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准则下,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对原来确认的商誉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外购商誉在入账后常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有3种:
1、将商誉立即注销,即在合并日将商誉入账后,随即冲销合并企业当期收益或留存收益。
2、对商誉不摊销但进行价值减损评价。
3、在有效的经济寿命期内进行摊销。
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是指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产生的购买商誉确认入账后进行的会计处理。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母子公司关系,隶属同一集团,二者是要并表的,需要把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全部拿过来进行合并抵消,为避免利用长期股权投资操控利润,所以必须按账面价值,即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跟随被投资方的经营业绩变化、分红而发生变动,除非存在减值的情况。
Ⅱ 购买商誉后续会计处理的三种方法有哪些
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是指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产生的购买商誉确认入账后进行的会计处理。目前,外购商誉在入账后常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有3种。
(1)将商誉立即注销,即在合并日将商誉入账后,随即冲销合并企业当期收益或留存收益。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曾将其作为一种可选择的处理方法。其他各国选用的并不多见。认同这种方法的人认为商誉在未来不一定能使企业获得收益,在账上保留商誉资产不够谨慎。还会为商誉的后续处理方法选择留下难题,故入账后立即注销比较合适。将商誉入账后再注销的做法,实际上是把商誉在合并时的入账看做权宜的做法,在本质上不承认商誉。或者说把商誉排除在会计核算体系之外。但是,现代企业越来越依靠商誉赚取利润,将商誉立即注销的做法显然与其相悖。
(2)对商誉不摊销但进行价值减损评价。这种观点认为,商誉并不是一种必然的耗费性资产,它的价值在未来的变化不是只有下降这一种可能性,而是存在增加、不变或减少等多种可能性。购买商誉是被并企业自创商誉在合并时实现的结果,如果企业合并后一直经营良好,则商誉价值会因产生了新的自创商誉而增加:如果企业经营稳定并未产生新的商誉但也没有发生使商誉下降的事项。则商誉价值保持不变;如果企业合并后经营不善导致商誉减损,则商誉的价值会下降。由于在企业未来经营中商誉价值变化有多种可能,最合适的方法莫过于随时密切关注企业商誉的变化,当商誉价值增加时,本着谨慎原则不予确认增加;当商誉价值减损时,本着谨慎原则予以确认损失;当商誉价值不发生明显变化时,本着谨慎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也不做进一步处理。这种方法,比假设商誉是一种消耗性资产,会随着时间增加而减少故需进行摊销的方法,更符合商誉的本质特征。近年来,采用这一方法的国家日渐增多,国际会计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都明确规定购买商誉应选用该法进行后续会计处理。
(3)在有效的经济寿命期内进行摊销。这种观点认为商誉是一种长期资产,而且是消耗性资产,应该将其摊销,使其完成资产向成本的转化,会计上作摊销是在将其实现的收益与费用进行配比。经过上百年的争执。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商誉是一种长期无形资产,而传统上会计是要将长期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所以该观点长期以来都被国际会计准则和很多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所认可。2002年。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在企业合并时禁用权益联合法,而采用购买法同时确认购买商誉,并规定对购买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也摒弃了将商誉在一定时期内摊销的做法。2006年。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也明确规定不再对购买商誉进行摊销而代之以减值测试。目前仍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加拿大、台湾等,在外购商誉的后续处理中使用摊销的方法,英国和澳大利亚则要求企业在对外购商誉进行摊销的同时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Ⅲ 当今商誉存在的问题怎么解决
