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发票的有效期是多久
发票有报销期限是半年。一般来说,发票的报销应该是开出发票的当月或越及时越好。但是,不能跨年。跨年报销是需要做纳税调整的。所以,理论上,只要是当年的发票,都可以报销。但是在严格的财务制度下,一般要求尽早。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限期是360天,建议取得发票后尽快认证,超过有限期后即为无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
九、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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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报销的条件:
1、报销的费用和取得的发票(发票联),需和实际发生的费用相符。比如:取得的餐饮业的发票,不能去报销购买办公用品费用,零售业发票不能报销支付的服务费等等。
2、发票日期不能和报销时间相差太久,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发票上要有加盖好的发票专用章。
3、不同公司的报销制度都会有差异。有些公司的财务内控比较好,通常,比如金额比较大的,可以计入公司固定资产的,在报销前,会要求采购人员向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销的审核大致流程是:审核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发票的真伪、发票、报销单是否正常,有无报销金额超过提供的发票金额,予以报销金额是否在控制的报销范围内,相关负责人签字,对审核无误的费用予以报销、对不符合要求的费用报销予以退回。
② 开具发票的时间有规定吗
1、有,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拒绝开具,更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发票向消费者开具。
4、具体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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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规定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
2、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③ 销售货物 发票应该什么时间开具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④ 一般发票的有效期是多久
180天,做进项是180天,财务做帐可以,但是税法不允许抵扣当年以前日期的费用。
发票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发票都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
简单来说,发票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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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权征收税费的机关有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及相关行业部门,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都用行政专用收款收据。国税、地税都归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海关由海关总署垂直管理。国、地税负责工商税收的征收,工商税收基本上包括了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企业和居民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我国绝大部分税种都属于工商税收。海关负责关税征收,包括进出口关税和船舶关税。
发票的种类繁多,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
⑤ 增值税发票最晚什么时候开具开票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2017年7月1日及以后调整为360天),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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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⑥ 当月销售的货物一定要在当月开具发票吗在次月或者以后开发票可以吗
可以。
本月销售时自己按税率计算税费,
借: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销项
如果这次算跟开票金额有误,下个月冲回来就可以。
关于认证期限,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注意:不是自发票取得之日)180日内的任意一天均可认证,超过期限将无法认证(除非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比如:发票开具日期是2015年1月1日,那么该发票自2015年6月29日前均可认证)。
关于抵扣期限,正式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次月,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比如:发票在2015年1月5日认证**,那么正式一般纳税人在申报1月属期增值税的时候抵扣(2015年2月16日前);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申报2月属期增值税的时候,查询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2015年3月16日前)。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⑦ 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对于超过90天未认证,以及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应加以明确。 现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及后来的补充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仍有不够明确或者说规定不完全的地方。最主要的就是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以及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目前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在相关的规定中也没有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或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问题予以明确。即不能退回开具的企业,也不能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实际工作中这两种情况还是会不时出现,尤其是超过90天未认证的情况比较多,对于这一问题,相关法规中即无惩罚性的规定,也无超出认证期限该如何处理的规定,使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以至出现这种问题时,税务机关不知该如何处理,纳税人更是不知如何是好。多数的情况下,只能让纳税人不抵扣进项税额,而将已过认证期限或抵扣期限的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成本的方式进行帐务处理。但使这样作其实也没有文件明确的规定。而且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也很容易产生问题。因为纳税人取得的这类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确认,不能确定发票的真伪。很容易产生虚开发票的问题。不能抵扣税额,但按上述的方法,却还要在所得税前扣除购进货物的成本。仍然存在很大的隐患。有可能造成所得税流失。而且这一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存在不很严密的地方。如果纳税人在超过90天的认证期限后到税务机关认证,金税工程系统以无法认证,但系统中并无相应的记载,如果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给这种发票加盖了无法认证的印章,在无法验证的情况下,纳税人仍可以以无法认证的理由到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现在总局正在准备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应该在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有两种方法可供参考:如果金税工程系统中对于企业的报税信息的保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或本来删除期限就超过三个月的话,可以考虑对于认证期限给予一个过渡期,对于超过三个月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然后可以在半年内给予认证,认证通过后。在相关的处罚执行后可准予抵扣。对于超过半年内仍未认证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作废,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费用入账。如果金税工程中存储的信息量过大,可以考虑对于已经比对通过的企业报税信息在3个月后删除。而对于没有认证信息,未进行比对的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保留至六个月。过六个月仍没有认证信息的则从系统中删除。如果上述方案无法实行,那就采用第二种方案,就是明确超过90未认证的发票一律作废。对于认证当月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作出明确的规定。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章可寻
⑧ 客户收款后开具发票时间有没有规定
从法律上说,发票是收款的凭证依据,理应是收到款之后再开具的。
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