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税务处理:
(1)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版后回租业权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B. 请问,商铺反租的税收怎样算
商铺返租双方均交税。
1.商铺返租是指开发商将一个商业项目分割成众多个小面积产权商铺出售给小业主,同时,与小业主签订返租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商铺由开发商统一经营管理,同时会按约定时间支付给小业主固定的租金。一般年返租回报在4%-12%之间。
2.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返租”涉及两种不同的应税行为,即开发商销售商品房行为和买方业主的出租行为,买卖双方均应按照规定分别缴纳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购买合同协定的价格全额100万元计算“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等税费,“返租”的6万元不能抵减销售收入;业主因商铺“返租”而抵减的6万元售房款,应作为业主出租商铺取得的收入,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C.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是如何交税的,承租方要开发票给出租方吗,出租方如何开票给承租方呢
按财税(2013)106号文复的规定,在制售后回租模式下,有一个承租方和出租方互开发票的问题。假设在回租模式下,承租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人购入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后,当期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在回租中,承租人在销售设备给融资租赁公司时,在法律上设备的所有权已经归出租方所有。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销售行为和增值税上销售行为确认的分离问题。即在回租中,法律认可了销售行为的成立,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了出租方。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税法又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认为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此时,按照106号文,承租人开普通发票给出租人,不缴纳增值税,实际只是一个税务上的技术操作问题,即由于106号文规定,在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可以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且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也只能开普通发票。此时,承租人给出租人开的本金是普通发票,发挥的作用仅仅是后面的出租人再向承租人开本金发票进行扣除时的一个管理凭证而已,并无确认销售开票的含义。
D. 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受让人(出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三)出售方(承租方)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基于此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税法对融入固定资产,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可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支付税前扣除政策不同于融资租赁的税前扣除政策。
E.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的涉税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回租赁业务的企业后答,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F. 售后回租后用于酒店经营,向小业务主代收代付水电费税收问题
代收的水电费不用交税,但是若收取了手续费的话,则需要按照服务业交纳营业税。
G. 融资租赁,尤其是售后回租,到底如何操作财务税务
企业所得税抄法实施条例袭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H. 营改增后售后返租涉及的税收风险有哪些
营改增后,也适用(涉及)以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以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关于纳税环节、计税依据问题
(一)商铺销售环节。开发商销售商铺(含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且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应以房地产开发商为纳税义务人,以商铺销售总金额(含返租协议租金抵扣购房款部分)作为计税依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购买方最终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的,视同对开发商投资获得的收益,不作为开发商销售不动产处理,不征收营业税;而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返租赁环节。开发商在销售商铺后,再以抵减购房款或其他形式将商铺租回,购房方实质上发生了商铺租赁经营行为,开发商方与购房方方(出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的、支付方式等,应以购房方(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按购房方(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或抵扣购房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依法征收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三)再转租环节。开发商将商铺返租回后再转租给他人并取得租金收入(现金或销售扣点比例),以开发商(转租人)为纳税义务人,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扣除返租环节实际支付租金或抵扣购房款金额后的余额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依法征收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时间及征收方式问题
(一)对开发商销售商铺,以收到预售购房款、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售房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购买方的商铺租赁行为,其租赁环节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具体明确为:对开发商同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确定了租金具体支付(结算)日期的,实行按期征收营业税。《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确定租金具体支付(结算)日期的,实行按次征收营业税,支付期不超过一年的,以年内实际支付(结算)的次数分次计算征收营业税;超过一年期的,以一年为一次计算征收营业税。并以上述征税期确定适用营业税起征点政策。
(二)对购买方在商铺返租环节的有关出租行为应征收的相关地方税收,原则上采取“以票控税”办法征收管理。即开发商返租环节向购买方(出租方)支付租金额或抵减购房款时,必须取得购买方提供的相关税务发票。凡因开发商未按规定取得出租方税务发票造成相关税款流失的,在对出租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同时,对开发商处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造成他人末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I. 融资性售后回租交税吗交什么税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对于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出租方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有关利息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则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出租人无需继续缴纳房产税,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98﹞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则应由土地使用人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且根据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因此应由租赁双方各自按照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J.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有资质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请问,如果承租方如果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仅仅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款项后没有向其开具销售发票,该承租方上述业务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