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资租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将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税率划为三种:不动产融资租赁按11%征收;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17%征收;融资性售后回租视同贷款,按6%征收。
融资租赁增值税有优惠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利息,可以作为企业财务费用直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㈡ 融资性售后回租按什么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承租方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租方仍须缴纳增值税。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出租方收到的融资利息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 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基础计提折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出租资产的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建议按文件规定理解掌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㈢ 融资租赁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中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以进行抵扣。取得的途径是购入、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实物投资、捐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缴纳营业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融资租赁利息进项税不能抵扣。
融资租赁中属于融资性售后敬烂物回租业务的,直接支付给融资性售后回租方的与该笔售后回租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等,不得抵扣。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历老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衍生问题:
融资租赁按照什么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9%。但对于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亮液适用6%的税率。
国家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㈣ 融资性售后回租增值税怎么算
承租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条的规定,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也不属于发票范畴,可以不开县发票。
出租方:在《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之前,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企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将调整为13%)。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并且规定: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税税率为6%。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