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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租金利息怎么做账

发布时间:2021-03-08 04:15:31

⑴ 谈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部分或全部从买主(出租人)处租回。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卖主/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控制权的前提下,将资产出售,获得全部现金,而租金则在租赁期内分期支付,实现融资目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将售后租回交易分为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两类。对于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17)、《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FAS13)和我国《租赁准则》都对出售资产的损益予以递延并分期摊销。而对于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出售资产的损益,各准则处理方式差异较大。本文对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时卖主(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作如下探讨。
一、现行准则对出售资产的损益的处理
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一般以一揽子方式谈判和计算,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项交易,即售后租回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出售资产的损益不应在当期确认。同时,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售后租回在各会计期间进行利润操纵,我国《租赁准则》规定: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应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FAS13亦持类似的观点。
但据此进行分摊存在不合理之处。在有些售后租回交易中,销售收益大于租回的租金总额(如租回资产的租赁期很短,或租回的资产仅占出售资产的一小部分)时,出售资产的损益在租赁期内分摊将会形成租金为负的情况。其实质是将出售资产的损益提前在租赁期内确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28号-不同回租条件下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FAS28)为解决因分摊形成负租金的问题,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①销售方(承租人)让渡了已售资产的剩余的全部实际使用权(仅保留了小部分使用权)时,销售和回租应根据各自条款作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处理。②销售方(承租人)保留了资产的非小部分但非所有实质部分的使用权,并且如果回租租赁为经营租赁,超过最低租赁款(实质为各期租金之和)现值的销售收益应在销售当期确认。
这两种处理方法虽解决了负租金问题,却带来了新的问题。对于第①种情况,将出售资产的损益全部在当期确认,易让卖主(承租人)利用售后租回提前实现出售资产的全部损益,进行利润操纵。对于第②种情况,明显是从数学的角度解决负租金问题,对超过最低租赁款现值的销售收益进行当期确认缺乏合理解释。
IAS17对出售租赁资产的损益处理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准,对于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予以递延,而对于售价低于或等于公允价值的情况,其出售资产的损益予以立即确认。其实质是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看做两个相互独立的交易,而卖主(承租人)在租赁期的售后租回并非融资行为,这样处理为卖主(承租人)利用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而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较大空间。
二、出售资产的损益的处理建议
出售资产的损益等于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分析方便,将其分为两部分,即:出售资产的损益=售价-账面价值=(售价-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1.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
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一般以一揽子方式谈判和计算。对单个企业而言,正常情况下,资产的售价应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准,与资产的账面价值无关。在不考虑最终由卖主(承租人)负担的租赁资产的维护费及管理费等构成租金的情况下,公允租金的确定应由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在租赁期内的收回金额和租赁期内的利息决定,与卖主(承租人)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无关。即:卖主(承租人)如以公允价值出售资产,其租回时支付的租金亦应是该资产的市价租金(公允租金);如资产的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对于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买主(出租人)将以高于市价租金的形式予以补偿;如资产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对于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卖主(承租人)将要求出租人以低于市价租金的形式予以补偿。故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应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项,在租赁期内分摊。另外,售价高于或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实质上为卖主(承租人)高于公允价值或低于公允价值的融资金额,在租赁期内各期使用的净融资额(售价+利息-累计已支付的租金)最终决定了租金中的利息金额。租赁期内,累计已支付的租金越多,当期应承担的租金费用越少。故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项,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可按租金的支付比例分摊。IAS17即采用了此方法。
2.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
(1)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可认为是在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由于使用该资产预期可带来的现金流入的折现值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故代表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部分的未来现金流入的受益期应是资产的整个预计使用年限,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应在资产的整个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摊。因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入随着资产的有形和无形耗损而逐步减少,故分摊差额时应视为自有资产,依据折旧程度进行。
为了处理的简便,也可以将差额在各期平均分摊。租赁期内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每年摊销额=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但在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情况下,由于租赁期结束时资产的使用权、控制权已转让给买主(出租人),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剩余的未来现金流入收益转让给买主(出租人),因此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尚未分摊部分应全部转化为租赁期结束时的当期损益。租赁期结束时确认的当期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1-租赁期÷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在租赁期内已分摊部分。
(2)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往往预示着因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使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这部分损失通常不能在资产今后的使用过程中得到补偿。因此,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作为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应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而应在资产出售时立即予以确认。这既符合谨慎原则,又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FAS28和IAS17对此也持相同的观点。

