拟定房地产监管政策,并按职责分工落实;负责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房产交易、房屋登记、房屋租赁和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负责房屋评估机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工作计划,并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删除)。

六、负责全市房屋修缮、安全和装饰装修等使用管理,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工作。

七、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审批;指导、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指导、监督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

八、制定工程建设市场方面的各项规划、措施;贯彻实施国家、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法律、法规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负责对本市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和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

九、承担建设施工行业管理的责任。对本市建设行业各类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负责建筑装修业的管理;负责进出市施工企业的注册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城市建设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管理,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公关和科技成果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

十一、推进“一港双城”(城镇化)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县城建设工作。承担指导县(市)及村镇建设工作的责任。

十二、负责全市供热、燃气事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实施供热、燃气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十三、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公司的资格审查、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建设开发、施工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组织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

十五、贯彻执行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粉煤灰及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唐山市政府-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方式

唐山市住建局-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最后是那个部门管理啊

两位说的都有道理,关键要看各地的政策,有的地方允许业主大会自主管理,比如上海,而有的不允许,比如天津。维修资金收取后有房管局或建设局相关部门管理(一般是物业科,有得是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当业主大会成立后,允许自管的地方的房管局会将该小区维修资金划拨到业主大会账户,有业主大会自己管理,房管局仅起到监督作用。

Ⅸ 维修基金归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通常来说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并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说这笔资金业主是接触不到的。一般小区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转到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管理权利。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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