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产公司售后回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回租又称售后包租、售后返租、售后承租,对于房地产业而言,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某一房地产项目的资产出售后,又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购房者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售后回租是一个舶来品,它起源于美国六七十年代,我国最先接受着一概念的是香港。上世纪90年代中期,售后回租经香港传入我国内陆,先经深圳、广州,又进入海南,近两年大有席卷全国之势。由于是新生事物,且售后回租的条件又不尽相同(有的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售后回租),在实际工作中,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靠财务人员的判断。现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销售店铺,回租期限3年,假如店铺的售价为100万元(购房者需一次付清),回租的年租金为8万元,租金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定期付给购房者。在这一背景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三年后购房者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退房还是买房,如退房,由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购房者开始时支付的100万元,三年内不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二是,付款时买卖合同生效,三年后购房者不可以退房。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三年后购房者买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售后回租实际上是一种预收购房款的行为,只是这一预收的款项是有代价的,即要支付资金占用费——租金8万元;如果三年后购房者不买房,售后回租可以说是一种资金借贷行为,相当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先向购房者借了100万,三年后归还,在三年间每月支付资金占用费8万元。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无论三年后购房者买房还是不买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者收取的100万元都是一种负债融资,支付给购房者的租金是资金占用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是其收入,且房屋产权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己的。这种情况的账务处理如下(各金额略去):
1. 收到购房者的100万元时(注意根据规定要预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过程略去)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同时,
借:出租开发产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出租房屋的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提取5%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略去)、12%的房产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3.期末计提出租开发产品应摊销的金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出租开发产品(按规定使用年限计算出的摊销额)
4.付给购房者租金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5.三年后购房者选择购房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意计提营业税,前期预缴部分要冲销,处理过程略去)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摊余价值结转)
贷:出租开发产品
6.三年后购房者选择退房时
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第二种情况是典型的售后回租。由于购房者支付100万元的时候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向购房者返租才取得房产的收益权,在取得出租收益的同时付给购房者租金,这是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这种情况的账务处理如下(各金额略去):
1.收到购房者的1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意要计提营业税,处理过程略去)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收到出租房屋的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提取5%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略去)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付给购房者租金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注意,第一种情况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购房者的租金(实际上是资金使用费),必须取得购房者出具的正规发票才能在税前列支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第二种情况下的税收是可以筹划的。比如,和购房者签订代为租赁房屋协议,租金直接由购房者收取,再由购房者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得的手续费,这样房地产开发公司只需就手续费部分缴纳营业税即可。
2. 售后回租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账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批复》同时规定,按该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补税或退税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案例: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万元,设备的租期为6年,租金总额为1080万元。租赁期满后,A公司再支付50万元即可收回设备的所有权。
A公司对拟投资购买的新设备的情况做了全面调查了解后,决定用这800万元购买满足技术改造项目要求的国产设备一台。
新设备不需安装即可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末无残值。新设备购买前,A公司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购买设备后,预计每年可新增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300万元。
为了简化核算,假设购买设备后,A公司的盈利水平稳定,每年未扣除折旧前的税前利润都是均衡的。
第一年:节税99万
首先,A公司仍可对售后回租的旧设备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按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计提折旧。
A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可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所有权,可按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6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费用为180万元(1080÷6)。
同时,新设备每年也可提折旧费用100万元(800÷8)。A公司每年可增加税前扣除费用100万元,减少了应纳所得税额,进而节约了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33%)。
售后回租设备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10=9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3%=297(万元),税后利润=900-297=603(万元);
售后回租设备后第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300-100-100=11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00×33%=363(万元)。
其次,A公司购置的新设备可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计算结果,A公司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363-297)。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但A公司的投资抵免的额度为320万元(800×40%),大于66万元,所以,该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66万元可全额进行投资抵免。该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额仍为297万元,税后利润为803万元(1100-297)。
售后回租,使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了200万元(803-603),折旧费用的计提和投资抵免所得税共为A公司节约了所得税99万元(33+66)。
该企业第二、三、四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以及节税的情况同第一年。
因为税法规定,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该年度,A公司还剩余未抵免的企业所得税56万元(800×40%-66×4),小于66万元,可按56万元进行投资抵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7万元(363-56),税后利润为793万元(1100-307),税后利润增加了190万元(793-603),节约企业所得税89万元(33+56)。
第六年:税后利润增134万
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税后利润为737万元(1100-363),税后利润比筹划前增加134万元(737-603)。所得税的节约反映为折旧费用带来的33万元的抵税作用。
第七、八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同第六年。
第八年:税后利润1392万
八年中,A公司共节约企业所得税584万元(99×4+89+33×3),增加税后利润1392万元(200×4+190+134×3)。
由此可以得知,企业将售后回租租赁和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运用,在税后利润增加的同时,会使承租人获取企业所得税方面更多的收益。
对此,企业在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税务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资本结构以及资金状况等因素,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应考虑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在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区别,结合税收负担和收益的对比,从优选择筹资方式。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受让人(出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三)出售方(承租方)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基于此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税法对融入固定资产,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可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支付税前扣除政策不同于融资租赁的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12]82号文的规定 ,关于售后回租进行融资的契税政策如下
根据通知,以下情况免征或不征契税: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通知称,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通知指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据介绍,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
3. 个人房产可否以售后回租模式进行
有独立产权就可以!
