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售后回租的设备资产的价值怎么评估
一般是在持续使用前提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⑵ 售后回租资产租赁总价少于资产原值怎么处理
以资产公允价值和租赁总额现值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记住租赁总价需折现,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
21号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给你个例子。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一台办公设备以公允价值1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租赁公司,该设备出售前账面原值15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同时合同规定,甲公司自2012年1月1日将设备租回,租期4年,每年末支付租金40万元,租赁期内银行同期利率为8%,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搏宽
1.2011年12月31日,向乙携银键公司出售该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
累计折旧 30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0。
2.收到设备款时: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100000。
3.2012年1月1日,向乙公司租回该设备,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400000×PVA8%,4=400000×3.3121=1324840元>1300000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3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300000
贷:辩巧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600000。
4.2012年~2015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年内每月应摊销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金额为100000÷4÷12=2083.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融资租赁)
2083.33
贷:管理费用 2083.33。
⑶ 售后租回中的递延收益如何核算
分类: 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
问题描述:
售后租回:本质上属于融资行为,不确认收入,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在租赁期内按折旧进度(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或租金支付比例(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分摊,作为折旧费(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或租赁费(售后租回形成友贺乎经营租赁)的调整。 请举例说明其含义。
解析:
假设你公司售出一台设备,售价为100000元,成本为70000,(为简单起见,不考虑增值税问题),又决定以90000元租回,租赁期为5年,
售出时分录:
借:银好悉行存款100000
贷: 产成品(或固定资产)70000
递延收益 30000
(1)若为融资租赁
租入时,
借: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90000
贷:其他应付款 90000
则视为自有资产要提折旧,每年折旧为90000/5=18000
分摊的递延收益为30000/5=6000
借:递延收益 6000
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12000
贷:累计折旧 18000
借:其他应付款 18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
若为经营租赁则按租赁费不提折旧,假设租金每年支付额相等
每年的租赁费=90000/5=18000
借:递延收益 6000
管理费用-租赁拍配费 12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
⑷ 售后回租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账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批复》同时规定,按该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补税或退税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案例: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万元,设备的租期为6年,租金总额为1080万元。租赁期满后,A公司再支付50万元即可收回设备的所有权。
A公司对拟投资购买的新设备的情况做了全面调查了解后,决定用这800万元购买满足技术改造项目要求的国产设备一台。
新设备不需安装即可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末无残值。新设备购买前,A公司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购买设备后,预计每年可新增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300万元。
为了简化核算,假设购买设备后,A公司的盈利水平稳定,每年未扣除折旧前的税前利润都是均衡的。
第一年:节税99万
首先,A公司仍可对售后回租的旧设备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按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计提折旧。
A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可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所有权,可按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6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费用为180万元(1080÷6)。
同时,新设备每年也可提折旧费用100万元(800÷8)。A公司每年可增加税前扣除费用100万元,减少了应纳所得税额,进而节约了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33%)。
售后回租设备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10=9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3%=297(万元),税后利润=900-297=603(万元);
售后回租设备后第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300-100-100=11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00×33%=363(万元)。
其次,A公司购置的新设备可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计算结果,A公司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363-297)。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但A公司的投资抵免的额度为320万元(800×40%),大于66万元,所以,该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66万元可全额进行投资抵免。该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额仍为297万元,税后利润为803万元(1100-297)。
售后回租,使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了200万元(803-603),折旧费用的计提和投资抵免所得税共为A公司节约了所得税99万元(33+66)。
该企业第二、三、四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以及节税的情况同第一年。
因为税法规定,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该年度,A公司还剩余未抵免的企业所得税56万元(800×40%-66×4),小于66万元,可按56万元进行投资抵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7万元(363-56),税后利润为793万元(1100-307),税后利润增加了190万元(793-603),节约企业所得税89万元(33+56)。
第六年:税后利润增134万
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税后利润为737万元(1100-363),税后利润比筹划前增加134万元(737-603)。所得税的节约反映为折旧费用带来的33万元的抵税作用。
第七、八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同第六年。
第八年:税后利润1392万
八年中,A公司共节约企业所得税584万元(99×4+89+33×3),增加税后利润1392万元(200×4+190+134×3)。
由此可以得知,企业将售后回租租赁和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运用,在税后利润增加的同时,会使承租人获取企业所得税方面更多的收益。
对此,企业在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税务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资本结构以及资金状况等因素,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应考虑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在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区别,结合税收负担和收益的对比,从优选择筹资方式。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受让人(出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三)出售方(承租方)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基于此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税法对融入固定资产,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可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支付税前扣除政策不同于融资租赁的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12]82号文的规定 ,关于售后回租进行融资的契税政策如下
