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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素类产品售后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15 04:40:52

① 碳素制品包括什么

碳素
炭和石墨材料是以碳元素为主的非金属固体材料,其中炭材料基本上由非石墨质碳组成的材料,而石墨材料则是基本上由石墨质碳组成的材料。为了简便起见,有时也把炭和石墨材料统称为炭素材料(或碳材料)。

炭素制品按产品用途可分为石墨电极类、炭块类、石墨阳极类、炭电极类、糊类、电炭类、炭素纤维类、特种石墨类、石墨热交换器类等。石墨电极类根据允许使用电流密度大小,可分为普通功率石墨电极。高功率电极、超高功率电极。炭块按用途可分为高炉炭块、铝用炭块、电炉块等。炭素制品按加工深度高低可分为炭制品、石墨制品、炭纤维和石墨纤维等。炭素制品按原料和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石墨制品、炭制品、炭素纤维、特种石墨制品等。炭素制品按其所含灰分大小,又可分为多灰制品和少灰制品(含灰分低于l%)。

我国炭素制品的国家技术标准和部颁技术标准是按产品不同的用途和不同的生产工艺过程进行分类的。这种分类方法,基本上反映了产品的不同用途和不同生产过程,也便于进行核算,因此其计算方法也采用这种分类标准。下面介绍炭素制品的分类及说明。

一、炭和石墨制品

(一)石墨电极类

主要以石油焦、针状焦为原料,煤沥青作结合剂,经煅烧、配料、混捏、压型、焙烧、石墨化、机加工而制成,是在电弧炉中以电弧形式释放电能对炉料进行加热熔化的导体,根据其质量指标高低,可分为普通功率、高功率和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包括:

(1)普通功率石墨电极。允许使用电流密度低于 17A/厘米2的石墨电极,主要用于炼钢、炼硅、炼黄磷等的普通功率电炉。

(2)抗氧化涂层石墨电极。表面涂覆一层抗氧化保护层的石墨电极,形成既能导电又耐高温氧化的保护层,降低炼钢时的电极消耗。

(3)高功率石墨电极。允许使用电流密度为18~25A/厘米2的石墨电极,主要用于炼钢的高功率电弧炉。

(4)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允许使用电流密度大于 25A/厘米 2的石墨电极。主要用于超高功率炼钢电弧炉。

(二)石墨阳极类

主要以石油焦为原料,煤沥青作粘结剂,经煅烧、配料、混捏、压型、焙烧、浸渍、石墨化、机加工而制成。一般用于电化学工业中电解设备的导电阳极。包括:

(1)各种化工用阳极板。

(2)各种阳极棒。

(三)特种石墨类

主要以优质石油焦为原料,煤沥青或合成树脂为粘结剂,经原料制备、配料、混捏、压片、粉碎、再混捏、成型、多次焙烧、多次侵渍、纯化及石墨化、机加工而制成。一般用于航天、电子、核工业部门。

它包括光谱纯石墨,高纯、高强、高密以及热解石墨等。

(四)石墨热交换器

将人造石墨加工成所需要的形状,再用树脂浸渍和固化而制成的用于热交换的不透性石墨制品,它是以人造不透性石墨为基体加工而成的换热设备,主要用于化学工业。包括:

(1)块孔式热交换器;

(2)径向式热交换器;

(3)降膜式热交换器;

(4)列管式热交换器。

(五)炭电极类

以炭质材料如无烟煤和冶金焦(或石油焦)为原料、煤沥青为粘结剂,不经过石墨化,经压制成型而烧成的导电电极。它不适合熔炼高级合金钢的电炉。包括:

(l)多灰电极(用无烟煤、冶金焦、沥青焦生产的电极);

(2)再生电极(用人造石墨、天然石墨生产的电极);

(3)炭电阻棒(即炭素格子砖);

(4)炭阳极(用石油焦生产的预焙阳极);

(5)焙烧电极毛坯。

(六)炭块类

以无烟煤、冶金焦为主要原料,煤沥青为粘结剂,经原料制备、配料、混粘、成型、焙烧、机加工而制成。其中高炉炭块作为耐高温抗腐蚀材料用于砌筑高炉内衬;底部炭块、侧部炭块、电炉块则用于铝电解槽和铁合金电炉等。包括:

(1)高炉炭块;

(2)铝槽炭块(底部炭块及侧部炭块);

(3)电炉炭块。

(七)炭糊类

以石油焦、无烟煤、冶金焦为主要原料,煤沥青为粘结剂而制成。有的用于各种连续自焙电炉作为导电电极使用的电极糊;有的用于连续自焙式铝槽作为导电阳极使用的阳极糊;有的用于高炉砌筑的填料和耐火泥浆的粗缝糊和细缝糊。高炉用自焙炭块虽用途不同,但和糊类制品的生产工艺相仿,暂归在糊类制品内。包括:

(1)阳极糊;

(2)电极糊(包括标准、非标准电极糊);

(3)底糊(包括多灰、少灰底糊);

(4)密闭糊(包括多灰、少灰密闭糊);

(5)其它糊(包括粗缝糊、细缝糊、自焙炭砖等)。

(八)非标准炭、石墨制品类

这是指用炭、石墨制品经过进一步加工而改制成的各种异型炭、石墨制品。包括铲型阳极、制氟阳极以及各种规格的坩埚、板、棒、块等异型品。

(九)不透性石墨类

这是指经树脂及各种有机物浸渍、加工而制成的各种石墨异型品,包括热交换器的基体块。

(十)电炭产品类

这是指炭精棒、电刷等产品。

二、炭素纤维

它包括各种炭纤维、石墨纤维、预氧丝、炭布、炭带、炭绳、炭毡及其复合材料。其中炭纤维为含碳量高于93%的纤维。用聚丙烯睛纤维、粘胶丝和沥青纤维经碳化制成。热处理温度由低至高,可分别制成耐热纤维、碳化纤维和石墨纤维。

