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建局下属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一般来这类单位都属于行政源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又分为:参照公务员管理、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现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也需要通过招考和录用,招考又分为笔试和面试,参照公务员招考方式。 如果您打算报名参加考试,或者是军队转业需要选择安置单位,建议您选择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或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Ⅱ 在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怎么样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多谢!
那真是上辈子烧了高香啦!
住宅维修资金制度是国家政策,每年各地的维修资金有增值收益,可以用来做学习、办公经费用,有坚强的经济后盾,前程可以说是无忧无虑,你说好不好呀?
Ⅲ 房屋维修基金,归那个部门管理,怎么样去查
维修复资金又称“公共维制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Ⅳ 温州市房管局的主要职能
一、房管局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地方性实施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住宅与房地产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负责房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编制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指导和组织实施;负责住宅建设的统计工作。
3.负责拟订全市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计划并组织建设;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参与拟订市区房地产开发地块出让方案;参与核定商品房政府指导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负责定期公布房屋重置价格;负责管理直管公房。
4.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有关权属证书;管理房屋产籍档案;监督房地产测绘活动,审核房屋测绘成果。
5.依法监督、规范全市房产市场;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管理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房产交易价格评估和中介服务工作;发布房产市场信息。
6.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装修、修缮的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鉴定;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7.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验收;负责由市统一组织实施开发建设的大型住宅和重要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负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和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拟定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8.指导单位自管房的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各类房屋政策工作和代管房的管理工作。
9.负责对各县(市、区)的房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归口管理直属单位,负责对局属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1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房改办职能:
1.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全面推行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根据我市住房发展中远期规划,研究制订我市解决中、低收入者等各类人员住房问题的有关政策,并建立住房档案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拟定我市住和房改信息网络。
3.研究制订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住房租金改革中长期规划;负责实施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工作;核定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公有住房出售;指导检查和监督公有住房售后众用部位维修资金的使用和配合房改房进入市场的管理工作。
4.编制、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确认核准;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核价。
5.建立房改的监督机制,负责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和各县(市、区)副县级以上干部的住房管理,协助查处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
6.指导、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和各县(市、区)房改工作。
7.承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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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Ⅵ 物业维修基金被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划走怎么做帐
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房产局的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只是代管,物业也是代管的,划走了就消帐。
Ⅶ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查
可以去当地住房公积金处查询。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专帐管理,专款专属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Ⅷ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员工为事业编制(类似医院、学校等)但不是公务员。
Ⅸ 房产局和建设局和并住宅维修资金应该放在什么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
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同第十条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是哪些部门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房地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