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燃气有什么新规定
法律分析: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贰』 国家对燃气灶销售的相关规定有哪些麻烦尽量详细点。谢谢!
对燃气灶销售的相关规定有:
燃气器具准入条件
七条 公司采购燃气器具实行准入管理,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八条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生产许可证;
、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的质检合格证明;
、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司招标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九条 热水器、壁挂炉供货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必须是一级代理商,有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证书;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九条 热水器、壁挂炉的质量要求
、产品外观、结构、各种标识符合有关标准;
、质量性能稳定,试用期内用户反映良好,投诉率在‰以内;
、经现场试验,运行效果良好,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必须是强排风或平衡式。
、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司招标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十条 对供货商售后服务的要求:
、为产品办理保险;
、产品从安装调试开始,出现质量问题一内免费更换,终身负责维修;
、在太原附近有售后服务机构,产品出现问题在小时内能赶到现场并做出处理;
、为本公司免费培训安装和维修技术人员,能满足日常维修需要。
十一条 燃气灶、热水器、壁挂炉供货合同及资金抵押要求
、按本制度及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签订供货协议。
、壁挂炉的试用期为两个采暖季,试用期内除保留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货款按合同分批支付,质保金%在一后支付;如果供货人系连续中标的,保留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一直延续到终止供货。供货终止后,按未达到报废限的壁挂炉货款的%扣押质保金,直到壁挂炉达到报废条件。
、热水器不设试用期,质保金按%在一后支付,如果系连续中标,保留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作终止后退还。
、燃气灶不设试用期,质保金按%在一后支付,如果系连续中标,保留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作终止后退还。
三章 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
十二条 公司在营业网点经销各种民用燃气灶具、热水器、壁挂炉和燃气具零配件,燃气器具的经销实行独立核算,经销收益应列入相关部门绩效考核。
十三条 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可在我公司营业网点选购各种型号的燃气灶具、热水器、壁挂炉等产品,我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
『叁』 急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范化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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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伍』 史麦斯的壁挂炉比小松鼠的好用吗
从价格来说,两者差别不大,但是史麦斯的壁挂炉所掌握的核心技术明显比小松鼠的要好,如果算上售后服务的话,史麦斯确实是壁挂炉的首选之一。
『陆』 小松鼠燃气壁挂炉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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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了10项国家和行业标准
1、中国燃气壁挂炉国家强制标准(GB25034-2010)主编单位;
2、中国燃气壁挂炉行业标准(CJ/T228-2006)主编单位;
3、中国城镇燃气分类国家标准(GB/T 13611—2006)第三起草单位;
4、中国燃气壁挂炉应用技术规程行业工程标准(CECS 215:2006)主要起草单位;
5、中国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国家标准(GB 17905—2008)第三起草单位;
6、中国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国家标准(GB/T 16411—2008)第三起草单位;
7、中国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份气相色谱分析法国家标准(GB/T 10410—2008)第三起草单位;
8、中国人工煤气组分与杂质含量测定方法国家标准(GB/T 12208—2008)第三起草单位;
9、中国冷凝式燃气热水器行业标准(CJ/T336-2010)第三起草单位;
10、中国城镇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和售后服务要求国家标准(GB 25503-2010)第三起草单位。
二、组建了行业内第一个“国家认可实验室”
2008年中国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成员单位)批准,迪森公司组建了行业内第一个“国家认可实验室”(注册批准号:CNAS L3378),该实验室填补了国内空白、代表国家最高水平、成为国际行业内多边互认机构。
三、在行业内获得多项“第一”
1、首家获取欧洲CE出口认证单位;
2、首家获取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称号;
3、连续10年市场销量第一,目前全球有超过50万家庭在使用“小松鼠”壁挂炉。
4、连续10年海外出口量第一,已出口包括欧洲在内的50多个国家和地区。
5、2010年小松鼠壁挂炉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康居认证,成为行业内唯一通过康居认证的企业。
6、2013年荣获“壁挂炉市场保有量之最”、“生产规模最大的壁挂炉企业”、“对壁挂炉行业发展最具贡献的企业”、“壁挂炉民族品牌影响力之最”、L1机型系列荣获 “非冷凝壁挂炉(板换机)节能之最”五项殊荣。
7、2013年荣获壁挂炉行业最具影响力十大品牌第一名;
网络给你查的 好品牌!!
『柒』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权威解读
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三是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问:条例对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燃气的生产是否适用本条例?农村的燃气管理能否适用本条例?
