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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售后服务规定

发布时间:2022-01-03 10:46:26

⑴ 手机三包规定

手机三包规定的正式名称为:

《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 、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 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得、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 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 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 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 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仿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 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赁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要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 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 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⑵ 手机售后服务的范围

手机售后服务有些手机就是免费贴屏膜,有些手机可以重新换一块电池

⑶ 手机售后服务制度范本

1.保修条例

1)购机之日起15日内非人为质量问题并附上厂商检测报告享受免费调换服务,手机盒子不要遗失!

2)您需要更换的手机必须保证其外观(外壳、天线、显示屏、面镜)没有损坏,否则不予更换。

3)所有手机均由厂方保修一年,配件保修三个月。(天线/外壳/液晶板不在保修之列)

4)随机保卡上注明保修时限的以保卡为准。

5)购机后在一年之内请保管好手机包装盒,以便日后维修与售后服务。

6)随即赠送的礼品不属于更换和保修范围之内。

2. 产品保修

所有手机保修一年,配件保修三个月(天线、外壳、液晶板不在保修之列),维修地点及联系方式请参见各产品随机所附的《产品手册》或《售后服务手册》。
若随机保卡上注明保修时限的以保卡为准。
购机后在一年之内请保管好手机包装盒,以便日后维修与售后服务。

3. 产品保换

自客户收到货物起15日之内产品因非人为质量问题而影响使用,可享受保换服务,具体运行流程如下:

1) 客户首先致电本公司服务热线(0431-8988102),就产品问题向售后服务工程师咨询,判定是否属于质量问题。

2) 若在电话中不能判定是否属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我们建议客户去当地的各手机产商指定维修中心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经鉴定若属于质量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更换(请务必将鉴定报告和问题产品一同寄至我们公司)。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请客户自己送修。

3) 若当地没有手机产商指定维修中心或因其它原因客户无法在当地进行产品质量鉴定,请客户将产品寄至我们公司进行确认(邮寄时请寄上所有随机附件、说明书及完整外包装,并确保产品妥善包装,防止产品在邮寄途中损坏)。

4) 我们的专业工程师对收到的问题产品进行问题鉴定,若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我们将自收到退货产品起3日以内寄出新货。若不是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我们将把产品寄回。

⑷ 手机售后服务 包括什么

先要问你是在什么地方买的,如果是在专业的手机连锁店的话一般都是这样子的.
再看你说的是手机还是手机配件的售后服务...
如果是配件不超过15天的话基本上是直接换新的,如果
超过15天的话送厂家换新的.耳机三个月包换,电池半年,充电器一年包换....
如果是手机的话7天之内有显性故障(比如说通话没有声音啊)这明显的手机质量问题客人是完全有理由要求退货的...15天之内可以换.一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就是保修.像洋品牌的话你可以直接找当的的售后点.国产的话全部要送厂家修.保修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不可是人为的(比如说进水.自己拆手机啊)

⑸ 手机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内容介绍

手机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内容:1.自购买日起7日内,主机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经鉴定后,且外观、附件无划伤损坏,可以享受退换处理;2.自购买日起8-15日内,主机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经鉴定后,且外观无划伤,可更换同种型号的主机(附件不作更换);3.自购买日起一年内,主机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可享受免费保修服务;附件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六个月;外接有线耳机、多媒体卡三个月;原装充电器、原装蓝牙耳机一年)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可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温馨提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有效的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⑹ 手机售后服务流程

1,携带三包凭证和购买发票等, 2,详细介绍故障引发情况 3,填写维修工单流程, 4,等待处理结果 5,取机时查看处理结果及保留好维修工单。

⑺ 手机售后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你好,手机售后服务包括手机维修和零部件更换的服务。

⑻ 手机三包规定中有"若无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退货"的说明吗

没有。手机三包:
七日内有问题可以退货。
十五日内有问题可以换货。
一年内有问题免费保修。
没有售后服务(指厂商的客服)商家是要承担手机的三包责任的。

⑼ 关于手机售后服务的问题

行货产品:本店销售的行货产品享受厂家提供的全国联保服务,由厂家负责售后服务。
非行货产品:本店销售的非行货产品享受本公司提供七天包换、一年保修的售后服务。
行货三包原则
1、行货保证:本公司销售之所有品牌行货产品,均享有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
2、行货的质量保修:所有行货都得到本公司或者直接由厂家提供的一年免费质量维修;顾客在选择维修的时候,可以选择由本公司负责联系厂家特约维修,或者直接到厂家提供的拥有约维修店进行免费维修;全国各地的维修地址都在产品的质量保证说明书里能够找到;
3、行货的配置:所有原厂行货的配置完全由厂家出厂时配置的数量为准;
4、已经停产的库存产品,可能已经超过保修期限,请消费者特别注意。
非行货保修原则
对在本商城出售的所有商品提供质量保证,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我们提供了完善的商品质保,享受本公司提供的七天包换一年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如需要本商城维修需负担基本维修费用。
退换货及处理原则
本站对所售主机产品均提供"七天保换、一年保修"的售后服务(厂家另有规定的不在此列,如为两年保修之类等)。商品需经厂家客服部门或本站客服部确认为非人为损坏的硬件故障,属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可申请更换(注意:必须是外观无损伤、附件完整齐全)。所有商品更换仅限于原订单中购买的同型号产品。(注:不含货物在途时间)
1、无论是行货、非行货,包括享有三包的所有产品,享有免费保修的前提是产品由于质量问题引起,人为破坏,摔坏,入水不作任何保修;
2、免费保修时间:一年(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3、请您在购机后一年之内务必保管好手机包装盒、销售单据,以便日后维修与售后服务;
4、行货产品享有国家规定之退货原则: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并且多次维修也无法维修好的产品;
5、非行货商品更换3次如果仍存在质量问题,本商城负责无条件退货。
特别声明:(关于屏幕坏点问题的特别说明)按手机厂家目前统一的规定智能手机液晶屏幕新机超过三个以上坏点的可以给予更换,三个以内(含三个)均属正常。
对于本商城售出的商品,在客户接到商品7日内如有质量问题,只需满足下列条件本商城将迅速予以更换,条件为:
1、
商品存在非人为损坏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2、
换货费用由客户负担;
3、
手机外壳无任何磨损;
4、
如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5、
客户如自行拆机或撕毁机身所贴的易碎保修标贴,则视为主动放弃保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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