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情况下可以免征房产税
你好,我是菁英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B.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例如:大修理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免房产税,大修理后作为厂房投入本单位使用时)。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C.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何时终止
房地产公司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停止交纳?对于这个问题,国家层面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完全由各地税务机关各自掌握。就我的工作经验而言,房地产公司开发用地的土地作用税停征时点分以下三种:
(1)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整个项目用地即停征土地使用税,采用这种方法的较少,如苏州工业园区即采用这种方法。
(2)根据小业主办出土地证的面积停止征收相对应面积的土地使用税。江苏北部的一些城市采用这种方法。
(3)根据签订合同的销售面积占(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全部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出已销售的土地面积,停止征收对应面积的土地使用税。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种方法是税收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总结,仅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管习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需尊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习惯。(朱光磊:《房地产税收面对面:实务与案例》,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1月第一版,第14页)
上述论述有一定的道理,但从国家税法规定上讲,房地产开发企业何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并非无迹可寻。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明确,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拥有人缴纳为原则,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为补充。
D. 工业厂房房产税每年都要交吗
一、正面回答
工业厂房的房产税肯定是每年都需要缴纳的,不过各个城市对于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不同的,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还有一种是从租计征,不同的征收方式,房产税的缴纳费用都是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果是从租计征的情况下一般按照房屋总租金的12%来计算的。
二、分析详情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通常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对房屋征税,我国亦自古有之。如今,房产税作为地方税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调节收入分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纳税人新建的房屋,自建成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从使用的次月或出租的当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购置的房产,从取得房产产权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改建、扩建房屋应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从完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出售或拆毁房屋,从产权转移或房屋拆毁的次月起停止征收房产税。
E. 房产税开征时间表
【法律分析】
房地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