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售后回租有风险敞口吗
首先回答你,这是肯定有风险的,有借贷关系都会有风险。
金融风险 售后回租风险问题的产生是由其业务自身的特征以及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相比直租,回租更接近金融活动,具有借贷属性,所以必然摆脱不了金融风险的共性问题。国际上对金融风险通常划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售后回租业务同样面临着这四大类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法律和政策风险,这些属于外部因素。融资租赁其实是将融资压力和经营风险转移到了出租人,而承租人仅仅是通过支付租金来补偿租赁公司的风险成本。当内外部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承租人的道德风险、经营不善等都有可能导致租金不能偿还,是出租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融资租赁业务中最难克服的问题,因为该风险来自企业外部,具有不可控性。如对一家养鸡企业来讲,尽管自家的产品完好,也会因外部的禽流感遭受毁灭性的冲击。法律和政策因素对售后回租业务影响很大。比如,税收政策的变化几乎左右售后回租业务的发展进程。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13号文)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13号文发布后,售后回租业务迅速发展壮大。但随着2013年8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37号 文)规定 ,“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均须全额征收增值税” ,导致出租人税负大幅增加,使国内融资租赁行业遭受到近几年来最大的冲击。好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13日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事项的规定》 ,替代了原“37号文”的相关规定。售后回租又重回快速发展轨道。 操作风险属于管理风险,是内部因素。租赁公司如果没有管理运营经验,缺乏专业人员,不是按照科学估值租赁物,没有设置有效的全流程风控措施,甚至通过私人关系盲目扩展业务规模。其结果会使租赁公司陷入风险泥潭不能自拔。
B. 为什么会选择售后回租融资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优势
1、有效盘活资产,解决资金问题。
通过出售交易,企业解决了资金困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性,又盘活了自身的固定资产;而后的回租,使得企业的生产得以继续,满足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通过售后回租交易,企业可以实现与“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购买商品”同样的效果。
2、融资资金用途灵活,不受限制。
通过售后回租取得的融资资金,由企业按实际需要使用,既可用作流动资金、也可用作项目建设等。而银行贷款或企业之间拆借资金都必须是特定的用途,否则可能会被要求提前还款。
以上两点是企业选择售后回租这种融资租赁方式的主要原因,当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优势还不仅于此。
二、如何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
1、合作模式:
承租人&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发布的《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中明确了,在司法审判中,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售后回租,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租赁物转让价格是否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有鉴于此,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具体租赁标的物。
出租人应当做好尽调,对于租赁标的物有充分的了解。此外,出租人应尽可能在售后回租项下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中,表明具体的标的物名称、型号、数量、规格等,以明确标的物的具体指向。
(2)审核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确定权利归属、确保租赁标的物上不存在权利瑕疵。出租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审核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a 审核标的物原始购买的相关合同;
b 审核标的物原始购买的发票或相关收据;
c 要求出卖人出具承诺书。
(3)确保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
比如,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所有权转让的证明书,以及出租人在租赁设备上添加印有出租人名称的铭牌等方式。
(4)租赁标的物购买价格应与客观价值相近。
融资租赁公司除要求承租人提供购买设备的原始合同、票据以外,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租赁标的物的价值保证,融资租赁公司还可以进一步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评估并与承租人共同确认评估结果。
C. 关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几个问
一、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可行吗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这从根本上认定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可行的。
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称,“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根据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5374.1亿元,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由此可见,售后回租融资已经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部分。
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有哪些风险
1、承租人在租赁物上设定了权利负担
(1)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给租赁物上设定了其他负担。
如果是不动产,由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其抵押权需经登记才能设立。如果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车辆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针对这两种情况,只要查询抵押登记即可。对于不需要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已经以租赁物设定质押。
根据《物权法》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动产质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始能设立,故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如果设定了质权其必然要向质权人交付质物(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时,需要检查承租人出售的标的物是否仍然为承租人自己占有。
(3)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后又在租赁物上设定其他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可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a 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
b 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c 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租赁物登记。
2、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其他合同,如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区分融资租赁与一般企业之间的借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
(2)转让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占有与约定所有权转移)。
(4)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
以上是关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可行吗,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有哪些风险”的介绍。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涉及金额较大,无论是出租人亦或是承租人都需要予以充分重视,最好请专业的律师参与,在项目操作的过程中把控各个法律风险要点,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D. 融资租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融资租赁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融资租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实践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还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识,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却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最终选择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承租人、回购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是导致履约瑕疵或争议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
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租赁物风险问题尤为突出,租赁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转让租赁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合同约定不明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和争议;再如,合同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将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让渡于承租人,其仅负协助索赔义务,但合同中对出租人如何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并无明确约定。
