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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返租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22-09-04 20:40:41

『壹』 商铺返租交税吗

商铺返租双方均缴税

广州某房地产公司采取“返租”方式销售商铺,以取得的收入抵减“返租”支出后的数额申报纳税。近日,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因未按照两种不同应税行为分别缴纳税款,被依法查补税款103万元。

据稽查部门查证,该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在销售商铺时采取“返租”的手段进行促销。如一商铺总价是100万元,某业主购买与商家签定《利润分配协议书》,约定在未来3年内将所购买的商铺交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和管理,所取得的租赁收入共6万元全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在购买商铺时只需缴付94万元给开发商。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以94万元的收入计算缴纳销售商铺的税款。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返租”涉及两种不同的应税行为,即开发商销售商品房行为和买方业主的出租行为,买卖双方均应按照规定分别缴纳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购买合同协定的价格全额100万元计算“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等税费,“返租”的6万元不能抵减销售收入;业主因商铺“返租”而抵减的6万元售房款,应作为业主出租商铺取得的收入,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广州地税提醒商家和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采取“返租”买卖的双方均应充分考虑“返租”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以免因不了解税法而产生罚款和滞纳金。

『贰』 售后返租过程中租赁税由哪一方交呢 是承租方还是房屋所有者

税肯定要交的,不是他交就是你交,全国都一样

『叁』 买商铺返租一千多元,还得扣个人所得税吗

购买商铺返收益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以财产租赁应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又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商铺售后返租有偿业务,是指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铺销售合同时,同时与购房者签订一份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3年或5年),将商铺交由开发商统一招租,开发商则依据商铺购价,支付逐年递增比率的租金给购房者。

『肆』 售后返租账务上应怎么处理

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计提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累计折旧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期满时
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货物资产,不征收增值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伍』 买商铺返租需要业主交税吗

法律分析:商铺返租双方均交税。商铺返租是指开发商将一个商业项目分割成众多个小面积产权商铺出售给小业主,同时,与小业主签订返租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商铺由开发商统一经营管理,同时会按约定时间支付给小业主固定的租金。一般年返租回报在4%-12%之间。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陆』 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

在土地取得环节存在4个风险点:
1.佣金等支出没有取得正规合法发票,导致利润虚增,税负加大;
2.没有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10天内申报契税;
3.虚增拆迁安置费,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以收购股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溢价部分无法列支土地成本。
在规划设计环节存在3个风险点:
5.总体规划设计未考虑财税因素对成本、税收和现金流的影响;
6.虚开规划设计费,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7.境外的规划设计费没有代扣代缴税金。
在融资环节存在6个风险点:
8.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和个人)融入的高息资金利息支出无法取得正规发票,从而导致利息支出无法入账;
9.从信托或基金公司“名股实债”形式下支付的利息,往往无法取得合法入账的凭据;
10.小金库现金往往不够支付利息或其他开支;
11.支付的利息可能涉及代扣代缴税金义务而未履行;
12.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支付利息,存在偷逃税金问题;
13.借给自然人股东超过1年以上的借款,存在被认定为股息、红利分配需要缴纳20%的个税风险。
在工程建设开发环节存在4个风险点:
14.虚开建安发票,加大建安支出,偷逃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5.为少缴税,实际发生工程支出但不索要发票;
16.签订建安合同后未足额缴纳印花税;
17.不缴纳或者不足额、或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预售环节存在9个风险点:
18.取得预售收入(包括定金、诚意金)没有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
19.没有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预售合同没有足额及时缴纳印花税;
21.销售合同(发票)为阴阳合同(发票),未如实申报收入;
22.售后返租时,按返租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纳税,对小业主的返租收入未代扣代缴税金;
23.返迁房未申报纳税,或未按市场公允价申报纳税;
24.以房抵工程款、分房给股东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5.装修收入没有申报纳税;
26.卖给股东或关联方的房屋价格明显偏低。
在清算环节存在4个风险点:
27.取得的发票不合规,比如发票出具方与合同方、收款方不相符;
28.购买虚假发票虚增成本;
29.企业高管的个人收入没有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30.关联方交易定价不合理等。

『柒』 商铺返租要交房产税和印花税吗

要。商铺返租双方均交税。
1.商铺返租是指开发商将一个商业项目分割成众多个小面积产权商铺出售给小业主,同时,与小业主签订返租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商铺由开发商统一经营管理,同时会按约定时间支付给小业主固定的租金。一般年返租回报在4%-12%之间。
2.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返租”涉及两种不同的应税行为,即开发商销售商品房行为和买方业主的出租行为,买卖双方均应按照规定分别缴纳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购买合同协定的价格全额1万元计算“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等税费,“返租”的6万元不能抵减销售收入;业主因商铺“返租”而抵减的6万元售房款,应作为业主出租商铺取得的收入,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广州地税发[25]235号文件明确规定:
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商铺、厂房、写字楼等)的,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广州市市区个人出租用作非住宅(包括商铺、办公和生产用房)的自有房产,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算,合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二)计算土地使用税时,应先确定纳税人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然后在根据土地所处的位置找出适用税额,应税土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为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三)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问题
从2年起,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改按年计征,一次缴纳,征收期为每年的六月至九月,对纳税人的税期具体安排由各征收管理分局另行通知。各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征税期限。

『捌』 急求房地产税务筹划案例或文件,谢谢!