还要去工商登记申请房产交易
4. 什么叫做售后回租安全吗
最好不要买这样的房产。事后麻烦不断,是开发商忽悠人的一种把戏。往回往会出现以下答情况:一是当房产商资金紧张时,不按时给你租金。二是当房子不好往外租赁时也不好好给你租金。三是当不好出租时会找你要求解除回租协议,让你自己出租。四是当好租时又会找你,以调整业态等各种理由,再签回租协议。你如不同意,断水断电提高物业费加收运营费等各种办法收拾你。我身边好几个朋友都上当了。都烦死了。有的欠了十几万租金,打官司,你打去吧。如市场没搞起来,有的老板跑路了,有的进监狱了,有的总体转手了。告状都找不到主。成烂摊子了。有的即便搞的挺红火,也不会让你好好赚点租金,想法搜刮你,闹心。
5. 开发商售后回租的房屋能不能办理抵押贷款
房产来抵押贷款的条件:
年龄为自18-65周岁的自然人;
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没有违法行为;
征信良好,不良信用记录;
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开立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
房产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房龄与贷款申请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 商业地产3年返租以后怎么办
何谓“售后返租”
所谓“售后返租”,又称“售后包租”、“售后回租”或“售后承租”,是一个舶来品,起源于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八十年代在日本,九十年代以后在中国,如火如荼的售后返租使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并且成为房地产市场上的一个“特殊符号”。
20世纪90年代中期,售后返租模式经香港传入内陆,很快便成为商业地产界的宠儿,在深圳、在广州、在浙江、在北京……刮起一股股商铺“返租旋风”。
租金从何而来?
返租回报所要克服的一个重要弊端是——支付给投资者的租金从何而来?
商业地产专家段宏斌认为销售型商铺所要面对的一个现实是:
1、基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所有可售商铺应当在可以实现的基础上卖出一个最高的价格,这样就能实现最大程度上的资金回笼,实现开发商的利益最大化;
2、为了获得可实现的最高销售价格,很多开发商不惜在商铺销售阶段进行过度包装和过度承诺,在很多情况下竭泽而渔,甚至饮鸠止渴,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最高的资金回笼;
3、然而过度包装和过度承诺产生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与招商经营工作的严重对立。很多销售型商铺承诺给到投资者的回报达到10%以上,实际上的租金收入却往往只有承诺回报的1/10,这样就会使得投资者与开发商、经营者的矛盾升级,互不信任。很多情况下开发商为了继续扮演下去,不惜拆东墙补西墙,变本加厉地饮鸠止渴,最后导致经营危机爆发从而使自己踏上了一条不归路,或者利用法律上的漏洞逃之夭夭;
4、在商铺销售阶段,开发商为了转嫁风险,转移成本压力,往往将商铺的返租回报金额加进商铺售价成本之中。如某商铺原价卖100万元,选用三年返租方式需要在三年内返还给业主租金32万元,这32万元由开发商诺支付。但是,三年内开发商实际能够获得的租金多少却是一个未知数,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肯定远远低于32万元。为了转移成本压力,开发商往往将需要支付的32万元租金打进商铺的销售价格之中,即商铺的售价从100万元提升到132万元,开发商的实际所得仍然是100万元,这样就进一步提高了商铺的销售价格。
因此,道本观察认为在商铺的返租回报设计中有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经营,即商业的成功、良性经营是商业地产项目的分割销售、返租回报能否实现的根本前提。也就是说,租金决定售价,经营决定成败!
