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工作流程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本通知的规定确定。
2.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怎么填
在地级市住建局办理,各地有所不同,以苏州市为例: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4、4名以上企业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
5、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及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应提供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设厅核发的有效证件;
6、企业设备、工具、仪器和经营场所的相应证明材料;
7、安装维修的作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保修和检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
8、《安装、维修委托书》及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五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原因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岗位证书》:
(一)停止安装、维修业务一年以上的;
(二)违反标准、规范进行安装、维修的;
(三)欺诈用户,乱收费的。
第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5.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资质证书在哪个部门办理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 燃气灶具的保养
1,灶具与气瓶需相距50-100cm,所使用的进气管不长于150cm,胶管不得触及炉体和从灶底穿过。专用的进气管一般一年半左右更换一次,防止因老化破裂而漏气,影响使用的安全。
2,熄火保护有效性检查,将炉具点燃,燃烧一分钟后,将火力调小,将火吹熄,离子感应式保护装置待熄火5秒后(热电式保护装置待熄火20秒后),用明火试点而点不着时,说明熄火保护装置有效(安全型)。
3,每次灶具使用完毕后,关闭灶具旋钮后,切记关闭气源总开关。
4,定期清扫灶具台面及四周,保持外观清洁,炉具与水台需有一定距离。
5,每周清理一次火盖及火孔的污物,以防因污物堵塞火孔,造成回火,容易使面板损坏。
6,定期更换电池(脉冲打火型),因提供打火器及离子保护器同时使用,可使离子保护的速度更快,灵明度更高,故需四至六个月左右更换一次,但具体更换的时间需视顾客的使用频率而定。
7. 急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范化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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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台式燃气灶具的维修拆装流程
一:先拆螺丝钉
取下用来固定面板的螺钉,并拔下控制旋钮。控制面板上的旋钮是靠摩擦配合的,可以直接拔下来。某些旋钮在底座装有固定螺钉,要用螺丝刀或通用扳手取下这些螺钉,再将旋钮拔下来,通过拧掉控制面板边缘的一组螺钉,就可以拆除面板后面的维修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