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是从哪一年开始征收的
维修基金是房屋的"养老保险金",早在公改房改革时开始了,1998年国家公布了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2年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修改,各地都相应作出修改。
所以维修基金应该是1998年就有了。
2.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青岛市住房公来积金管理自中心(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2年,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2002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颁布后,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我市在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内设10个处室、12个管理处、编制233人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构筑了“集中统一、信息共享、分级授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
3.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五章
第三来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源定,《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或者拒绝按照规定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还应当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看完少花冤枉钱
买了新房,常听人说起房屋维修基金,不少人迷糊了,房屋维修基金究竟是什么?应该怎么算这笔维修基金呢?
买房子是大事,经过慎重的选择之后确定买房之后,还有很多手续要办。房屋维修基金就是其中的一项。那么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这些都是购房者需要了解的。今天为大家介绍房屋维修基金的相关内容,可以涨知识。
房屋维修基金的定义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10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设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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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概况
按照“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回青岛市住房公答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近年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合理调度使用资金,为青岛市的房地产产业和总体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地址:山东路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服务大厅)
13:30—17:30(机关处室)
6.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一、综合协调市管理中心内外政务及事务工作,做好与上级部门协调联络及外地单位来访接洽,负责市管理中心对外接待工作。二、负责市管理中心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对外信息的拟写报送以及《青岛公积金》、公积金动态、参阅件及市管理中心大事记的编发工作。三、负责市管理中心拟发文件的审修、送签及印发工作,做好各类文件的收发、登记、拟办、转办、传阅、督办及归档工作。四、负责市管理中心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及服务协调,做好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的起草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五、负责政务公开管理,做好金宏网络系统、门户网站、大屏幕以及查询机的维护管理工作。六、负责全市目标绩效考核的组织协调以及市管理中心部门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七、负责市管理中心对外宣传报道及各类材料的印刷工作。八、负责市管理中心党组、行政及法人印鉴的管理使用以及各类印章的刻制、登记工作。九、负责市管理中心法人资格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审工作。十、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以及市长公开电话转办件、网站邮件、政府信箱及领导批示件的流转办理工作。十一、负责编制市管理中心年度预算及大宗设备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市管理中心经费会计管理并监督指导各管理处经费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市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分发及保管工作。十三、负责市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十四、负责市管理中心车辆管理工作。十五、负责市管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的监督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各管理处消防安全的检查指导工作。十六、负责市管理中心机关职工食堂的管理工作。十七、负责做好市管理中心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组织人事处
一、按照机构编制有关政策,负责做好机构编制调整、岗位设置等工作。二、负责干部职工的录用调配、教育培训和信息统计等工作。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要求,做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等工作。四、负责做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考及评聘等具体工作。五、负责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的归类、清查、整理、统计及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干部职工档案工资的核定、调整、晋级、统计年报及日常变更工作。七、负责干部职工的考勤、假期报批及日常考核等管理工作。八、负责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监察室
一、负责市管理中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干部情况。二、协助市管理中心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宣传教育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三、负责市管理中心内部行政管理的监察工作。四、负责市管理中心行政效能工作状况的监督,做好行政效能投诉管理,抓好纠正部门及个人不正之风工作。五、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受理对市管理中心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信访和举报,参与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六、做好妇委会工作。
机关党委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部署,负责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落实和党性、党风、党纪的学习教育等工作。二、按照党的有关组织管理规定,负责做好各党支部的管理和换届等工作。三、按照党员发展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以及预备党员的选拔培养、程序审核、教育管理等工作。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抓好机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抓好各项党务日常管理工作。六、按照工会和共青团的有关章程,指导和协助工会、共青团开展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稽核处
一、负责审计监督市管理中心及内设机构对国家财经法规和市管理中心财经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负责对市管理中心及内设机构的管理经费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三、负责对市管理中心及内设机构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情况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四、负责对市管理中心及内设机构购建、租入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审计。五、负责对市管理中心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六、参与市管理中心的风险管理、业务流程设计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负责向管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管理建议,并对风险管理、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七、负责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做好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工作。八、做好外部审计部门对市管理中心业务实施审计的配合工作并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会计处