目前,随着企业改制、购并、资产重组和股份制合作等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在资产评估中关于企业商誉的确认和计价问题已日益成为实务和学术界所关注的焦点。因此,对于商誉会计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应该有更深入的探讨,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发展作出贡献。在此,我们提出对商誉的理论认识和实务的意见,供理论和实务界人士参考。
一、商誉性质和构成要素的探讨关于商誉的性质,学术界有许多论述,比较最权威的观点当属美国当代著名会计理论学家亨德里克森(Hendriksen)的看法。他在其专著《会计理论》中介绍了三个论点:
1.商誉是对企业好感的价值。
对于这一论点的解释是:“人们通常认为商誉是产生于融洽的商业关系,企业与雇员的良好关系以及顾客对企业的好感。这种好感可能起源于企业所拥有的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口碑,独占特权和管理有方等。”(汤云为,钱逢胜著:《会计理论》)
2.商誉是企业超额盈利的现值。
这里所说的“企业超额盈利”应该是指在较长时期内能获取较同业平均盈利水平更高的利润。因为短期超额盈利只能被认为是偶然利得,不能因此而确认企业有商誉。对这一观点的解释是:人们之所以认为一个企业有商誉,是因为这个企业能够较为长久地获得比其他同行更高的利润,这种将于未来实现的超额收益的现值,即构成企业的商誉。这是仅从会计计量角度而言。
3.商誉是一个企业的总计价帐户。中南财经大学的阎德玉教授认为:“‘总计价帐户论’是继续经营价值概念和未入帐资产概念的产物。继续经营价值概念认为商誉本身不是一项单独的会生息资产,而只是特殊的计价帐户,它表明该实体各项资产合计的价值(整体价值),超过了它们个别价值的总和即‘整体大于其各组成部分的总和’”(阎德玉:《论商誉会计理论重构》)。因此,我们可以发现,从会计帐户处理角度看,未入帐资产概念认为商誉是计量了未入帐资产的结果。其实企业拥有许多的未入帐资产,如优秀的管理人才,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制度、忠实的客户和有利的地点等等。
许多学者都对商誉的性质和构成要素作了深入全面的探索,经过归纳,对于商誉的构成要素,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大类。狭义的商誉构成要素主要有:1.杰出的管理人员、2.科学的管理制度、3.融洽的公共关系、4.优秀的资信级别、5.良好的社会形象。广义商誉构成要素主要有:1.优越的地理位置、2.独特的生产技术、3.专营专卖特权。
对于上述商誉构成要素进行仔细研究,我们认为,商誉的最本质的要素是企业杰出的管理人员队伍,舍其,便没有商誉存在的基础。
1.按照商誉的一般定义,商誉是指企业一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因此,它既不能单独计价,又不能单独出售。把这个结论与上述商誉狭义和广义的构成要素相比较可以看出,良好的地理位置,独特的生产技术(know-how),是公认的无形资产之一,只是一种广义的商誉,因为都可以资本化入帐,可以转让出售。专营专卖权同样是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它可能是企业花费一定成本而致,或由于良好的社会关系而获得,但不管如何,它可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单独入帐。所以说,良好的地理位置,独特的生产技术,专营专卖权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商誉,是可辨认资产。
真正的商誉是指狭义的商誉,是企业不可辩认的无形资产,其构成因素都与企业杰出的管理人员队伍有关。企业所有的科学管理制度、融洽的社会公共关系、优秀资信级别和良好的社会形象等,无不是企业杰出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其特长,使用科学有效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手段,并不断取得优良的业绩表现而逐步形成的。所以,企业的管理人员真正是企业的一项不可辨认无形资产。然而,它为企业创造收入,但不能单独计价。尽管现在有许多会计理论家呼吁要建立人力资产会计,但大家尚未达成共识,因此会计实务无法将其计价入帐;同时,由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才可以自由流动,因此,企业现有的优秀管理人才不完全由企业控制,企业不能靠转让这些人才而获利,除非各企业象足球俱乐部那样实行管理人员职业化和转会制度。
2.商誉最本质的构成要素是企业杰出的管理人才,用这一命题对上述会计界就商誉性质最有影响三种观点都可以进行解释。首先,对企业的好感价值的实质是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好感,他们经营管理水平高、诚实信用、不欺骗客户、不投机倒把、合法经营,诚信待客,等等;其次,企业的超额盈利能力是企业的优秀管理人员经营所致,科学合理的管理与良好的业绩具有因果关系;最后,企业未入帐的资产中最重要的一项,人力资源没有入帐。