答:为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划清燃气生产与燃气经营、服务、使用等上下游之间的关系,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条例对燃气进行了界定,明确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此外,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问:针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条例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问: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规范燃气经营与服务行为,是建立和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燃气供应安全、保证燃气服务质量、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燃气经营与服务,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
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四是完善燃气定价机制。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问: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条例对燃气使用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气使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问: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条例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气设施的保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
问:为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条例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了有关制度和措施。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捌』 地下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遵守哪些规定
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可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构筑物检测;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的管道,应定期做测试检查;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用手持式可伸缩探杆,多角度旋转探头,可方便地对地上、地下的可燃性气体检测。
检漏仪要能根据外界环境变化,通过调整增益,设定报警临界点,从而能提高查漏精度。
仪器最好要配吸气泵,吸入式检漏,这样灵敏度有保证,而且反应速度快。
仪器配置应具有良好的循环、通风过滤系统,尽可能避免探头产生惰性(俗称“探头中毒”),以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增强可靠性。
要能适合各种场合检漏,如配耐磨橡胶吸盘,有一定抗风能力,配软吸管,可在特定
场合检漏;配专用耳机,能在噪音环境下检漏,还应能过滤防尘等。
仪器要进行三防设计且重量轻,体积小,操作简便,便于携带,能适合野外使用。
提供仪器的厂家要跟踪服务,提供技术支持,保修仪器,维持仪器的可靠性。
『玖』 求一份燃气器具安装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感谢!
安装服务制度
1、燃具安装时应有安装施工的标示和记录。
◇ 解释
由于燃具是安全性产品,而燃具安装的正确与否,会影响燃具的安全使用,因为涉及到用户的安全,所以安装单位应留有安装标示和资料以备查。
因为燃具热流量较大,危险性高,所以在燃具安装完毕检查合格后,对安装情况进行记录以备查找。
2、 燃具安装处地面和墙壁
燃具安装应注意地面、墙壁的耐荷重能力。
◇ 解释
(1) 由于燃具是比较重的家用器具,所以应考虑地面和墙壁的荷重能力,防止安装后产生脱落或倾斜,尤其是燃具安装在墙壁上时。
(2) 燃具安装应按燃具产品说明书要求的安装方法施工,安装材料和固定部件应使用燃具产品包装箱中的安装附件。
(3) 采暖炉等在地面上能移动的燃具,应安装在水平而且稳定的地点,如安装处有地毯时,必须使用采暖炉稳定台架,以确保不会产生倾斜。
3.1可燃物禁止
燃具不应安装在堆存易燃物的地方
◇ 解释
有化学试剂、汽油等易燃物的地方,严禁安装燃具。例如下列物质处:
○蜡类物质、挥发性清洗剂
○苯类产品
○鞋油类溶剂