⑵ 固定资产售后回租怎么做会计处理

21号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例: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一台办公设备以公允价值1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租赁公司,该设备出售前账面原值15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同时合同规定,甲公司自2012年1月1日将设备租回,租期4年,每年末支付租金40万元,租赁期内银行同期利率为8%,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1.2011年12月31日,向乙公司出售该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
借:累计折旧 30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0。
2.收到设备款时: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100000。
3.2012年1月1日,向乙公司租回该设备,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400000×PVA8%,4=400000×3.3121=1324840元>1300000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300000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3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600000。
4.2012年~2015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年内每月应摊销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金额为100000÷4÷12=2083.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融资租赁)2083.33
贷:管理费用 2083.33。
5.2012年~2015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线法计算折旧(1300000÷4÷12=27083.33)。
借:管理费用 27083.33
贷:累计折旧27083.33。
6.2012年~201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7.2012年末按照融资费用分摊率8.86%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115180元:
借:财务费用 11518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15180
由于租赁设备入账价值是公允价值(如果入账价值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则以当期利率8%作为融资费用分摊率),因此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400000×PVAr,4=1300000(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当r=%时:
400000×3.3121=1324840元>1300000元
当r=9%时:
400000×3.2397=1295880元<1300000元
因此8%<r<9%,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1324840-1300000)÷(8%-r)=(1324840-1295880)÷(8%-9%)。
计算得出r=8.86%,即融资费用分摊率为8.86%。2013年~2015年,每年第四步~第六步会计分录同2012年,第七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不同,通过计算分别为89944.95元,62474.07元,32400.98元。
8.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借: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 13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300000。

