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公司在农业生产,以及自然灾害方面的赔偿是什么样的条例
按照规定,水稻、麦子、棉花等农作物只要是因受水灾、风灾、雹灾、旱灾、冻灾、雨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造成绝收或减产70%以上的,即可获得规定额度的保险赔偿。考虑到中国存在地震、泥石流、洪水等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建立这样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均相应建立了这样的机制。我们以法国为例,作点具体的说明,以提供相关的经验。首先,法国的日常保险险种内均含有相应的对人和对物的保险。如法律规定:任何房主或房客作为自然人、企业作为法人对建筑必须投保的居住多样保险(Multirisques d'habitation)或企业多样保险(Multirisques d'entreprise)内,就有一旦发生强风、冰雹、大雨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等灾难时,保险公司给予对建筑的赔偿。同时,这样的保险也常常包含一定的人身保险,对由于灾害引起的人生伤害或死亡给予赔偿。在居住多样保险中,必须含有民事责任险,即投保人如引起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目前,很多保险公司还推出更为健全的人身保险,即在任何情况下的人身伤亡事故都可以获得赔偿。这里要指出的是,如果是公寓楼的话,则每个套房的房产主投保房子内部的居住多样保险,而房产主委员会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必须要给整个搂的外部投保多样保险。这样的话,一旦发生楼房毁损、倒塌,则物主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在其他险种如汽车等交通工具、公路等基础设施等,都有相应的保险条款来保证对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当然,汽车保险合同内不象房屋建筑那样是必保条件,如果你自己不选择,则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汽车损失就不能获得赔偿,除非如下面所说是发生在国家规定的自然灾害区内。 其次,在发生大面积、大规模的自然灾害时,人们事实上很难一个个按受损情况作个案处理。因此,国家的介入就很重要。法国法律规定: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由国家根据专家的意见和标准颁布部令,确定受灾区域范围,而一旦处于这一范围之内,则人们可以按统一的程序进行灾难申报,所受的人身和物质损失都可以由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国家的对受灾地区的非预算拨款,就主要集中在临时应急救助事务上,当然动用消防部队(法国的消防人员属于准军事单位)、军队和警察力量,也应属于非预算的开支。 第三,国家预算内有归司法系统掌握的特别基金,主要用于对社会事件引起的人身和物质损失进行赔偿,如社会动乱导致的火灾、暴力行为、恐怖主义行为等。一些因刑事案件而人身、物质受损失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国家进行赔偿,因为国家的义务是保证社会的安宁和安全。我们必须注意到,虽然上述的保险和赔偿原则上都由保险公司来进行具体业务,但事实上是由国家确定游戏规则。法国的民法、保险法等都在法律上规定了哪些是强制性的险种、哪些是非强制性险种,同时也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社会义务。有关法律还明确了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或社会集体事件包括严重污染、集体骚乱等的处理程序和赔偿机制。这样,在近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如严重水灾、干旱、飓风、社会骚乱、高温等情况下,都能使受害者获得合理赔偿,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法国目前的保险公司均为私营公司,但由于保险业务事实上涉及了许多社会义务,因此不能等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在法国,保险业是由国家特定法律规定和限制的行业,有严格的准入制度。法国对保险公司的资质、自备资金数量、金融操作的程序以及保险业的再保险等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制度。因此,几乎没有发生过因保险公司破产而导致投保人损失的情况。而面对自然灾害等特别情况,法国保险业也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当然法国并不处在地震带上,历史上很少有大规模、造成人民生命和物质严重损失的地震。但自然灾害的发生也是经常有的。如1982年现存有关自然灾害的法律颁布后,保险业一共花费了110亿欧元来赔偿人们的损失。面对自然灾害增多的趋势,法国目前正讨论修改相关法律,提高自然灾害险的投保幅度(目前在多样险中规定占12%),允许保险业根据灾害风险提高保额幅度等。根据上述经验和中国的国情,我们有如下的建议:1,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将相应的险种列为强制性必保险种,这样有利于积少成多、积累一旦发生灾害可以动用的充足基金。同时,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保险业,使其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为各种突发事件积累资金。同时对其所筹资金进行法律监督。2,在自然灾害风险大的地区,让地方当局设立特种基金,平时防范风险,发生灾害时用于紧急救助。3,与相关行业一起确立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机制和大体统一的申报-赔偿机制,使公民清楚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清楚一旦受损可以有什么样的赔偿。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里,国家将越来越充当起监督者、协调者、宏观调控者的角色。而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出发,就必须从立法开始着手建立一套社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机制,其中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有必要规定一系列的强制性保险险种。一旦诸如自然灾害等危机来临,保险业等各机构、部门以及各资金流都将发挥应有的作用,不仅可以减少国家财政非预算性支出,还可及时化解人们因受灾而引起的矛盾冲突,同时通过各种赔偿、救助措施,将人们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十分有利于灾区的重建工作。