一、负责市管理中心住房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市管理中心住房资金的会计核算、资金调拨和对各管理处住房资金的清算工作。三、负责市管理中心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使用、销户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市管理中心住房资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分析以及各类会计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五、负责市管理中心住房资金有关税收的申报和缴纳,以及定期存款和国债的购买、兑付和保管工作。六、负责市管理中心财务印鉴和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工作,以及各类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借阅、保密等工作。七、负责对各管理处会计人员的培训指导,以及做好各管理处会计业务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贷款处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研究工作。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三、负责做好对管理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指导与监督工作,以及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培训工作。四、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目标,并对管理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考核。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和相关协议文本的拟制、使用和管理工作。六、负责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数据的综合分析工作。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常催收的管理工作、贷款呆账核销工作以及贷款风险防范管理和研究工作。
归集处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政策的研究工作。二、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三、负责做好对管理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指导与监督工作,以及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培训工作。四、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工作目标,并对管理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考核。五、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合同文本和相关协议文本的拟制、使用和管理工作。六、负责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数据的综合分析工作。
科技信息处
一、负责市管理中心科技工作中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和组织实施;组织制订市管理中心科技信息管理的政策、规定。二、负责市管理中心信息安全管理的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三、负责市管理中心计算机业务软硬件的发布实施工作。四、负责市管理中心授权下的应用软件开发、优化、维护及相关技术文档资料的编写整理工作。五、负责市管理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以及通讯线路、端口的申请及网络维护工作。六、负责市管理中心信息数据的备份及管理工作。七、负责市管理中心系统故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八、负责市管理中心电子化设备的集中采购及维护管理工作。九、负责对市管理中心计算机设备使用进行指导和培训工作。
法律事务处
一、负责市管理中心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协议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二、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投诉的管理以及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访件的办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案件的听证、处罚(处理)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四、负责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诉讼以及贷款担保资产的处置工作。五、负责市管理中心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六、负责对外法律、仲裁机构的协调联络工作。七、负责市管理中心其他法律事务问题的调查、办理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处
一、负责完成来电信息的录入、受理、办理、反馈、回访、存档等工作。对受理的事项,不漏办,不误办。二、负责完成客户对市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住房公积金业务来电的咨询、解答、查询工作。三、负责完成接听客户对住房公积金的工作需求、建议和表扬以及投诉事项,及时建立《受理单》通过转办方式给相关职能处室,按服务规范提供高效、便捷、准确的服务。四、负责汇总热线信息和数据资料,定期进行数据分析,通过月、季、年等报表方式,为领导及时了解住房公积金情况、指导和决策住房公积金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数据。五、负责制定和完善客户服务工作制度,组织客服人员每年定期进行服务礼仪、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7.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要交吗多少钱一平啊
一般维修基金的缴纳分按照购房总额的比例 如1%-3%或者按XXX元/建筑平方米收取 各地收版取的具体操作权不同 但基本类似
这个钱一定要缴纳的 相当于为了你的房屋的养老缴纳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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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8.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账户管理、使用监管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
各区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受理、现场勘查、使用方案审核、参与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办法规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9. 青岛(高层共18层)的维修基金133\平是根据什么规定的 有法律法规吗 有的话文件在哪
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从2012年3月1日起,本市七专区范围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属屋都应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单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房(包括新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分别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测算,2010年的青岛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平均约为1670元/平方米,多层平均约为1020元/平方米,由此计算,高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133.6元/平方米,多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51元/平方米。
10.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不少购房者购房后被告知需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面对这样一项费用,多数业主表示非常陌生。那么神秘是房屋维修基金呢,维修基金怎么算呢 什么样的情况下能提取使用呢
业内人士表示,房屋维修基金实为为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的专项资金。房屋维修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那么,房屋的共用部分、公共设备有哪些,如何申请房屋维修基金呢
业内人士称,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承重墙、梁柱、楼板、屋顶及户外墙面、楼梯间、门厅、走廊通道均属于房屋共用部分;而路灯、消防设施、绿地、排水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等都属于房屋公共设施设备。而一旦这些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在保修期满后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便可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在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时,有业主大会的,可由业主文员会提交申请;无业主大会的,可由物业提出申请;二者都没有的,可由业主代表提出申请。
那么,维修基金怎么算呢
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首期维修基金按照下列标准交存,无电梯的房屋,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米35元交存;有电梯的房屋,按每平米65元交存。出售公有住房的,从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
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交易时,也要注意房屋维修基金的过户。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房屋转让双方持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以及房屋维修基金存缴凭证,便可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不可图省事,以免事后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