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钱可以取出来吗
维修资金资金账户的钱不能取,在用的时候是直接拨付到维修单位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最后一款都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由专户管理银行直接划转到维修单位。
维修资金的钱可以返还。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② 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怎么管理
物业专项来维修资金一般由源政府指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计帐到户;业委会成立后,也可以申请由业主自主管理,但这种管理模式难以规范,其资金安全运行存在一定风险。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使用时,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建设部及各省市都出台有物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所以专项维修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③ 住建局下属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一般来这类单位都属于行政源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又分为:参照公务员管理、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现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也需要通过招考和录用,招考又分为笔试和面试,参照公务员招考方式。 如果您打算报名参加考试,或者是军队转业需要选择安置单位,建议您选择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或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④ 在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怎么样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多谢!
那真是上辈子烧了高香啦!
住宅维修资金制度是国家政策,每年各地的维修资金有增值收益,可以用来做学习、办公经费用,有坚强的经济后盾,前程可以说是无忧无虑,你说好不好呀?
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⑥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下列规定交存:
(一)未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2%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2%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比例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物业所有人按购置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维修资金。地下车库(位)按购车库(位)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房、解困房、安居房的房屋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产权人按照基准房价的1%交存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维修资金由权属登记机构代收,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八条一幢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业主或者该幢房屋所在区域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出续交计划,续交标准和方案经专有部分占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按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续交;尚未售出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基准房价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续交。
维修资金的具体续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县维管机构提交维修资金续交业主清册,及时到市、县维管机构将续交的维修资金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市、县维管机构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由相关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第九条在已建立维修资金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未交存的,由业主大会向其追缴。2000年9月1日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建立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实行二级账户管理。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为一级账户,反映市、县维修资金归集、增值、支用和结余等管理情况;在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下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业主大会开设的维修资金账户为二级核算账户,反映其管辖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核算情况,并在业主大会账户下按一定编码开设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市、县维管机构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临时核算账户和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核实管辖区域内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户数和金额,并向市、县维管机构申请设置维修资金核算账户,市、县维管机构应将其管辖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明细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设置维修资金账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区域界定清楚,且经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向市、县维管机构申请设置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时,应提交小区业主分户清册、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的资料等。
市、县维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业主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审核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其管辖区域内业主维修资金本息纳入业主大会设置的账户管理,其中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开设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市、县维管机构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
(二)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
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账户变更表。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的业主分户清册。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填写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支取表,到市、县维管机构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及余额支取手续。
办理账户注销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销户业主分户清册。
(二)销户业主身份证明。
(三)物业灭失证明。
(四)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
第十五条业主转让物业时,转让当事人应到市、县维管机构查询维修资金余额,办理维修资金核算账户过户更名手续,维修资金账户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物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转让时所有权人应以基准房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交存,权属登记部门依据交存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本规定实施前应交存维修资金而未交存的,物业所有权人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规定予以补交。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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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该怎么用
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勘查,确版认属权于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后,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予以公示;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属于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后,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予以公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属于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后,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予以公示。以上所说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均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5日后方可实施申请。
⑧ 你好,请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待遇怎么样呢,谢谢
你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房管局物业管理中心下属的一个版部门,权是一个比较小的分类部门。其主要职能是管理各楼盘的维修基金,根据楼盘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来安排维修基金的使用(注意只是管理基金,该基金经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即可使用,不需要管理中心的批准)。
可以说是一个清水衙门来的,虽然是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但实权不大。工资和其他部门一样,正式职工一般2000-3000左右,临时工只有1000左右。由于没有实权,该部门的额外收入比较少。
另外,我所说的是广东湛江市的工资,你那里的具体待遇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是哪些部门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房地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