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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销售后没收款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29 08:41:39

⑴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怎样处罚

您好,
一、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所谓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或其他限制民间自由买卖的社会秩序的稳定而由国家专营部门专营、专卖的或其他限制民间自由买卖的物资。主要包括:国家限制或禁止自由买卖的物资,金银及其物品,军工产品,火药产品,天然金刚石,麻醉药品,卷烟等。但非法经营罪不包括刑法已列为特定犯罪对象的物资,例如枪支、弹药、鸦片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所谓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对于依法须凭许可证进出口的货物,按照国家的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外贸主管部门向进口人或出口人颁发的许可证明。所谓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对于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来源处或出处加以确认的证明。以上文件均不得自由买卖的,因此,凡以此为标的进行买卖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即除前两项行为及本节内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外的所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非法传销等。
二、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怎样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只是为了追究经济利益,没有危害社会的目的,但是实施非法经营行为达到犯罪标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不同,在经济犯罪中,五年有期徒刑已经是非常严厉的处罚了。而且还存在加重情节,最高可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

⑵ 非法经营罪买入未卖出是否能认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经营行为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种表现形式,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环节就是经营行为。即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流通环节的任一活动,即构成本罪,尚未销售部分同样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但未销售部分也完全可以作为酌情减少刑罚量的考虑。

⑶ 怎么认定非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

怎么认定非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
一、问题由来
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办公室,并聘请多人为业务员,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证券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股评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吸收客户,由业务员以打电话方式与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非法向客户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截至同年5月案发,共收取客户服务费10万元。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出现意见分歧。据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只是销售股票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其扣减经营场所租金、广告费等经营成本后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就是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扣减为了犯罪继续进行而支出的经营成本。主要理由是:
1、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2、立法、司法解释未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作限制性规定,因此,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而且,如果要求扣减经营成本,不仅难以调查取证和正确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俸数额,也影响办案效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主要理由如下:
1、对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获利说”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当然,尽管我国适用“获利说”原则,但同时也有例外,即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但是,这种例外,应当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不是如第二种意见所言,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限制,就应当将全部销售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2、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这两个概念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也对这两个概念作了区别,明确规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将“违法所得数额”混同于“非法经营数额”,势必会引发认识混乱,并影响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尤其是在规定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作了明确区分的情况下,仍以“如果要求扣减经营成本,不仅难以调查取证和正确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也影响办案效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为由,将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显然是不当的。

⑷ 法院判决非法经营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一、判断非法经营的法律依据
(一)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非法经营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这个“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例如,营业执照中没有经营烟草的内容,但是如果超出范围经营了烟草,因为烟草属于专营物品,因而这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但是如果超出范围经营的不是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或者审批以及专营专卖或者限制性买卖的物品,则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二)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
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三)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的两种犯罪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⑸ 非法经营未遂怎么判定

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流通环节的任一活动,即构成本罪,尚未销售部分同样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讨论非法经营罪的未遂问题,主要意义在于当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时,选择何档法定刑予以适用。如果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则要先区分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各自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另一部分金额则作为酌情增加的刑罚量;如果认为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未遂,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相加即可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⑹ 怎样认定非法经营罪未遂

您好,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烟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有的行为人非法经营卷烟尚在收购、储存或运输阶段,无法通过计算其获利数额把握是否入罪以及达到何种法定刑幅度,也有的行为人多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经销售金额和尚未销售货值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如何确定行为总体的经营数额以正确量刑。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需要我们厘清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以实际销售作为既遂标准。理由是,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的核心行为和最终落脚点都是出售行为,不加以区分则无法体现非法经营行为以谋利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从客观方面看,同样是实施了收购、储存、运输、包装等经营行为的,对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烟草专卖制度所产生的危害,尚未出售的,相较于已将其谋利目的实现的销售行为,显然要小得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也应以实际销售作为非法经营罪的既遂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未遂,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流通环节的任一活动,即构成本罪。理由是衡量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应从非法经营犯罪构成角度出发,而经营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生产环节以及流通环节的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活动,只要实施了任一经营活动即构成本罪。尽管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利目的的特征,但是否实际销售并不影响本罪的犯罪构成,而未销售部分也完全可以作为酌情减少刑罚量的考虑,不需要人为地扩大解释法律,参照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规定。

⑺ 非法经营涉案金额和销售金额对不上能被起诉吗

能被起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经营金额是指除正常经营范围外的经营金额,而销售金额是指全部销售金额,包括正常经营金额和非法经营金额,因此不同也是正常的

⑻ 非法经营者进货价值较大但未查实是否销售的能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来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加装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和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卧铺铺位。

不知你所说的栏杆是什么情形的,你可以对照以上情况判断自己的车辆是否是改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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