根据通知,以下情况免征或不征契税: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通知称,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通知指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据介绍,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
⑸ 售后回租对于固定资产的形式和类型、价值有没有什么要求
1、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售后回租租赁内物一般包括:(一)容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前述(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2、 哪些资产不可以成为租赁物
根据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或扣押,或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物件或财产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由于非常不利于保障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所以,不宜作为售后回租及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⑹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方案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最基本的两种租赁模式,一个是直接租赁,一个就是售后回租。
前者限制了资金用途,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融资购买的目的,依然有所限制。
而后者则基于租赁物价值,可以为客户提供流动资金,适用客户需求更广,国内的租赁业务中,绝大部分都是售后回租。
分别举个例子你就好理解了:
直接租赁与银行的贷款对比,银行是直接将钱给到客户,客户自行采购设备,而融资租赁则是将钱直接打给设备供应商(卖家),两种形式中,客户都达到了在较少前期支出的情况下实用设备的目的,接下来只需分期支付设备采购费用,同时支付额外的利息,但其中的区别是,直接租赁从始至终,客户没有摸到钱……
作为金融产品来讲,无法提供流动资金支持,是一个硬伤,因此,售后回租应运而生,最简单的理解,售后回租是一个资产变现(抵押贷款)的过程(国内租赁业主要是利用这块儿,其实售后回租也可以进行资产的优化,设备的更新,报表的调整,因为售后回租也是分融资性售后回租和经营性售后回租的)。
结构上来说,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先将设备(比如汽车)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支付每期租金将车辆租回,直至租赁期结束,期末车辆所有权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国内通常是所有权转移的,这个就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售后回租了)。虽然表述上有先后,但如果是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话,是一个完整的交易行为,不存在断档,不能单独拆分为销售+租赁两份合同。
车辆售后回租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其实非常类似于车辆抵押贷款,但额度的确定更多的要参考车辆的公允价值。
⑺ 售后回租业务的主要流程都有哪些总共有几个流程
第一点就是确认售后回租设备的价值,第二点是确定融资租赁方式和融内资方案,第三点是融资额容=设备现价值-首期款部分=你实际得到的钱。第四点,按照融资租赁方式按月、季度、年还款。第五点是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
⑻ 如果将某项大型设备做三年的售后回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①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②收取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是按适用税率,还是按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借或贷: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③租回资产
若租回资产形成融资租赁:
借:融资租赁资产(按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若租回资产形成经营租赁,不需做账务处理。
④根据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或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贷或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折旧费
⑤支付租金
若为经营租赁:
借: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若为融资租赁: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⑼ 如何运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
重置成本法是机器设备评估最常用的方法。成本法是从成本的角度来衡量资产的价值,它首先估算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功能相同的全新资产的成本。如果被评估对象是一台全新的设备或一个全新的工厂,则被评估对象的价值为它的重置成本。根据替代性原则,在进行资产交易时,购买者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按市场标准重新购置或构建该项资产所付出的成本。如果被评估资产已经使用过,则应该从重置成本中扣减在使用进程中的自然磨损、技术进步或外部经济环境导致的各种贬值。因此,成本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和资产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将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作为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P=RC-DP-DF-DE
式中:P——评估值
RC——重置成本
DP——实体性贬值
DF——功能性贬值
DE——经济性贬值
设备实体性贬值与重置成本之比称为实体性贬值率,用αp表示;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与重置成本之比称为功能性贬值率和经济性贬值率,分别用αF和αE表示。因此以上公式可写成:
P=RC-RC×αP-RC×αF-RC×αE
=RC×[1-(αP+αF+αE)]
公式中的(αP+αF+αE)称为总贬值率或综合贬值率, 用α表示。因此有:
P=RC×(1-α)
在评估中,通常将(1-α)称为成新率,用β表示。上述公式也可写成为:
P=RC×β
使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的核心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正确估算重置成本;二是合理确定各种贬值的因素,并量化贬值。
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直接成本费用、间接成本费用和资金成本。
其中:
1、外购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主要包括:设备自身的购置价格,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对设备安装调试较长的,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计算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占用资金成本。
2、进口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主要包括:握伍现行国际市场的离岸价格(FOB)、境外途中保险费、境外运杂费、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银行及其他手续费、国内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如果是到岸价格(CIF),其中已包含了境外途中保险费和境外运杂费。在评估时要注意两种价格内涵的差别。
3、自制设备的重置成本主要包括“制造成本和相配比的期间费用(如应摊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大型设备的合理制造利润;其他必要的费用(如设计、论证等前期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等。目前工厂产品成本计算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制造成本法,产品的成本是制造成本。而重置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要求估算的是该项机器设备的完全成本。忽视两者差别,在评估时如直接以企业自制设备的账面成本作为评估值,而漏计了应包含的相配比的期间费用,势必低估机器设备的评估值,带来风险。
设备成新率反映评估对象时的新旧程度,也就是机器设备的现时状态与设备全新状态的比率。设备成新率求取通常采用使用年限法、观察分析法和修复费用法等方法。
其中:
1、运用使用年限估测设备成新率时应注意:设备的总使用年限为正常负荷情况下的使用所限,而非自然使用年限,超负荷运转或负荷不够,都应在自然使用年限上结合生产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增减。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为正常负荷下使用年限。
清皮凯2、运用观察分析法特别要注意的是要多听取实际操答唤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介绍设备的实际使用状况和技术状况。
3、运用修复费用法应注意:可修复机器设备是指设备经修理后能够达到正常工作状态;修复后机器设备成新率是指在设备达到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成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