3.将企业杰出管理人才作为商誉最本质的构成要素,才能对实务具有指导意义。人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具有同样地理位置和同样先进技术的企业,有的企业具有优良的业绩,并取得很高的商誉价值,而有的企业却没有;为什么拥有杰出管理人才的企业,会取得良好的业绩,并获得较高的商誉价值:为什么当杰出管理人才离开某企业后,该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商誉价值会下降;为什么人们认为企业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说到底,在同等条件下,经营业绩优良的企业都具有商誉,杰出的企业管理人才是商誉存在的前提。而地理位置、技术条件和专营专卖特权等,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无形资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誉。
二、商誉的确认问题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
一般认为,资产是企业所拥有或实际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对于资产的确认,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规定,应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两个前提之下,按是否符合1.可定义性、2.可计量性、3.相关性、4.可靠性,这四个标准进行判断。对于资产的计价,一般认为可从两个方面进行:1.按资产给企业带来未知经济效益价值的现值反映;2.按该项资产的现行转出价值或投入价值反映。
自创商誉往往被认为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项无形资源,这些资源可使得企业获得比其他企业更多的收益。我们在上文中曾分析过,构成广义商誉的各项无形资源包括企业的杰出管理人才即人力资源,良好的地理位置,独特的生产技术和专营专卖权等。那么,结合刚才所讨论的会计理论,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自创商誉价值的构成要素中,良好的地理位置,独特的生产技术和专营专卖权等,都可以根据需要作为企业的一般无形资产入帐。首先,它们都符合资产的定义;其次它们都符合资产的四个确认标准。我们要讨论的仅仅是它们的计价问题。首先,良好的地理位置一般有一个公允市价,即使没有,也可以通过地段租金资本化的价值作为其入帐价值;其次,企业的独特生产技术可以其研究开发成本计价,或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入帐。第三,企业的专营专卖权可以为获得该项权力的投入的耗费入帐,或以转让该项权力所能获得的收入入帐。最后,这三项无形资源都属于企业无形资产的各个明细项目,会计实务中都已有如何将其计价入帐的程序和方法,所以,这三项构成要素可以分别计入各自的无形资产二级帐户中。
2.自创商誉价值中由杰出的管理人员要素构成的部分,是真正的商誉,不应也不可能作为一般无形资产计入帐户中。因为,首先,企业的管理人员虽能为企业创造未来经济收益,但非企业所有亦非企业能控制。在现行体制下,人才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因此,将这部分人力资源作为资产入帐不符合资产定义。其次,即使勉强将其作为资产入帐,实务中仍有如何计价的问题。企业的人力资源很难按企业投入耗费计价。目前的人力资源会计虽然提出了一些理论主张,但在实务中很难运行,便是这个道理;人力资源将为企业创造多少未来实际收益,更是无法合理估计,因此无法按照其未来收益的现值计价;人力资源没有转出价值,因而无法按转出价值计价,而其他无形资源却大多有转出价值,因而计价入帐的可靠性较强。
3.虽然在自创广义商誉价值中(如地理位置和专有技术等),某些构成部分具有资本化的可行性,但我们并不主张将自创商誉资本化。因为,(1)自创商誉的形成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很难确定哪些活动引发商誉形成,这样就使得人们很难按照历史成本原则为其计价。(2)自创商誉能为企业创造多少未来收益也很难确定。自创商誉价值的各组成部分很容易发生变化。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特有技术可能不再特有,甚至落后于形势;优秀的管理人才随时可能离开本企业另谋高就;良好的地理位置可能会由于城市建设规划或经济布局的改变而不再具有优越性;专营专卖权可能会由于发行许可证主体扩大专营专卖范围或取消专营专卖而消逝等,许许多多不确定性。因此,自创商誉本身并不稳定,也无法确定其本身价值。考虑到这一点,如仍将自创商誉资本化显然不够稳健,更可能造成信息使用者的过分乐观。(3)确定商誉必须考虑商誉是否摊销和如何摊销的问题,而在这方面又存在许多争议,从避免引起实务操作的混乱出发,我们认为不确认自创商誉显然更具有实际意义。