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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07 04:58:55

1. 什么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有部分

具体的专业问题抄你可以查询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也可以到网络中查询。
经常提到的专项维修资金,一般泛指针对商品住房或者已售共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所发布的165号令中有明确定义,如165号令第二条有定义:第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2. 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怎么管理

物业专项来维修资金一般由源政府指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计帐到户;业委会成立后,也可以申请由业主自主管理,但这种管理模式难以规范,其资金安全运行存在一定风险。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使用时,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建设部及各省市都出台有物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所以专项维修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3.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钱可以取出来吗

维修资金资金账户的钱不能取,在用的时候是直接拨付到维修单位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最后一款都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由专户管理银行直接划转到维修单位。
维修资金的钱可以返还。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4.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版宅的业主按照权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开发商)会在售楼前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之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公司收取,并设立独立账户存储并定期公布余额。
每个月收取费用多少?国家并没有统一标准,具体需要参考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以深圳市为例0.25/㎡,每个城市收费标准都不一样。

5. 你好,请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待遇怎么样呢,谢谢

你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房管局物业管理中心下属的一个版部门,权是一个比较小的分类部门。其主要职能是管理各楼盘的维修基金,根据楼盘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来安排维修基金的使用(注意只是管理基金,该基金经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即可使用,不需要管理中心的批准)。
可以说是一个清水衙门来的,虽然是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但实权不大。工资和其他部门一样,正式职工一般2000-3000左右,临时工只有1000左右。由于没有实权,该部门的额外收入比较少。
另外,我所说的是广东湛江市的工资,你那里的具体待遇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是哪些部门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房地产主管部门

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8.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能开发票吗

不能开发票的,

9. 如何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进入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输入用户名 密码 就可以查看 也可以按业主个人信息查询 或 到房产局查询。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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