实现良好经营的必然路径
段宏斌指出在当前的中国,绝大多数销售商铺的商业地产开发商并不重视经营,也不懂得如何经营,也没有能力打造一个良好的商业经营体系。它所造成的后果是——
返租模式固有的先天不足带来了较高的风险,在这场信息不对称的博弈当中,中小投资者明显处于劣势。在投资者投资买铺时,开发商便已经为自己设定好了金蝉脱壳的步骤。一旦回报不能保证,承诺返租的空头公司人去楼空,投资者的噩梦就此开始。
道本提出:对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立志于长期发展的开发商来讲,应该明白,如果经营管理不成功,返租中断,就会对开发商的品牌、信誉造成致命性的打击。如何减少风险,保护博弈各方的长远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开发商保持商场的控制力至关重要。无论是部分主力商铺持有或是通过长期返租的方式持有,应该保留对整个商场的使用权进行调整和控制的权力,如主力店铺面积的控制权,如临街、主出入口商铺的控制权。
2、核心主力零售店应引进已发展成熟、具有相当知名度并适合项目的经营商作为领头羊,如万达购物广场引进沃尔玛,广州天河城引进日本吉之岛等等,形成商场经营的稳定结构,有利于商场经营的成功。
3、开发商应与核心主力零售店合资或合作经营,甚至尽量自营一部分,这样既可以增强开发商对购物中心的整体控制力度,有利于整个商业物业的长期经营,又可增强其他经营商家与之合作的信心。
4、商场的经营一般有3~5年的培养期,这一时期商场基本上不会盈利,而且由于价格竞争的加剧,大型零售企业的经营效益在逐渐下滑。在此情况下,商业租金收益不可能冲抵返租收益。因此,开发商一方面要致力于提升经营能力,同时也必须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如期支付返租金额,不断将资金和精力投入到商场的经营管理中,使商场走上良性运作的轨道,实现整个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
5、重视商业管理公司扮演的角色,以专业的商业管理公司为桥梁,构建起合理的委托经营机制,走中介专业化、规模化的道路。开发商可以逐渐退出,改由商业管理公司承担起物业保值、增值、正常返租的责任。
6、租赁返租协议到期以后的“返租后遗症”是一个短期内无法衡量、无法计算的问题。该怎样解决?这对于开商来说是一个时间换空间的问题,随着城市商业的发展和物业的增值,这个问题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解决。
对开发商而言,商铺分割销售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短期行为,但是,如果不对商铺进行分割销售,又将错过项目发展的机遇。
因此,道本认为返租模式是国内房地产业融资困境与民间投资热情空前高涨的双重压力下形成的一个阶段性产物,它的出现显示了中国人无穷的智慧和“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灵活变通能力。存在即是合理,返租回报的广泛应用决定了其生命力是现实的,随着房地产融资手段的逐渐丰富,我们期待着返租模式在中国能够获得新的认识和理解。
本文摘自段宏斌老师出版的新书《售后返租,生死经营》。他在书中从专业和商业价值的可实现方面探讨了商铺分割销售和返租回报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7. 商业房地产售后回租的涉税风险及注意事项
在商业房地产“售后回租”模式中,开发商兼任三种不同的角色,即售房人、承租人、出租人,因此作为三者合一的纳税主体,商业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商业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经常被用于各类商业地产的促销及推广。一般是指开发商在向购房者销售商铺、写字楼等房产的同时,又与购房者签订该房产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销售模式。购房者所购商品房在一定期限内由开发商统一承租经营,并且开发商承诺将给予购房者一定比例的租金回报。在该种模式下,投资者可以预期商业地产不断升值带来的投资收益,还可以享受稳定的租金回报,因此不必劳神费力即可坐享“低风险投资、高收益回报”。但是,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也面临着诸多不确定的企业经营风险,其中还包括不少涉税风险。
一、错误适用税收政策的涉税风险,将不动产“售后回租”与动产“融资租赁”混为一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而“售后回租”通常是将不动产销售给一般个人投资者,并非销售给具有相应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就是说,商业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不同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发商销售不动产给个人投资者时,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相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中关于不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商业房地产企业在处理“售后回租”业务时,如果不能准确界定政策文件适用范畴,极易造成因滥用税收政策而引发相关涉税风险的情况。
8. 请问房地产中的“反租”是什么意思
房返租也叫售后包租、售后回租,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促进销售,在其建造楼盘出售时与买家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
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若低于按揭月供,差额由消费者贴补。
房地产业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房地产的开发与再开发:征用土地,拆迁安置,委托规划设计,对旧城区的开发与再开发;
(3)房地产经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以及房屋的买卖、抵押等经济活动;
(4)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中介,房地产评估中介,房地产代理中介;
(5)物业管理:房屋公用设备实施的养护维修并为使用者提供安全、卫生、优美的环境;
(6)房地产的调控与管理:建立房地产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信息市场,制定合理的房地产价格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法规,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8)为什么禁止房地产售后回租扩展阅读:
1、 土地的开发和再开发;
2、 房屋的开发和建设;
3、 地产的经营(包括土地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
4、房地产经营(包括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
5、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信息、测量、律师、经纪、公证等);
6、房地产物业管理;
7、房地产金融(包括信息、保险、金融投资等)。
9. 房地产返租和售后返租一样吗
售后返租(又称售后包租、售后回租、售后承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专定期限属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还有一种解释:售后返租是指开发企业将所售商品房出售给投资者,同时与投资者签订承租协议,并以承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无论销售方式还是投资方式,总的来说购买者将是“一分投入,十分回报”。
由此可看房地产返租和售后返租是一回事,只是称呼不一。
10. 商铺售后回租,法律上有何规定,效力如何
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报的销售方式,如产权式酒店、产权式公寓、产权式商铺等。这种售后包租,实际上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房地产商铺销售形式,所涉及的相关政策包括以下两方面。房地产开发商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应予以指出的是在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不得扣除支付给购房者的租金。投资者应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应予以明确的是对分红收入不能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