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售后二手房返租协议是否有法律依据
这不是法律禁止的经营内容,因此,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就具有法律效力。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❷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租合同效力是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一定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要依据当地具体的土地房产法律法规分析。法律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是由于房屋产权不合法导致,如果是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非法建筑物,买卖和租赁都不合法。但对于一些大城市历史遗留的小产权房,地方法规是禁止买卖交易但允许租赁,因而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❸ 名为售后回租实为借贷合同性质甄别和效力认定
法律分析:为了融资借款,虚构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经发现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借款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依然有效,本金和利息仍需要归还。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❹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什么意思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什么?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融资租赁是企业资产与金融资金相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业务,它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二、售后回租模式的争议 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直租,此时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但是,当融资租赁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同一之时,就出现了售后回租的情形。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但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
曾有观点认为,售后回租合同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抵押贷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在此前提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原本属于承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类似。抵押借款与售后回租的共性在于,均有两方当事人,物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
但二者也存在显着差异:一是合同关系不同。抵押贷款一般存在抵押合同与贷款合同两个合同,售后回租则包括租赁物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二是权利属性不同。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债权人是抵押权人,而在售后回租合同中,出租人是所有权人。三是债权金额构成不同。抵押贷款合同的标的额由本金加利息构成,而售后回租合同中,租金一般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费用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分摊而成。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的出台一锤定音,消解了理论界多年的争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❺ 即购即返租金合同有效吗
即购即返租金的合同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要签订购买合同就可以给购房者返租金的形式,实际上就是售后包租或者是变相售后包租,在商品房的销售中是禁止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签订的合同自然也是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❻ 售后回租合同
售后回租是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售后回租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售后回租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售后回租合同 范文 一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售后回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 租赁合同 并共同遵守。 签约说明:
(1)如是授权代表签字,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约授权 委托书 。
(2)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 方法 定代表人更换,不影响已生效合同的履行。
第一条 租赁物件
1.1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本合同附件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物件。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2.1 乙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设备,并保证其对所出售设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合理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文件。
2.3 甲方根据前两项与乙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并根据所有权转让协议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三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3.1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支付完毕所有货款后,由乙方转移给甲方,并且,该所有权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
3.2 上述所有权转移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乙方使用。
3.3 基于售后回租赁,甲方对租赁物件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租赁期限和起租日
4.1 起租日: 年 月 日。
4.2 租赁期间:租赁期为 年。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手续费
5.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RMB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5.1.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到期租金,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甲方的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的款项。如发生上述抵扣,则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仍应支付甲方,同时乙方须补足租赁保证金。
5.1.2 如发生上述抵扣,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抵扣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抵扣部分支付甲方,以补足租赁保证金。在租赁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租赁保证金不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到租赁合同期满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返还乙方。
5.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RMB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支付给甲方。(说明:该手续费由甲方以咨询费的名义一次性收取,不做退还。)
第六条 租金
6.1 乙方承租租赁物件应向甲方交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币种和次数等均按本合同附件约定。
6.2 租金币种为人民币。
6.3 租金: 按季度支付法计算,共 期租金,租金总额为RMB 元 (人民币: 整),每期租金RMB 元(人民币: 整)。
6.4支付租金日为租金实际应到帐日。若该到帐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到帐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5 本合同中的租金利率在租赁期间内实行固定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发生变化。
第七条 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 保险
7.1乙方需对租赁物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租赁物出险后,如因乙方怠于保险索赔而致理赔未成,则在租赁期间因租赁物件发生任何损害、毁损,灭失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而未付的租金、所有迟付租金的罚息、其他所有应付款项等。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8.1 所有权:甲方对本合同所记载的租赁物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因此:
8.1.1 乙方应当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租赁物件使用、损坏、维修等状况说明,使甲方了解其真实状况;甲方有权随时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租赁物件的状态(包括租赁物件的存放位置和运转情况等);甲方若行使上述权利,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8.1.2 在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甲方在必要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以租赁物件抵押、担保,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应事先通知乙方。
8.1.3 为切实保障甲方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并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运转,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自负费用与租赁物件的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代理商签订售后维修 服务合同 ,维修服务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8.1.4 附属租赁物件及其零件或与租赁物件或零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仍属其权利人所有,乙方对知识产权的使用仍应取得其所有权人同意。
8.1.5 本合同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发生影响。
8.1.6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件上以张贴标识、标签等方式来公示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8.2 使用权:在租赁期内乙方拥有本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因此:
8.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
8.2.2 乙方须自负费用,按照国家或同行业有关规定和惯行的标准,对租赁物件谨慎使用并进行良好的保养,定期维修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正常的操作营运状态;对租赁物件维修,保养的权益归于甲方。
8.2.3 乙方正常需要更换租赁物件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租赁物件原生产厂家生产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并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采用代用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2.4 乙方的一切行为均不得损坏租赁物件,均不得阻碍或改变租赁物件原来的用途和功能。
8.2.5 因租赁物件本身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的人身及/或财产遭受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和/或 其它 责任。
8.2.6 乙方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分租、转租租赁物件;不得在租赁物件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或担保权益,或进行其他任何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8.2.7 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支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8.2.8 在本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乙方违约,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对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或擅自取回租赁物件。
第九条 违约事项和补救 措施
9.1 如果在租赁期间内任何时间:
9.1.1 乙方未能在到期日支付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款项,且该行为在到期日起持续五日;
9.1.2 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任何其他义务,且该行为持续五日;
9.1.3 乙方非正常及违反公平原则出售、转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业务或资产;
9.1.4 乙方提出或被提出有关破产、重组、停业等申请,或有关部门就相关事项做出批准或决定;
9.1.5 乙方的资产、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
9.1.6 乙方的上级单位或担保人发生上述事件。
9.2 如乙方发生
9.1条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以获得根据本合同合理预期的经济利益:
9.2.1 加速到期,要求乙方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有时)立即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并偿付相应罚息,罚息按照第十条确定的利率计算。
9.2.2 解除本合同,收回或处置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当甲方做出对租赁物件的处置方法时,乙方应无条件自负费用按甲方要求退回租赁物件(完好状态下)给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重新占有、取回租赁物件的合理费用。
9.2.3 要求乙方偿付甲方就乙方违约行为而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一切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
9.2.4 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9.2.5 甲方在采取前款规定的处置方法时,并不免除本合同规定乙方所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9.2.6 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清偿债务的顺序。
第十条 迟延罚息
10.1 当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它款项,或未能按期归还甲方应乙方要求垫付的任何费用时,乙方应偿付迟延支付期间和垫付期间的利息,该项利息按迟延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迟延期间的起始点自租金或其他款项应到帐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情况变更的处理
11.1 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收购等变更情况时,本合同效力不受其影响,但若甲方认为该种情况的发生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甲方有权力立即采取第9.2款规定的措施。
11.2 在租赁期间,乙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应立即将上述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12.1甲方同意按合同附件所设定的设备留购价格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设备留购价格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在租赁期满,并且乙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价格以及出现合同第6.6款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证书》,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三条 担保
为项目提供租金偿还连带责任担保,各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
14.1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诉讼管辖法院为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14.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15.1 本合同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终止:
15.1.1 甲、乙双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15.1.2 经甲、乙双方同意协议解除租赁合同。
15.1.3 其他法律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合同的转让
16.1 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第三者,但甲方有义务将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对受让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6.2 乙方如欲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任一方均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如变更或解除,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如果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经另一方催告改正,违约方在守约方催告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
18.1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通知
19.1 本合同要求的一切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经专人递交或邮寄至本合同载明的对方地址,或以电讯形式即电传、传真、电报发至本合同载明的对方号码、地址,即为充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