(四)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
出租人为保障自身融资融物安全,创新业务举措,例如要求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承租人违约时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等,却因回购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况,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风险被人为地扩大,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二、融资租赁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和重视解释说明。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认识程度、专业素质一般强于承租人。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并重视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转让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四)加强行业联系
融资租赁作为国内新兴的金融行业,其发展现状和动态一般难以为业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举办有关融资租赁行业动态、交易模式创新、公司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促进公司职工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储备相关的专业金融知识。在行业内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并借助有效资源和力量共同创新发展模式。
E. 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2、现实事例
在生产经验过程中需要融资,比如融资100万购买原材料,但是没法从银行贷到款,怎么办呢?还找融资租赁公司。将公司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贷款,此时设备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还本息。这叫“融资性售后回租赁”。
(5)如何评估售后回租中的法律风险扩展阅读:
融资性售后回租模式的争议
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直租,此时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但是,当融资租赁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同一之时,就出现了售后回租的情形。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但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
售后回租合同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抵押贷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在此前提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原本属于承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类似。抵押借款与售后回租的共性在于,均有两方当事人,物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我国的法律中相关的规定是较少的,因为这个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不可否认的是,融资性售后回租有一定的优势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种新兴事物的背后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从事这方面经营或者是签订类似性质的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F. 企业法律风险如何评估、评估的方法风险等级如何确定
嗯。。。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吧。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 ,公司交易法律风险,企业并购法律风险,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企业人力资管理法律风险,企业税收法律风险,企业经营战略风险,企业与控股公司的法律关系风险评估,公共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公司物流管理的法律风险,公司外部环境风险;至于评估的方法呢,下面吧:
(一)选择定性分析方法。法律思维特有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思维,决定了对法律风险的评估,更多地使用定性的方法。在合规性方面选择定性技术的另一个解释是,法律属于人文科学领域,在进行相关评估时,缺乏充分的可信赖的用于定量分析的数据,无法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以风险的经济后果而言,在法律领域,往往是拥有司法或行政权力者,在处理案件时有权行使一定的量裁权,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独立地决定赔偿或处罚的数额,这使得估计定量分析的准确数据非常困难。定性法律风险评估的提出可以使用主观术语或客观一些的术语,而评估的质量的优劣主要取决于参与者的知识和判断能力、其对潜在法律风险事项的了解程度及其相关背景和动态变化情况。这样的术语主词包括“罕见”、“可能”、“紧要”、“关键”等,以引起决策者不同程度地关注。
(二)固有损失和剩余风险评估。固有风险,指企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改变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的风险,即企业经营过程中必然存在的风险。剩余风险,则是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管理行为,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影响发生变化的风险,即企业在选择并实施了应对措施后所残留的风险。举例而言,企业在进行交易中,客户违约的可能性和无法实现销售目标是固定风险;而企业在通过专业人员通过合同法律管理行为后,客户依然有可能违约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即使诉诸法律救济途径,也仍然有风险,这就是剩余风险。对于固定风险,企业一般会考虑到,而剩余风险往往可能性较小,但是对企业影响比较大,往往要单独给予重视。因此,企业应当首先从固有风险着手,,然后采用一般评估技术或特殊的法律方法,对剩余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三)风险衡量,即对企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损失的程度进行估计与度量。损失程度估计是风险衡量的主要内容,估计损失程度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估计一个企业在每一次法律风险事件中的最大可能损失额。即包括可能的最大实际损失额和潜在间接损失额的总和。二是估计一年内由单一风险事件造成损失额和多种风险事件损失额的总和。这种损失的衡量也是定性成分居多,在法律规范的幅度内进行,在判断其是否符合风险容量和风险偏好时有意义。
(四)法律风险的排序技术。这是一种使用顺序计量尺度进行定性评估的方法,有利于企业确定应对的优先次序。排序的排序技术通常用于对影响某法律风险事项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也可以对一系列事项使用分类和不同颜色排序的方法。
(五)标杆法,全称为“标杆管理法”,美国生产力与品质中心将该对该方法
的正式定义为:是一项有系统、持续性的评估过程,透过不断地将企业流程与世界上居领导地位之企业相比较,以获得协助改善营运绩效的资讯。通过标杆法,可以使企业对风险是机会还是风险及其后果进行评估,并制定应对措施。法律风险往往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所以,通过对流程和企业员工进行考核、评估,可以发现隐患,以便通过完善制度,进行培训等应对措施。
至于等级确定神妙的,就不清楚了,一般没有谁会说这个的吧。
G. 如何做好售后回租标的物的风险防范
作为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十分关注承租人拟出售给自己的标的物在本次出售之前是否已经设定了其他物上担保,或者是否已经出售给了其他出租人,对此,可区分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别应对。
1. 如果承租人在本次售后回租之前已经以租赁物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可能是不动产(关于可适用于售后回租的不动产范围另有专文研讨),也可能是动产。
如果是不动产,由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其抵押权需经登记才能设立。故对不动产售后回租,只需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薄即可了解该标的物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权。对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显然,融资租赁公司就不应再接受其作为售后回租的标的物。
如果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车辆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如果需要了解该标的物上是否存在有对抗效力的动产抵押权,方法与了解是否存在不动产抵押权类似,只需要查询动产抵押登记。如果是无对抗效力的抵押权,因无登记记载,故如果承租人自己不披露则出租人亦无从得知。但是,因无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无对抗效力,故在法律效果上,即便承租人在向出租人出售标的物之前已经与其他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设立了抵押权,因该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人的权利不能对抗买受人的权利,即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买受人的权利可阻却抵押权的行使。
因此,简言之,通过查询抵押登记即可防范租赁物设定抵押的风险。
H. 售后回租的设备资产的价值怎么评估
一般是在持续使用前提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I. 融资租赁的十大法律风险是什么 可以概括哪几个方面
近几年,国内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规模、业务规模增长较快,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国家及地方扶持政策不断加码,支撑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不断完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步入黄金期。但是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发展尚未成熟,存在着较多法律风险,总结如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否定的风险;租赁物被善意取得的风险;部分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风险;租赁物自行取回及变现的风险;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