(4)不确认自创商誉并不会给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造成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可根据企业的收益水平与同行业平均收益水平相比较,来估算企业的商誉。如将自创商誉计入帐簿,会给报表使用者造成一个错觉,认为企业的商誉只那么多,而且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事实上,企业的商誉价值会随着环境的变化或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动。所以,将自创商誉确认入帐会给报表使用者带来误导作用。当然,必要时可在财务报告说明中向信息使用者披露有关商誉价值的信息。
(二)外购商誉的确认问题
一般认为,在企业购并当中,当收购企业以超过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购入被收购企业时,超过公允市价的这部分价款被认为是被收购企业的商誉。然而,如果对购并(收购和兼并)企业的购并动机进行分析,就会得出一些不同的结论。一般企业购并的主要目的:(1)快速进入某一行业;(2)扩大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应;(3)获得被购买企业的生产技术和专营特权;(4)分享被购买企业的商誉;(5)获取被购买企业的某项特殊资产,如特别的地理位置等;(6)实行生产一体化。因此,购并企业之所以愿意支付比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更多的价格,并不一定是因为被收购企业有较高的商誉,而是因为购并企业本身的特殊需要不能在别的投资中得到满足,或短期内无法满足。而市场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供求关系,你有急需,对方就会出高价。这样,就不能说购并企业所支付超过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就必然是用于支付被购并企业的商誉。事实上,在实务中确有很多经营不善甚至恶化的企业,在被购并时也能以高于其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格出售,其实这些企业根本不存在商誉。而购并企业之所以愿意出较高的价格来购买这样的企业,其目的也不是购买企业确实获得了商誉价值,而仅仅是为了满足其特定的购并要求。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购并企业在购并被购并企业时所支付的超过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部分的价款,应作为递延资产处理,而不应确认为商誉,其理由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明:
1.购并企业购并被购并企业,相当于委托被购并企业代其开办一家企业,因而不仅需要按市价购买各项资产(净资产公允市价),且需为新开办企业达到现行运行状态支付开办运行费,因此,超过净资产公允市价部分价款可视同购并企业要开办一家象被购并企业那样规模的企业所要支付的开办费。
2.将购并企业所支付的超过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作为购并商誉处理,在实践中理论依据不足。如前所述,被购并企业不一定有较高的商誉;即使被购并企业有较高的商誉,而购并企业确实也为获取商誉而购并被购并企业,将这部分超公允市价付款作为递延资产也完全讲得通。因为,购并企业为了得到新购并来的企业达到目前拥有较高商誉的状态,情愿支付较高的开办费。
3.即使被购并企业确有商誉,购并企业将这部分超公允市价付款作为商誉入帐,在实践中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将其作为商誉违反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原则,因为在购并以后,被购并企业与购并企业已融为一体,如果只在帐面上确认被购并企业的那一部分商誉,不确认购并企业本身的商誉,显然造成会计处理方法的不一致。其次,将其作为商誉入帐后,在企业报表上反映的只是被购并企业那一小部分的商誉,而购并企业本身的商誉可能要大得多,但由于是自创商誉一般不予入帐,而给报表使用者的印象却是整个企业的商誉价值,显然这样会引起误导。
三、商誉摊销问题的研究
不管是自创商誉还是外购商誉,在帐面上确认后,就要考虑其摊销问题。这又是目前会计理论界争执不下的问题。主张不摊销的学者认为,只要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还相当好,就不应摊销商誉。其理由是:
1.如按期摊销商誉,则企业的帐面商誉价值越来越低,而与此同时,企业的经营却可能越来越好,企业的实际价值也越来越大,这就使得会计揭示的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合。
2.如按期摊销商誉,那么当商誉摊销完毕后,如何解释帐面上商誉已消失而实际上企业的商誉却可能比以往更高呢?
