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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22-03-21 05:16:06

1. 毕业生怎样才能考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学习技术可以考虑一下:
1. 学习技术可以先从自己的兴趣爱好来考虑,毕竟这与读版书是有区别的,学权了技术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今后你的工作类别,如果你有一门技术,那就往擅长的哪方面去发展,这样上手快,相对应的工资也会好一点点。当然,如果你没有特别明显的技术或者长处,那就先培养技术。
2.首先,考虑好自己的爱好,喜欢做什么类型的工作,那份工作需要什么技能,然后去学习,去培养。
3.考虑今后几年或者5年的发展趋势,往热门行业或者新行业去试探,雷军说站在风口,猪都能飞起来,我同意这句话的,乘风可以破浪,热门行业和新行业在未来几年都会有人才短缺的现象。
4.慎重考虑,有始有终,持之以恒,祝你成功。

2. CCAR147部是什么,CCAR66部是什么

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3.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通过率

1,通过率?现在已经没有这种说法了,口试、实做还能搞平衡,但是笔试是完全内电脑考试,容题库自动抽题,当场提交出分,过就是过,不过就是不过,没有什么人数概率可言。
2,民航规定,本专业两年实际工作经验以上(合同生效开始),非本专业三年实际工作经验以上,可以开始报考基础执照考试。通过笔试、口试、实做后申请执照,普遍时间为三年后可拿照。
3,钱?工资?那就没法说了,因为基础执照的待遇是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每个航空公司,大修厂开出的价钱都是不一样的,你要具体询问每个公司。举个例子,你考出了执照,有的公司给你+10,有的公司大方给你+20,有的公司还不给你+呢。但是普遍来说待遇都会有一定上升。

4. 成为一名飞机的机务维修人员需要哪些证书才能上岗

需要《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的,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的人员执照的颁发。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的人员执照的颁发。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向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4)沈阳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中心扩展阅读:

民用航空器维修要求规定:

1、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

2、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90天后参加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持有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培训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等同于基本技能考试合格。

3、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5. 我想学习飞机维修,机务。请高人指点。

社招应届都有,没有专业背景或者很硬的关系很难进,毕竟机务不是谁都能干得专了的。

主要属的机务院校在广州和天津,那种野鸡班最好别去,花钱办不了事。

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66.8条 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年满 18周岁,身体健康;
(b)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c)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根据你的情况需要先从事2年以上的机务工作才能报名。
在昆明询知交两万可以考,但是奉劝你千万不要去。

6. 飞机维修人员基础执照上哪里考

你的情况是无法通过报考审核的,不要听信传言,白白浪费钱不说,还要把宝贵的青春搭进去。

http://www.skyexam.com/

民航维修执照管理中心,报考统一在这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咨询通告 AC-66R1-0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指南》

6.1.1 考试申请条件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条件
a.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且
b.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注1),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注2)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或
c.不具备b 款所述学历,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或
d.经过CCAR-147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e.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注1:b 款所述“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学历。
注2:b 款所述“航空器维修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的航空器上的维修工作;
②申请人在已获CCAR-145 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技术培训)的工作;
③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维修相关(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工作;
④申请人在已获得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维修专业教学的工作;
⑤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给你几个提示吧。
首先,我本人是从军工转过来的,我当时直接就报考了民航执照,也就是说,从事军用飞机的制造和维修工作也可以考民航执照。
其次,所谓的执照班确实是有的,理论上也可以报考。但是,真的不要去,去了就后悔,因为现在的民航公司都很清楚这样的班是什么货色。从那里拿到的执照,走到哪里都不管用的。除非你关系硬,有单位愿意要你,但是假如你有关系,又何必去读这种“执照”?
最后,建议你去找一个航空公司先干,哪怕是当生产控制员,勤务员,甚至是在维修部门干文秘。干够两年都是可以考的。最起码不用花钱,还能挣点伙食费。维修执照其实并不难考,自己认真看看书很容易通过的。

7.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属于什么性质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专业和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考试合格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其英文代码为 ME;
航空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 A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TA;
(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PA;
(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TH;
(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PH。
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
(b)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c)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基础部分的申请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
基础部分的考试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 70 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2 年。
考试期间有任何作弊或者其它未经许可行为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基础部分的颁发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下列程序颁发:
(a) 具备本规则第 66.8 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66.10条规定的考试后,可以向民航总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 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则第 66.8 条、第 66.10 条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颁发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F66-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c)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基础部分的签署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
机型部分的申请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机型部分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
别满足下列要求:
(a)申请机型 I 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66.15 条的相应要求。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获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66.15 条的相应要求。
(c)已向所申请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填写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F66-3);
(2)机型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3)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机型部分申请人的经历要求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a) 机型I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
(b) 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 5 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 2 年;
(c) I 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 2 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 1 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 1 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 6 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 1 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
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d) 申请人在最近 2 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维修经历等效于本条前款要求的,视为有效维修经历。
机型部分的签署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及相应的机型签署的人员具有下列权利:
(a) 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1)按照 CCAR-145 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 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2)按照 CCAR-43 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
(b) 具有机型Ⅱ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除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权利外还可以按照 CCAR-145 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 A 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它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执照的有效期及续签
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五年,保证维修人员执照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总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持照人每 2 年内有累计至少 6 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承担累计至少 6 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
(b) 持照人每 2 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c)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执照失效前60 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执照的注销
被放弃、吊扣、吊销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交还民航总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按照维修人员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
(b) 保证维修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c) 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放行权。
等效安全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达到本章规定的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达到等效安全所必需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

8. 在147培训的飞机维修基础执照有用吗

参加147培训的全课时课程,并以147学员的身份报名66部执照考试,通过后方可取得飞机维修基础执照。

9. 民航执照考试147部是什么意思

民航执照考试147部的147是机务基础技能培训,在有 147资格的培训学校都能学习,时长一年多,学费很贵,没有门槛。分几个模块毕业拿合格证。其中实操模块合格可以代替66执照考试的实操部分。

66是机务基础执照,报名需要有两年以上维修经验或者147培训合格证。

专业: ME-TA/TH (学制一年半)

招收条件:
1、身体条件满足“机务维修人员体检标准”;
2、理工科大专以上毕业, 年龄在18-25周岁,机电相关专业、英语三级以上优先。

机务维修人员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
1.一般要求:
1.1 应具有正常生理功能,敏捷的反应能力、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1.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2.精神、神经系统:
2.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2.2 药物、酒精成瘾不合格;
2.3 癫痫病不合格;
2.4中枢神经系统血管性、变性性、代谢障碍性、炎症性疾病或损伤不合格;
2.5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2.6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2.7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如重症肌无力)。

3.呼吸系统:
3.1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如慢性支气管炎、肺心病等);
3.2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4.循环系统:
4.1严重心血管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如风湿性心脏病);
4.2经讨论确定严重心电图异常者不合格 ;
4.3高血压病患者不合格(血压标准超过140/90mmHg即确定为高血压) 。

5.消化系统:
5.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后遗症不合格,消化道术后无后遗症合格,阑尾腹外疝术后无后遗症合格,慢性胆囊炎治疗后症状基本消失合格;
5.2胆道系统结石不合格;
5.3病毒性肝炎、乙型肝炎传染期不合格。

6.泌尿生殖系统:
6.1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6.2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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