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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消防水鹤的通知文件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5-07-02 10:16:04

Ⅰ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战勤保障设施;

(二)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信机站及配套设施;

(五)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设施和器材。

建筑消防设施包括: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信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灭火器和消防给水系统;

(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城乡规划编制、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必须包括详尽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八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审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第九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消防站,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规划区内有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为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有关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其完好有效。

供水单位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和保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及时发现故障隐患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排除。第十五条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保证道路宽度、间距、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及回车场等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道路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工作场地。

室外集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Ⅱ 消防竖管的设置_消防竖管的设置要求多少米

1. 消防竖管的设置要求多少米
消防水管卡口每隔3~4m一个, 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5m,每层必须安装1个。楼层高度大于5m,每层不得少于2个。
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里面提到:“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2.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30米以上设置临时消防水灭火系统。
明确表示的. 根据石公消发〔2010〕15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定(摘录): 1、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消防用水,施工用水池可作为临时消防水池,但应确保使用方便,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池;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配备消防水泵,所选消防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满足消防要求;冬季施工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2、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消防竖管应与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一致,竖管管径不应小于100mm;消防主干管应按照要求设置水泵接合器火灾首层外墙设置直径80mm的水带消防接口并应有明显的标志;消防竖管应在每层配备直径为65mm的临时消火栓、水带和直径19mm的水枪,临时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和便于扑救火灾的地点。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3. 消火栓竖管的设置要求
楼层临时消防水30米开始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30米以上设置临时消防水灭火系统。一般隔一层一个。如果是工地楼层,每层都要。
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消防竖管应与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一致。
消防用水来源
从消防的实际意义上讲,凡是可用于扑救火灾的水体均可以作为消防水源。《建筑设计消防规范》规定:“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按照《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水质符合PH值6.0~9.0、色度≤30、嗅味无不快感、浊度≤10、溶解性总固体≤1 500、BOD5≤15、氨氮≤1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溶解氧≥1、总余氮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总大肠菌群≤3,均可作为消防用水。
中水即再生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中水主要分为城市区域中水回用和小区中水回用。水处理技术可以将污水处理达到消防所需要的水质标准,在城市规划和小区建设中,中水可以作为消防用水。
循环冷却水是指通过换热器交换热量或直接接触换热方式来交换介质热量并经冷却塔冷却,循环使用,以节约水资源的用水。
循环冷却水与生活用水的主要区别是,两者所含矿物质离子成分不同,水温不同,可以满足消防用水的水质要求,故设有循环冷却装置的企业可以考虑使用循环冷却水作为消防用水。
4. 消防管道安装高度是多少
一般要求以 1。5~1。8m 为宜。层高 5m 以上,平均设置两个管卡。管道设计?先应该满?艺及管道和仪表流程图(PID)的要求;再次管道布置应满?便于?产操作、安装及维修的要求。易采?架空敷设,规划布置应整齐有序。架空管道穿过道路、铁路及?道等的净空?度系指管道隔热层或?撑件最低点的?度。
5. 消防竖管管径要求
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设置要求
消防竖管:1.数量不应少于2根,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2.消防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
水泵接合器: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距离宜为15~40m。
室内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
1.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
2.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3.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4.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
5.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6. 消防干管直径与消防竖管直径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竖管公称直径不小于100毫米。
7. 消防竖管的布置间距
室外消火栓系统
《建规》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规》8.2.1,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建规》8.2.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灭火器
《建规》8.1.10,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自动灭火系统
《建规》8.3.8-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规》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防排烟系统
防烟系统
《建规》8.5.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排烟系统
《建规》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庭;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建规》10.3.1,建筑高度不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内的的下列场所应设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建规》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规》10.3.5,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8. 消防干管和竖管尺寸
型号不同是是不一样的,尺寸也不一样,高度一般是172.3厘米 宽度一般是58.9厘米.下板+中板+门花=门扇高度 门扇高度+地缝+5mm天缝+摇头高度=门框高度 门页料宽度+门花+门框=门框宽
不锈钢防盗窗一般用25mm*25mm方管做的,厚度在0.6~1.2MM之间,中间圆管大城市用19mm圆管,小城市用25mm圆管.厚度比方管用的薄点.
门:主管用75*45的方管,中间档子用25*38方管,厚度基本要1.5mm朝上.至于什么造型、配花自己设计.
9.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多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1条第五款:
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相应的条文说明里:“干式消防竖管平时无水,火灾发生后由消防车通过首层外墙接口向室内干式消防竖管输水,消防队员自携水龙带驳接竖管的消火栓口投入扑救。
有条件时,尽量考虑设置湿式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间位置居中、不靠外墙时,应在首层外墙设置消防接口用管道与干式消防竖管连接。”
10. 消防竖管公称直径不小于多少毫米
1.DN65
1.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
2. 建筑高度≤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室内消火栓应采用DN65消火栓。
4. 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DN65的试水管。
02
DN75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不宜小于DN75。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
03
DN100
1. 消防水池进水管不应小于DN100。
2. 高位消防水箱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3.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
4. 城镇人口小于2.5万人时,接市政管网的环状管网管径不应小于DN100,枝状管网不宜小于DN150。
5.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6. 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
7. 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8.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04
DN150
1.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采用刚性防水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DN150。
2.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
05
DN200
1. 连接消防水鹤的市政给水管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
2. 接市政消火栓的环状给水管网的管径不应小于DN150,枝状管网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
06
其它
1.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2. 住宅户内宜在生活给水管道上预留一个接DN15消防软管或轻便水龙的接口。
3.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4.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径不应小于25mm。
5.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6. 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的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7. 干粉灭火系统中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8.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9. 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管道过滤器的过水面积应大于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且孔径不宜小于3mm。
10. 室内消火栓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0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ф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0m;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时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1mm或13mm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11. 消防竖管直径
消防干管管径大于竖管是因为标准要求。进口管面向炉,出口管面向净化系统,进口管的直径是大于出口管,这是由于煤气经竖管清洗后体积大大缩小的缘故,在双竖管中进出口都装在管子上部的侧面,当单竖管时一般采用下部侧面进入,上部侧面引出。

Ⅲ 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实施监督。第五条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本村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灭火救援需求相适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农村开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公益事业。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规定的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渠道,实施村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负责组织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编制城乡公共消防设施规划。
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者调整配置、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旧城改造、新建道路、道路拓宽等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吸收消防救援机构参与。第十条城市消防站的规划布局、选址、建设规模、建筑标准、装备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水上消防站、地铁消防站等特殊类型消防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相邻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也可以与消防设施健全的相邻企业签订协议,实现消防资源共享。乡镇消防站的建筑标准、消防配置等,按照城乡消防设施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和村庄设置的志愿消防队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消防点建设标准。
有林地区的乡镇、村庄应当统筹兼顾森林防火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消防点。第十二条城市、乡镇、村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的供给。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以与符合标准的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合并。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乡镇、村庄靠近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或者有深水井等农田灌溉水利设施的,应当结合实际修建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
村庄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的连通道路以及村内的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第十四条消火栓、消防水鹤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通知当地自来水供水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建设资料移交维护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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