3.如按期摊销商誉,那么,当商誉摊销完毕后,是否应重新将企业拥有的商誉计价入帐?如不计价入帐,显然与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符;如计入帐户,则使得以前的商誉摊销工作毫无意义。
主张商誉应摊销的学者则认为商誉应该合理摊销,理由是:
1.由于企业的发展不可能永远辉煌,加上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同行业的竞争,使得企业商誉不可能永远存在。因此,企业的商誉应合理摊销。
2.对外购商誉而言,企业为外购商誉支付了代价。因此按照配比原则,应在以后的受益期内将商誉成本合理分配,以与其收益相配比。
应该说这两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其争论的根源在于商誉对企业未来收益影响的不确定性,这使得两种观点的前提均有成立的可能:企业商誉可能丧失,不再产生效益;商誉也可能更高,给企业带来更多效益。所以说,把商誉作为一项资产入帐,会给企业的会计处理和会计形势的揭示带来困惑。
即使企业确定商誉应予摊销,如何确定摊销方法也存在问题。因为商誉不象固定资产和一般无形资产,它与未来收入的关系无章可循,因而无法按配比原则合理摊销。不论采用何种方法,都有武断摊销之嫌。在这种情况下,最折衷的办法,也许只有直线摊销法了。即使如此,如何合理确定摊销期限又是一个难题:确定商誉的未来受益期实在太难。为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只规定了商誉摊销期的上限枣摊销期不多于四十年;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商誉应在不低于十年的期限内合理摊销。但不管规定多少年,都有给人以操纵利润之嫌,这在会计处理上都不是一个完善的方法。
四、负商誉问题的认识
所谓负商誉,一般是指企业合并时购并时购并企业所支付的价款小于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的差额。对于负商誉是否应确认,会计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亨德里克森在其《会计理论》中认为负商誉在逻辑上不可能存在,如果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市价高于其售价,那么,企业的业主就会将其资产分开出售,从而实现其全部公允市价。但我们认为,负商誉确实有可能存在,主要原因如下:
1.业主可能急需资金而将其所有企业资产一揽子售出时可能要将其售价打个折扣,以达到尽快脱手变现的目的。
2.企业的许多资产实际上不可能分开出售,如分开出售则其价值可能反而会大为降低。这对许多专业配套设备来说尤为如此。
3.在被购并企业出现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将企业售出,避免更多亏损,企业业主可能将企业降价出售。
4.购并企业在与被购并企业业主进行购并谈判时以较高的谈判技巧将购并价格压低。
5.被购并企业存在着隐性负债。这种情况在我国尤为突出。因此购并企业在确定购并价格时常常要压低购并价格,以弥补这部分未来的付出。
对于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各国会计界有不同的做法。美国会计界将其按比例冲抵被购并企业非流动资产的公允市价(有价证券投资除外),如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完后仍有余额,则列为递延收益逐年摊销。推其意,主要是因为非流动资产的公允市价可能不如流动资产公允市价可靠,出现负商誉可能是因为非流动资产价值高估引起。也有的国家将形成的负商誉直接贷记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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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商誉的会计处理
商誉的初始确认的会计处理
1.在新准则体系下,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到商誉的会计处理。
中国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可以看出,中国就商誉的初始确认及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是差额式的间接计量。按照中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相关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
2.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成本的内容。
根据新准则第20号,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别根据准则确定合并成本以及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并比较两者之间的大小。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并成本的可能影响金额,但该金额计入合并成本的前提是:在购买日能够合理估计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首先应对两者的计量进行复核,如果经复核后前者仍然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新准则对于正商誉和负商誉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正商誉,新准则规定要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结合第2号准则的要求,在确认商誉的同时还应对按合并成本所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对负商誉没有采用递延收益的方式分期计入损益,而是在合并当期一次性计入损益。
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购买日购买方的账务处理中就能够单独确认商誉,从而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单项列示,而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控股合并交易,因在合并日账务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入账的合并成本中就包括商誉价值,所以在合并日购买方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商誉并未单独列报,而是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而在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才需要单独列报合并商誉。