B.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C. 公司物品损坏赔偿制度
法律分析: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或物品损坏的,如果损坏程度较轻可修复的,由当事者负责赔偿维修费用,如果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或无法修复的,由当事人按原价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D. 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公司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服务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为用户提供及时,周到,满意的服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销部内部销售服务管理工作;
3.内容
3.1服务工作方针:信息准确、反应敏捷、处理有效、用户满意;
3.2服务目标:
3.2.1服务及时率≥90%;用户满意程度≥85%;用户抱怨率(确属服务责任的)<3%.
3.2.2车身故障,服务半径在100km以内的,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服务半径超出100km,或需要与配套厂家联系的,应在12小时内给予用户答复;
3.2.3底盘发动机故障,用户直接向我公司营销部反映,服务组应在12小时内以文字形式联系处理,联系结果应存档并及时向用户反馈;
3.3服务人员行为规范:
3.3.1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本企业的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树立处处为用户着想、视用户为上帝、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宗旨,服务态度要热情、耐心、周到;
3.3.2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后详细了解车辆使用情况、故障情况,认真检查、分析故障原因,并按规定修复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如实填写在服务报告上。服务结束后,应请用户签字(盖章)认可。不允许在服务前要求用户签字(盖章),不允许涂改、伪造用户的签字(盖章)或建议,否则,一经发现,就地解聘。
3.3.3服务人员在实施技术服务中,不能只满足于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还应主动向用户传授客车使用保养知识,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客车。
3.3.4服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用户收取各种费用(有偿服务需经领导同意,回公司后如数上缴,冲抵服务费用),杜绝吃、卡、拿、要等有损企业形象行为,否则同经发现,就地解聘。
3.3.5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使用文明用语,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对不了解的问题和与技术、服务无关的事不准乱下结论,同时应注意保护与本公司配套厂商的形象。
3.4服务人员服务工作程序:
3.4.1接受任务和指令
a.领取外在工作指令或任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a. 熟悉任务内容(详细查阅资料、客车型号、编号、用户具体地址、电话号码和联系人等)。
b. 准备好服务报告、顾客满意度调查表等资料。
b. 做好出发前的准备工作(二人以上外出,应指定一人临时负责)。
a. 借款
b. 主动与用户联系,必要时与相应服务站及配套厂家联系,询问具体故障,携带可能遇到或必须使用的零部件,确定用户所在的位置、交通状况,以提高效率。
3.4.2 到达后处理问题
a. 见到用户后,首先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并请用户介绍车辆故障具体情况。
b. “听”:详细听取用户反映车辆的运行时间、里程、使用情况、出现故障的前后情况,对故障必须做好记录。
c. “看”:核对该车是否属于“三包”范围,检查存在问题部位是否被拆过,记录运行时间、运行里程,以进一步证实用户提供的情况。
d. “查”:针对故障部位进行检查,确定故障的真正原因。
e. 作出处理
a. 实事求是对问题进行处理,分析故障原因、责任,尽量与用户达成共识。
b. 详细填写服务报告(服务报告填写准确、字体工整)最后由用户签名(盖章),如有换件或赔偿,必须写清原因、零件名称和数量 。
c. 较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应首先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和用户要求,便于单位领导决策参考。
d. 换下的旧件须妥善包装及时带回。
f. 处理结束离开前简要向单位汇报处理结果,并请示有否其他任务和安排。
3.4.3 返回单位后工作:
a. 返回单位后及时上班(如要休息需经领导同意)。
b. 向单位领导汇报处理的具体情况。
c. 将服务报告交领导审批后存档。
d. 填写各种报销表格、凭证,交领导审核后报销。
3.5 来电来函处理程序:
3.5.1 服务人员按来电来函的时间顺序填写来电、来函处理记录;
3.5.2 明确答复和及时处理用户的来电、来函,并记录;
3.5.3 来电、来函情况不明的应了解清楚具体情况后再及时处理;
3.5.4 复电、复函应及时存档。
3.6 三包件使用程序
3.6.1 服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开出备用件领料单,领导批准后领取备用件。
3.6.2 为用户更换备用件后,服务人员填写服务报告,经用户签字及领导同意后,连同旧件作为备用件销帐依旧。
3.6.3 邮寄发运的三包件的邮费、运费由经手人和领导签字后销帐(旧件尽可能收回)。
3.7 备用件管理程序:
3.7.1 仓库内备用件做到规格清、数量清、质量清,并摆放整齐、帐物一致。
3.7.2 仓库在接收备用件时,填写备用件接收单(一式二份)入库登帐。
3.7.3 领来的备用件,根据票据入库,报销后换回的新材料登帐入库。
3.7.4 备用件库根据备用件领料单发放备用件,并根据服务报告和末用件(旧件)销帐。
3.7.5 每月及时处理更换后的旧件。
3.7.6 发往服务站的备用件单独建帐管理。
3.8 认真做好二次索赔工作。
E. 保险公司在农业生产,以及自然灾害方面的赔偿是什么样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
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