⑶ 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如何账务处理

答:贵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融资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和与其相关的风险都没有转移,相关折旧也由贵公司扣除。实质上属于以等额还款方式向融资公司贷款。贵公司的会计处理可适当简化,分录如下:租赁开始日 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计提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累计折旧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期满时 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货物资产,不征收增值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⑷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要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例:甲公司为一家运输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资金紧张,与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乙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首先以480万元的价格将一批大货车销售给乙公司取得资金,然后再将这批大货车从乙公司租回,租赁期为2015年1月1日 ~ 2017年12月31日,共计3年,甲公司于每年的12月31日向乙公司支付租金2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为8%,租赁期满这批大货车归甲公司所有。乙公司每年需对外支付16.6万元与该业务相关的借款利息。假设不存在其他相关税费。
该批大货车是甲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购入,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720万元;预计这批大货车的使用年限为4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相同,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出售时已提折旧18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540万元,公允价值为510万元。
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增值税,乙公司对增值税税额的确认是业务处理研究的起点,故从乙公司开始展开研究。甲、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一、乙公司对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
(一)乙公司(出租人)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每年收到的200万元租金,可以扣除有形动产价款本金160万元(480÷3)和16.6万元的借款利息,所得23.4万元(200-160-16.6)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假设这部分价款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每年确认的不含税销售额=23.4÷(1+17%)=20(万元)
每年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该业务使乙公司每年确认租赁收入20万元,三年共计60万元(20×3)。上述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乙公司(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 乙公司取得资产的所有权。
借:融资租赁资产 480
贷:银行存款 480
2. 乙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将资产租赁给甲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48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20乙公司只是形式上取得资产的所有权,不需要进行核算,在租赁业务发生时,将融资租赁资产从账面转出。
3. 乙公司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将其确认为租赁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分配确认各期的租赁收入。这部分会计处理与单纯的融资租赁业务相同,故计算过程省略。通过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实际分配率为12.045%。2015年12月31日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为57.81万元,2016年为40.69万元,2017年为21.5万元,共计12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包含增值税,故确认的租赁收入应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税额。2015年确认的租赁收入为54.41万元,2016年为37.29万元,2017年为18.1万元。
2015年12月31日确认租赁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7.81
贷:租赁收入 54.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2016年和2017年的会计处理相同,只是各年分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和确认的租赁收入金额不同,相关会计处理略。
乙公司每年支付16.6万元与该业务相关的借款利息,确认租赁成本:
借:租赁成本 16.6
贷:银行存款 16.6
整个租赁业务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如下:
2015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4.41-16.6=37.81(万元)
2016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7.29-16.6=20.69(万元)
2017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8.1-16.6=1.5(万元)
三年合计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7.81+20.69+1.5=60(万元)
4. 乙公司确认核算暂时性差异。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税务处理是将收款金额扣除相关成本支出后确认为收入,在租赁期内平均确认租赁收入,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会计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根据融资账面余额确认租赁收入,准确地反映了融资租赁的特点。由于两种处理方式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不同,使得在总体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不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差异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该负债将在以后期间转回,增加企业的应交所得税。
二、甲公司对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
(一)甲公司(承租人)的税务处理
甲公司的税务处理主要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1. 出售资产环节对增值税的处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资产,不确认资产转让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开具普通发票,作为资产所有权变更的依据,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计提折旧、确认融资利息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甲公司将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每年的折旧额=720÷4(或:540÷3)=180(万元)
应确认的融资利息=600-480=120(万元)
每年确认的财务费用=120÷3-3.4=36.6(万元)
两项合计每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80+36.6=216.6(万元)
三年合计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16.6×3=649.8(万元)
(二)甲公司(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 甲公司将资产销售给乙公司取得资金。甲公司应将售出资产的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由于售出行为只是形式上转让了资产的所有权,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不应确认资产转让的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的金额与售价之间的差额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确认为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作为今后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银行存款 48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40
出售环节不确认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致。
2. 甲公司将售出资产从乙公司租回。租回资产满足融资租赁条件,应确认下列金额再编制会计分录:
最低租赁付款额=200×3=600(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00×(P/A,8%,3)=515.42(万元)
由于租回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10万元,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公允价值孰低的计量原则,应按510万元确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10
未确认融资费用 9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0
3. 甲公司按年计提折旧并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借:营运成本——折旧费 190
贷:累计折旧 170(510÷3)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20(60÷3)
每年计提折旧,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的会计处理相同。
4. 甲公司按年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这部分会计处理与单纯的融资租赁业务相同,故计算过程省略。通过计算,融资费用的实际分摊率为8.59%。2015年12月31日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为43.81万元,2016年为30.38万元,2017年为15.81万元,共计90万元。甲公司每年支付200万元的融资租赁费,可以取得3.4万元进项税额,每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扣除进项税额后确认为财务费用,2015年为40.41万元,2016年为26.98万元,2017年为12.41万元。
2015年12月31日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
借:财务费用 40.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3.81
2016年和2017年的会计处理相同,只是各年确认的财务费用和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不同,相关会计处理略。
5.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对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2015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90+40.41=230.41(万元)
2016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90+26.98=216.98(万元)
2017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90+12.41=202.41(万元)
三年合计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30.41+216.98+202.41=649.8(万元)
6. 甲公司确认核算暂时性差异。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是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在租赁期平均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会计处理是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并作为折旧的调整,按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由于对折旧和融资费用的财税处理不同,使得在总体影响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各期的影响金额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差异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将在以后期间转回,减少企业应交所得税。因折旧和融资费用财税处理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⑸ 售后回租长期付款发票里有本金和利息怎么做账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以差额征税吗? 根据内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容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

⑹ 售后回租承租方会计处理

售后复回租分两种情制况的,租期结束后的回购条件以及租赁期限对于占承租物的价值的比重。如果售后回租后该物的在租期结束后很大可能行使回购权,或合同规定的租期占该物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可以视同融资业务处理,物品计提折旧,收到的钱视同借款,每年计算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如果不满足上面的条件就看成两个业务处理。一个是出售,一个是租赁。进项都是按票面金额记录

⑺ 售后返租账务上应怎么处理

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计提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累计折旧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期满时
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货物资产,不征收增值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⑻ 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税务处理:
(1)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版后回租业权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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