商誉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 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其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如下: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申报纳税时,股权投资差额不得确认,也不得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调整项目。所以,税法上不确认正商誉,也不确认负商誉。
【例1】A公司以1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
一、如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则A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注:1.商誉100万元(1000-3000×30%)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
2.税法上认可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100万元的商誉不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3.此种情况下,税法上的计税成本等于会计上的初始成本。
二、如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则A公司应进行的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成本=3500×30%=10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50
贷:营业外收入 50
注:1.负商誉50万元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
2.税法上认可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实际支付的价格1000万元,会计上的初始成本为1050万元,二者存在财税差异50万元。
3.此种情况下,税法上的对于负商誉不作为当期的收益,也不得递延到以后各期。所以,在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减50万元。
商誉减值的税务处理
商誉减值的会计规定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商誉的减值测试及确认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首先,企业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应当自购买日起将商誉的账面价值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去,此处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是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 其次,在会计末期,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认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对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如果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金额,则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最后,商誉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除0.5%的坏账准备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税法上不认可商誉减值准备。
【例2】 甲企业在2007年1月1日以16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乙企业80%股权。在购买日,乙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没有负债和或有负债。因此,
1.甲企业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 :
(1)商誉400万元(1600-1500×80%);
(2)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1500万元;
(3)少数股东权益300万元(1500×20%)。
2.假定乙企业所有资产被认定为一个资产组,且该资产组包括商誉。需要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3.乙企业2007年末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350万元。
【减值测试过程】
1.确定资产组(乙企业)在2007年末的账面价值:
(1)合并报表反映的账面价值= 1350+400=1750万元
(2)计算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价值=(1600/80%-1500)×20%=100万元
(3)资产组账面价值(包括完全商誉)=1750+100=1850万元
2.计算确定资产组(乙企业)在2007年末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
3.比较资产组(乙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确认减值损失。
公司应当首先将850万元减值损失分摊到商誉减值损失,其中分摊到少数股东权益的为100万元,剩余的750万元应当在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和乙企业可辨认资产之间进行分摊。某公司应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为4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商誉减值损失400
贷:商誉减值准备400
中国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指的是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价值。
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商誉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按企业合并准则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商誉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外购商誉的价值。
Ⅳ 收购时确认了商誉,最后处置时商誉该如何处理(
商誉也是一项资产,控股合并的商誉只出现在合并报表中,其金额已经包含在个别报表长期股权投资内,处置时随长期股权投资一并处置,无需单独处理。
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关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认定为商誉。