第一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条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七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第一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七条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九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
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甚至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三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
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F. 售后服务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原发布者:可爱的
窝窝
窝
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一、售后服务管理细则为加强客户服务的管理,提高售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1、售后服务部门职能a)搜集、接收和受理客户对公司产品的咨询与意见。b)处理各类客户及市场投诉,第一时间整理反馈。c)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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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展重点
客户关怀
计划,了解客户需求。d)保存客户基本档案资料,并进行整理、分类与更新。e)向公司相关部门反馈客户意见及建议。f)受理办事处的产品退货、换货(营销、工程)。2、售后服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说明a)搜集客户意见、建议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对公司发展有益的意见及建议,比如热线、网站(建立)、邮箱等,好的建议及意见及时反馈给各相关部门。各办事处也积极搜集客户信息反馈,并及时发回公司,便于公司做出适于市场的调整。b)开展客户关怀、维系计划企业重点客户群是企业赖以生存及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重点客户的回访与沟通,逐步完善客户需求,
提升客户满意度
。了解各地区客户对我们产品及服务工作的反馈,以便适时的发现各
区域市场
中的问题并及时解决,提高服务的主动性。c)建立售后服务标准,规范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是对
企业信誉
和品牌形象的持久维护,公司要向自主品牌方向发展,售后服务更要朝向专业化、
统一化
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真正满足各区域消费者的服务需求。公司办事处是公司服务与形象的延伸,公司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后,与各办事处统一执行,并对其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督。d)及时快速的处理投诉所有投诉信息需
G. 国家三包售后服务是指什么
三包服务指的是包修、包换、包退。对商品或服务实行“三包”,是经营者对商品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三包的基本内容是: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此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7)农资售后赔偿制度是什么扩展阅读:
在电脑三包中,显示器,键盘,鼠标,光驱,软驱等都属于外设,保修期限都只有 1 年。其中也有不少相矛盾的地方,主机里面规定了硬盘驱动器,电源属于主要部件,但外设里面也有硬盘驱动器和电源,不知道实际应用中该按哪个执行。“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参考资料:网络-三包服务
H. 请问农资企业管理制度怎么写
这里有一份企业管理制度 ,你自己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一下吧 管理大纲 为加强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 一、企业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企业章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企业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企业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企业发展的事情。 三、企业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企业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企业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企业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企业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企业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企业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企业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企业纪律,对任何违反企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员 工 守 则 一、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 维护企业声誉,保护企业利益。 三、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 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总 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企业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企业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