② 上海东洋炭素工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上海东洋炭素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是日本东洋炭素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注册资金600万美元,主要生产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公司拥有优秀的流水生产线、先进的管理模式,为东洋炭素占领高端客户群体,覆盖华东广大市场,树立企业卓越品牌起到关键作用。
日本东洋炭素株式会社总部位于日本大坂市,在中国有4家关联公司。公司将“成为中国电碳行业的持续领跑者,成为美誉度颇高的令人羡慕的企业。”作为企业的愿景。在成长过程中,公司确立了以“客户满意、老板满意、员工满意”这“叁个满意”为核心的经营方针和企业文化,使企业得以健康和谐地生存和发展。
法定代表人:詹国彬
成立日期:2003-09-11
注册资本:600万美元
所属地区:上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3838617N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英文名:Shanghai Dongyang Carbon Instry Co., Ltd.
人员规模:100-499人
企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飞路486号7幢
经营范围:生产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③ 炭素的炭素

炭素制品按产品用途分为石墨电极类、炭块类、石墨阳极类、炭电极类、糊类、电炭类等等。俗称炭砖或电炉块,主要用于冶金行业:有色金属和无色金属的冶炼以及电石、磷化工企业。炭块按用途可分为高炉炭块、铝用炭块、电炉块等。炭素制品按加工深度高低可分为炭制品、石墨制品、炭纤维和石墨纤维等炭素制品按原料和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石墨制品、炭制品、炭素纤维、特种石墨制品等。炭素制品按其所含灰分大小,又可分为多灰制品和少灰制品(含灰分低于l%)。 我国炭素制品的国家技术标准和部颁技术标准是按产品不同的用途和不同产工艺过程进行分类的。这种分类方法基本上反映了产品的不同用途和不同生产过程,也便于进行核算,因此其计算方法也采用这种分类标准。 另外,就炭素产品质量来说,宁夏的炭素产品因为所用原材料是太西无烟煤,在原材料上占有较大优势,所产多灰类炭素产品属全国前列。
自上世纪60年代首次用低温热解同性碳制造出人工机械心瓣并临床应用成功以后,由于碳素材料具有十分突出的生物相容性和适中的机械性能,国内外对新型医用材料的开发应用研究一直十分活跃。总体上看,医用碳素材料主要是作为假体植入到体内修复或替代被破坏的器官的功能。一方面,医用碳素材料是一种化学惰性材料,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在体内不会因被腐蚀或磨损,不会产生对机体有害的离子,低温热解同性碳还具有罕见的抗血凝性能,可直接应用于心血管系统;另一方面,与金属材料相比,医用碳素材料又具有良好的“生物力学相容性”,尤其是碳纤维问世以来,碳/碳复合材料、碳纤维增强树脂等多种高性能结构材料不断涌现,它们可容高强度低模量于一身,并具有很好的抗疲劳性能,因此医用碳素材料作为修复或替代受损骨组织的材料已较为广泛地应用于骨伤外科。

④ 考伯斯(天津)贸易有限公司怎么样

考伯斯(天津)贸易有限公司是2012-08-15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内人独资),注册容地址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1702单元。

考伯斯(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11605205721X4,企业法人祝建中,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考伯斯(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经营;炭黑、炭素产品、铁路电线杆产品、铁路枕木相关产品、铁轨接头和轨道元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酚类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和销售(限委托加工);提供市场销售、销售支持、售后服务及其他服务;企业人员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财务税务咨询、商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天津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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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⑥ 山西华泰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山西复华泰炭素是一家炭制素材料生产商,主营业务为炭素材料及附属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预焙阳极、阴极炭块、石墨电极以及电炉炭块等,主要面向石油化工、能源矿产等领域的用户提供炭素材料,同时提供炭素生产设备设计、制造及安装等服务。
法定代表人:张子滢
成立时间:2003-01-16
注册资本:42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40781000010071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朝阳路388号

⑦ 中国炭素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炭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Carbon In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炭素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行业性的、非盈利性的、自律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宏观调控、为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不断提高炭素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进行“双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民主办会,以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行业内部事情,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炭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344室(原冶金部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要求,逐步健全和强化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行业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炭素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审查;
(三)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反映会员的要求;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五)进行炭素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参与制定、修改炭素行业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等;
(七)制定炭素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八)组织炭素行业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与国外炭素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九)组织炭素企业建立反倾销预警监测机制,并做好反倾销的起诉、应诉工作;
(十)举办炭素行业情况的报告会、研讨会;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一)协调炭素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炭素行业公益事业;
(十二)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三)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四)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单位会员必须是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和有关的事业单位、并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必须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无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可以是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或从事炭素行业、企业经济管理的负责人及经济政策研究人员,或从事炭素生产、教育、科学研究的专家和高级职称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协商、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单位),按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单位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但该单位要报告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专职秘书长可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经常务理事会协商、推荐的下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报代管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会议选举。选举和聘任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熟悉炭素行业情况,热爱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因会长不在北京工作,也可以由会长提议,常务理事会研究,委托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领导本协会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4月2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⑧ 炭素组装工岗位出现什么情况属于隐患

1、隐患的含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本岗位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三不伤害”“三违”和“四不放过”
“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开展“三不伤害”活动的核心和目的就是强化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据统计,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所以,必须杜绝“三违”以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一旦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发生事故后,企业和职工应认真分析原因,组织检查,及时整改,排除隐患,采取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事故责任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其他职工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意识,切忌抱着事故发生在别人身上,与己无关的冷漠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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