商誉的特性
商誉的经济含义是企业收益水平与行业平均收益水平差额的资本化价格。它是由顾客形成的良好声誉、企业管理卓著、经营效率较好、生产技术的垄断以及地理位置的天然优势所产生的。
商誉能为企业创造间接的经济效益。它之所以作为一项资产具有价值,正是因为它的这种效益性特征。它是企业收益水平与按社会平均收益率计算的差额的资本化价格。人们通常是采用资本化率把企业超额收益还原求得商誉价格的,而资本化率实际上又是投资报酬率,企业超额收益经过还原所得的就是创造这种超额收益的资本额。
Ⅵ 商誉怎么可以转让呢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据此,商誉由于它的不可辨认性,新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是不可转让,只有通过合并的形式才能形成或转让
Ⅶ 产权变动条件下商誉的会计处理
中国加入WTO后,企业由国内竞争转向国际化的市场竞争。在企业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几乎所有的重大措施都涉及到产权的重新调整和安排。当企业产权发生变动时,必将遭遇商誉的会计处理和分配问题。然而,国际会计界尽管对购买商誉和非购买商誉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但有关商誉的会计核算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这一问题不解决,容易给商誉的会计处理实务造成混乱,还可能招致产权的法律纠纷。因此,有必要对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寻求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切实可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文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就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国际会计实务采用的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解决商誉会计处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案例:有A、B、C三个自然人,分别来自美国、英国和中国,并分别出资60万、40万和2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组建一合伙企业。按合同规定, A、B、C都参与该企业的管理,其利润按3∶2∶1的比例分配。该企业在中国经营10年后,B由于不能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要求退出该合伙企业。B退出后,由A、C继续经营该企业。在B要求退伙时,该企业的账面净资产为300万元人民币。
按照国际会计业务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其净资产由账面价值,转化为当时的公允价值,来决定应退给B的权益资金。而公允价值的构成中应包括该企业10年来创造的非购买商誉。假设其非购买商誉计价为18万元人民币、其它可辨认资产(净资产部分)的公允价值为360万元人民币,这样在计算B应分得的退出企业权益资金时就有许多方法,这些方法对B的处理是完全一致的,而对继续参与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却有不同的效果。
(一)方法一
先将非购买商誉18万元以及其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360万元人民币与原账面净资产300万元人民币之差作为重估增值计入企业的收益中,再按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在A、B、C之间分配。
这样,该企业净资产的结构为:
原实收资本120万元人民币;
原账面盈余180万元人民币;
非购买商誉 18万元人民币;
资产重估增值 60万元人民币。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378万元人民币。
在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378万元人民币中,每个个体资本应为:原投资额+原账面盈余按比例分成+非购买商誉按比例分成+资产重估增值按比例分成。这样:
A资本=60+90+9+30=189(万元);
B资本=40+60+6+20=126(万元);
C资本=20+30+3+10=63(万元)。
总计378万元。
由此可见,B退出企业应分得的权益资金为126万元人民币。留在企业继续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分别为189万元和63万元人民币。
(二)方法二
在18万元的非购买商誉中,只把B应分摊的商誉6万元计入账户,其它处理和方法一相同。
这样,该企业净资产的结构为:
原实收资本120万元人民币;
原账面盈余180万元人民币;
非购买商誉6万元人民币;
资产重估增值 60万元人民币;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366万元。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结构为:
A资本=60+90+30=180(万元);
B资本=40+60+6+20=126(万元);
C资本=20+30+10=60(万元)。
总计366万元。
依方法二,企业应退给B的权益资金仍为126万元人民币,而留在企业继续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却分别为180万元人民币和60万元人民币。
(三)方法三
不计任何非购买商誉,而将B应分摊的非购买商誉由A、C按其资本比例补偿。这样,该企业净资产的结构为:
原实收资本120万元人民币;
原账面盈余180万元人民币;
资产重估增值 60万元人民币。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360万元。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结构为:
A资本=60+90+30=180(万元);
B资本=40+60+20=120(万元);
C资本=20+30+10=60(万元)。
总计360万元。
A、B、C资本调整:
A资本=180-4.5=175.5(万元);
B资本=120+6=126(万元);
C资本=60-1.5=58.5(万元)。
总计360万元。
因此依方法三,企业应退给B的权益资金仍为126万元人民币,留在企业继续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分别为175.5万元人民币和58.5万元人民币。
(四)讨论
由于对企业产权变动中非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不同,造成留在企业继续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的不同结果。这几种方法到底孰是孰非,在国际会计领域至今仍无定论。
