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哪个部门职责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内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般来说会设立一个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之类的事业单位,进行具体处理事务,建议咨询一下你们那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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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最后是那个部门管理啊
两位说的都有道理,关键要看各地的政策,有的地方允许业主大会自主管理,比如上海,而有的不允许,比如天津。维修资金收取后有房管局或建设局相关部门管理(一般是物业科,有得是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当业主大会成立后,允许自管的地方的房管局会将该小区维修资金划拨到业主大会账户,有业主大会自己管理,房管局仅起到监督作用。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应该是政府部门
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在什么部门办理退款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在房管局办理退款。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三、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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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6.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信息、信访、会务、督办、机要、保密、宣传、安全保卫、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电子政务、计划生育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社会治安、人民武装、社团管理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的有关管理工作。
三、综合财务审计科(挂招商科牌子)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建设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承担有关招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承担局机关公文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的普法和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五、建筑节能与科教设计科(挂市抗震办公室牌子)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参与推进城镇住房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拟订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总体设计的评审和大中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参与概预算方案的审批;负责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市区并指导县市墙材基金征缴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初审工作;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六、工程建设管理科
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有关标准、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建设监理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和健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市级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组织拟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工程结算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执行;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统筹管理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完善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计划,指导资金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完善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负责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销售和配租的统一管理工作,对其他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八、城市建设科
研究提出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城建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九、城镇化工作科
负责牵头组织城镇化战略的研究和实施;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整治和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和中心镇的建设。承担市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含城中村改造)管理、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发展目标,拟订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市中心区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承担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和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住宅性能认定和康居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组织编制市中心区红线外基础设施配套年度实施计划并督导落实。承担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建筑行业发展科
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等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负责外地进烟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认证、备案登记等管理工作;组织建筑企业出境、出省、出市承包工程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市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行业统计工作。
十二、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负责制定建筑业技术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十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科
拟订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住房置业担保的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并指导县市房屋管理和房屋登记工作,落实城市私房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承担市房屋登记及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承担市清查市区房地产市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物业行业管理科
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拟订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市中心区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和市属物业用房的归集与监管;参与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社区物业管理和老、旧、散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事宜。
十五、房屋安全与维修资金管理科
负责编制、审核公房修缮计划;负责公房租金的收缴管理;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虫害防治管理工作;负责监管二次装饰装修市场;贯彻落实房屋维修资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六、房屋征迁管理办公室
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承担市区拆迁项目的管理工作;依法协调处理房屋征收拆迁方面的投诉和纠纷;负责市区拆迁评估机构的公示。
十七、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副处级)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补充完善现有住宅质量保障体系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近年来国内工程保险领域出现的创新质量险种,是国家运用保险机制补充和完善现有房屋住宅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尝试探索,能够有效防范和解决各类住宅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截至目前,IDI保险已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十余个重点省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是指以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导致的建筑物损坏、维护、重修、重置费用为标的的保险。该险种由开发商投保,保险公司将对保险标的在赔偿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
作为全新的工程质量险种,IDI保险在保险期限、保障范围与风险管理服务方面具有的保险特点,令其在实际房屋住宅质量缺陷问题中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一、保障范围与保险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住宅主体工程的维修期为50年,屋面防水保暖保冷工程为5年;电气排水管道、设备装修工程为2年。国内学者依据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的相关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得出房屋缺陷维修费用的时间分布主要集中在完工10年内,相关质量缺陷数量在10年基本呈逐年递减趋势。
IDI保险对于保温和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限5年,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保险期限为2年,对于地基基础与主体机构工程的保险期限更是长达10年,无论保障范围还是保险期限都能有效满足业主对于房屋住宅质量缺陷问题的保障需求。
此外,通过保险理赔机制,业主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由保险公司核实,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可直接赔付,缩短维修流程;避免资金申请中存在的流程多、速度慢、以及避免多方责任推诿,减少纠纷的产生。也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
二、质量风险管理
从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来看,相较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事后补救”处理原则,IDI保险更加注重“防患未然”,即引入专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参与工程质量风险管理。通过覆盖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环节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IDI保险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质量风险问题,强化现有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综上,针对目前国内房屋住宅领域出现的各类质量缺陷问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存在一定缺陷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业主面临的实际房屋质量问题。IDI保险的出现,为现有房屋住宅质量保障体系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与优化完善契机。
今年两会中,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揭新民就提出“对于新建住宅工程,逐步推行投保IDI保险。对于已交付使用且缴纳过维修资金的住宅工程,转维修资金为IDI保费。”可以预见,未来随着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市场应用进一步扩大,其保险保障作用将更加显著,IDI保险技术与管理服务也将更加完善,进而持续优化完善现有房屋住宅质量保障体系。
8. 烟台市房地产公共维修基金包括什么钱
公共维修基金就抄是公共维修基金,不包括什么钱。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根据国家、省、市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当地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8%,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按市造价办出具的建筑安装造价的6%,分多层、小高层、高层三个档次测算确定。具体为:
1.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按58元/平方米交存;
2.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按66元/平方米交存;
3.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按118元/平方米交存。
9. 如何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你好,可以联合房管局组织招标,成功确定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10. 房屋维修基金,归那个部门管理,怎么样去查
维修复资金又称“公共维制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