○液化石油气瓶
○木材、泡沫等可燃物
3.2腐蚀气体的禁止
燃具尤其是直排式或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 解释
(1) 腐蚀性气体会损坏燃具,灰尘会堵塞燃气具换热器,造成燃具不完全燃烧。如果安装地点灰尘较多应考虑使用密闭式燃具或安装到室外。
(2) 对美容院、理发店、洗染店等处,由于能产生氨气、盐酸气、苯、汽油等可燃或腐蚀性气体,安装燃具应引起特别注意,最好安装在室外。对能产生纤维、棉絮的地点,燃具只能安装在室外。
3.3远离电气设备
燃具不应安装在对燃气设备、电气设备有影响的地方。
◇ 解释
燃具安装后不能对燃气表、燃气管或电气设备产生影响,主要是指辐射热的影响和烟气的影响。
3.4方便检修
燃具安装时应考虑检修方便。
◇ 解释
(1) 燃具的安装不仅要考虑防火要求,而且应考虑到安装后使用管理,检修时所必要的空间。应参考产品安装说明书的要求。
(2) 室外安装场地,最好不要安装燃具到超过1.5m高的墙壁上,这会造成检修困难。
(3) 热水器安装时,尤其是密闭式燃具安装,为检修方便,常需要在安装热水器的四面留有大于防火要求的距离。
3.5燃具的固定
燃具安装应牢固,应耐振动,不应产生倾斜、破损或产生安装故障。
◇ 解释
(1) 不固定安装的燃具,可能产生移动,所以用胶管连接时,必须考虑胶管防脱,并且胶管应尽量短。
(2) 在燃具的上方不允许有容易落下的物品。
3.6连接管选用
用金属管、燃气阀、金属柔性管或强化胶管连接时应无附加应力,连接应牢固
◇ 解释
(1) 在拧紧接头螺纹时,应使燃气阀或燃气具一侧的扳手保持不动,用接头一侧的扳手拧紧。
(2) 在拧紧螺纹时使用的工具,应是安装说明书中规定的工具。
3.7落雪和冰冻
1.在有积雪地区安装燃具时,给排气设备应考虑积雪、落雪和冰冻
◇ 解释
安装在寒冷地区室外的燃具,燃具上方应有防雪板,周围有防积雪护板,并且有敞开部位进行排烟换气。
2. 防冻措施
供热水的燃具应采取防冻措施。给水、给热水管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对可能结冻的地方不得配管,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 解释
冻结会损坏燃具,非室外用燃具一般不能安装在室外。
在敞开的走廊和阳台上安装的隔间内燃具,也必须考虑冻结的问题。
应注意的是燃具安装排水阀时,还必须在进水管上安装吸气塞,否则水不能放干净。
总之在冬天较冷可能冰冻地区,安装室外燃具时应充分根据当地条件、燃具种类综合慎重加以考虑。
3.8室内燃具周围环境
室内燃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装时应考虑人的动作、门的开闭、窗帘、家具等对燃具的影响。
安装时应考虑门等部位对燃具的遮挡。
热水器不应装到无防护装置的灶、烤箱等燃具的上方。
室外用燃具不应安装在室内。
◇ 解释
(1) 室内安装燃具时,应远离人经常出入的门及容易倾倒的地方,应远离家具、窗帘等物品,以免引起火灾。
(2) 厨房中的燃具不要装在门后面,不利于监视燃具的燃烧状态。
(3) 热水器装在灶具等明火燃具上方时,灶具烟气或油烟气会被热水器吸入,产生不完全燃烧。
(4) 室外用燃具一般热流量大,又无专用给排气筒,是室外专用的,不应该装在室内。
3.9室外燃具周围环境
室外燃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内用燃具在室外隔间安装时,应有防风、雨的措施,外部的风、雨不得影响燃具的正常燃烧。
在靠近公共走廊处安装燃具时,应有防火、防落物、防投弃物等措施。
室外燃具的排气筒不得穿过室内。
◇ 解释
(1) 自然排气式燃具在敞开走廊或阳台上隔间安装时,必须有专用的隔间,隔间应防风雨,落叶、废纸等弃物不应落入隔间,影响燃具正常工作。
(2) 燃具在敞开走廊上安装时,不能靠近楼梯或影响邻居,距离应大于5m。
(3) 室外安装燃具的排气筒,不能再进入室内,排气筒延长只能伸向室外。
4、 燃气连接
燃气器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部分,必须保证不泄露燃气。
◇ 解释
应根据燃气器具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分类,方法如下:
(1) 对固定式燃气器具,应用金属管、金属柔性管及强化燃气管连接。
(2) 对移动式燃气器具可用强化燃气管连接,两端带快速接头的胶管或燃气胶管连接。
4.1连接管连接要求
燃气器具用连接管接好后,应不妨碍燃具燃气旋塞的开闭操作,应方便燃气器具的拆卸。对有漏水腐蚀的地方应做好防腐处理。金属柔性管连接部位不应受到落下物的冲击。连接管的弯度不能超过其材质和结构允许的范围。
◇ 解释
(1) 螺纹和接头安装时应使螺纹正确的咬合并加扭力使之安装牢固。
(2) 连接后应以检漏液检漏。
(3) 金属柔性管的弯曲率应大于其最小曲率半径。
(4) 用金属管连接时,旋塞与燃气器具之间,应在容易拆卸处安装活接头。
4.2胶管连接
连接的胶管,快速接头或卡环应是规定的合格产品。
◇ 解释
(1) 胶管应使用权威检测过的合格产品。
(2) 快速接头应是权威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3) 胶管卡环有弹簧式、弹簧板式,还有螺纹锁紧式、弹性锁紧式和卡锁锁紧式。
4.3胶管连接
胶管连接处的型式、尺寸都应很好的配合,牢固连接而不脱落。
◇ 解释