主张第一种方法的理由是:企业创造的商誉是不可分割的。一是本身的价值不可分割,二是其总价值不能和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分离。因此,对本案例商誉的会计处理,应该是将此商誉全额入账,然后再根据企业总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在A、B、C三个投资者之间分配。
主张第二种方法的理由是:商誉具有不可分割性,但它只表现在其总价值不能和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分离,而商誉本身的价值是可以分割的。在方法一中尽管不承认这一点,却将非购买商誉及企业总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在A、B、C三个投资者之间分配,实际上就已把非购买商誉进行了分割。因此,第一种方法的处理结果与其理论依据自相矛盾,同时也说明商誉本身的价值是可以分割的。既然商誉自身价值可以分割,那么,本案例中涉及的非购买商誉就应只考虑B应分得的份额,而A、 C应享有的商誉份额还要留在企业继续经营。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非购买商誉是不能计价入账的。所以,不能将A、C、应享有的商誉份额计价入账。
第三种方法承认商誉自身价值的可分割性,因而按B资本应分得的商誉增加了其资本价值,同时又把产权变动中多付给B的那部分商誉价值看成是与产权变动相关的费用,按增加的B资本应分得的商誉冲销A、C的资本。B资本应分得的商誉由A、C资本来承担。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方法只注意到了商誉可不可分割的问题,却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看待产权变动前后会计核算主体是否发生了变更。后者是界定产权变动条件下商誉是否为购买商誉的惟一标准;其判断结果影响到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因此,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应视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
1.如果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未发生改变,即把变动前A、B、C三资本企业和变动后A、C两资本企业分别看作是持续经营的同一家企业,此时商誉的会计处理应充分考虑上述三种方法的利弊,在此基础上作出调整。具体做法是:在产权变动确认商誉并计价入账的同时,立即注销当期企业的资本。由于B已经退出企业,因此只能由A和C按3∶1的比例承担。
这样处理的理据是:企业在产权交易时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商誉实质上是对企业内部自创商誉收购成本的计量,是内部自创商誉的转化。然而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已入账的商誉不符合购买商誉的特征,仍为自创商誉,按国际会计惯例,只有外购的商誉才能确认入账,自创商誉不能入账。因此,应该将商誉入账后立即注销,此其一。其二,商誉不能单独变现,其使用无法确定,在产权变动之后,商誉不一定能继续存在,从而对商誉的任何后期摊销方法或永久保留均显主观臆断,也不符合稳健原则。因此必须立即注销,这是介于现有会计理论和技术所作出的一种现实选择。而此时无论商誉是以18万元入账,还是以6万元入账,只要一注销,其结果都是一致的。
依方法一,冲销后的结果是:
A资本:189-13.5=175.5(万元);
C资本:63-4.5=58.5(万元)。
依方法二,冲销后的结果是:
A资本:180-4.5=175.5(万元);
C资本:60-1.5=58.5(万元)。
2.如果产权变动后A、C两资本企业独立于变动前A、B、C三资本的企业,产权变动后会计主体就发生了变化。此时的商誉连同其他可辨认资产一起,应视作被A、C两人以投资方式投入到一个新企业中。这种商誉符合购买商誉的特征。也就是说,A、B、C三资本企业的自创商誉在企业产权交易中被A、C两资本企业收买。同样按照国际惯例,应对商誉进行确认并计价入账,然后在有效的经济寿命期内进行摊销。由于商誉仅仅作为企业产权交易的一部分,不能单独地购买,因而产权交易成本就成为商誉初始计量的基础。摊销商誉的目的就是将购买商誉的成本进行分配以实现收益与费用的恰当配比。鉴于上述原因,在产权变动后会计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首先应按产权交易成本对商誉进行计量,会计分录如下:
首先记录购买商誉:
借:商誉 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然后在商誉的存续期间,合理预计商誉的经济寿命,将商誉在该经济寿命年限内有规则地加以摊销,冲减各期的利润。如美国规定商誉的摊销年限最长不超过40年,我国规定商誉的摊销不得超过10年。
(五)小结
本文探讨了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文章分析了国际会计中现行的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利弊,提出了应视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的不同情况来选择处理方法的新思路,并给出了解决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具体会计处理的建议。
本文提出的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仍有进行后续研究的必要,后续研究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把产权变动前A、B、C三资本企业和产权变动后 A、C两资本企业分别看作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或不同的会计主体?又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把产权变动前A、B、C三资本企业和产权变动后A、C两资本企业看作是一持续经营的企业?把握好这一条件,是正确地运用商誉会计处理的前提。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唐棠)
Ⅷ 如果资产已经出售是否还有还要进行商誉减值
我理解的资产出售不需要商誉减值,因为资产都已经出售了,卖给别人,都不是自己的东西了,当然不需要了。
Ⅸ 会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资成为长期股权投资会涉及到商誉的处理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资形成企业合并的,可能会形成商誉。这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增资构成企业合并是一样的道理。现行准则下,商誉金额等于实现企业合并时支付对价公允大于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部分(非同一控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会产生新的商誉,商誉等于最终控制方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时产生的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