本文将会为您介绍关于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税务筹划。
某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德合资企业,经省建设厅审定为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等业务。今年4月,公司在市中心黄金地段开发的城市购物广场项目完工,对其中的临街商铺拟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铺单位面积为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2万元,开发商与60个购房者同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商铺售价100万元,需一次付清。开发商将所售出的商铺统一对外租赁,用于商业经营。购房者自买房后12年内每年可以得到商铺款8%的租金。开发商每年收取商户的租金600万元,需要支付给购房者的租金480万元。对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没有税务筹划空间?
所谓售后返租,即售后回租,又称售后包租、售后承租。房地产业的售后回租,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给购房者的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开发商承诺在购房若干年后给予购房者固定租金,购房者所购房屋由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给另外的公司或个人用于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销售方式。售后回租方式下,在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开发商(卖主)同时是承租人,购房者(买主)同时是出租人;在开发商与入驻商户之间,开发商又是出租人,商户则是承租人。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
售后回租业务,涉及开发商、购房者和商户。这里侧重从开发商的角度,说明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开发商同时以三种身份(售房人、承租人和出租人)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让渡了以下一项或几项资产权益或风险的,无论是否办理该不动产的法律权属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过户),均应认定企业已转让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所有权:获取资产增值收益的权益;承担发生的各种损害(包括物理损害和贬值)而形成的损失;占有资产的权益;在以后资产存续期内使用资产的权益;处置资产的权益。
按照上述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作为销售业务,应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销售不动产”税目,将销售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一些资金或费用(如代市政府收取的市政费,代邮政部门收取的邮政通信配套费等),不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另外,在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堵塞利用价外收费或开具发票分解计税依据的漏洞。作为租赁业务,开发商一般先向经商户收取租金,然后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购房者租金。对开发商收取的租金,应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服务业”税目,将从承租方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购房者的租金不得抵减售房的计税收入。
售后返租的税务筹划
在上述租赁业务中,购房者是商铺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时,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发商作为转租方,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在向商户转租房屋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售后回租合同如何签订,对开发商来说,存在着一定的筹划空间。
税务筹划方案一,由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售房合同的同时,与购房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开发商作为转租人,与商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开发商每年收到商户的租金600万元,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
营业税=6000000×5%=300000(元);城建税=300000×7%=21000(元);教育费附加=300000×3%=9000(元);税费合计330000元(其他税费计算略)。
税务筹划方案二,开发商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在现房销售时,只与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公司与购房者另外签订委托代理租房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所以,物业公司就可以将代收代付租金的差额12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按照“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可以按照“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相关规定,将代收经商户的租金600万元,分解为代收租金480万元和代理手续费120万元,物业公司代收的租金480万元不用纳税,仅就代理手续费12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物业公司缴纳的税费计算如下:营业税=1200000×5%=60000(元);城建税=60000×7%=4200(元);教育费附加=60000×3%=1800(元);税费合计66000元。
对比两种税务筹划方案可知,由物业管理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委托代理租房合同比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节省税费264000元(330000-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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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营改增后售后返租涉及的税收风险有哪些

营改增后,也适用(涉及)以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以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关于纳税环节、计税依据问题
(一)商铺销售环节。开发商销售商铺(含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且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应以房地产开发商为纳税义务人,以商铺销售总金额(含返租协议租金抵扣购房款部分)作为计税依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购买方最终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的,视同对开发商投资获得的收益,不作为开发商销售不动产处理,不征收营业税;而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返租赁环节。开发商在销售商铺后,再以抵减购房款或其他形式将商铺租回,购房方实质上发生了商铺租赁经营行为,开发商方与购房方方(出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的、支付方式等,应以购房方(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按购房方(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或抵扣购房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依法征收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三)再转租环节。开发商将商铺返租回后再转租给他人并取得租金收入(现金或销售扣点比例),以开发商(转租人)为纳税义务人,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扣除返租环节实际支付租金或抵扣购房款金额后的余额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依法征收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时间及征收方式问题
(一)对开发商销售商铺,以收到预售购房款、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售房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购买方的商铺租赁行为,其租赁环节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具体明确为:对开发商同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确定了租金具体支付(结算)日期的,实行按期征收营业税。《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确定租金具体支付(结算)日期的,实行按次征收营业税,支付期不超过一年的,以年内实际支付(结算)的次数分次计算征收营业税;超过一年期的,以一年为一次计算征收营业税。并以上述征税期确定适用营业税起征点政策。
(二)对购买方在商铺返租环节的有关出租行为应征收的相关地方税收,原则上采取“以票控税”办法征收管理。即开发商返租环节向购买方(出租方)支付租金额或抵减购房款时,必须取得购买方提供的相关税务发票。凡因开发商未按规定取得出租方税务发票造成相关税款流失的,在对出租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同时,对开发商处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造成他人末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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