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是2004-09-13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德庆县德庆工业集约基地电表厂北侧。
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12267684020745,企业法人胡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四级;太阳能设施安装工程、光伏发电安装工程;电力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电力技术咨询服务。
德庆县晋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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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咨询福建省福州市防洪护堤费怎么交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歧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1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江海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闽江下游福州市区江海堤防工程保护区域内(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琅歧经济区以及晋安区的王庄、茶园、象园街道、鼓山、岳峰、新店镇)的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按规定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公园、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等免交流转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 上述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50%征收。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第四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统一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收。税务部门于每年一月和七月按上述征收标准将代征款额上交市财政专户。同时,根据征收总额提取5%作为代征手续费。
第五条 纳费单位交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纳费单位和纳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期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一滞纳金。超过十五天仍不缴纳的,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条 所有纳费单位和纳费人都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连续亏损的企业,可凭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税务检查决定书,在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之后,向市财政、市水利电力局申请减免。经市财政局、市水利电力局审查后,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纳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集范围,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改综〔2000〕62号)执行。原则上用于市区防洪项目,对县(市)区重点防洪项目可予以适当的补助。
第八条 各征收、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其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福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1991〕127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1〕248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财政局和福州市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㈣ 福州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计税金额是怎么算是营业额*税率,还是营业税税额*税率每个月都要交吗
一般情况下堤防费有的地区叫河道费,是地方水利局征收的费用,一般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各地区规定有区别,大部分地区企业是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商业多一些,委托地税代收,并不是税而是费噢,如何缴纳得看文件规定.
以下是网上找的,你自己问下是否适用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8-20 榕政[20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歧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1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江海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闽江下游福州市区江海堤防工程保护区域内(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琅歧经济区以及晋安区的王庄、茶园、象园街道、鼓山、岳峰、新店镇)
的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按规定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公园、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等免交流转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上述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50%征收。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第四条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统一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收。税务部门于每年一月和七月按上述征收标准将代征款额上交市财政专户。同时,根据征收总额提取5%作为代征手续费。
第五条纳费单位交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纳费单位和纳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期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一滞纳金。超过十五天仍不缴纳的,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条所有纳费单位和纳费人都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连续亏损的企业,可凭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税务检查决定书,在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之后,向市财政、市水利电力局申请减免。经市财政局、市水利电力局审查后,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纳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集范围,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改综[20 00]62号)执行。原则上用于市区防洪项目,对县(市)区重点防洪项目可予以适当的补助。
第八条各征收、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其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福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1991]127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1]248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福州市财政局和福州市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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