(1) 燃气旋塞的口径应与燃气器具的口径一致,胶管和胶管卡环等要连接正确。
(2) 禁止用非标准胶管接头连接,也不准用非标准的胶管。胶管接头的形状应符合燃气旋塞和燃气器具标准中的规定。
4.4快速燃气接头连接
胶管与快速接头的连接,应保证不易脱落。
◇ 解释
在胶管与快速接头连接时,把胶管插入到快速接头的胶管接头上,应用胶管卡环或用快速接头上的热收缩管牢固连接。
用快速接头与燃气旋塞的连接,要按快速接头上燃气方向的印记正确连接,因接头内部带有单向阀。
4.5胶管禁止
安装时胶管不能过长,不准弯折、拉伸或压踏等;不准穿过臭氧消毒的消毒柜空间,除非有附加防护套管保护。
◇ 解释
(1) 胶管连接时应尽可能短,连接时不能过分弯曲,不能受拉伸力。
(2) 胶管有可能被压踏时,应使用压踏时不影响燃气流通的特殊胶管,或用铠甲加以保护。
(3) 胶管长度应在2m以内。
4.6支管禁止
禁止在胶管连接时使用三通,形成二个支管。
◇ 解释
在同时使用二台以上燃气器具时,应各自使用专用的燃气管,不能一个燃气旋塞上接二个支管。
4.7胶管禁止安装地点
胶管不能在下面的地点安装:
(1) 有火焰产生高温或油脂地点。
(2) 隐蔽的部位。
(3) 胶管穿越房间,有异常外力加到胶管上的地方。
◇ 解释
(1) 胶管接触高温或油脂会老化,因而要远离燃气器具高温部位、辐射热火排气部位、有油脂的部位。
(2) 胶管长期使用易老化,需经常检查。装到顶棚、地板等隐蔽部位时,有可能被老鼠咬破,在不常动的家具后面也不能穿越。
(3) 胶管不准穿越房间门,在开关房门时会产生拉力,同时给确认燃具的开闭和使用上带来的麻烦。
5、 验收
燃具的安装房间应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1997的规定。
安装燃具房间的通风、换气、给排气、防火等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燃气的种类和压力,以及自来水的供水压力应符合燃具名牌要求。
打开并关闭燃具燃气阀,用肥皂液或测漏仪检查燃气管道和接头,不应有漏气现象。
打开自来水阀和燃具冷水进口阀,关闭燃具热水出口阀,目测检查自来水系统不应有水渗漏现象。
按燃具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燃具运行,燃烧器燃烧应正常,各种阀的开关应灵活。
烟道抽力检查(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用)
在燃具运行情况下,在安全排气罩处观测无烟气外逸。
无仪器时可用纸条或发烟物目测检查,应有抽力。
上述检查合格后,在燃具和排气设备上,贴上监督验收合格标示后,燃具即可运行使用。
设计要点:
○自然排气式热水器及浴盆水加热器不能装在浴室内;
○排气筒风帽高出屋顶距离应大于600mm;
○排气筒横长应小于5m;
○弯头数应小于4个,尽量少装弯头;
○排气筒安装口直径应大于燃具连接口直径;
○必须在通大气的墙上设计给气口;
○确保燃具、排气筒与可燃物的距离;
○排气筒上禁止安装档板;
○排气筒如不能出屋顶应考虑隔间安装或在排气筒上加排气风扇。
施工要点:
○用与排气筒相同材质的固定装置固定排气筒,固定距离为1.5~2m;
○排气筒连接时,应按烟气流动方向互相插入;
○排气筒与排气筒风帽应用铆钉固定;
○防止冷凝水滞留在排气筒内,横长部分不应有凹凸部位;
○固定支架应固定在坚固的建筑物上,固定应牢固;
○横长应有坡度,坡度应坡向燃具。
S1.1施工过程要点
○施工准备:确认墙上开洞位置,调查墙体材料。可以先打检验穴,以确认墙体结构和有无电线等障碍物。
○开孔作业:确定开孔尺寸、位置,用凿或开孔机打孔,应防止振动引起墙体龟裂。
○百叶窗的安装:用电钻开孔,位置要准确,下涨管时应轻轻打入后,用螺钉固定百叶窗。其后,在百叶窗安装后,应对百叶窗和墙体间隙进行敛缝密封。
○燃具的安装:应考虑配管及维护保养的距离。当墙体强度不足时应进行补强;墙壁如是可燃材料时,应补加放热板;应注意托架尺寸和防护板尺寸的匹配;应注意放热板的质量;托架安装应符合产品安装说明书的要求。
○给水、燃气管的连接:应严格按产品安装说明书或安装标准的规定进行。
○排气筒施工:排气筒的直径应大于燃具连接口直径,排气筒的水平部分应尽量缩短;连接应牢固,不能松弛;调节排气筒长度时,承插口一定要严密,插入长度要充分。
排气筒室外部分应安装排水T型管,考虑到垂直排气筒的质量,此处应安装3~4处支撑点(脚),室外排气筒应考虑与可燃物间的距离;排气筒在室外连接时应有防脱装置;排气风帽应不在风压带内;排气风帽与排气筒应预先固定。
○固定支撑施工:排气筒固定支撑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打孔、下涨管等操作应慎重,不应损害墙体;用螺钉固定支撑后,支撑脚四周应进行密封处理。如果墙是木结构时,可将支撑直接固定在木墙上,但应考虑到木材质量和厚度。
S1.2自然排气式燃具安装后验收内容
自然排气式燃具安装后,监督员应进行检查、验收,以确认安装质量是否合格。
○外观检查
以目视和指触确认,安装是否符合标准,特别是燃具与排气筒连接部位,排气筒互相连接部位要严密,排气筒支撑要牢固。
○点火试验
点火试验以确认燃具及排气筒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排气筒机能检查
在防逆风罩处试验烟气是否逆流?一般应在燃具点火后3~5min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