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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发生售后回购

发布时间:2022-01-02 23:23:16

售后回购怎么做会计处理

你好,会计老郑·一点通网校 回答这个问题:

以例进行阐述
2009年1月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万元,增值税额18.7万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应付款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0

㈡ 售后回购中,为什么回购价大于原售价时,要计提利息费用。小于呢会计分录如何

售后回购一般形成融资租赁,因为其融资的性质,回购价一般不会小于原价。版
企业采用售后权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㈢ 售后回购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吗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按上述规定,会计与税法对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相同,因此售后回购业务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㈣ 什么叫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上述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由于销售跟购进两种情况均不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的四个条件,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给你举个售后回购的例子:2011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税价)。

㈤ 售后回购,会计上和税法上有什么区别呢

对于售后回购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也就是说,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而企业上认为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均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处理,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㈥ 什么叫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交易来是一种源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的四个条件,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㈦ 售后回购二种情形的分录请你举例说白了

1,不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每月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确认收入的按一般销售确认收入方法处理即可!

㈧ 什么叫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的四个条件,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㈨ 售后回租与售后回购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销售方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便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售后租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
在售后租回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要主同时是出租人。
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所需的资金;
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基本区别
1.售后回购与售后租回资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
售后租回在销售方和购买方进行谈判时,就可认定为是一项融资租赁或者是一项经营租赁,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那么这种交易实际上转移了买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所有权最终很有可能转移,资产将归出售方所有;
而如果该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那么资产的所有权就不会发生转移,仍归买主(即出租人)。
而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
2.售后回购(回购价)与售后租回(租金)的取得有所不同。
售后租回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以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是一并计算的。
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项交易。
而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中,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回购价可在购回协议中订明,也可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因此回购价可能高于原售价也可能低于原售价。
3.售后回购与售后租回交易对象的性质及账务处理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一般出售的是固定资产,而售后回购的交易对象更多的是流动资产,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㈩ 售后回购的相关区别

1、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资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在出售方和购买方进行谈判时,就可认定为是一项融资租赁或者是一项经营租赁,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那么这种交易实际上转移了买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所有权最终很有可能转移,资产将归出售方所有;而如果该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那么资产的所有权就不会发生转移,仍归买主(即出租人)。
售后回购交易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即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因此商品的最终所有权不会转移,仍归出售方。 2、售后租回交易(租金)与售后回购交易(回购价)的取得有所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是一并计算的。
售后回购交易中,回购价的确定则与销售价无关,回购价可在购回协议中订明,也可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因此回购价可能高于原售价也可能低于原售价。 3、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所交易的对象的性质及账务处理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一般出售的是固定资产,而售后回购的交易对象更多的是流动资产,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由于交易资产的性质不同,并且由于两种交易方式的出售资产并不同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的销售业务,因此两者的账务处理也大不相同。售后租回交易,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期末,“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举例如下(仅以售价高于账面价值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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